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必要性

2021-05-01
保险规划的必要性

学习法律首先要学习它的条款,学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也要学习它的条款。要是一个保险没有了条款,就如同鱼儿没有了水,所以条款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来说就显得特别的重要。所以就显示出了学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必要性,我们生活在这个大家庭里,所以我们必须要去了解更多的车险知识,下面就看下具体的注意事项吧。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在保险条款设计上,笔者认为应该着重体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济功能而非商业保险的运作机制。我们知道,保险具有商业性和金融性的特点,保险人作为经营主体是以公司这种以盈利为终极目标的法人形式作为载体,因此,不可必免的要考虑风险、利益,投入与产出比等因素,以避免对公司生产发展不利。作为具有社会保障意义的强制性保险,在免赔条款设计上,《条例》应适当照顾保险公司的这种赢利性,但更重要的是要强调基础保障性,在两者的平衡利益上限制一些免赔条款的适用。

以某40岁行人甲为例,乙的机动车辆被他人盗窃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将甲当场撞死,该车逃逸。盗车者即肇事者将被盗车辆卖掉后钱款挥霍一空,后该人被捕时个人财产为零。

交通事故的后果导致一个家庭失去了一个重要的经济来源,但对于此种情况,受害人家属却不能依交强险这个最后获取经济赔偿的机会得到赔付。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受害者家属得到的经济赔偿数额(仅指死亡赔偿金)以北京市2008年的相关数字为例,赔偿额度在五十万左右,而这五十万针对受害者家属来讲,因被告人没有个人财产判决无法执行到位,赔偿额为零。

假设该车没有发生盗、抢事件,由车主本人驾驶,因严重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了受害者死亡,因符合交强险的理赔条件,即便赔偿者没有个人财产,通过交强险也可以到十万余元的赔偿。相比之下,同样是在马路上步行的行人,同是事故的受害者,其在法益上体现的是相同的价值---生命的消亡,而在赔偿结果上却有很大的差异,这就在事实上造成了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并不体现在刑事责任自负的规定上,而是在于《条例》规定的欠缺。

依据《道交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和《保险法》总则部分的相关之规定,除被保险人故意外,并没有体现出《条例》规定的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以及对抢救费用的垫付义务的规定。《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上述情形为免责条款,同时为了平衡利益,又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于上述三种免赔情况下的抢救费用的垫付义务。但是,我们必须要看到上述案件的抢救费用仍由最终的责任人支付,保险公司并没有实际支出,免则条款的规定实际上是扩大了保险公司的受益范围。

这从保监会的2007年官方宣称可以得到证实: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全国交强险业务承保各类机动车5755万辆,交强险业务保费收入507亿元,2007年1至10月交强险账面利润为9.3亿元。为切实保护广大被保险人利益,保监会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提出了费率调整的初步方案。该调整方案后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

我们并非专业的保险人士,也不会复杂的统计业务,但该组统计数字仍然使我们得出交强险的实施并未给保险公司的业务带来不利的影响,相反却是个盈利险种的结论。同样,从2008年交强险保费调整和赔偿限额的增加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保险公司作为抵御风险实力强劲的公司法人,在实施交强险赢利的前提下,笔者认为是有能力对受害者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全部赔偿项目承担垫付义务的。强制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以行政命令方式出现的强制缔约保险,是当钢体与肉体撞击时法律为维护弱者的利益、彰显法的公平正义而做出的合理倾斜,因而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弱势群体。

因此,认为有必要对《条例》进行改革,扩大保险公司垫付的义务,转嫁社会风险,确保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再空守一纸判决。

扩展阅读

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理赔程序介绍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应当怎么办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理赔程序,怎样做好理赔才能使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为您解释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理赔程序,并指出相关的注意事项,能够排除对您不利的处理方式,达到理赔的目的。

第一步 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2)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3)损失情况证明: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4)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第二步 查勘和定损

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步 垫付和追偿

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第四步 赔偿处理

一、赔偿原则

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赔偿时限

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抢救费用支付

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先行支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参照本实务第三节二、三的规定执行。

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或者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不予以支付。

小贴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堪验调查、检验、鉴定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一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机动车交强险条款缴纳的必要性


现进社会有车已经是很正常的事了,那么大家对“交强险”这个词一定很熟悉吧,那么机动车交强险条款的作用都在哪呢?为了保障路交通事故依法受害人得到赔偿,机动车交强险条款的施行是非常有必要的。

