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开学日,邢台广宗县蒋先生的女儿在开学第一天,却没能领到课本正常上课。原因是老师告诉女儿“先回家拿20块钱交了保险费才发书。”
蒋先生女儿就读于广宗县冯家寨贤家庄完小。9月2日,蒋先生的女儿像往年一样报名上学。上课老师发新书时,却没有发给蒋先生的女儿。老师表示:“不交20块保险费就不发书,这是广宗县教育局的统一规定。”蒋先生女儿只得先回家,拿钱交上保险费后才领到课本。
据蒋先生透露,女儿今年上六年级,往年的保险费都是采取自愿形式。而今年则所有学生都强制交保险费。包括蒋先生哥哥家两个上一年级的小孩。除了交2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外,还必须交8.5元的作业本费。蒋先生表示:“学校的本子一般都比市场上卖的本子贵三、四毛钱。”
随后联系到广宗县贤家庄完小王校长,对于20元意外伤害保险费是否强制收取的问题,王校长在电话中表示:“不是强制交的,是做工作后自愿交的。我们这事故多,万一发生什么事情,学校怎么赔得了那么多。”至于8.5元的作业本费,王校长表示是便于学校统一管理。“学校的本子价钱跟市场价钱一致”。
为了进一步了解事情真相,记者拨通了广宗县教育局办公室电话。就保险费是否强制和作业本费的问题,广宗县教育局值班人员称:“广宗县教育局并没有规定学校强制收取保险费,作业本费学校则是可以收取的,有相关文件规定。至于数目多少则不是很清楚。”
对于女儿学校交了保险费才发课本的事,蒋先生同很多家长颇有微词。蒋先生表示如果学校不是强制收取保险费,他也会给女儿买保险。不过不选择在学校买,而是在外面的保险公司买。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虚报瞒报社会保险费均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那么单位为什么要给员工买保险呢?这源于社保的强制性。
社会保险的特点
特征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特征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
特征3: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特征4: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特征5: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
区别1
实施目的不同。社会保险是为社会成员提供必要时的基本保障,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则是保险公司的商业化运作,以利润为目的;
区别2
实施方式不同。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商业保险是遵循“契约自由”原则,由企业和个人自愿投保;
区别3
实施主体和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成立的专门性机构进行基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其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来经营管理的,被保险人可以是符合承保条件的任何人;
区别4
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是最基本的,其水平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50%,保障程度较低;商业保险提供的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所缴保费的多少,只要符合投保条件并有一定的缴费能力,被保险人可以获得高水平的保障。
参加社会保险为什么是强制性的?
一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要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这里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参加范围,对不参加社会保险和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二是社会保险工作的必然需要。近年来,虽然经过努力,但我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突出的是扩面难,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保面较窄。在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社会保险意识尚不到位的情况下,如果不落实社会保险强制性征缴的各项措施,一方面一些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社保基金也无法做到应收尽收、收支平衡,就会影响社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交强险是有车一族必须加入的一份保险。我们都在追求生活的完美,所以加入一份交强险就显得尤为重要。正因为交强险的强制性铸成了我们新的生活方式,所以交强险是我们有车一族必要加入的保险。这样不仅保护了我们的权益,同时也保障了我们在发生意外后的生活。何乐而不为!交强险还有太多的内容需要我们进一步去探究,去分析。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目前交强险的全国统计情况表明,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暂处亏损状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 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拖拉机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交强险实施监督制度,在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改装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辆均需具备有效的交强险保险,否则不能办理相关登记。 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
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凡是在我国境内行驶上路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而商业险不具有强制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订立保险合同。故车主可以只投保交强险,但是这样做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都比较有限,风险较大。
与商业三责险的区别
一、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二、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三、具有强制性: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四、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五、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六、第三者责任险在交强险赔偿后予以补充赔偿。
七、第三者责任险并不区分责任限额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而新施行的“交强险”保险费率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高,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的。
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交强险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维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确保道路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对减少法律纠纷、简化处理程序,确保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
我们现在的养老保险有两种,一种是商业性的,而另一种则是国家性的,那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区别有甚么?养老政策基本改革思路有那些?
