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偿主体是否包括事故另一方侵权人

2021-04-06
人的一生怎样来规划保险

徐某驾车与江某驾驶车辆相撞,致使徐某车中乘坐人员谢某受伤、车辆受损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江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后徐某、江某按同等责任向谢某支付了所有的相关费用。江某所驾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 “交强险”,后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投保人江某理赔了江某向谢某赔偿的费用。徐某认为自己赔偿谢某的费用也应当在保险公司承保的交强险范围内,现自己已垫付相关费用,徐某要求江某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自己已支付谢某的费用。

第一、从主体资格分析,本案中,徐某作为交通事故肇事一方当事人,并为受害人谢某支付了相关费用,那么就因此获得了起诉保险公司、另一肇事方返还相关费用的权利。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由事故各方根据各自责任按照本条规定承担责任。本案中,事故一方徐某根据自己承担的责任对受害人支付了相关赔偿费用,那么对于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费用,徐某有权诉保险公司,法院应通过审理作出相应裁判,而不是驳回起诉。

第二、本案中江某依同等责任赔偿受害人后,江某向保险公司理赔,得到的理赔款仅是自己已经赔偿的数额,并没有理赔全部。因此由江某将自己获得的交强险理赔款相应的部分赔偿给徐某于法无据。

第三,“交强险”投保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后,给不特定的第三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尽可能及时、稳妥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救治和弥补,并且实现分散损失赔偿风险,降低侵权人的经济负担,尽快重新恢复被意外事件所打破的各方当事人间利益平衡关系的目的。本案中徐某支付赔偿款后,其财产受到了损失,而该部分财产损失中实际上包含了保险公司的应尽而未尽的部分赔偿责任。所以本案中,徐某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自己支付伤者中的合理费用进行赔偿;对于保险公司在本案中对徐某赔偿的“交强险”限额,应当扣除保险公司已经对江某理赔的部分。

最终,江某获得了保险公司的交强险理赔款,并承担了50%的赔偿责任,其获得的交强险赔偿款依法有据,不应当再向徐某返还。但徐某向伤者支付了赔偿费用,加之保险公司未全额赔偿交强险理赔款,徐某可以在交强险交强险范围内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但要扣除保险公司已经对江某理赔的部分。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不禁思考,保险赔偿金请求权主体如何却定呢?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作为保险金请求权主体,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同时,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保障受害人利益的考虑,《条例》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既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从而打通了交通事故受害人从保险公司直接受偿的“绿色通道”,在保险金请求权主体这一问题上,实现了责任保险原理与强制责任保险立法目的的有机结合。

小贴士:实践中,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的与保险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一般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保险单、已支付保险费的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必要的检验、鉴定与评估结论、死亡证明书、医疗费用单据。

扩展阅读

交强险死亡赔偿标准包括哪些


根据新的交强险条例规定,被保险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保险以外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交强险死亡赔偿标准内负责赔偿。

交强险死亡赔偿标准之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4、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5、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6、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即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交强险死亡赔偿标准之垫付与追偿

根据新的《交强险死亡赔偿标准》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根据新的《交强险死亡赔偿标准》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交强险死亡赔偿标准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2、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交强险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1、医药费:如产生了医疗、抢救等费用,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发票确定;必然将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医院证明或鉴定机构鉴定书。(其算在医药费赔偿限额内,医疗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2、处理事故费用:死者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亦可向责任人主张,但该种主张应按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误工费的计算,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5、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交强险医疗费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车主投保交强险,除了要了解有关交强险的一些基础知识,也应清楚交强险的医疗费赔偿范围括哪些。以便我们出险后,明确哪些是保险公司必须承担的责任范围及不能承担的部分。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交强险医疗费赔偿范围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那么,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小贴士:交强险其他赔偿范围

死亡伤残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财产损失赔偿范围: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醉酒驾车伤人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是否合理


“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一句话几乎人人皆知,酒后驾车尤其是醉酒驾车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交警部门也在大力查处酒后驾车现象。但是,一旦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还是应当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呢?