首先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机动车交强险条款都有哪些,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保险单、批单、投保单、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合同必须书面形式,而且交强险都是强制性一次性缴清的,投保人以及合法驾驶人便是被保险人。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交强险也是我国首个被强制实行的保险,可见其重要性,交强险的主要职责在于保证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而且它的作用不但保证了受害人的赔偿与保障还在于能够减少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所以缴纳交强险时很有必要的,对大家都有好处。此外,交强险的强制性是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我国的一切机动车未投保的不得上路行驶只要你想上路行驶那就必须投保交强险。但强制性不是单方面的,保险公司也有强制性,不得拒绝承保,也不得随便解除合同,所以很公平。

另外机动车交强险条款是我国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实行的。关于赔偿范围,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是有限额的,都在限额内,赔偿者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和投保人。其中包括约1万的伤残补助,财产损失大概2000,总的赔偿范围在11万左右。

机动车交强险理赔材料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机动车交强险条款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机动车交强险条款中的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机动车交强险条款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我相信大家一定已经了解交强险的重要性了,而且他是强制性的,没有它你也不能上道行驶,所以进一步了解机动车交强险条款对我们来说是有必要的,进一步了解交强险,做一个懂法的人,让车友们行驶更加安全,财产也能更进一步的得到保障。

机动车保险条款简介


对于有机动车的人士来说,一定要对机动车保险条款有一定的认识,在机动车保险条款中,基本险保障的车辆有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等等,保险主要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经公安部门侦破后;

(六)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七)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提示:机动车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已经在上文中作了具体的介绍,相信您对此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作为有车族,只有很好地了解机动车保险的基本条款,才能在意外发生时,为自己的爱车争取一定的保障。

学习交通强制保险享受车族生活


交通强制险是有车一族必须要加入了一份保险。这样不仅保护了我们的权益,同时也保障了我们在发生意外后的生活。我们需要生活的呵护,所以学习交通强制险享受车族生活才是最重要的。不需要我们做出太多的付出就可以得到丰厚的回报让我们跃跃欲试,但是参保还是要慎重的。学习交强险虽然不可以在以后的生活中如鱼得水但是我们可以在以后享受生活的美好。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人民币。在6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计算。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

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2006年7月1日之后,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并张贴或携带交强险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

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开始实行交强险了,它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是一份机动车辆必须购买的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开始实行交强险了,它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是一份机动车辆必须购买的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这种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而成立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交强险”相互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共同之处是都能使交通事故的第三者所受到的损失得到弥补,同时也能减轻车辆方的赔偿压力。但两者之间也存在不少的区别:

1.两者的强制性不同。“三者险”并不具有强制性,它在本质上是按照商业保险制度建立起来的一种商业性质的保险。对车辆所有者及保险人来说,更注重的是风险的分散和保险利益的获取,是否投保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在现实中其投保率全国只维持在30%左右;而“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具有类似于社会保险的性质,其更注重的是让第三人的利益能及时得到保障,所有行驶的车辆所有者都被强制必须投保,同时保险公司必须承保而不得拒保。

2.赔偿的原则不同。“三者险”是按照过错责任来确定保险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具体的赔偿方式保险合同中有具体约定,且其赔偿不区分人伤还是物损,均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保险人依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的大小来承担赔偿的多少;而“交强险”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按照无过错的原则确定的,它并不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而是依据法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在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额全国统一为6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的限额赔偿为20%。

3.费率的厘定不同。“三者险”保费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不同保险人之间的费率存在差异,与其他车险(如防盗险、车损险等)的管理模式一致,保险人通过经营“三者险”获得相应的利润;而“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为促使驾驶人员安全驾驶,其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其业务与保险人的其他业务分开核算,并以不盈利、不亏损为目的。

4.赔偿的范围不同。“三者险”对赔偿的范围作出了许多免责的设定,包括不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而“交强险”除了故意造成事故之外,其保险责任覆盖了几乎所有的交通事故,且没有免赔率的规定。

总之,在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的今天,“交强险”将在及时解决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方面发挥平衡各方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作用,但“三者险”并不会因“交强险”的实施而退出保险市场,“交强险”只是满足了最基本的交通事故赔偿要求而不能应对所有的事故损失,作为车辆方在6万元“交强险”之外应当根据车辆的具体情况,通过自愿购买商业“三者险”的方式增强应对风险的能力,一个由“三者险”与“交强险”共同编织的交通保险体系,才是完善的。

