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商业保险概述(二):业务种类(二)

2020-05-03
责任保险知识

 二、业务种类

 商业汽车保险

 商业财产保险并不保障汽车的物质损失。而且商业普通责任保险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把由于拥有、 持有或使用汽车而引起的责任风险排除在外。而商业汽车保险则既包括汽车损失保险,也包括了汽车责任险, 一揽子保单中的商业汽车保险部分也同样包括以上两种保险。各种保障都可以通过批单添加到汽车保险中,如汽车医疗费保险、 未保险(或不足额保险)驾驶人保险等。商业汽车保险同时也向运输企业及有相关业务的企业如汽车经销商和修理厂等提供特殊形式的保单。

 企业所有人保险

 企业所有人保险承保除汽车和劳工赔偿保险之外的几乎所有的损失风险,它是一种简单化的保险,通常适合中小企业如商店、 事务所及公寓式建筑等的需要。对小企业来说,他们购买这样的保单就足够了, 一份复杂的保单往往包括许多独立的子保单,提供上面所提到过的各种保障, 这对于小企业来说是过于复杂了,也是没有必要的。企业所有人保险一般包括一份财产保险单、 一份责任保险单及一份普通的承保条件表格。财产保险单中会有一些可选择的保障内容, 被保险人可以通过缴纳附加保险费而把这些保障纳入到保单内容中, 另外也有少数一些保障可以通过签发批单的形式加到企业所有人保险中来。

 农场保险

 农场主和农场工人通常都在他们自己的农场里工作和生活, 因此他们需要一份包括个人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综合保险。而农场保险提供了所有这些保障。其中的个人保险部分类似于屋主保险单,保障农场主的住宅及家庭财产; 而商业保险部分则与商业财产保险、 内陆运输保险等保障的范围相似, 它给在农场使用的财产提供保障,包括家畜、 移动设备和机器及农场建筑如仓库、 外屋等。农场保险同时也保障因个人或农场活动而引起的责任风险。

 劳工赔偿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

 劳工赔偿法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实施,该法规定, 如果雇员由于工作而受到伤害或者染疾, 那么雇主有义务支付一定的医疗、 伤残、 复原及死亡补偿。无论雇主在雇员受到伤害的过程中是否有过失, 他都有义务给雇员一定的补偿。从理论上说,在劳工补偿法下, 雇员是不能因为工伤或者相关疾病而起诉他的雇主的,但实际上, 很多的案例也赋予雇员在发生工伤事故时起诉其雇主的权利。劳工赔偿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提供两方面的保障: (1) 替被保险的雇主按劳工补偿法补偿雇员的损失;(2) 同时当雇员起诉被保险的雇主时, 即使赔偿内容不在劳工补偿法范围之内,保险公司仍将替被保险雇主赔偿损失。

 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最简单的形式,就是委托人和保证人双方之间的一种协议安排, 当委托人需要时,保证人必须按他所承诺的替委托人履行义务、 承担责任。因此保证人类似于贷款合同中的担保人。当保证人以委托人的身份替他支付所有的赔偿、 履行全部义务之后, 他可以要求委托人偿还所有支付。从这方面说, 保证保险和其他大多数保单有很大的不同。在一般的保单中,保险公司在支付赔偿后,无权向其被保险人要求偿还其所有支付。大多数的商业保证保险保单都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 其制定规则和普通的保险是一样的, 因此, 虽然保证保险和一般保单有显著的不同,它仍被认为是保险业务的一部分。

 其他保险

 除上面所述的各种保单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财产和责任保险提供其他保障作为补充。这些保障包括(实际不局限于以下这些保障内容) :

 ●洪水保险, 承保建筑物及其内部设备因洪水、 泥石流及相关风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

 ●职业责任保险,包括医生、 会计师、 工程师、 律师、 保险代理人、 经纪人及其他的职业责任保险,它承担被保险人因其职业相关的行为或过失而对他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董事和经理人责任保险, 其被保险人是公司的董事和经理, 承保被保险人因自身的不正当行为而导致的法律赔偿损失。

