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家庭病床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2021-05-07
基本保险知识

对象: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老年患者

江门市红十字会医院是目前全市唯一一家推出家庭病床服务的医院,江门市红十字会医院麦院长介绍道:“家庭病床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老年患者,他们大多行动不便,需要长期护理。我们了解到,其实需要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的家庭很多,如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恶性肿瘤晚期、重度老年痴呆等患者,都很需要家庭医生。”

结算标准月底出台

江门市社保局梁副局长告诉记者,目前有关家庭病床具体的收费标准、报销范围和报销标准月底将出台并正式实施。“被保险人在家庭病床发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将按江门市区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的有关规定计算。”

江门市社保局梁副局长表示:“要严把家庭病床准入条件关。”根据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每个治疗周期最长不能超过90天,超过期限需继续治疗的,需要重新办理。”

江门市红十字会医院先试点

江门市卫生局负责人表示,此举既有利于患者去医院以外继续得到合理有效的治疗,同时也可缓解医院床位紧张的问题,解决被保险人住院难的问题,帮其解决住院医疗费用。

目前江门市卫生局决定,开设家庭病床先在江门市红十字会医院(江门市育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江门市残疾人康复医院进行试点探索,再研究考虑全面铺开。

扩展阅读

保险知识汇总,基本医疗保险解读


近日,成都读者蔡某来电话咨询:我原在一家公司上班,户口属于城市居民,在工作期间公司为我买了医保,3个月前我从公司辞职后自谋职业。我也没有买职工医疗保险。没有医疗保险,心里还是感觉不踏实,怕万一生个大病,自己又负担不起,到社保局咨询,工作人员说可以自己购买,但是比例很高,我觉得自己不能承受。请问:国家还有其它的医疗保险可以买吗?

专家答复如下:

我们国家现在正式建立的医疗保障制度是“3+1”的结构,3是指三种医疗保障制度,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1是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是城镇居民中的就业者,由职工个人和企业缴费,城镇中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也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保险费要由个人全部承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是城镇居民中的未就业者,规定个人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各级政府给予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的是农村居民,无论其就业状态如何都可以参加,这项制度也规定个人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个人缴费,各级政府给予补助;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的是城乡居民中的困难群体,可以在参加医疗保障制度和看病就医方面给予他们经济上的帮助。以上4项制度是目前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主体,全国许多地方都已经建立了这些制度。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结合蔡某的实际情况,其本人是城市居民,自谋职业,灵活就业,有时做点小生意,符合《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的条件,因此,蔡某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购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保险知识汇总,基本医疗保险的种类


我原在一家公司上班,户口属于城市居民,在工作期间公司为我买了医保,3个月前我从公司辞职后自谋职业。我也没有买职工医疗保险。没有医疗保险,心里还是感觉不踏实,怕万一生个大病,自己又负担不起,到社保局咨询,工作人员说可以自己购买,但是比例很高,我觉得自己不能承受。请问:国家还有其它的医疗保险可以买吗?

回答如下

我们国家现在正式建立的医疗保障制度是“3+1”的结构,3是指三种医疗保障制度,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1是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是城镇居民中的就业者,由职工个人和企业缴费,城镇中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也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保险费要由个人全部承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是城镇居民中的未就业者,规定个人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各级政府给予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的是农村居民,无论其就业状态如何都可以参加,这项制度也规定个人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个人缴费,各级政府给予补助;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的是城乡居民中的困难群体,可以在参加医疗保障制度和看病就医方面给予他们经济上的帮助。以上4项制度是目前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主体,全国许多地方都已经建立了这些制度。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结合蔡某的实际情况,其本人是城市居民,自谋职业,灵活就业,有时做点小生意,符合《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的条件,因此,蔡某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购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保险知识汇总,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西药和中成药发生的费用,超出药品目录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药品目录范围内的按以下原则支付,一是使用“甲类名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二是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职工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

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属于药品目录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在药品目录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

