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商业保险概述(三):商业保险保单(二)

2020-07-21
商业保险规划

 一般保单声明

 一般保单声明(通常被称为 “声明页” )写在保单的最前面(有一页或者多页) , 包括以下信息:●保单号●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的名称●指定被保险人的姓名、 地址和业务描述●保单的生效日和到期日●保单所包括的各部分保障的保险费●总保费一般保单声明页还包括一份一般陈述,称为 “其他条款” 。在这个条款中, 保险公司表示同意按照保单所列, 在收取保费的条件下, 向指定被保险人提供保障。

 一般保单条件

 一般保单条件作为保单的附属部分, 一般是单独成一份表格的。该表格包括六个部分,它几乎适用于保单所包括的所有保障(特殊保障部分除外)。这样做就可以避免重复在各个保障部分分别列明一般保单条件。该表所列的六个条件有:●撤销●变更●核查被保险人的账簿和档案●检查与调查●保费●保单项下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的转移撤销被保险人可以通过邮件或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的方式,随时撤销保险合同。如果声明中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那么只有其中一个被保险人(称为第一指定被保险人)才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同样,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邮件或书面通知告知第一指定被保险人, 撤销保险合同。但是保险公司必须提前通知被保险人, 给被保险人一定的时间去寻找其他的保险公司。撤销通知必须满足:(1) 如果因未支付保费而撤销合同的, 则撤销通知必须至少在撤销日之前 10 日送达被保险人; (2) 由其他原因而撤销合同的,则撤销通知必须至少在撤销日之前 30 天送达被保险人。

 若撤销是通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被保险人的, 保险公司无法证明被保险人是否确实收到了撤销通知。因此保险公司只需证明撤销通知确实已按照保单所列地址邮寄给第一指定被保险人即可。若因未缴保费而撤销合同的, 则保险公司有义务将退款送达指定被保险人。实际上, 第一指定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其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的名称●指定被保险人的姓名、 地址和业务描述●保单的生效日和到期日●保单所包括的各部分保障的保险费●总保费一般保单声明页还包括一份一般陈述,称为 “其他条款” 。在这个条款中, 保险公司表示同意按照保单所列, 在收取保费的条件下, 向指定被保险人提供保障。

 一般保单条件

 一般保单条件作为保单的附属部分, 一般是单独成一份表格的。该表格包括六个部分,它几乎适用于保单所包括的所有保障(特殊保障部分除外)。这样做就可以避免重复在各个保障部分分别列明一般保单条件。该表所列的六个条件有:●撤销●变更●核查被保险人的账簿和档案●检查与调查●保费●保单项下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的转移撤销被保险人可以通过邮件或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的方式,随时撤销保险合同。如果声明中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那么只有其中一个被保险人(称为第一指定被保险人)才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同样,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邮件或书面通知告知第一指定被保险人, 撤销保险合同。但是保险公司必须提前通知被保险人, 给被保险人一定的时间去寻找其他的保险公司。撤销通知必须满足:(1) 如果因未支付保费而撤销合同的, 则撤销通知必须至少在撤销日之前 10 日送达被保险人; (2) 由其他原因而撤销合同的,则撤销通知必须至少在撤销日之前 30 天送达被保险人。

 若撤销是通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被保险人的, 保险公司无法证明被保险人是否确实收到了撤销通知。因此保险公司只需证明撤销通知确实已按照保单所列地址邮寄给第一指定被保险人即可。若因未缴保费而撤销合同的, 则保险公司有义务将退款送达指定被保险人。实际上, 第一指定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其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的名称●指定被保险人的姓名、 地址和业务描述●保单的生效日和到期日●保单所包括的各部分保障的保险费●总保费一般保单声明页还包括一份一般陈述,称为 “其他条款” 。在这个条款中, 保险公司表示同意按照保单所列, 在收取保费的条件下, 向指定被保险人提供保障。

 一般保单条件

 一般保单条件作为保单的附属部分, 一般是单独成一份表格的。该表格包括六个部分,它几乎适用于保单所包括的所有保障(特殊保障部分除外)。这样做就可以避免重复在各个保障部分分别列明一般保单条件。该表所列的六个条件有:●撤销●变更●核查被保险人的账簿和档案●检查与调查●保费●保单项下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的转移