 ●雇用行为责任保险,若雇主因歧视、 不合理解雇、 性别歧视或其他不当雇用行为而使雇员遭受损失时,雇员可以起诉雇主并要求赔偿, 而雇用行为责任保险可以替被保险的雇主赔偿此类损失。

 ●伞式和超额责任保险, 当赔偿金额超出被保险人的商业普通责任保险、汽车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及其他优先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时, 该保险就会起作用。比如说,一个机构可能会同时拥有一份限额为 100 万美元的优先责任保险和一份限额为 1 000 万美元的附加伞式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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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商业保险概述(三):商业保险保单(二)


 一般保单声明

 一般保单声明(通常被称为 “声明页” )写在保单的最前面(有一页或者多页) , 包括以下信息:●保单号●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的名称●指定被保险人的姓名、 地址和业务描述●保单的生效日和到期日●保单所包括的各部分保障的保险费●总保费一般保单声明页还包括一份一般陈述,称为 “其他条款” 。在这个条款中, 保险公司表示同意按照保单所列, 在收取保费的条件下, 向指定被保险人提供保障。

 一般保单条件

 一般保单条件作为保单的附属部分, 一般是单独成一份表格的。该表格包括六个部分,它几乎适用于保单所包括的所有保障(特殊保障部分除外)。这样做就可以避免重复在各个保障部分分别列明一般保单条件。该表所列的六个条件有:●撤销●变更●核查被保险人的账簿和档案●检查与调查●保费●保单项下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的转移撤销被保险人可以通过邮件或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的方式,随时撤销保险合同。如果声明中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那么只有其中一个被保险人(称为第一指定被保险人)才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同样,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邮件或书面通知告知第一指定被保险人, 撤销保险合同。但是保险公司必须提前通知被保险人, 给被保险人一定的时间去寻找其他的保险公司。撤销通知必须满足:(1) 如果因未支付保费而撤销合同的, 则撤销通知必须至少在撤销日之前 10 日送达被保险人; (2) 由其他原因而撤销合同的,则撤销通知必须至少在撤销日之前 30 天送达被保险人。

 若撤销是通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被保险人的, 保险公司无法证明被保险人是否确实收到了撤销通知。因此保险公司只需证明撤销通知确实已按照保单所列地址邮寄给第一指定被保险人即可。若因未缴保费而撤销合同的, 则保险公司有义务将退款送达指定被保险人。实际上, 第一指定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其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的名称●指定被保险人的姓名、 地址和业务描述●保单的生效日和到期日●保单所包括的各部分保障的保险费●总保费一般保单声明页还包括一份一般陈述,称为 “其他条款” 。在这个条款中, 保险公司表示同意按照保单所列, 在收取保费的条件下, 向指定被保险人提供保障。

 一般保单条件

 一般保单条件作为保单的附属部分, 一般是单独成一份表格的。该表格包括六个部分,它几乎适用于保单所包括的所有保障(特殊保障部分除外)。这样做就可以避免重复在各个保障部分分别列明一般保单条件。该表所列的六个条件有:●撤销●变更●核查被保险人的账簿和档案●检查与调查●保费●保单项下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的转移撤销被保险人可以通过邮件或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的方式,随时撤销保险合同。如果声明中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那么只有其中一个被保险人(称为第一指定被保险人)才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同样,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邮件或书面通知告知第一指定被保险人, 撤销保险合同。但是保险公司必须提前通知被保险人, 给被保险人一定的时间去寻找其他的保险公司。撤销通知必须满足:(1) 如果因未支付保费而撤销合同的, 则撤销通知必须至少在撤销日之前 10 日送达被保险人; (2) 由其他原因而撤销合同的,则撤销通知必须至少在撤销日之前 30 天送达被保险人。