例如,某统筹地区的起付标准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比例为10%,乙类药品个人首先自付20%。现在假定该市某一职工一次住院发生医疗费用3万元,其中,药品费用1万元,6000元为使用甲类药品的费用,3000元为使用乙类药品的费用,1000元为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则该职工医疗费用支付办法如下:

1、职工首先个人自付的乙类药品的费用为:

3000×20%=600元;

自付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费用:1000元

2、甲类药品6000元、乙类药品费用在个人自付后余下的2200元与其他医药费

用一并共28400元,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起付

标准以上费用为27600元,统筹基金按例支付:

--起付线以下由个人自付或个人帐户支付:800元

--起付线以上由统筹基金支付:27600×90%=24840元

个人自付:27600×10%=2760元。

根据以上计算,该职工发生的30000元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和个人帐户

支付总额为:1000+600+800+2760=5160元,统筹基金支付为24840元。

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什么?


中国目前正在积极进行医疗保险改革,那么,医改后哪些诊疗费用患者要全部自付或只支付部分呢?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计委等权威部门最近对此作出详细规定。

按照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共五类。

第一类是服务项目类: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第二类是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型手术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第三类是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第四类是治疗项目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第五类是其他类: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此外,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还有: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医改后患者就医发生上述各类项目费用要自付。而如果进行的是下面的治疗项目,就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

第一类: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伽马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各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第二类: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此外,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各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也可由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

保险知识汇总,大学生医疗保险纳入社会保险


有媒体报道,劳动保障部医保司正在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制定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此项制度推出后,每年由大学生和学校交纳保费,特困重病学生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民政救助。

读到这样的消息,人们一定会想起去年某大学学生因腹泻至少4次到校医院看病,校医院诊断为肠炎并不同意其转院诊疗,他自费到其他医院确诊为肠癌晚期,致使其在昏迷中离开人世的悲剧。而据医学资料显示:肠癌如果发现的早,手术后还是有存活希望的。

不难想象,正是类似的悲剧,加快了高校医疗体制改革的推动进程。此前,大学生所享受的公费医疗一般由两部分组成:政府承担80%,是直接划拨给学校的,剩下的20%,由学校和学生负担,学校视自身经济情况决定全额报销或部分报销。在这样的制度下,学生去校医院看病,一般只是开些常用药,品种少的可怜,向学生收取一般为5%的费用。相对复杂的病症可以转院,但转院要经校医院同意。这样的制度,直接导致了高校“低标准,全包式”的医保弊端。由于学校顾虑另15%的医疗费支出,所以不能不在用药标准、同意转院上动心思,千方百计少开药、少转院,很容易出现误诊、漏诊等情况。

80%由政府承担,按说学生的医疗条件不应该是低标准的。可是由于学校承担着其余20%的大部分,学校因为此项支出的“少少宜善”心理,人为压低了学生的医疗标准。这不能不说是当前大学生医保制度的一大误区。而即将实施的将大学生医保纳入社保,通过学校和学生共投医疗保险,来降低大病风险,学校的压力得到缓解,学生们得了大病也有条件放心医疗,正是此项制度最令人期待之处。

期待之余,笔者更希望此项制度能有更多一些的人性化设计。比如,如今大学生之间经济条件的差异越来越大,医保模式、标准等是否能够更多样一些,学生们也好有个相应的选择。

保险知识汇总,海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高


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调整。

《通知》要求,从新的结算年度起,海南省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将进行调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6万元。

居民住院支付比例调整为: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

使用《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和《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规定》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先由参保居民自付10%后,再按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手册)的参保产妇,在住院分娩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在参保缴费截止日期之后出生的婴儿,在一个结算年度内,随参保母亲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其母亲的待遇支付,但母婴两人享受的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不能超过其母亲的最高支付限额。

因交通事故和其他意外伤害死亡的未成年人,经辖区公安机关确认为非违法犯罪的,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2万元,不计入封顶限额。

据悉,中央和省财政将对海口市、三亚市参保对象分别按60元/人、18元/人给予补助。对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个人缴费部分财政全额补助,中央财政对学生和儿童按5元/人给予补助,对成年人按30元/人给予补助。

保险知识汇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热点问题


新生婴儿参保

市民张先生:我妻子即将分娩,我们的孩子如果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何计算保险时间?有没有缴费时间限制?

