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额交清(简称:减保)是指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此项功能仅限于标准体,它是投保人失去交费能力的情况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减额交清的举例说明
假如您以分期付款方式,买下一套漂亮的房子,可在付了五年后,由于种种原因,您无法再交余下的款项。这时,通常房产公司会告您违约或在扣除房租及违约金后退您部分房款,请您走人。但有一家房产公司可以为您提供一套小点房屋,且剩下的钱分文不付。这就相当于保险中的减额交清:当您因为种种原因不再缴费时,通过办理减额交清,相应降低保额,可减少由于退保带来的损失。
减额交清的办理
办理减额交清的手续非常简单。只要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连同保单一起交至保险公司即可。需要注意的是,书面申请一定要在续期保费的宽限期期满之前,也就是缴费日后的两个月内;并且减额交清还必须建立在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前提下,以及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能低于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
业内专家认为,减额交清适合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缴付保费的客户。如果只是一时出现资金周转问题,投保人可以通过自动垫缴、改变缴费方式等其它方式解决,尽量不要选择减额交清为好。因为,减额交清后,毕竟其保额降低,减少了利益所得。
金融危机的阴霾尚未完全消散,其“破坏力”早已波及不少工薪阶层。瞧,原本“专属”房奴的“断供”现象,时下也开始出现在一些投保人身上。只因危机影响了他们的工作及日常收入,导致保费支出压力甚大,面临“断供”之虞。
譬如,在外企工作的苏先生三年前就为自己和妻子分别投保一款两全险和一款终身医疗险,还为女儿购买了儿童教育金保险,每年总保费支出逾2万元。原本,夫妻俩的收入尚能维持保费缴纳,但金融危机发生后,苏先生今年初不幸被公司裁员,至今尚未找到合适的工作。如此,保费支出令苏先生压力倍增,就琢磨干脆退保了事。应该说,苏先生的遭遇并非个案。出于种种原因,确实有不少投保人在遇到保费“断供”危机时,最终放弃缴费,任保单自生自灭。其实投保人不知道,保险公司早已考虑到这种情况,制定策略帮助投保人化解危机。
保单中止与复效指停止缴纳保费,令保单效力中止,在可以恢复保单效力的有效期内重新让保单“复活”一般为两年。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能在一定时间内恢复保障,不让保单彻底失效,能解决一时的经济危机。缺点是在保单“复活”前,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负理赔责任。
自动垫付保费对于分期缴费的保单,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费,保险公司可将保单的现金价值垫缴应缴保费,以维持合同效力。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若保单现金价值充足,可免于投保人缴纳保费,缓解一时危机,而保险合同效力尚存。缺点是使用了保单现金价值,若在补上现金价值前发生事故,一旦赔付的保险金与保单现金价值挂钩,前者就会减少,保障会受影响。
利用减额缴清在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按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缴保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缴清的全部保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额,使保单继续有效。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保险公司会将投保人已缴保费分摊到未来缴费期限,使合同顺利期满。投保人或能领取保险金,或保单约定的保障继续生效。缺点在于,由于投保人已缴保费分摊到所有缴费期限,每一期的缴费额必然比原先合同规定的少,投保人的保险权益也会相应减少。
因为我们每每翻开合同,都能看到: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指某某保险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某某保险合同”。
再仔细翻翻就发现有不少“被保险人”、“保险人”、“受益人”等这类名词,是不是一头雾水了?先了解下这些名词在合同中的关键定位!
保险人:就是承保的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中国人寿…)
投保人:就是交保费的人
被保险人:拥有保障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领钱的人
是不是清晰些了呢?
1、谁可做投保险人?
根据《保险法》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要存在保险利益才能为其投保的
什么叫“具有保险利益”呢?
就是如果我想给一个人买人身保险,他的寿命或身体,要和我有着“利害关系”。
听着有点绕是吧!