 若撤销是通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被保险人的, 保险公司无法证明被保险人是否确实收到了撤销通知。因此保险公司只需证明撤销通知确实已按照保单所列地址邮寄给第一指定被保险人即可。若因未缴保费而撤销合同的, 则保险公司有义务将退款送达指定被保险人。实际上, 第一指定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其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的名称●指定被保险人的姓名、 地址和业务描述●保单的生效日和到期日●保单所包括的各部分保障的保险费●总保费一般保单声明页还包括一份一般陈述,称为 “其他条款” 。在这个条款中, 保险公司表示同意按照保单所列, 在收取保费的条件下, 向指定被保险人提供保障。

 一般保单条件

 一般保单条件作为保单的附属部分, 一般是单独成一份表格的。该表格包括六个部分,它几乎适用于保单所包括的所有保障(特殊保障部分除外)。这样做就可以避免重复在各个保障部分分别列明一般保单条件。该表所列的六个条件有:●撤销●变更●核查被保险人的账簿和档案●检查与调查●保费●保单项下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的转移

撤销:被保险人可以通过邮件或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的方式,随时撤销保险合同。如果声明中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那么只有其中一个被保险人(称为第一指定被保险人)才有权要求撤销合同。同样,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邮件或书面通知告知第一指定被保险人, 撤销保险合同。但是保险公司必须提前通知被保险人, 给被保险人一定的时间去寻找其他的保险公司。撤销通知必须满足:(1) 如果因未支付保费而撤销合同的, 则撤销通知必须至少在撤销日之前 10 日送达被保险人; (2) 由其他原因而撤销合同的,则撤销通知必须至少在撤销日之前 30 天送达被保险人。

 若撤销是通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被保险人的, 保险公司无法证明被保险人是否确实收到了撤销通知。因此保险公司只需证明撤销通知确实已按照保单所列地址邮寄给第一指定被保险人即可。若因未缴保费而撤销合同的, 则保险公司有义务将退款送达指定被保险人。实际上, 第一指定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其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而代为行使所有与撤销保险合同相关的事务。

 几乎所有的州立法都对撤销合同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一般保单会有一份附加批单,对原保单中的撤销规定做了修改, 以适应当前法律。州立法一般规定了可以撤销的条件及必须送达撤销通知的提前期。

 变更:一般保单条件中有一个变更条款。该条款认为完整的合同由各部分组成,如果保险公司要变更合同,则必须签发一份书面批单。由第一指定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并得到保险公司同意后, 方可变更合同。只有第一指定被保险人才有权要求变更。保险公司也只能在第一指定被保险人申请时进行变更, 而不得接受其他被保险人的申请。核查被保险人的账簿和档案

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种类与保险责任


 二、责任保险的种类

 责任保险在我国已渐趋发达, 在保险业务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主要种类有以下几种:

 1. 公众责任险

 这一险种, 主要承保各种固定的场所( 地点) 进行生产、营业或其他各项活动由于意外事件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各种民事赔偿责任。工厂、办公楼、住宅、商店、旅馆、医院、影剧院及展览馆等各种公共活动场所均可投保公众责任险。

 2. 产品责任险

 这一险种, 主要承保制造、销售或修理商因其制造、销售或修理的产品具有瑕疵, 致使用户或消费者遭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制造、销售或修理商承担的赔偿责任。

 3. 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主要承保雇主对其雇用人员, 在从事与职业有关的工作时, 由于遭受人身伤亡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而应由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雇主责任保险赔偿金额的大小由法院根据受害人的伤害程度判定, 其中因雇主过失而造成雇员伤害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4. 职业责任保险

 也称“ 职业赔偿保险”, 这一险别, 主要承保各种专业人员( 如医生、药剂师、律师、会计师、建筑师、设计师等) 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其范围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如未经限制, 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 由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的灾害事故所致损害责任。

 2. 被保险人( 包括法人的工作人员) 因过失或履行道德义务上所致损害的责任。

 3. 被保险人的受雇人或其所有的物( 包括财产和动物) 所致损害的责任。

 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其所负责任仅限于民事赔偿责任, 不承担加害人的其他法律责任, 如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本条第1 款规定,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当然, 若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无约定, 保险人也不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主要种类:职业责任保险(三)