答:新生婴儿不受参保缴费时间限制。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新生婴儿在出生后90天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保险待遇;新生婴儿在出生90天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保险待遇;在当年10月至12月申报缴费期内出生并已办理次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新生婴儿,除享受次年保险待遇外,自出生之日起同时享受当年保险待遇。

关于老人参保

市民陈大爷:我老伴今年80岁,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最高10万元)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残疾人员参保

市民腾先生:什么等级的残疾人员可以免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根据规定,本市丧失劳动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可以免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度残疾人员是指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残疾等级标准为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员。认定的凭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门特病有范围

市民李女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特殊病有哪些?有哪些报销项目?

答: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癌症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糖尿病;偏瘫;肺心病;红斑狼疮;精神病。未成年人门诊特殊病还包括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报销范围:一是癫痫,报销范围是,脑电图检查、血常规、血小板计数、肝肾功能检查、抗癫痫药物治疗、抗癫痫药物血药浓度监测;二是再生障碍性贫血,报销范围是,血(尿)常规检查、骨髓象检查、雄性激素、免疫抑制剂、抗生素;三是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报销范围是,血(尿)常规检查、骨髓象检查、PAlg及血小板相关补体检测、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抗生素;四是其他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比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保险知识汇总,海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变化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调整。

《通知》要求,从新的结算年度起,海南省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将进行调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6万元。

居民住院支付比例调整为: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

使用《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和《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规定》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先由参保居民自付10%后,再按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手册)的参保产妇,在住院分娩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在参保缴费截止日期之后出生的婴儿,在一个结算年度内,随参保母亲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其母亲的待遇支付,但母婴两人享受的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不能超过其母亲的最高支付限额。

因交通事故和其他意外伤害死亡的未成年人,经辖区公安机关确认为非违法犯罪的,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2万元,不计入封顶限额。

据悉,中央和省财政将对海口市、三亚市参保对象分别按60元/人、18元/人给予补助。对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个人缴费部分财政全额补助,中央财政对学生和儿童按5元/人给予补助,对成年人按30元/人给予补助。

定点医疗机构,扬州市全面推进职工医保家庭病床工作 三类人员可设家庭病床


病床安在家中,医生上门治疗,还能按照住院报销。为健全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制度,妥善解决部分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参保人员就医困难问题,今年扬州市全面推进职工医保家庭病床工作。

28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由于家庭病床起付线低于住院起付线,不仅方便患者就医,还能减轻参保患者的负担,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大医院“一床难求”住院难的局面。

三类人员可设家庭病床

1严重心脑血管致肢体肌力在3级及以下者

2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治疗者

3恶性肿瘤晚期且行动不便者

起付标准

●每一结算年度内第一期为200元,

以后每一期为100元

●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8%

二级医院12%、三级医院14%

●每一结算年度内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医疗

费用最高限额为1万元

关键词对象

三类重症人员可在家设病床

家庭病床,是以家庭作为护理场所,选择适宜在家庭环境下进行医疗或康复的病种,让病人在熟悉的环境中接受医疗和护理,既有利于促进病员的康复,又可减轻家庭经济和人力负担。

家庭病床的建立使医务人员走出医院大门,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医疗护理要求,服务的内容也日益扩大,包括疾病普查,健康教育与咨询,预防和控制疾病发生发展;从治疗扩大到预防,从医院内扩大到医院外,形成了一个综合的医疗护理体系;家庭病床是顺应社会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医疗护理形式。

根据医保部门规定,家庭病床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对符合住院条件,但因本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确有困难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根据医疗需要在其家庭设立病床。

我市医保部门规定,三类参保人员可申请建立家庭病床。分别是:严重心脑血管致肢体肌力在3级及以下者;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治疗者;恶性肿瘤晚期且行动不便者。

