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辆车撞同一人交强险的赔偿办法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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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9日,王某驾驶中型货车行至中心路时,适遇何某从路边缘由梁某顺向停放的厢式货车后面转出横穿中心路,王某刹车时撞倒何某,造成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认定,王某驾驶机动车在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何某横过道路未避让且载物不符合核定的载物质量,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梁某驾驶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何某横过道路,未观察清楚,未确认安全后通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何某的伤情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九级、十级伤残。同时确定休息、营养、护理三期时间。另两辆肇事车辆均购买4万元的上海市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

事故发生后,何某即在相关朋友介绍下委托律师代理该案件。鉴定结论出来后,经调解,事故三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律师根据当事人的授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争议焦点:庭审中,被告两保险公司提出因存在两份四万元的强制保险,故两公司各承担两万元强制保险。代理律师当庭指出,两辆车属于两个不同的个体,属于分别投保,存在两份强制保险。我国设立强制保险的目的在于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后能及时给予第三者赔偿,同时每份三者险均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关系,故本案中两份交强险应分别赔偿,即本案中应赔偿两份交强险后按责任划分赔偿比例。

一审法院认定:两份交强险属于两个不同的合同所确定,两保险公司应在各自的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即本案在两个交强险赔偿后再按照责任划分赔偿比例。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范围包括本车以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对投保了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负责赔偿,对于非保险机动车肇事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条例》第42条规定,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也适用本条款,即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也负责赔偿。

第二、本车以外的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是指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生人身伤亡依法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共计15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保险公司根据受害人人身损害程度以及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在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

财产损失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财产损失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和车内财产的损失,也不包括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而造成的损失和其他间接财产损失。

第三、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不超过责任限额。责任限额是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金额。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最高赔偿的金额不超过责任限额,即对于损失金额超过责任限额以上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同时,保险公司依法进行赔偿,即赔偿的内容和标准均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小知识:交强险与现行的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有本质不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采取的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12.2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第三者责任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而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

扩展阅读

交强险赔偿限额


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汽车消费正从奢侈品变成为普通消费品,在提高效率、方便生活的同时,交通意外的发生也给公众带来了痛苦和沉重的经济负担。于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经过国务院第127此常务会议通过,已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交强险实行的6万元总责任限额方案是综合考虑了赔偿覆盖面和消费者支付能力。交强险责任限额过低,将起不到保障作用,而责任限额过高将导致费率大幅度上涨,使消费者难以承受。根据数据分析,在6万元总责任限额下可以解决大部分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

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渠道是多样的,交强险只是最基本的渠道之一。交强险实行6万元的总责任限额,并不是说交通事故受害人从所有渠道最多只能得到6万元赔偿。除交强险外,受害人还可通过其它方式得到赔偿,如从商业三责险、人身意外保险、健康保险等均可获得赔偿。除此之外,交通事故受害人还可根据受害程度,通过法律手段要求致害人给予更高的赔偿。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购买交强险后,还可根据自身的支付能力和保障需求,在交强险基础之上同时购买商业三责险作为补充。

交强险赔偿只是一个基本的保障,车友可以补充购买商业车险,获得更高水平保险保障。根据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标准限额条例,交强险赔偿范围如下:

一、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当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和被保险人的所有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等部分情况是不在交强险的赔偿和垫付范围内。

温馨提示:保险人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交强险赔偿范围


汽车交强险是强制性责任保险,每位车主都免不了要购买交强险。好车主能获得更好的交强险价格,如上年没有出险,保费可下浮。交强险价格与许多因素相关。初次购买交强险与再次购买交强险的价格有可能出现不同。再次购买交强险与是否出险等因素有关。

那么,交强险赔偿范围包括哪些呢?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投了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赔偿。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如果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损失,保险公司可以依法不予赔偿。

驾驶人醉酒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就开车上路、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这几种情况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如果垫付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综上,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包括人身损害的赔偿和财产损失的赔偿,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和停运损失费。对于所有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应在上述限额内全额赔偿受损失的一方。

交强险赔偿限额标准是怎样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汽车越来越多的进入到人们的生活,买车的话车险自然少不了,作为我国唯一强制购买的保险,交强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那么,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是多少?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接下来,就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即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无责任10000元。

