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台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办法规定的人事代理范围包括,原所在单位是机关事业单位并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因各种原因辞职、辞退或以其他方式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以及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委托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人事代理以个人身份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原所在单位是企业并在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因各种原因辞职、辞退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城镇职工以及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事业单位编外非正式工作人员,可委托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人事代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人事代理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退休的人员享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在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退休的人员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事代理人员在参保期间正常死亡的,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聂雁斌)
【出处:太行日报】
7月1日开始,本市农民只要参加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山区农民将至少获得每人每年70元的政府补贴,平原农民可拿到最少每人每年50元的政府补贴。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具体办法》。
政府补贴最低为50元
市劳动保障局农保处处长隗淑容说,这次本市确定,市财政按照山区区县劳动力人口每人每年35元,平原区县劳动力人口每人每年25元的标准补贴。同时,区县财政部门还要安排专项资金对本区县参保人员进行补贴,而且标准不得低于市财政的补贴标准。
据了解,参保者缴费是按照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确定。例如某人在40周岁时参保,到60岁时预期按月领取100元,若一次性缴费需要100×92.6=9260元,若实行年缴费,则需要每年缴费100×5.8=580元。
参保年龄范围扩大
据隗淑容介绍,根据去年规定,凡有本市农业户口,男16周岁至60周岁、女16周岁至55周岁的各类人员可参保。这次有关部门决定,因特殊原因超过缴费年龄,集体和个人都具有缴费能力,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自愿参加本保险的人员,可采取一次性缴纳保险费的方式参保。从参加保险的次月起,这些人员就可以开始领取养老金了。
参保人迁居可退还金额
隗淑容表示,7月1日后参保人迁居外省市,迁入地已建立农保制度的,应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资金,一并转入迁入地的农保经办机构。对于迁入地未建立农保制度的,可按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计算退保金额,同时一次性退给参保人。另一方面,对于参保人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应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资金,都转入迁入区县的农保经办机构。如果参保人只是在本区县内迁移的,可以只转移保险关系。
有关部门表示,盲目退保后再参保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有影响
近期社会上有传言称“深圳养老保险退保政策要变,按新办法交的社保金连一半的钱都拿不回来”。部分非深圳户籍员工轻信传言纷纷办理退保,甚至有少数企业为员工办理“假离职”以方便办理退保手续。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日前辟谣:非深圳户籍员工养老保险退保政策不变,退保时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欢迎市民及劳务工拨打举报电话96888,对有这类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举报。
我市养老保险退保办法不变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杜斌告诉记者:“我市养老保险是执行市人大通过的有关规定,不会随意调整政策。非深圳户籍员工只要按规定参加了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的积累额就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其参保时间越长,个人账户积累额就越多,受保障的程度就越高。如符合退保条件,任何时候取出来都可以,而且越迟取出来积累越多。深圳养老保险政策具有连续性,政府在修改、制定政策时会充分考虑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对非深圳户籍员工的权益保障只会逐渐加强不会削弱。”
盲目退保不合算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醒非深户籍员工,要正确对待退保问题,如仍在深圳工作或计划在深圳工作的,不要盲目退保,因为盲目退保“不合算”,会影响员工的长远利益。杜斌算了一笔账: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3%,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其中的11%计入员工个人账户,2%计入共济基金。员工如果退保的话能拿到的是个人账户积累额,也就是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但如果在深圳退休养老的话,不仅可以拿到个人账户养老金,还可以拿到基础性养老金等。同时,退保后再重新参保的,原有的缴费年限不再计算,对以后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有影响。
去年底,国务院通过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即从今年1月1日起,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跳槽到外省工作时,不但可以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还能将单位缴费总和的12%转走,缴费年限互认。
记者昨获悉,在《暂行办法》基础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即将实施。这意味着,养老保险这张“地方粮票”可在全国“通吃”,参保人员“不论在哪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跨省转移的个人账户
我省转移比例比国家规定的高
往常,江苏劳动者跳槽到外省工作,或者外省人才来江苏就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跟着走,对其个人来说最佳的选择就是,在原来的地方把个人账户里为数不多的钱取出来,然后“退保”,到新地方重新参保,养老保险成了“零存整取”的“存折”,经常导致参保人员因缴费年限受制,退休后无法享受应有待遇。
我省新出台的《实施意见》提供了解决之道。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可随同转移。《实施意见》规定,我省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就业参保的,转移两部分,一是统筹基金,二是个人账户。这里所指的“个人账户”,即1998年1月1日前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及1998年1月1日后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需要注意的是,1998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在我省参保的人员,其个人账户转移规模按照我省规定的记账比例转移,即: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为12%,1998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为11%。转移比例要比国家规定的多。”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从1998年1月1日起,国家将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为11%,2006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8%;而我省在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为12%计入,在1998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为11%;从2006年7月1日起,为做实个人账户,我省开始以8%计入。即1998年上半年的,比国家多1%;2006年上半年的,比国家多3%。
在外地工作,但户籍还是我省的男性参保人年满50周岁、女性参保人年满40周岁,想回省就业参保,如果就业地与其户籍地不一致,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户籍所在地,就业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在省内再次异地就业参保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归集到户籍所在地。
省内转接的统筹基金“单位缴费”转12%
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转移的基金包括: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和1998年1月1日后按我省规定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以及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总和12%计算的统筹基金。
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流动到非户籍地就业参保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原参保地,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的,参保地也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此外,我省还规定,若参保人员返回农村参加新农保的,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新农保之间的衔接,待国家出台统一政策后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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