关键词周期

每一建床周期一般不超过60天

据了解,家庭病床每一建床周期一般不超过60天,如因病情确需继续建床治疗的,须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家庭病床治疗应有连续性,对短期治疗小于30天的不纳入家庭病床报销范围。

据介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具有家庭病床服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由本人申请,参保人员家属可持患者相关病史资料、社会保障卡、出院记录和相关检查报告,到所选择的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收治。

定点医疗机构的家庭病床责任医师根据参保患者的病情确定需要建床的,提出初步意见,将参保患者真实资料(包括姓名、社会保险号码、病情、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等)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备案,领取相应的《家庭病床服务卡》,办理建床登记手续,开设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从备案次日起为参保患者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同时将患者的《家庭病床服务卡》发至本人保管,每次治疗后由当天巡诊的医生或护士填写治疗情况,患者疗程结束后由医疗机构收回,定点医疗机构每月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费用时需提供患者的《家庭病床服务卡》。

关键词服务

责任医师每周上门巡诊不得少于2次

在家设立的病床,对医疗机构和责任医生,也提出相应的规范。根据规定,建床机构应按规定为患者建立完整的病历档案,记录巡诊、检查、治疗等情况,建床结束应及时书写撤床小结。建床医疗机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由专(兼)职医务人员负责,并建立建床登记、病历书写与保管、接诊与巡诊医疗服务等家庭病床管理制度。

在家庭病床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得违反规定额外收取参保人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所设家庭病床的医疗管理,由责任医师对家庭病床患者医疗诊治全过程负责。责任医师对每位申请患者每周上门巡诊不得少于2次,每次上门巡诊应详细记录好患者的治疗情况并建立畅通的联络方式。

关键词费用

相关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万元

据了解,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每一结算年度内第一期为200元,以后每一期为100元;建床期间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或大病救助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分担,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8%、二级医院12%、三级医院14%,每一结算年度内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万元。

根据规定,建床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保“三个目录”范围外医疗项目时,应当事前征求患者或其家属意见并签字后方可使用,否则患者有权拒付该项费用。参保人员在建床治疗期间,因建床机构条件限制,无法提供有关检查、治疗和药品的,可由建床医疗机构转至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其费用由建床医疗机构报销并记入家庭病床费用。

家庭病床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缴纳,家庭病床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医疗费可与其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费用累加计算,超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进入职工大病医疗救助。

家庭病床费用结算将由建床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有关医保政策规定即时结算,并提供相应的明细材料。个人负担部分由医疗机构直接向患者收取。患者有异议可提出。

保险知识汇总,医疗保险形式


改良式合作医疗模式坚持了传统合作医疗“医社合一”的做法,不仅在医疗费用的补偿方面实行合作制,而且在预防保健、医院经营与患者费用补偿上实行“三位一体”的一体化管理,但与传统比较,合作的层次提高了(由村到乡镇),补偿范围和内容按照保险经营要求进一步细化了。

在这种医疗体制下,乡村卫生站的收入主要靠诊断、注射、检查、治疗等医疗服务收费。该方式有利于促进医务人员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也避免了以药养医现象,有利于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从卫生需求方来看,相较于“合医”模式,这种方式更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费用意识,减少了不必要的医疗需求。更重要的是,从卫生供方来看,对乡村医生实行工资制,其报酬不直接来源于药品加成收入,而实行联绩(医疗服务)计酬,通过考核发放,这既可以激励供方通过多提供服务来增加收入,又可杜绝或减少靠卖药来增加其收入的现象,因而有利于控制合作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

这种改良式农村合作医疗模式,除了“合药不合医”方式外,还有“合防不合医”(仅仅预防保健免费)、“合医合防不合药”(农民看病时药费自理,免收服务费、预防保健费)、“合医合防合药”(免收部分药费和免收各种服务费、预防保健费)等方式。这些方式虽有区别,但都坚持了传统合作医疗“医社合一”的组织管理特色。