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即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1000元。

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即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无责任100元。

交强险赔偿垫付与追偿

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温馨提示:保险人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交强险赔偿主体是否包括事故另一方侵权人


徐某驾车与江某驾驶车辆相撞,致使徐某车中乘坐人员谢某受伤、车辆受损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江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后徐某、江某按同等责任向谢某支付了所有的相关费用。江某所驾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 “交强险”,后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投保人江某理赔了江某向谢某赔偿的费用。徐某认为自己赔偿谢某的费用也应当在保险公司承保的交强险范围内,现自己已垫付相关费用,徐某要求江某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自己已支付谢某的费用。

第一、从主体资格分析,本案中,徐某作为交通事故肇事一方当事人,并为受害人谢某支付了相关费用,那么就因此获得了起诉保险公司、另一肇事方返还相关费用的权利。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由事故各方根据各自责任按照本条规定承担责任。本案中,事故一方徐某根据自己承担的责任对受害人支付了相关赔偿费用,那么对于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费用,徐某有权诉保险公司,法院应通过审理作出相应裁判,而不是驳回起诉。

第二、本案中江某依同等责任赔偿受害人后,江某向保险公司理赔,得到的理赔款仅是自己已经赔偿的数额,并没有理赔全部。因此由江某将自己获得的交强险理赔款相应的部分赔偿给徐某于法无据。

第三,“交强险”投保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后,给不特定的第三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尽可能及时、稳妥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救治和弥补,并且实现分散损失赔偿风险,降低侵权人的经济负担,尽快重新恢复被意外事件所打破的各方当事人间利益平衡关系的目的。本案中徐某支付赔偿款后,其财产受到了损失,而该部分财产损失中实际上包含了保险公司的应尽而未尽的部分赔偿责任。所以本案中,徐某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自己支付伤者中的合理费用进行赔偿;对于保险公司在本案中对徐某赔偿的“交强险”限额,应当扣除保险公司已经对江某理赔的部分。

最终,江某获得了保险公司的交强险理赔款,并承担了50%的赔偿责任,其获得的交强险赔偿款依法有据,不应当再向徐某返还。但徐某向伤者支付了赔偿费用,加之保险公司未全额赔偿交强险理赔款,徐某可以在交强险交强险范围内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但要扣除保险公司已经对江某理赔的部分。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不禁思考,保险赔偿金请求权主体如何却定呢?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作为保险金请求权主体,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同时,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保障受害人利益的考虑,《条例》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既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从而打通了交通事故受害人从保险公司直接受偿的“绿色通道”,在保险金请求权主体这一问题上,实现了责任保险原理与强制责任保险立法目的的有机结合。

小贴士:实践中,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的与保险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一般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保险单、已支付保险费的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必要的检验、鉴定与评估结论、死亡证明书、医疗费用单据。

交强险赔偿案例分析


2008年陆某被孙某驾车撞伤,但未构成残。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陆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3万元。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的规定,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属于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本起交通事故陆某只伤未残,只同意赔偿陆某医疗费10000元,故不同意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医药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陆某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陆某误工费6866元、护理费2232元、交通费200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陆某只伤未残,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能否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现在通行的《条款》第八条规定:在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那能否据此推出“受害人因伤致残,误工等费用,保险公司该赔;而受害人只伤未残,其误工等费用保险公司不赔”的结论呢?显然不能。笔者认为,之所以存在只伤未残保险公司只赔偿医疗费而不赔偿误工等费用的情况,原因在于没有准确把握“伤残”这一概念的含义。

“伤残”一词存在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层意思是残疾;第二层意思是伤,即一般的伤,不构成残疾的伤。“伤残”两个字合在一起并不能仅指因伤致残一种情况,因为其不是因伤致残的专用名词,在医学术语中也并未把伤残二字固定为因伤致残。把“伤残”理解为仅指残疾而不包括只伤未残是片面的。

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

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购买商业险的话建议购买商业三责险、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三责险是对交强险的补充,车损险的话保障本车,车上人员险保本车上的人,不及免赔能在你负全部责任时全部赔偿。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39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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