2008年10月5日,黄某财醉酒后驾驶一辆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轿车,将正在路上行走的原告廖某利妻子撞死,经交警大队认定,黄某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黄某财赔付了除交强险限额赔偿范围外的其余赔偿款,保险公司则以黄某财系醉酒驾车肇事,属免责为由而拒绝赔付交强险限额范围的赔偿款。为此,原告廖某利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限额范围的赔偿款。

依据我国200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无证驾驶、醉驾等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给予赔付。但是,此案例引发了一系列讨论,醉酒驾车伤人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规定是否合理?这样是不是纵容酒驾?

首先,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交强险赔偿醉酒驾驶的规定不存在纵容醉酒驾驶行为的情形。在基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体制公平有序、高效运行的原则下,加害人根据自己的责任程度及受害人的损失程度,向受害人承担等价的经济赔偿义务。这种赔偿义务仅限于私法范围内,如果受害人选择不予追究民事责任,加害人也就无须承担任何赔偿义务。由此可知,作为私法领域内的《司法解释》,其有关交强险赔偿醉酒驾驶的规定,并没有降低醉酒驾驶人的处罚力度,更不存在纵容醉酒驾驶行为的情形。

其次,从设立交强险的本意来看,交强险赔偿醉酒驾驶的规定,并没有违反该险种设立的初衷。醉酒驾驶行为中的受害人本身并不存在放任的过错,他与普通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并没有任何区别,也理应享受交强险带来的最基本的医疗救助权益的保障。如果硬性区分加害人的过错种类,而使受害人的基本权益受到伤害,才是真正违背了交强险设立的初衷。

第三,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交强险赔偿醉酒驾驶的规定,符合法律在社会管理中的基本原则。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管理规范,它不仅是一部规范不特定群体的一种行为准则,同时还兼具着鼓励创新、价值导向与社会管理的功效。但随着社会的不断演变与发展,各类社会风险常常超出理性个体的预期之外,难以确定的过错与无过错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而对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适当扩充,也是为了迎合时代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发挥法律对于社会管理的功效。

交强险赔偿限额


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汽车消费正从奢侈品变成为普通消费品,在提高效率、方便生活的同时,交通意外的发生也给公众带来了痛苦和沉重的经济负担。于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经过国务院第127此常务会议通过,已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交强险实行的6万元总责任限额方案是综合考虑了赔偿覆盖面和消费者支付能力。交强险责任限额过低,将起不到保障作用,而责任限额过高将导致费率大幅度上涨,使消费者难以承受。根据数据分析,在6万元总责任限额下可以解决大部分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

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渠道是多样的,交强险只是最基本的渠道之一。交强险实行6万元的总责任限额,并不是说交通事故受害人从所有渠道最多只能得到6万元赔偿。除交强险外,受害人还可通过其它方式得到赔偿,如从商业三责险、人身意外保险、健康保险等均可获得赔偿。除此之外,交通事故受害人还可根据受害程度,通过法律手段要求致害人给予更高的赔偿。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购买交强险后,还可根据自身的支付能力和保障需求,在交强险基础之上同时购买商业三责险作为补充。

交强险赔偿只是一个基本的保障,车友可以补充购买商业车险,获得更高水平保险保障。根据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标准限额条例,交强险赔偿范围如下:

一、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当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和被保险人的所有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等部分情况是不在交强险的赔偿和垫付范围内。

温馨提示:保险人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伤残一方的意外险理赔如何计算


意外无处不在,意外事故的发生,让人们更加深刻的认识到了意外险的重要性。意外险成为了人们险种。通常购买意外险,保额多多益善,我们还需考虑伤残赔付部分的金额。伤残一方的意外险怎么理赔呢?意外险理赔有什么窍门?

意外险里的免责事件也不赔

当然,也有很多事故符合上述“意外”的定义,但因为条款中有“责任免除”而不能给付保险金。

对于意外伤害保险而言,被保险人故意不当行为(如被保险人故意自伤,酒后驾驶,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等)或疾病所引发的人身伤害,一般属于免责范围。

其他常见的免责事件,包括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探险等高风险运动,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

不同保险公司的意外医疗险不能叠加报销

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或残疾而产生的保费和因意外导致的误工津贴可以叠加,但是因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例外。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不能叠加报销的,但是可以报销剩余部分。比如同时在两家保险公司各买了一份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如果一家报销了90%,那么剩下的10%就可以拿到另一家去报销,因为保险遵循的是损失补偿原则。

意外险理赔何以出“意外”