你可以这样理解,他活着且身体健康,对于我来说,能保证我的经济利益;而如果他死亡或者伤残,会使我遭受经济损失。
举个例子,夫妻双方的经济往往绑定的很紧密,对于大多数普通家庭,如果一个人发生了不幸,另一个人的经济压力马上就会变大。
2、给他人投保的三种情况
所以我们可以给自己投保,完全没有问题,而给他人投保,通常就基于三种情况:
-亲密的血缘关系,比如父母与子女;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比如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双方;
-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如雇主与其重要的雇员之间等。
在我国,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投保人误区
但媳妇给婆婆买保险,可以吗?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所以你只能换个投保人,才能让这份合同生效!
不具有保险利益的还包括:
(1)姐姐为亲弟弟投保
(2)儿媳妇为对方父母投保
(3)爷爷为孙子买保险
都买不了,只能让她本人投保,你给他打钱…至于打多少年呢……(这是个问题)
4、是夫妻,那不会有问题了吧!
是夫妻就可以买了,对吧!
这里需要说明下:是夫妻也不能静悄悄的给他买,后期给他个惊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这是为了被保险人的安全考虑,对于寿险等含有被保险人死亡条款的保险,只要是符合上面关系的,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
就比如老婆给老公买保险,需得到老公同意,如遇到需签字情况,需本人进行签字,否则合同是无效的
5、给别人投保,需注意什么?
(1)如实告知:在投保时,投保人需了解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并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就像我们为父母买保障时,一定要告知往年的体检结果和住院情况)
(2)按时缴费:别忘记每年按时缴费,以防保单失效
(3)出险通知: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防止过了理赔时效。
若有不懂的问题或者想了解更多的情况,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或咨询客服。
因为我们每每翻开合同,都能看到: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指某某保险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某某保险合同”。
再仔细翻翻就发现有不少“被保险人”、“保险人”、“受益人”等这类名词,是不是一头雾水了?先了解下这些名词在合同中的关键定位!
保险人:就是承保的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中国人寿…)
投保人:就是交保费的人
被保险人:拥有保障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领钱的人
是不是清晰些了呢?
1、谁可做投保险人?
根据《保险法》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要存在保险利益才能为其投保的
什么叫“具有保险利益”呢?
就是如果我想给一个人买人身保险,他的寿命或身体,要和我有着“利害关系”。
听着有点绕是吧!
你可以这样理解,他活着且身体健康,对于我来说,能保证我的经济利益;而如果他死亡或者伤残,会使我遭受经济损失。
举个例子,夫妻双方的经济往往绑定的很紧密,对于大多数普通家庭,如果一个人发生了不幸,另一个人的经济压力马上就会变大。
2、给他人投保的三种情况
所以我们可以给自己投保,完全没有问题,而给他人投保,通常就基于三种情况:
-亲密的血缘关系,比如父母与子女;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比如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双方;
-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如雇主与其重要的雇员之间等。
在我国,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投保人误区
但媳妇给婆婆买保险,可以吗?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所以你只能换个投保人,才能让这份合同生效!
不具有保险利益的还包括:
(1)姐姐为亲弟弟投保
(2)儿媳妇为对方父母投保
(3)爷爷为孙子买保险
都买不了,只能让她本人投保,你给他打钱…至于打多少年呢……(这是个问题)
4、是夫妻,那不会有问题了吧!
是夫妻就可以买了,对吧!
这里需要说明下:是夫妻也不能静悄悄的给他买,后期给他个惊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这是为了被保险人的安全考虑,对于寿险等含有被保险人死亡条款的保险,只要是符合上面关系的,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
就比如老婆给老公买保险,需得到老公同意,如遇到需签字情况,需本人进行签字,否则合同是无效的
5、给别人投保,需注意什么?
(1)如实告知:在投保时,投保人需了解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并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就像我们为父母买保障时,一定要告知往年的体检结果和住院情况)
(2)按时缴费:别忘记每年按时缴费,以防保单失效
(3)出险通知: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防止过了理赔时效。
若有不懂的问题或者想了解更多的情况,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或咨询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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