1、我国解决养老问题的思路:
据统计1996年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总数已达1.1亿,占全国总人口总数9.5%。按国际标准,中国已经进入老年华社会,而且人口还会迅速老化。据世界银行调查,到2030年中国60岁以上的人口将会从9.5%上升到22%。到2020年,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人口生育高峰时期出生的人口将进入退休年龄。
老年人口比重急剧上升,年轻人口迅速下降,中国将出现人口结构严重的老龄化。据世行专家估计要是中国到2033年依然未能改变当前“现收现付”的社会保障制度,交税的税率要高达39%才能支撑这种制度。
国务院总理在政府报告中指出:加强社会保险,鼓励劳动者进行有储蓄性的商业保险,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2、养老政策基本改革思路:
1)强制性购买社会劳动保险;其中包括养老保险
2)个人自愿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3、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区别:
1)保险的目的与性质不同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障,是一种社会政策。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来强制推行。无论企业或个人愿不愿意,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或税的征收、给付待遇的规定都是强制性的。
我们现在的养老保险有两种,一种是商业性的,而另一种则是国家性的,那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区别有甚么?养老政策基本改革思路有那些?
1、我国解决养老问题的思路:
据统计1996年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总数已达1.1亿,占全国总人口总数9.5%。按国际标准,中国已经进入老年华社会,而且人口还会迅速老化。据世界银行调查,到2030年中国60岁以上的人口将会从9.5%上升到22%。到2020年,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人口生育高峰时期出生的人口将进入退休年龄。
老年人口比重急剧上升,年轻人口迅速下降,中国将出现人口结构严重的老龄化。据世行专家估计若中国到2033年仍未能改变目前“现收现付”的社会保障制度,交税的税率要高达39%才能支撑这种制度。
国务院总理在政府报告中指出:加强社会保险,鼓励劳动者进行有储蓄性的商业保险,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2、养老政策基本改革思路:
1)强制性购买社会劳动保险;其中包括养老保险
2)个人自愿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3、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区别:
1)保险的目的与性质不同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障,是一种社会政策。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来强制推行。不管企业或个人愿不愿意,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或税的征收、给付待遇的规定都是强制性的。
我们现在的养老保险有两种,一种是商业性的,而另一种则是国家性的,那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区别有甚么?养老政策基本改革思路有那些?
1、我国解决养老问题的思路:
据统计1996年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总数已达1.1亿,占全国总人口总数9.5%。按国际标准,中国已经进入老年华社会,而且人口还会迅速老化。据世界银行调查,到2030年中国60岁以上的人口将会从9.5%上升到22%。到2020年,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人口生育高峰时期出生的人口将进入退休年龄。
老年人口比重急剧上升,年轻人口迅速下降,中国将出现人口结构严重的老龄化。据世行专家估计若中国到2033年仍未能改变目前“现收现付”的社会保障制度,交税的税率要高达39%才能支撑这种制度。
国务院总理在政府报告中指出:加强社会保险,鼓励劳动者进行有储蓄性的商业保险,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2、养老政策基本改革思路:
1)强制性购买社会劳动保险;其中包括养老保险
2)个人自愿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3、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区别:
1)保险的目的与性质不同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障,是一种社会政策。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来强制推行。不管企业或个人愿不愿意,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或税的征收、给付待遇的规定都是强制性的。
60岁后身故,保证最低领取13个月工资
领取账户现金价值的全部
更换城市,保险不能转移
不受地域限制
74岁前领取的工资都是自己交的钱,没活到74岁,剩下的钱进入社会统筹
有账户价值的保证,领取的钱永远都要远远高出自己所交的保费
养老金账户中的钱不能支取
账户中的钱可以随时支取
固定发放,不能累积生息
可以不领取,累积生息60岁390000元70岁640000元80岁1060000元
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养老金第三支柱?随着全球老龄化趋势发展,三支柱模式成为各国养老金体系改革的共同趋势:第一支柱政府兜底的公共养老金;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支柱个人税延养老金,自愿参加。对于中国来说,近年来基本养老金面对的诸多挑战让人们对养老金持续发展非常关注。
如何避免“人活着,钱没了”的长寿风险?8日,多位业内专家在“基金服务养老金第三支柱建设专题研讨会”上呼吁,我国需要设计合理的养老金第三支柱。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介绍,总体上看,在我国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一支柱一枝独大;第二支柱是短板;第三支柱尚未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第一支柱负担非常重。金维刚说,目前人们对于养老金待遇的需求还是不断增长的。