(1) 发生式索赔责任保险。

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责任保险叫做发生式索赔责任保险。它是指保险公司仅对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的事故所引起的损失负责,而不论原告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了索赔。采用这种方式的一个最大的问题是,保险公司在该保单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 往往要拖很长时间才能确定 , 而且由于通货膨胀等因素, 最终索赔的数额可能大大超过当时疏忽行为发生时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索赔数额超过保单的赔偿限额,超过部分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

(2) 期限内索赔式责任保险。

以期限内索赔为基础的责任保险叫做期限内索赔式责任保险。它是指保险公司仅对保单有效期内提出的索赔负责, 而不论导致该索赔的事故是否发生在该保单有效期内。从发生职业上的疏忽行为到受害方提出索赔 , 常常可能间隔一个很长的期限, 例如 1 年、 5 年, 甚至更长的时间。因此, 如果不对时间做出限制, 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将非常大。为了避免这一问题的出现, 保单一般均规定一个追溯时期, 保险公司仅对从该追溯日期开始后发生的疏忽行为,并在保单有效期内对其提出的索赔负责。

第三,以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为依据, 职业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医疗责任保险、 律师责任保险、 会计师责任保险、 建筑师责任保险、 设计师责任保险、 兽医责任保险学目录

保险基金,保险概述:保险的概念(二)


(四)保险基金的建立

保险分摊与补偿损失的功能是通过建立保险基金实现的。保险基金是用以补偿或给付因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和人体自然规律所致的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专项货币基金。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开业资金和保险费, 其中保险费是形成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保险基金具有来源的分散性与广泛性、 总体上的返还性、 使用上的专项性、 赔付责任的长期性和运用上的增值性等特点;从存在形式看, 保险基金是以各种准备金的形式存在的。就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准备金而言, 表现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赔款准备金、 总准备金和其它准备金几种形式;就人身保险准备金而言, 主要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形式存在。从作用看,保险基金是保险业存在的现实的经济基础, 是保证保险企业财务稳定性的经济基础, 特别是其中的总准备金对保险企业的财务稳定性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五)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保险得以成立的基本要素。保险是依法按照合同的形式体现其存在的。保险双方当事人要建立保险经济关系,其形式是保险合同; 保险双方当事人要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其依据也是保险合同。没有保险合同, 保险关系就难以成立。因此,订立保险合同是保险得以成立的基本要素,也是保险经济关系成立的法律保证。

三、 保险的分类

保险分类是指保险种类的划分, 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保险业务进行归类。

(一)按实施方式分类

按实施方式分类,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 

无过错责任,责任保险概述:侵权的民事责任


(二) 侵权的民事责任

侵权的民事责任, 又称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它是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即由民法规定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侵权行为, 通常认为是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侵权行为依成立条件和表现形式不同, 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又称直接侵权行为, 是指直接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只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故意或过失) 才成立; 特殊侵权行为又称间接侵权行为, 是指基于法律特别规定的由特殊行为或行为以外的不法事实对他人权利的侵害。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于“结果责任”或“无过错责任” , 依法律规定, 只要造成的损害后果, 与一定人所从事的业务的危险性质或其管属的人、物以及其他事项间有因果关系, 即应对损害负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公司合同一般承保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和无过错行为所致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而不承保故意行为所致的民事责任。

(三)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过错不履行合同义务, 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例如, 不按合同交付货物、不按合同完成工作、交付成果, 不按合同提供劳务以及不按合同交付价款或报酬等。

责任财产保险目录

风险管理,保险概述: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二)