撤销:被保险人可以通过邮件或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的方式,随时撤销保险合同。如果声明中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那么只有其中一个被保险人(称为第一指定被保险人)才有权要求撤销合同。同样,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邮件或书面通知告知第一指定被保险人, 撤销保险合同。但是保险公司必须提前通知被保险人, 给被保险人一定的时间去寻找其他的保险公司。撤销通知必须满足:(1) 如果因未支付保费而撤销合同的, 则撤销通知必须至少在撤销日之前 10 日送达被保险人; (2) 由其他原因而撤销合同的,则撤销通知必须至少在撤销日之前 30 天送达被保险人。

 若撤销是通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被保险人的, 保险公司无法证明被保险人是否确实收到了撤销通知。因此保险公司只需证明撤销通知确实已按照保单所列地址邮寄给第一指定被保险人即可。若因未缴保费而撤销合同的, 则保险公司有义务将退款送达指定被保险人。实际上, 第一指定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其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而代为行使所有与撤销保险合同相关的事务。

 几乎所有的州立法都对撤销合同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一般保单会有一份附加批单,对原保单中的撤销规定做了修改, 以适应当前法律。州立法一般规定了可以撤销的条件及必须送达撤销通知的提前期。

 变更:一般保单条件中有一个变更条款。该条款认为完整的合同由各部分组成,如果保险公司要变更合同,则必须签发一份书面批单。由第一指定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并得到保险公司同意后, 方可变更合同。只有第一指定被保险人才有权要求变更。保险公司也只能在第一指定被保险人申请时进行变更, 而不得接受其他被保险人的申请。核查被保险人的账簿和档案

精选阅读

财产保险,商业保险概述(二):业务种类(一)


 一、业务种类

 商业保险可以通过特殊的业务而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业务种类, 或简单地称为业务,是保险的一种分类方法。保险业务一般通过业务的目标来区分。比如,保险公司用来向州保险监督官协会呈报财务数据的 “年度报表” 上所列举的业务,和保险公司和从业者在日常的经营中所指的业务有一些不同。

 商业财产保险

 一般来说,商业财产保险是指与补偿财产损失相关的各种商业保险。从这个一般的概念来看,上面所列举的保险业务中有几种属于商业保险(和商业责任保险相对)。从狭义的概念看, “商业财产保险” 是指当商业建筑物及其中包括的各种设备因遭受火灾、 暴风或其他事故而造成损失时, 由保险公司来承担损失的保险。如果财产在搬运过程中或者在被保险人的场所之外发生损失, 商业保险(从狭义的概念来讲)一般是不赔偿的,同样, 它也不承保大多数的与犯罪有关的风险事故,如蒸汽锅炉爆炸、 机械设备瘫痪等。本书所指的商业财产保险大多数都是指狭义概念上的商业财产保险,而不是广义上的, 即承保所有财产损失风险的商业财产保险。

 营业收入保险

 财产在物质形态上受到损坏时, 财产所有者所遭受的财务损失等于财产价值的减少。财产损失也可以用收入的减少和费用的增加来衡量。收入的减少和费用的增加有时候也被称为 “间接” 损失, 它可能会对企业的持续经营带来灾难性的不良财务后果。营业收入保险给机构提供了一个避免承担这些可能发生的损失的方法。营业收入保险虽然通常是包括在商业财产保险业务中的, 但它和承保建筑物及内部设备的物质损失的保险业务是有很大不同的,因此在本书中,我们把它单独列为一个险种。

 犯罪保险

 商业犯罪保险承保其他商业财产保险所不承保的财产和风险事故。如现金和有价证券通常是不包括在各种财产保险中的, 由雇员的不忠诚而引起的财产损失几乎被排除在所有的商业财产保单之外。而各种商业犯罪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1) 现金和有价证券因各种风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不仅仅局限于犯罪事故); (2) 除现金和有价证券之外的各种财产因犯罪事故而遭受的损失, 比如雇员的不忠诚、 盗窃、 抢劫、 偷窃、 敲诈勒索等。

