案例回放
2002年4月27日,吴某购买了1份某公司“幸福定期保险(A)”。同年4月29日,保险公司向吴某签发了人寿保险单。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吴某,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02年4月27日,保险期限为20年,每份保险每年交纳保费152元,被保险人身故每份保险可赔偿保险金40000元。吴某投保之后,分别于2002年4月27日、2003年4月27日和2004年4月27日交足了3年的保险费。
2004年9月5日中午12时许,吴某杀死一人后,于当日下午1时许,自杀身亡。
2004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出具“吴某故意杀人案综合调查报告”,认为吴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鉴于吴某已经死亡的实际情况,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
吴某死亡之后,吴某的母亲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2004年12月27日,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和《幸福定期保险(A)(1999)条款》第三条之约定,作出不予给付保险金的决定。
争议焦点
原告(吴某的母亲)认为,根据《保险法》第66条2款的规定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儿子吴某是2002年4月27日投保,至2004年9月5日自杀身亡,已逾两年,保险公司应该赔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本案应该适用《保险法》第67条和《幸福定期保险(A)(1999)条款》第3条2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吴某故意杀人后为逃避刑事责任的追究自杀,其行为已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认定,吴某的行为之所以未被法院审判认定为故意犯罪,是由于其已经死亡,无法按司法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之前的故意犯罪行为与之后的畏罪自杀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判决
2005年6月29日,法院对这起因畏罪自杀引发的罕见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吴某杀人后自杀身亡,符合《保险法》第67条关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死亡的情形。2005年7月19日,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于2005年8月1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于2005年10月10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畏罪自杀应不应该获得保险赔偿的问题。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6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承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保险法》第67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保险法》第66条是关于自杀条款的规定,第67条是关于故意犯罪免赔的规定。本案的难点在于究竟应该适用第66条还是第67条?
现行《保险法》第66条、第67条有立法缺陷。
1.《保险法》第66条的立法缺陷
自杀的情形非常复杂,如本案畏罪自杀这种情况,还有被保险人自杀时没有行为能力,比如患有精神疾病,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而自杀,保险公司该不该赔等等。由于第66条没有对自杀进行定义或者进行列举,不可避免引发争议。
2.《保险法》第67条的立法缺陷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中的“故意犯罪”是引起争议的焦点。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在很多情况下,被保险人是在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结束后、法院判决之前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那么这种情况严格意义上说,是涉嫌犯罪,而不是犯罪。也就是说,《保险法》对犯罪的定义和《刑事诉讼法》对犯罪的定义是不是同一概念?这是当事人争论的焦点。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保险公司为什么会拒赔。
内容简介
●理赔很难吗
●拒赔原因有哪些
●如何防止被拒赔
理赔真的很难吗
之所以认为保险公司理赔难,很大程度源于信息问题。保险公司赔了,不算新闻,保险公司不赔,这才是新闻。
所谓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用在这里再合适不过了。
不赔的新闻在朋友圈、头条等流传开来,久而久之,越发觉得保险公司不靠谱,收钱容易理赔难。
实际上,我们打开银保监会的统计数据不难看出:保险公司确实赔了不少钱。
然而拒赔终归是存在的,我们也有必要去探究原因,从而避开不幸,成功获赔。
拒赔原因
我翻阅了不少的诉讼案例和法律条文,盘点了保险公司的7大拒赔原因,分别为:
●未如实告知
●不符合保险责任
●涉及了免责范围
●等待期内出险
●未在指定机构就医
●保单已失效
●逾诉讼时效
下面就结合具体的案例逐一介绍下。
1、未如实告知
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的大部分人身险理赔纠纷,都是因为未如实告知造成的。
如实告知的内容除了身体健康状况,还会涉及年龄、职业等。
当然了,未如实告知也许并非我们的本意,可能是忘了,也可能是告知了业务员,业务员不以为然,直接帮你投保了。
无论是哪种,拒赔是不可避免的。
有些人认为,即使带病投保,以后发生了不相干的疾病,保险公司还是会赔的。
这毋庸置疑是错误的,只要你未如实告知,且未如实告知的内容足够重要(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加费的),无论发生了什么情况,都是一纸拒赔。
2、不符合保险责任
主要有两类情况:
1)保险事故与投保险种不对应
大家都清楚,人身险主要有四大部分:寿险、重疾、医疗、意外。
不同的险种保障不同的情况,寿险只保障身故、全残,重疾只能赔付符合条件的疾病,意外险只赔付意外事故。
有些人买了保险并不知道买的是什么,都保哪些,而是单纯的认为保险是万能的,只要出险就找保险公司理赔,被拒赔也是难免的。
2)不符合赔付标准
除了事故和险种不对应以外,即使符合了该险种,也并不一定符合具体的理赔标准。
拿重疾险来说,康惠保旗舰版合同里面规定了100种重疾,20种中症,35种轻症,每个疾病都有赔付标准,仅仅罹患了疾病,却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也是赔付不了的。
3、涉及了免责范围
同样有两类情况:
1)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里面除了规定保障责任,对应的也会规定免责情况。
常见的免责条款有:被保人两年内自杀,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人,酒后驾驶等。
2)免赔额
主要体现在医疗险里。
大部分的百万医疗险都规定了1万元免赔额,生病仅花了5000块钱,想找保险公司报销,也是不可能的。
4、等待期内出险
重疾险、医疗险、寿险都设定了等待期,其作用是防止客户带病投保,增加保险公司理赔金额。
不同的保险产品等待期也不同,重疾险和寿险一般在90-180天,医疗险在30天-90天。
不过也需清楚,意外事故是没有等待期要求的,比如买了重疾险,几天后被车撞成了植物人,可以正常获赔。
5、未在指定机构就医
一般仅体现在重疾险和医疗险中。
大多数医疗险和重疾险要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住进不符合条件的医院,保险公司有正当理由拒赔。
也并非绝对,比如“紧急情况、必须马上就医的”可以不受指定医院的限制。
6、保单失效
保单失效无外乎两种原因:
1) 已过保障期限
除了终身型保险,所有产品都有保障期限。
超过保障期限,保单也就失效了,又何谈理赔呢?
比如说重疾险保障期限为70周岁,71岁再发生重疾,拒赔妥妥的。
2)忘记缴费导致保单失效
先有钱,而后才有保障。
7、逾诉讼时效
也就是申请理赔的时间要求。
这方面的拒赔案例很少听到,不过《保险法》第二十六条已有明确规定过: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为5年,非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为2年。
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再去找保险公司理赔,也是很难顺利理赔的。
投保人购买寿险主要是为了能在出险后获得经济补偿,但是也有一些投保人在出险后遭到拒赔的情况,究其根源,主要有如下几种原因:
一;未履行按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纳第一期保险费之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此后投保人必须按期缴纳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之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险费又无保费自动垫交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寿险合同是一种诚信合同,在订立合同之前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否则,出险后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三;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四;保险事故属于除外责任,除外责任详见保险条款。
五;所签寿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六;保险事故发生在免责期。
七;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和材料。
八;超过索赔时效。
以上是寿险拒赔最常见的几种原因,通过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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