二、保险的作用

保险的作用是指保险在国民经济中执行其功能时所产生的社会效应。

(一) 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主要是指保险作为经济单位或个人风险管理的财务手段所产生的经济效应。其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不可避免的, 这是一条自然规律。但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发生、波及面有多广、受损程度有多大, 都是不确定的, 保险赔偿具有合理、及时、有效的特点。投保企业一旦遭遇灾害事故损失, 就能够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及时得到保险公司承担, 不会使企业因灾害损失而增加企业经营成本, 保证了企业财务成果的稳定。如果企业不参加保险, 为了不因灾损而使生产经营中断、萎缩或破产, 就需要另外准备一套风险准备金, 这种完全自保型的风险财务手段, 一般来说, 对绝大多数企业既不经济, 难度也很大。

3. 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虽然保险补偿可以在短时间内消除或者减轻灾害事故的影响, 但是, 就物质净损失而言, 仍旧是一种损失, 保险企业也不可能从保险补偿中获得额外的利益。因此, 防范风险于未然是企业和保险公司利益一致的行为。保险公司常年与各种灾害事故打交道, 积累了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 不仅可以向企业提供各种风险管理经验, 而且通过承保时的风险调查与分析、承保期内的风险检查与监督等活动, 可以尽可能消除风险发生的潜在因素, 达到防灾防损的目的。此外, 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保险合同的约束和保险费率杠杆调动企业防灾、防损的积极性, 共同搞好风险管理工作。

4. 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家庭生活安定是人们从事生产劳动、学习、休息和社会活动的基本保证。但是,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于家庭来说同样是不可避免的, 参加保险也是家庭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家庭财产保险可以使受灾家庭恢复原有的物质生活条件。当家庭成员, 尤其是工资收入者, 遭遇生老病死残等事件时, 人身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补充, 对家庭的正常经济生活起到保障作用。

5. 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人们在日常生产活动和社会活动中不可能完全排除民事侵权或他人侵权而发生民事赔偿责任或民事索赔事件。具有民事赔偿责任风险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缴付保险费的办法将此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使得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顺利获得民事赔偿。有些民事赔偿责任由政府采取立法的形式强制实施, 比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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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保险经营规则(二)


 三、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 第94 条至第99 条、第105 条)

( 一) 提存保险准备金

 本法第94 条规定, 保险公司除人寿保险外, 经营其他保险业务, 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对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准备金提取之后, 应当分别留存, 不得用作投资, 也不得相互挪用。

 ( 二)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1. 除了前述保险准备金外, 保险公司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是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前按比例留在公司用于弥补亏损和公司发展的准备资金, 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

 2. 保险保障基金。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支持保险公司的稳健发展,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央银行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此资金应当集中管理, 统筹使用。

 3. 增加资本金。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最低数额的, 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4.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 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 倍, 以应付可能发生的财产损失赔偿。

 5. 再保险。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 即对每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 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 , 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将保险责任分担出去。

 除人寿保险业务外, 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强制分散保险责任, 以保障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第九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 一) 财产保险业务, 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 二) 人身保险业务, 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但是,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 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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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责任保险是什么?有哪些种类?


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所造成合同一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的费率确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各种职业都有自身的风险与特点,因此也需要有不同的费率。那么执业责任保险有哪几种呢?职业责任保险在我国实施情况怎么样?

职业责任保险有哪几种?

以被保险人从事的职业为依据,职业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医疗责任保险、律师责任保险、保险代理人责任保险、保险经纪人责任保险、会计师责任保险、建筑物责任保险、设计师责任保险、兽医责任保险、教师责任保险等众多业务种类。这种划分是保险公司确定承保条件和保险费率的主要依据。

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又称医生失职保险,它承保医务人员由于医疗事故而致病人死亡或伤残、病情加剧、痛苦增加等,受害人或其亲属要求赔偿的责任风险。这是职业责任保险中占主要地位的险种。

律师责任保险

律师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作为一个律师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职业服务中所发生的一切疏忽、错误或遗漏过失行为的责任风险。它包括一切侮辱、诽谤,以及赔偿被保险人在工作中发生的或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律师责任保险通常采用主保单(法律过失责任保险)和额外责任保险单(扩展限额)相结合的承保办法。此外,还有免赔额的规定,其除外责任一般包括被保险人的不诚实、欺诈犯罪、居心不良等。