尽管意外险具有"低保费、高保额"的优点,但并非所有意外事故都能获赔。因为,虽然投保人认为的意外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但在赔付过程中,保险公司还是会严格界定引起事故的原因是否属于意外险中的"意外"。

很多人觉得只要坐车出车祸就可获赔,实际上该款交通意外险明确,汽车意外保障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汽车,如公交车、长途客车和出租车等遭受意外伤害,才能给付保险金。由此,投保人乘坐私家车和公务车就不在保障范围内了。

种种案例提醒投保人,购买意外险应要求保险公司出示具体条款,尤其须对意外事故的概念、承保事项及理赔进行说明;此外,还应弄清意外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责条款,避免保险公司在出险时拒赔,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伤残一方的意外险理赔

通常购买意外险,保额多多益善,不仅在于需要更高的保额来抵御死亡的风险,更在于我们还需考虑伤残赔付部分的金额。意外险相比定期寿险,其最大的特点就是针对伤残具有完备的赔付——定期寿险一般至多对全残进行赔付。

以此次深圳华侨城事故为例,假若有游客出现烧伤,躯干及四肢的烧伤面积达到10%-15%,那么便可获得50%的保额赔付;又比如,若有游客一目永久完全失明,那么便可以获得30%的保额赔付。由于上述残疾是按比例赔付,所以可获得的保额是会大大低于身故的保额。为了确保在残疾的情况下依然有较高的保险可以赔付,我们唯有提高保额才能抵消残疾赔付比例的影响。

当然,目前保险公司针对意外险一般都有限额,如普通意外险往往只允许投保最多50万元。若我们要投保的保额超过此数目,就需要分解开来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了。

意外险的保障期一般为一年,短期的也有几天的。消费者一般买一年期的比较实惠。单次意外险主要针对长假或者短期出远门的消费者,但是如果已经买了一年期的意外险,就没有必要再买短期单次意外险了,除非消费者觉得保额不够。

一般一年期意外险的身故或全残保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一年保费100元至200元,有些商品更为便宜。频繁出差、旅游的消费者,可以购买包含特定的交通意外责任的商品,涵盖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保额在20万元至60万元,甚至有几百万的保额,保费也有所不同。针对喜欢自驾出行的消费者,保险公司也提供了相应的商品,保额也有多种选择,但是保费会比公共交通的意外险高。

两辆车撞同一人交强险的赔偿办法


2006年7月9日,王某驾驶中型货车行至中心路时,适遇何某从路边缘由梁某顺向停放的厢式货车后面转出横穿中心路,王某刹车时撞倒何某,造成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认定,王某驾驶机动车在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何某横过道路未避让且载物不符合核定的载物质量,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梁某驾驶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何某横过道路,未观察清楚,未确认安全后通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何某的伤情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九级、十级伤残。同时确定休息、营养、护理三期时间。另两辆肇事车辆均购买4万元的上海市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

事故发生后,何某即在相关朋友介绍下委托律师代理该案件。鉴定结论出来后,经调解,事故三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律师根据当事人的授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争议焦点:庭审中,被告两保险公司提出因存在两份四万元的强制保险,故两公司各承担两万元强制保险。代理律师当庭指出,两辆车属于两个不同的个体,属于分别投保,存在两份强制保险。我国设立强制保险的目的在于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后能及时给予第三者赔偿,同时每份三者险均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关系,故本案中两份交强险应分别赔偿,即本案中应赔偿两份交强险后按责任划分赔偿比例。

一审法院认定:两份交强险属于两个不同的合同所确定,两保险公司应在各自的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即本案在两个交强险赔偿后再按照责任划分赔偿比例。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范围包括本车以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对投保了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负责赔偿,对于非保险机动车肇事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条例》第42条规定,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也适用本条款,即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也负责赔偿。

第二、本车以外的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是指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生人身伤亡依法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共计15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保险公司根据受害人人身损害程度以及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在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

财产损失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财产损失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和车内财产的损失,也不包括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而造成的损失和其他间接财产损失。

第三、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不超过责任限额。责任限额是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金额。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最高赔偿的金额不超过责任限额,即对于损失金额超过责任限额以上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同时,保险公司依法进行赔偿,即赔偿的内容和标准均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小知识:交强险与现行的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有本质不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采取的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12.2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第三者责任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而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379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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