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养老金第三支柱?随着全球老龄化趋势发展,三支柱模式成为各国养老金体系改革的共同趋势:第一支柱政府兜底的公共养老金;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支柱个人税延养老金,自愿参加。对于中国来说,近年来基本养老金面对的诸多挑战让人们对养老金持续发展非常关注。
如何避免“人活着,钱没了”的长寿风险?8日,多位业内专家在“基金服务养老金第三支柱建设专题研讨会”上呼吁,我国需要设计合理的养老金第三支柱。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介绍,总体上看,在我国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一支柱一枝独大;第二支柱是短板;第三支柱尚未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第一支柱负担非常重。金维刚说,目前人们对于养老金待遇的需求还是不断增长的。
但绝大多数退休人员除了基本养老金,是没有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的,再加上我国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发展迟缓,所以导致退休人员只能依赖于第一支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认为,在“单位+个人”分担的缴费机制下【上海洗牙能用医保卡】,中国养老金体系改革最新消息养老金第三支柱是什么,还是自愿性的第二支柱,都无法对全体国民提供足够有效的养老保障。
洪磊表示,长期以来,我国居民家庭持有金融资产以银行存款为主,专门用于养老的资产占比不足5%。上述资产结构带来两类金融配置扭曲,一是家庭部门缺少规范化、专业化养老资产配置渠道;二是金融体系将居民储蓄向实体投资转化的功能严重不足,尤其缺少有效的长期资本形成机制。“从居民储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看,建设第三支柱养老金是改善家庭资产配置、推动经济长期增长的重要途径。”洪磊说。
专家认为,在第三支柱的顶层设计过程中,无论是政策制定者、金融产品提供者还是具体监管部门,都要有历史责任的情怀和敢于担当的胸襟,排除部门利益的掣肘,从社会福利最大化出发推动养老第三支柱的发展。在洪磊看来,应当搭建一个无歧视的、有税收优惠激励的个人账户平台,充分尊重个人选择权,推动各类养老金融产品在公平的税优激励和个人选择权约束下充分竞争,最终通过具体的投资组合,让每个人的风险与收益得到恰当权衡,符合个体的生命周期需求。
那么第三支柱应该怎样建立?金维刚建议:第一,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需要政府大力地支持和推动;第二,适当调整养老保障三支柱的结构比重;第三,建立相应的监管体系,需要人社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共同参与、协调配合;第四,在市场准入和管理方面,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允许各类金融机构参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董克用表示,第三支柱应有三大特点,一是政府强有力的税收递延的激励;二是以账户为核心的基础制度设计;三是多渠道投资促进基金保值增值。嘉实基金总经理赵学军认为,应打破现行养老观念,构筑三支柱养老体系,让个人对自身养老承担更重要的责任。
在如今越来越多的人提倡敬老、爱老的环境下,能够让每一个老人都“老有所养”、“老有所尊”,却需要强大的物质文明做基础。其中,保险对于养老而言就有着特殊的意义。一个完整的养老理财组合中,保险毫无疑问是坚实的基础,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为自己购买一份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犹如一块“压仓石”。
据了解,我国目前的养老体系由三大支柱构成: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社保虽然覆盖广,但保障水平有限。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对企业而言负担沉重,截至2011年底全国只有4.49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仅为1577万人。由此可见,要想未来养老有保障,商业养老保险貌似确实是最好的补充手段。但在我们身边又有多少人了解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区别又是怎样的呢?
保障功能的区别。商业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尽管不不少共同之处,但毕竟差异颇大,最大的区别:社会养老兼顾互助性和公平性,它保证参保人员在退休后最基本的生活费用,个人的缴费与领取由法律规定,属于最低层次保障。商业养老保险可向客户提供养老补充,个人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自由决定缴费与领取,充分体现出公平性,属于更高层次的保障体系,可保证年迈后有较高生活水平。
行为主体的区别。社会养老保险属于政府行为,保险人是有国家权威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政府是社会养老保险的倡导者、组织者、执行者。商业人身保险纯系企业行为,保险人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保持商品买卖关系,无半点政治色彩可言。
实施方式的区别。社会养老保险依法执行,带有强制性,强制一切用人单位及其员工按时如数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否则,轻的罚以滞纳金,重的绳之以发,毫不含糊。为了强调强制性,有的国家,如美国,干脆把社会养老保险费直接叫做“工资保险税”。商业人身保险则不同,它纯属商业活动,严格实行买卖自由、等价交换的原则,无半点强制色彩。
行为准则的区别。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不投不保,少投少保、多投多保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强调劳动者之间的互助帮助,高收入者帮助低收入者,在业者帮助失业者等等,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广普准则完全不同。
小知识: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需要企业与职工个人共同缴纳。1998年1月1日,我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中规定对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养老金;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只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于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办法实施后退休,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其中,对于1997年底前参加工作,办法实施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也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不满10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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