但绝大多数退休人员除了基本养老金,是没有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的,再加上我国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发展迟缓,所以导致退休人员只能依赖于第一支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认为,在“单位+个人”分担的缴费机制下【上海洗牙能用医保卡】,中国养老金体系改革最新消息养老金第三支柱是什么,还是自愿性的第二支柱,都无法对全体国民提供足够有效的养老保障。
洪磊表示,长期以来,我国居民家庭持有金融资产以银行存款为主,专门用于养老的资产占比不足5%。上述资产结构带来两类金融配置扭曲,一是家庭部门缺少规范化、专业化养老资产配置渠道;二是金融体系将居民储蓄向实体投资转化的功能严重不足,尤其缺少有效的长期资本形成机制。“从居民储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看,建设第三支柱养老金是改善家庭资产配置、推动经济长期增长的重要途径。”洪磊说。
专家认为,在第三支柱的顶层设计过程中,无论是政策制定者、金融产品提供者还是具体监管部门,都要有历史责任的情怀和敢于担当的胸襟,排除部门利益的掣肘,从社会福利最大化出发推动养老第三支柱的发展。在洪磊看来,应当搭建一个无歧视的、有税收优惠激励的个人账户平台,充分尊重个人选择权,推动各类养老金融产品在公平的税优激励和个人选择权约束下充分竞争,最终通过具体的投资组合,让每个人的风险与收益得到恰当权衡,符合个体的生命周期需求。
那么第三支柱应该怎样建立?金维刚建议:第一,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需要政府大力地支持和推动;第二,适当调整养老保障三支柱的结构比重;第三,建立相应的监管体系,需要人社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共同参与、协调配合;第四,在市场准入和管理方面,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允许各类金融机构参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董克用表示,第三支柱应有三大特点,一是政府强有力的税收递延的激励;二是以账户为核心的基础制度设计;三是多渠道投资促进基金保值增值。嘉实基金总经理赵学军认为,应打破现行养老观念,构筑三支柱养老体系,让个人对自身养老承担更重要的责任。
《意见》明确,选择有条件的县级公立医院作为院长年薪制试点,院长年薪由财政全额预算保障。院长任期内的薪酬实行年薪制,其收入水平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基本年薪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均基本工资的一定倍数确定,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分别根据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合理确定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比重,具体结构比例由各市县结合实际确定,院长年收入总额不纳入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
此外,还将建立完善医院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医院在核定的工资总量范围内,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自主进行薪酬制度,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业绩突出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关于买交强险的重要性对于每一位车主来说都是必须要认识到的。而在当今的汽车保险中,任何一家的保险公司都会提供与交强险相关的险种。新车上路前,买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这类车险,同时也是最大程度的保护驾驶人的生命安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交强险,这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实行的保险。交强险也属于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之一,是参保公司对投保的机动车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同时在责任限额内给予相应的赔偿的强制性保险。因此交通部门强制性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买交强险。
如果发现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没有按时投保交强险,这时交通管理部门是有权直接扣留机动车,同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此外还可以对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处应缴纳的交强险费用的3倍进行罚款。这也是对驾驶人规范行驶做出的强制性的规范。
关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和交强险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应该说在保险和法律两个领域国内的理论和实务界有大体一致的基本认识。即强制机动车保险制度的设计和推行,就是为了保护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故具有浓厚的公共政策性;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强险赔偿责任就是一种法定责任,而且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对于交强险保险金具有直接的、独立的法定请求权。
要实行交强险制度,首要目标就是通过国家法律这样一个强制手段,来提高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的覆盖面,目前第三方责任险覆盖面是35%,这样可以扩大覆盖面,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道路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都可以得到充分保障,保障交通事故者受害人最大可能的获得及时和基本的保障。同时,为了鼓励大家安全驾驶,增强交通安全意识,相关部门还设计了交通安全信息平台,对保险费率杠杆作用也起到调节作用,这样安全驾驶人员在费率方面,一年如果不出事故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如果事故比较多,就会受到经济调节手段的约束,这样必将促进驾驶人员提高安全守法、合规驾驶的意识。