了解机动车强制保险 享受车族生活


机动车强制保险是我们有车一族必须要加入的一份保险。意外随时都会发生,所以我们为车加入一份强制险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不可以避免意外,但是我们可以在发生意外后得到最好的保障。我们每个人都是社会中的一份子,所以我们必须为自己的车加入一份强制险。生活还要继续,人生需要保险。了解机动车强制险,享受车族生活。让我们去沐浴这温暖的阳光吧。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机动车强制保险作为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与之前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在《条例》颁布之前,我国已有一些地方通过地方立法或部门规章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三者险,但从法律效力和适应性上看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如今,机动车强制保险成为我国的法定险种,其强制性不仅体现在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该险种,同时也要求具有经营该险种资格的保险公司一律不得拒保或随意解除合同。

(二)实行限额内完全赔偿原则。商业三者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

(三)保障范围宽于商业三者险。为有效控制风险,减少损失,商业三者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

(四)实行不盈不亏经营原则。机动车强制保险业务具有社会公益性,保险公司经营该项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单独核算。

(五)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商业三者险实行的是同一责任限额,即无论人伤或物损均在一个限额下进行赔偿,并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责任限额水平。

按照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和《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21条到23条的规定,机动车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以及保险公司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义务的具体范围如下: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在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机动车和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义务;在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过错,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全责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总额不超过12.2万元的赔偿义务,其中死亡伤残赔偿不超过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不超过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不超过1千元。在机动车一方有部分过错,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要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但是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承担总额不超过12.2万元的赔偿义务,其中死亡伤残赔偿不超过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不超过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不超过1千元。

在机动车一方负全责,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承担总额不超过12.2万元的赔偿义务,其中死亡伤残赔偿不超过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不超过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不超过1千元。在机动车一方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情况下,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不承担赔偿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2)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在受害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义务;在受害方负全责,致害方无过错的情况下,致害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致害方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仍然承担无责任赔偿义务,即总额不超过1.21万元的赔偿义务,其中死亡伤残赔偿不超过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不超过1千元,财产损失赔偿不超过100元。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要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承担总额不超过12.2万元的赔偿义务,其中死亡伤残赔偿不超过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不超过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不超过1千元。在致害方负全责,受害方无过错的情况下,致害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义务,即保险公司要承担总额不超过12.2万元的赔偿义务,其中死亡伤残赔偿不超过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不超过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不超过1千元。在一方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另一方无过错的情况下,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不承担赔偿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私了”保险会赔吗


现在,买车的人越来越多了,我国也是交通事故的高发国家,一般情况下只要事故情况不算特别严重的,事故双方都会比较倾向于“私了”。那么,当事人在“私了”的时候要注意什么?需要怎样做?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驾驶员应主动出示驾驶证,对事故事实以及成因无争议的,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中“事故事实”以上部分,记录下事故的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姓名及联系方法、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等重要信息,并共同签名,双方各一份。此后即可撤离现场,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赔偿事宜。

当事人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把上述协议书中的“赔偿协议”填完,然后办理赔偿事宜。当事人如果对事实部分没有异议,但对损害赔偿无法达成协议的,可就争议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私了”后保险还赔吗?

对法规允许“私了”的交通事故,双方填写自行解决协议书,该协议可以视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可作为交通事故车辆的保险索赔证明。但是,对于不属于法规允许“私了”范围的交通事故进行“私了”的,双方的“私了”协议不能作为索赔的依据。

什么情况可以“私了”?

不涉及人员伤亡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双方车主都有齐备的证件和愿意协商解决的态度。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几种条件,交通事故才能“私了”。

什么情况不能“私了”?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7、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8、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事故责任限额是多少?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机动车辆相关人依照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而在被保险人及其允许之合格驾驶人员于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付的一种保险。那么,一旦发生事故,激动着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额会是多少呢?