 锅炉及机器保险

 锅炉及机器保险是填补商业财产保险的另一种保险类型。蒸汽锅炉爆炸、电器损害(闪电除外)及机器设备瘫痪等原因引起的损失一般都是排除在商业财产保险单之外的。而锅炉和机器保险则可以保障财产因这些风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以及因此而引起的营业收入的损失。比如说, 如果一家商店在夏天最热的一周由于空调设备发生故障而招致营业收入的损失, 那么一个适当的锅炉和机器保险可以使财产的物质损失和由此而引起的营业收入损失都得到补偿。

 内陆和海洋运输保险

 除美国外,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 运输保险主要是指承保船舶等运输工具及其运输的货物的保险。美国的运输保险分为海洋运输险和内陆运输险。海洋运输保险的含义和国际通行的海洋运输险是一致的, 但是内陆运输险相对来说则囊括了多种风险,美国的运输保险首先把这些风险纳入承保范围。这些风险包括财产的国内运输、 移动设备、 建筑过程中的营造物、 运输或交通中必须的财产(如桥梁、 隧道、 无线电接受装置和电视塔等)及其他很多和运输行为相关的财产。

 商业普通责任保险

 任何机构,可能它的财产很少甚至不会面临损失, 但是它肯定会因为其行为或不行为而面临被起诉从而要赔偿损失的风险。购买商业普通责任保险是机构对付这些风险损失的最基本的手段。商业普通责任保险可以保障机构因经营、产品或其行为而引起的损失风险。它同时也承保其他一些可能会导致被起诉而发生赔偿的行为,如中伤、 毁谤、 违法拘留、 侵犯隐私权等。

商业保险,商业保险的好处都有哪些?


虽然说现在保险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一个行业。但是很多人并不了解商业保险,也不知道他有什么好处,下面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

在从业6年的工作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很多客户对于保险这个极富专业知识的领域的陌生,现用自己的语言简简概话一下,希望能帮助大多数有意愿了解的朋友更便于了解!

我个人认为,对于人身商业保险按其用途大概可以分为4类:

1,意外保障:解决生活中的磕磕碰碰、外来、突发、非人为故意、非疾病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大到意外身故、意外残疾、烧伤,中到意外引起的住院,小到意外引起的看一下门诊都可以通过商业保险中的意外险解决!

2,健康保障:解决生活中因为疾病原因导致的医疗开支,中到疾病引起的住院医疗、大到如癌症一旦发生会导致几十万的巨额治疗费用;当然还有很多朋友会想到平时感冒、发烧引起的看门诊但没有住院的情况,这类目前在整个保险市场上的个人险产品中基本上都没有单独可以保这项的,以后可能会有但价格一定不便宜;不过有社保的话,其中医保中现在每个月会有300块的报销额,这方面是比较小的问题不用太多担心!

3,身故寿险保障:这块主要解决如果发生不幸离开这个世界了,能通过购买的保险赔付一笔钱给我们自己最爱的人,帮我们尽最后一份责任与对家人的爱!

4,分红类、投资理财性质的保险:这类商业保险主要是解决在基础意外及健康保障全部考虑齐全以后,经济上允许也希望通过保险这种最为安全、低风险的理财渠道为自己的晚年生活多留存一笔安全的养老金、为小孩子以后的教育多留存一笔安全保证的教育费用,或是整合投资风险做稳健型的、中长期持续低风险投资可配合选择!

从保险产品可为我们实现的作用来讲基本上就大体可以概括为如上4类,每位消费者可根据自己不同阶段的保障需求、实际的经济承受能力依次进行合理的规划,从而达到健康理财、最终实现财务自由的终极目标!

