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 适用本法。
【释解】
本条是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一、本条所称保险活动的范围
保险活动, 是指保险公司从事的以经营保险业务为核心的各种经营或者金融活动的总称, 包括开展保险业务的活动和与开展保险业务有关的活动。保险活动, 可以统称为保险营业。保险公司不论保险营业的规模大小, 只要保险活动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均适用本法的规定。具体地说, 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
设立保险公司,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立保险公司的各项条件, 并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设立保险公司, 必须具有实收货币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应当按照其实收货币资本金总额的法定比例, 缴存保证金。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 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的, 保险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经批准设立保险公司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申请人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2. 保险中介活动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按照保险人的指示或者为被保险人的利益代办保险业务, 应当依法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并缴存保证金, 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任何人或者单位不得从事保险辅助业务。再者,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不得为没有经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经营保险业务的任何人或者企业经营或者介绍保险业务。
3. 保险营业
保险营业, 是指保险公司所从事的各项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活动。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营业。业务范围以财产保险为限的保险公司, 不得从事人身保险; 以人身保险为限的保险公司, 不得从事财产保险。非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保险公司不得从事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凡从事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的分出保险或者分入保险业务的, 应当取得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法律或者法规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另有规定的, 应当依其规定。保险公司从事保险活动,例如进行保险业务的广告宣传, 不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4. 接受监督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接受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特别是要按照合理、公平、充分的原则, 拟定的保险费率, 依照国家规定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未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保险费率, 不得适用; 保险公司拟定的保险条款, 在运用于保险营业前,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未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保险条款, 不得适用。
5. 保险准备金的提取
保险公司经营长期人身保险业务以外的业务, 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提取和结转的数额, 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自留保险费的比例。保险公司经营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应当按照有效的长期人身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 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 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除依照法律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以外, 应当依法或者依照国家规定提取公积金。
6. 偿付能力的维持
保险公司应当保证具有法律规定的最低偿付能力。最低偿付能力, 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后的差额, 不低于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金额。若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后的差额低于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金额的, 应当增加资本金, 以补足差额。保险公司自留保险费, 不得超过国家允许自留保险费的最高限。保险公司的自负责任的最高限度, 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度。
7. 资金运用
保险公司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资金运用范围以及比例, 使用保险公司的资金。特别是保险公司运用其资金购买有价证券、不动产投资、委托信托公司投资, 其金额各占保险业资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最高比例。
8. 保险公司的清算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的,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清算。特别是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时, 有关保险公司的财产的分配, 应当依照下列顺序进行: ( 1) 破产费用; ( 2)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 3)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 4 ) 所欠税款; ( 5 ) 清偿公司债务。
地震可能涉及的保险赔付情况
内容一:人身险地震可以获得赔偿
提醒:免责范围等项目切莫忽视
首先,国内绝大多数寿险公司都将地震纳入了承保范围。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包括寿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意外医疗保险、旅游意外险等的保险责任中一般均包含地震责任。购买这些保险的客户在地震中身故或伤残将获得相关赔偿,受伤以及接受住院治疗也将按照合同约定获得保险金给付。
比如,如果因地震造成意外死亡或伤残,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意外医疗保险,旅游意外险等都可以赔偿。受伤以及接受住院治疗也将按照合同约定获得保险金给付。至于能赔付多少,则要看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了。
相关人士介绍,涵盖意外伤害的人寿保险产品,比如“意外伤害保险”、“意外医疗保险”、“自然灾害保险”、“旅行意外险”等产品可保障地震风险发生对被保险人造成的人身伤害风险,但是否在保障范围之内要根据不同产品的合同约定而定。
专家同时表示,在购买此类保险时,一定要注意保障范围及责任。在意外事故中,除考虑到单纯的身故责任,还应该考虑到残疾的赔付,以及因遭受意外事故入院的医药费用及手术费用的赔付。视购买产品的不同,保险公司会约定不同的赔偿范围,如意外导致的残疾,一般会根据残疾程度的不同等级按合同约定的相应比例给予赔付。另外,一些产品也会对因意外事故需入院治疗的医疗药费、手术费用及住院费用给予一定的赔付。但需注意的是,这类赔付中有些是补偿型的,即保险公司根据实际发生必要且合理的费用进行赔付。此外,某些产品会约定免赔额,投保人要格外注意。
内容二:家财险将地震赔偿排除
提醒:“特别约定条款”可约定赔偿
地震破坏面积大,后果严重,损失难以估量,灾后的重建花费巨大,这远远超出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商业保险的不堪承受之重,因此保险公司不会轻易承保地震风险。中国保监会也统一规定,作为特定的自然现象,因地震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
因此,多数财产险不承保地震损失,将地震列为免除责任。对家庭财产而言,一般的家庭财产保险均将地震风险列为除外责任。如,在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明确将“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列为责任免除。不过,部分企业可以与部分保险公司在“特别约定条款”中约定地震损失也赔偿。但这个约定非常严格。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表示,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地震险,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没有政府的主动参与,商业保险公司认为经营风险高、承保率低,不但无利可图,还可能“血本无归”。
地震险不能单独投保,它是附加在一些财产险险种项下的一个叫附加破坏性地震保险的条款。中国人保财险陕西分公司工作人员解释:“在特殊的大型商业风险中扩展了保险责任的财产险,保险公司将依据扩展条款进行赔付,其中包括地震造成的财产损失。”
据相关保险专家介绍:“基于地震险属于巨灾风险,我们公司要求,凡是在财产险中附加地震条款的项目,必须向总部申报,获准后方可承保。公司没有单独的地震险,如果地震造成了房屋损失,要看房屋属于家庭财产还是企业财产。就一般家庭财产方面,地震是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中,地震也不在保险范围内。”
内容三:车险地震致高空坠物砸车可赔
提醒:需要车主出示证明
车险产品中,保险公司大多把地震列为免责条款。目前所有保险公司的家财险扩展条款里,也都不包括私家车地震保险。而市场上现有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他车辆保险,也均将地震列为除外责任,而且也没有相应的附加险种。因此,地震造成的车辆损失不在理赔范围内,但因地陷、地裂造成车辆损坏,保险公司会赔偿。或者由于地震造成高空坠物造成的车辆损坏,如果车主能够出示证明则可以理赔。
内容四:旅行社责任保险、学校责任保险
地震被列入免赔范围
提醒:需要购买个人意外险
不少市民询问,如果是到外地旅游,旅行社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但游客自己并未投保任何保险,发生地震后,造成意外伤害赔不赔?
对此,多家保险公司表示,如果游客自己并未投保任何保险,旅游时遭遇地震是得不到赔偿的,因为旅行社责任保险、学校责任保险等均将地震列入了免赔范围。因此,在学校或者旅行过程中发生了地震,并不能得到保障,所以游客需要自己买一份个人意外险或旅游意外险,学生则需要买一份个人意外险或学生平安险。保险专家提醒,投保人在投保时,应该密切关注保险条款,是否涵盖了地震、海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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