会计责任保险

会计责任保险承保由于被保险人违反会计业务上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使行他人遭受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仅仅限于金钱损害,不包括身体伤害、残废及实质财产的损毁。

代理人及经纪人责任保险

代理人及经纪人责任保险承保由于各种代理人、经纪人(股票、债券、保险等)业务上的错误、遗漏、疏忽或其他过失行为,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这项责任保险还可扩展承保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对其保险人的责任,即由其未级依照授权或指示的引起的保险公司的损失。

职业责任保险实施示例——“注会”职业责任保险

注册会计师责任险,与医生、会计师、律师等存在职业责任危险的技术工作者提供的保险一样,属于职业责任险。它是指保险公司承保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履行专业服务过程中因疏忽、过错造成其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面临审计风险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中介行业,由于注册会计师的主要业务审计业务内在的性质、审计对象的复杂性及执业人员的水平等客观因素的限制,注册会计师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审计失败的风险。一旦出现审计失败,导致第三者出现经济损失,法院将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旦引发民事赔偿责任尤其是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赔付金额将会相当大。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行业积极性不高

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险起步晚,但在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平安深圳分公司于1998年达成一致,决定共同研讨和建立我国第一例涉及注册会计师责任险保险业务的条款以来,已经走过了15年的历程。事实上,在我国想找一个此项责任险理赔的个案都十分困难: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性不高,投保率低不足三成;理赔中责任区别难;相关的法律和机制等配套措施滞后等,这些问题使注册会计师责任险在保险市场中迟迟热不起来。

保险经营,保险经营概述:保险经营的原则(二)


(三)薄利多销原则

贯彻薄利多销原则有利于加速企业的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有利于降低单位商品成本,增加企业盈利;有利于扩大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因此,薄利多销成为一般商品经营的重要原则。

保险企业遵循薄利多销原则,具体体现在保险费的确定上,就是要求合理拟定保险费,即使保险费拟定的水平适合被保险人风险程度和保险人营业费用的需要。保费合理体现着等价交换原则,是保险经营的中心问题。如果保险费率定得太高,就会加重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而这不仅有损于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且会使保险企业在同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影响业务的拓展。反之,如果保险费率定得太低,则将导致保险人缺乏足够的偿付能力,业务经营难以为继,甚至亏损、破产,最终影响到被保险人的利益。另外薄利多销在客观上能够帮助保险企业聚集大量的风险单位,有利于保险经营的稳定和发展。

二、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

保险商品除具有一般商品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特性,因此,在保险经营的过程中,既要遵循企业经营的一般原则,又要遵循保险企业的特殊原则。

(一)风险大量原则

风险大量原则是指在可保风险范围内,保险人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争取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单位。

首先,保险经营建立在大数法则基础之上,它是计算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一方面当某一保险费率确定以后,要想使保险基金的规模与实际发生的保险成本大致相当,就必须使承保标的数量与核算保险费率依据的保险标的数量相吻合,即与估计保险金支出的数学期望的大数规模相吻合。另一方面为了便于运用大数法则,计算时需要把各类标的集中起来,求出一个整体费率。因为,各个相互独立的风险单位的损失概率可能各不相同,但只要有足够多的标的,均可在平均意义上求出相同的损失率,进而推算出保险费率。因此,保险公司经营的每一种险种均须达到足够多的承保数量,才能确保整个公司的承保标的在数量和结构上满足大数法则。风险大量原则集中体现在保险展业环节,在保险展业过程中,不仅要推销足够多的保险单,还应注意控制承保险种的结构和规模。

其次,保险经营的过程实际上就是风险管理的过程,而风险的发生是不确定的。只有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单位,才能建立起雄厚的保险基金,并保证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履行,更好地体现保险经营“取之于面,用之于点”的特点。

最后,扩大承保数量是保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途径。承保的风险单位越多,保费收入就越多,而营业费用则随之相对减少,从而可以降低保险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风险分散原则

风险分散原则是指,保险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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