以上我们就商业保险的一些好处跟大家介绍一下,其实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买一份商业保险作为我们普通社保的补充十分必要。

被保险人,何谓商业养老保险


商业养老保险定义

商业养老保险是以获得养老金为主要目的的长期人身险,它是年金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退休金保险。

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这样,尽管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后收入下降,但由于有养老金的帮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

商业养老保险五大关键词

年金保险

目前,保险市场上绝大多数商业养老产品,都是限期缴费的年金保险,即投保人按期缴付保险费到特定年限时开始领取养老金。如果年金受领者在领取年龄前死亡,保险公司或者退还所缴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中较高者,或者按照规定的保额给付保险金。年金保险和生存保险都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生存为给付条件,年金保险是生存保险的一个变种,但是两者之间仍然有所区别。前者在保险期限内生存时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给付保险金,后者在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由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保险金。

领取方式

商业养老保险通常有定额、定时或一次性趸领三种方式。趸领是在约定领取时间,把所有的养老金一次性全部提走的方式。定额领取的方式和社保养老金相同,即在单位时间确定领取额度,直至将保险金全部领取完毕。社保养老金是以月为单位时间,而商业养老保险多以年为单位,如平安人寿的长青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等,都采取按年给付的方式。定时,自然就是约定一个领取时间,根据养老保险金的总量确定领取的额度,例如确定要15年领取完毕养老金,那么保险公司将根据养老金总额,确定每年可以领取的具体额度。有些养老年金保险合同中有约定的时间,有些可以自由选择领取的方式,中间亦可以更改。

领取时间

我国法定的退休年龄为女性55周岁,男性60周岁,社保养老金即是按照这两个年龄段进行领取。相比之下,商业养老保险的领取时间则灵活得多,提供了领取时间的多种选择,并且在没有开始领取之前可以更改。年金领取的起始时间通常集中在被保险人50、55、60、65周岁这四个年龄段,也有更早或更晚的。

保险期间

所谓保险期间,简单来说就是从保险合同生效到终止的时间跨度。在被保险人正常生存的情况下,保险期间将直接关系到养老金领取的时间长度。目前,定期和终身的养老保险产品都非常之多。

保证领取

养老金是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保险,为避免被保险人寿命过短损失养老金的情况,不少养老险都承诺10年或者20年的保证领取期。也就是说,若被保险人如果没有领满10或20年的保证领取期,其受益人可以继续将保证年期内的余额领取完毕。

被保险人,商业医疗保险如何赔付


(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8万元,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付比例为100%。医疗保险保险25000元,门诊医疗赔付比例为90%,每人每天赔付金额不超过150元;住院不超过1万元,赔付比例为100%;住院1万到2.5万元,赔付比例为90%。

(2)被保险人在指定门诊治疗,由本人全费结算,保险人按规定审核赔偿,但需提供原始处方、药费收据。

(3)被保险人无论门诊或住院治疗,一律按卫生厅和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公费医疗标准用药。

(4)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医疗费时应提供下列单证:门诊病历原件及处方附联、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记录、出院小结、长短医嘱)、医疗费原始收据。

(5)被保险人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若被保险人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保险人可拒付部分医疗费或全部医疗费。

(6)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医疗费赔偿,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提供服务,每月在约定日期派人向被保险人所指定的联系人收取被保险人的赔偿申请资料,保险费按年结算。

(7)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保险人负以下责任:

A.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按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給付保险金,本保险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B.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給付保险金全数,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若人民法院撤消死亡宣告时,保险金领取人必须将已领取的保险金全数归还保险人。

C.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造成残疾,保险人依照的规定,給付相应的保险金。如果自造成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鉴定伤残程度,給付相应的保险金。

D.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残疾并领取保险金后,在保险期间又因同一原因死亡,保险人只給付保险金额与已领取的伤残保险金的差额,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E.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残疾,保险人均按规定分别給付保险金,但累计給付的保险金总数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累计給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8)意外伤害医疗及疾病所产生的门诊费和住院费,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A.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用药范围;

B.治疗费、手术费、敷料费;

C.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20元为限;

D.检查费:除急诊或抢救外,每次单项检查费不得超过200元;超过200元需经保险公司批准。

(9)保险人对女性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的费用原则上应在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报销,保险人寿保险作为补充,按85%赔付,但顺产以1000元为限,难产以2000元为限。未办社会统筹养老的职工,按2500元和3500元基数比例赔付。

(10)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人所提供的医院治疗。除意外事故或其他疾病需紧急治疗外,凡在非指定医院就诊者,保险人不予赔偿。

(11)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原则上应在当地县(区)级或县(区)级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05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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