大病住院合作医疗保险模式亦可称大病统筹模式,该模式认为传统合作医疗存在目标定位低、统筹能力弱、管理层次低、抗风险能力差、“保小不保大”的缺陷,故引进保险机制,以整个乡镇(甚至县)为单位实行较大范围内的重大疾病风险(实际上就是住院风险)互助共济的经济补偿制度,主要开办目的就是避免因病致贫。

该模式主要强调对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补偿,将有限的医疗保险基金用在最需要的人身上,体现了保险“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风险共摊原则。但是,由于患大病的毕竟是少数,该制度的受益面小,影响了相当部分农民的投保积极性,再加上农民投保的自愿性而承办者承保的非选择性,必然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即高风险的易患病农民投保愿望强烈,而身体健康的农民投保消极。这种模式往往是第一年在宣传鼓动后投保人数较多,以后续保年份投保人数不断减少,最终导致投保率过低,不能有效分散风险,使合作医疗保险的经营经常出现收不抵支的状况。

个人账户与乡镇统筹相结合的医疗保险模式鉴于大病统筹模式的受益面小影响农民的投保积极性,有些地区便借鉴城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做法,在合作医疗保险中采用个人账户与(乡镇)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模式,规定一般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余额可逐年累计。住院费用由社会统筹账户按比例支付,上有封顶。

该模式的优点是,扩大了投保农民的受益面,提高了投保率;其缺陷是,设立个人账户分流了部分风险分摊基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风险共济性能。特别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当农民个人的缴费水平不可能很高时,再设置一个个人账户分流至少一半以上的资金,则大病社会统筹基金总额显著减少,补偿水平必然过低(通常只能报销30%左右),这时就起不到合作保险应有的大病风险分散作用。

家庭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医疗保险模式相较于其它合作医疗模式有两个好处:一是避免了家庭内部不同成员的选择性投保。以家庭为单位所有家庭成员统一投保,就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避免合作医疗在自愿投保情况下,过多集中了老弱病残的高风险人群;二是使家庭内部不同成员之间的个人账户资金可以调剂使用,增强了单个人的医疗支付能力,提高了家庭的投保积极性。但是,该模式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逆选择现象,因为它虽能避免家庭内部成员的选择性投保,却不能避免不同家庭的选择性投保;同样,该模式也不能有效抵御大病风险导致的因病致贫现象的发生,因为家庭账户与个人账户一样要分流有限的大病统筹基金,必然降低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偿水平。

我国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建:多层次、多模式的制度选择。农村应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第一层次是基本医疗保障。通过为每一地区安排一种正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证广大农民能享有基本医疗权益;第二层次是补充医疗保障。通过家庭扶助、社区互助、商业医疗保险等非正式制度的倡导和发挥,为农民看病提供基本保障外的补充;第三层次是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作为农民大病医疗的最后一道保护防线。

突破当前合作医疗保险主导模式的束缚,根据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和人文特点选择不同的农村基本医疗保障模式。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实行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在具体的组织模式上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模式,即由现行的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经营城市与农村的社会医疗保险。

方案二:卫生部门主管模式,即通过政府中主管卫生医疗的部门组织实施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计划和政策,卫生部门既负责组织向农村提供卫生服务,又主管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资金筹集和管理。

方案三: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即社会保险实行商业化运作,在政府调控下由商业保险公司与卫生部门分工合作的模式。

上述三种改革方案各有利弊,但从近期来看,第二、三种方案较为可行,社保部门统一经营的第一种方案,是远期的理想目标。

在中等发达地区,通过政策扶持、商业化运作方式,建立政策性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具体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1)政府引导、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模式。(2)政府组织、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模式。

在贫困地区以政府为主导采取公办民助形式建立“三位一体”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首先,以县为单位制定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合作医疗发展章程,坚持制度、(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建设的统筹考虑。其次,以乡镇为单位建立社区合作医疗组织,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的日常管理。

由乡(镇)政府统一制定各卫生院(站)工作规范,统一调配乡村医生,统一代购药品,统一目标考核和财务管理。重视家庭、杜区扶助、商业保险等非正式制度安排,充分发挥非正式制度的补充作用,全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为农民看病织起一道最后保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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