部分基层法院的这种做法,其出发点和初衷是很好的,有利于在更大的范围和更深的程度上实现公平和正义,有利于积极推动立法机关、保险监管机关和整个保险行业等反思现行交强险制度是否存在不足或缺陷。
但是,还必须考虑到交强险制度在我国实行的时间不长,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的社会现实,只能通过渐进的改革方法来完善我国交强险制度。此外,部分基层法院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直接修正现行的交强险制度,在方法上可能过于单一、片面,缺乏上级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立法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的支持和配合,也缺乏相应的配套改革措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对于车主来说,交通强制险不仅是约束交通行为的有力规范,更是保障生命安全的最大保靠。但大家对于交通强制险的责任和限额却不是很了解。今天我们就简单介绍下交通强制险限额标准和理赔的注意事宜。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通强制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由于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属于现代社会客观存在的高危行为,因此要实行社会保险责任机制(即交通强制险),强制有此高危行为的相关主体参加保险,以避免单位主体无法承担的风险,实现巨大风险的分散化。 同时通过“奖优罚劣”的费率经济杠杆手段,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促进驾驶人增强安全意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中国保监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通强制险的责任限额标准,即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人民币。
在6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计算。
交通强制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6万元的责任限额意味着,7月1日起,每辆机动车都必须投保6万元的第三方责任险,以保证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获得6万元的基本保障。
6万元限额标准是怎么来的?
国务院3月28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通强制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分项责任限额。限额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制定。此后,保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深入研究,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需求出发,结合我国国情,综合考虑新的法律环境影响及消费者的实际支付能力等各种因素,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后,确定了目前的6万元责任限额方案。
据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确定6万元赔偿责任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
一是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根据2001年至2004年机动车三者险赔偿数据分析,在6万元总责任限额下,“5万元/8000元/2000元”的分项限额可以覆盖约60%的死亡伤残赔案、70%的医疗费用赔案和65%的财产损失赔案,可以解决大部分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
二是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目前赔偿责任限额6万元约为我国人均GDP的4.3倍。这一比值高于美国(1.4倍)和我国台湾地区(3.7倍),低于日本(7倍)和韩国(7倍)。由于费率水平与责任限额标准的设置密切相关,加之交通强制险的赔偿原则、赔偿范围等与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有本质区别,为避免责任限额过高导致保费大幅上升,此次采用了与当前商业三责险最低限额5万元接近的限额。
三是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如我国海上旅客运输、铁路旅客运输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最高均为4万元,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均不超过800元。目前上海市试行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限额为4万元。
交通强制险在实行初期责任限额不宜定得过高,应与我国国民收入水平协调,避免给投保人造成较大的保费压力,要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这位负责人说,“从国际经验看,责任限额水平一般会随着国家经济发展从低到高逐步调整。如日本,死亡责任限额从1956年的30万日元逐步调整到目前的3000万日元。韩国、美国、德国等也都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
理赔时应注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通强制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一、随车携带机动车辆《三证一单》的清晰复印件、即车主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大单。在此特别提醒大家,现在许多保险公司的保险小卡已不再作为理赔凭证。
二、出险及时报案非常重要,尤其是重大事故。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时需要提供保单号码、出险时间、地点、事故性质等基本情况。
三、临时牌照车辆一般只办理了短期交强保险,且有规定路线和时间,在规定以外的路线和时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四、车辆异地出险时,及时报保险公司,由出险地定损人员进行代查勘定损。赔付费用一般按出险地的行业标准估价,若有局部损坏回到投保地才发现的,这部分的修理费用保险公司可补定损赔偿。