1)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确定方式如下:(1)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4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摩托车、拖拉机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因不同区域其选择原则是不同的,与《汽车保险费率规章》有关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单销售区域的划分相一致。即广东、福建、浙江、江苏4省,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计划单列市(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各省省会城市,各自治区首府城市属于A类,最低选择5万元,其他区域属于B类,最低选择2万元。(2)除摩托车、拖拉机外的其他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6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例如,6座以下客车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及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等档次,供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自行协商选择确定。

2)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注意: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是指主车和挂车都必须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而且是主车拖带挂车。无论赔偿责任是否是由挂车引起的,均视同是由主车引起的,保险人第三者责任险的总赔偿责任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向承保主车的保险公司索赔,还应提供主车、挂车各自的保险单。两家保险公司按照所收取的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比例分摊赔偿。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相关链接为什么要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作为补充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标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同时也是保险人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注意事项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责任险范畴,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类别,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不同的是,交强险有责无责都要赔,而第三者责任险有责赔,无责不赔。

两车未相撞致损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应不应该理赔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它明确界定了赔偿的范围就是车辆在意外事故中造成了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并没有规定赔偿的前提一定要基于车辆发生碰撞,同时,保险合同中也没有将“未列发生碰撞”列为除外责任。因此,只要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所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了第三者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理赔程序


交通事故赔偿,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一定的赔偿,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医疗费,抢救费,伤残补偿,死亡赔偿,丧葬费,参加丧葬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及根据医嘱赔偿的营养费,陪护费,全休证明中的务工天数,资料所需的交通费,等等。而要获得赔偿就要按照交通事故理赔程序来申请获得。下文就是交通事故理赔程序的步骤:

(一)、明确责任:若肯定负责任,则向保险公司报案;若肯定不负责任,则不必报案。因为这将决定您明年续保时能不能得到安返。

(二)、报案:1、带保险单、行驶证、驾驶证开您的及对方的车到您的保险公司。 2、在理赔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出险通知书》。

(三)、定损:带《车辆出险登记表》找理赔部定损员以确定修理项目和费用, 并给您一张《定损单》。 注意:不要遗漏修理项目;修理费不能定得太低。

(四)、修车:1、将车、《定损单》一起交修理厂。 修理厂按《定损单》修车,并给您一张《提车单》作提车证明。2、车修好后,凭《提车单》支付修理费后提车,并向修理厂索要:《修车发票》、《托修单》、《施工单》、《材料单》(均须盖修理厂公章)。

(五)、开事故证明:修完车后, 带对方车的修车发票和对方车主一起去交通队结案。结案后,您得到一张《事故证明》(盖交通队公章),并拿回自己被扣证件。

(六)、递交单证:《出险通知书》、《定损单》、《修车发票》、《托修单》、《施工单》、《材料单》、《事故证明》、《赔款结算单》,均交保险公司理赔部。

(七)、领赔款:递交索赔单证后,接到保险公司领赔款通知,带身份证和《车辆出险登记表》领赔款。

当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不少车主以为车辆购买了保险,可以从保险公司处取得保险金,往往会与对方车辆或行人就赔偿问题采取“私了”处理。这种自行协商方式如掌握不当,车主随时会面临保险公司拒赔保险金或获得的保险金少于实际支付的风险。越秀法院民二庭法官潘锋表示,近年来该院审理的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保险纠纷案件中,近四成的保险公司拒赔案件就属于这类情形。

熊女士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据熊女士介绍,6月29日中午12时许,他丈夫龚先生骑自行车行至二七南路新天地酒店附近时,被一辆两轮摩托车撞倒,当时丈夫本以为没什么大碍,就没报警准备私了,司机江某拿出120元钱,让龚先生自己去医院看伤,并留下手机号码,让龚先生有什么事再找他,之后匆匆离去。但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当天下午2时30分左右,龚先生的腿开始感觉疼痛,不能动弹,熊女士立即将丈夫送往洪都中医院,诊断为股骨胫骨折。熊女士马上与摩托司机江某联系,希望他能出来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江某推说有事,第二天来医院找她,但却始终没有出现,之后更是玩起了失踪,根本找不到人。而龚先生在省第四医院接受了手术,共花费医疗费用6000余元。

无奈的熊女士向西湖交警报了案,交警们也先后四五次到进贤县寻找江某,但一直没能找到,只有一次找到了其丈母娘,但她却不肯透露江某行踪。西湖交警也曾向江某下达了通知,但至今仍无他的踪影。

由此可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千万不要选则私了,一定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案,让自己的权力得到最好的保障,让自己的损失得到最好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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