五、被保险人如果要委托修理厂办理赔,或将事故赔偿费直接划给修理厂的,应亲自签订授权委托书,并报保险公司备案。每次修理时,与修理厂签订质量合同,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日前,全国各地都出现“水淹全城”的景象,房屋出现损毁、漏水等问题也是不在少数。很多人认为,这是天灾人祸,自己只有吃哑巴亏的份儿,其实在暴风雨造成的家财损失并非无法弥补,家财险就能够缓解暴雨造成的房屋损失。
租户关系如何确定房屋损失责任?房东与租户、上下层邻里之间以及政府与市民之间的矛盾纠纷问题,往往不像表面上看起来那么简单,房屋损毁未必都是暴风雨惹的祸。例如租户小王在一场暴风雨之后,房屋一侧及地板被冲刷、浸泡,造成房屋无法正常使用。小王认为这是由于房屋年久失修造成的,应该由房东来承担责任;而房东则认为出现问题是由于小王自己没有关窗户造成的,反而应该由小王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两人为此纠纷不断。
其实在这场纠纷中,最关键的是应该判断房屋出现问题的真正实质原因。因为合同有规定,出租人确实有修缮租赁的房屋的义务,而承租人也有妥善使用及保管房屋的义务。如果是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房屋损坏、包括暴风雨造成的,那么则应该由出租人来承担修缮的责任;如果是由于承租人的使用不当等人为原因造成的,则应该由承租人来自行承担责任。这些都是不容争辩的事实。
还有的就是上下邻里之间。例如住户A在一场暴风雨之后发现,自家的房顶出现渗水问题,且自家的地板因此被浸泡,后来发现是由于楼上的住户B因为忘关窗户淹没了自家地板,因此渗水给自己也带来了麻烦,因此与住户B之间出现纠纷。在这场纠纷中,查明渗水的真正原因依然是最关键的。因为房屋构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造成渗水的原因有很多种,或是由于人为使用不当造成的,或是由于房屋本身存在的缺陷造成的,亦或是物业公司维修不当造成的。因此,要根据纠纷发生的实质因果关系确认责任主体,并确定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家财险的保障范围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室内的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为居民或家庭遭受的财产损失提供及时的经济补偿,有利于安定居民生活,保障社会稳定。我国目前开办的家庭财产保险主要有普通家庭财产险和家庭财产两全险.
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普通家庭财产险又分为灾害损失险和盗窃险两种。
灾害损失险的保险标的包括被保险人的自有财产、由被保险人代管的财产或被保险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通常包括:
1、日用口、床上用品;
2、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3、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4、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副产品等。
有些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很难确定,如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字画等,这些财产必须由专业鉴定人员进行价值鉴定,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后,才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人通常对以下家庭财产不予承保:
1、损失发生后无法确定具体价值的财产,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等;
2、日常生活所需的日用消费品,如食品、粮食、烟酒、药品、化妆品等;
3、法律规定不容许个人收藏、保管或拥有的财产,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毒品等;
4、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5、保险人从风险管理的需要出发,声明不予承保的财产。
家庭财产灾害损失险规定的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爆炸、雷击、冰雹、洪水、海啸、地震、泥石流、暴风雨、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一系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于被保险人为预防灾害事故而事先支出的预防费用,保险人原则上不予赔偿;但对于在灾害事故发生后,为防止灾害损失扩大,积极抢救、施救、保护保险标的而支出的费用,保险人将按约定负责提供补偿。
保险人对于家庭财产保险单项下所承保的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2、核子辐射和污染;
3、电机、电器、电器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损毁;
4、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或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等;
5、其他不属于家庭财产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和费用。
家财险投保如何规定首先,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关系。保险专家说,在家庭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应该有一定的利益关系,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物拥有所有权、占有权或按合同规定产生的利益。因此,如果家庭大部分财产出现了变更,一定要到保险公司进行保单内容的变更。
其次,并非所有的家庭财产都能投保家财险。家财险的责任范围包括火灾、爆炸、台风、暴风雨、雷击、洪水等引起的家庭财产损失,保障内容包括房屋、家用电器等家庭财产;而损失发生后无法确定具体价值的财产(如字画、古玩)、日常生活必需品,法律法规不允许个人收藏、保管的财产,不能投保家财险。
最后,不要超额投保。“对于家财险,保险公司在赔偿时遵循的是补偿性原则,对于超额投保的部分,保险公司不赔偿。”重庆保险专家说,消费者在投保家财险时应事先和保险公司沟通,不要超额投保和重复投保,最好的投保方法就是原值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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