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制度发展的影响因素
( 一) 保险制度
不同的保险制度下, 保险中介制度的差异是较大的。造成差异的重要原因是, 保险交易过程是不同的。以我国为例, 在计划经济体制中的保险制度下, 保险交易行为具有很强的计划特征,自然不需要保险中介。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保险制度随之产生了很大的变化, 原来几近空白的保险经纪人等中介机构应运而生, 并逐步发展壮大起来。
不同的保险制度下, 保险监管制度的不同, 对保险中介制度也具有重要的影响。目前, 世界各国政府并未专门设立保险中介管理机关, 而是由保险监理机构负责对保险中介人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险监管制度对保险中介的影响主要在于监管方式上的不同, 如: 政府过于使用行政干预手段来监督管理保险中介, 则会导致保险中介人的市场行为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另外, 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组织也是保险中介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及地区都设有保险业的行业自律组织, 并注重运用这些自律组织来实现对中介人的管理, 如英国的保险经纪人登记委员会、美国的全国人寿保险协会、日本的人寿保险协会和财产保险同业协会、香港的保险业联合会等。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是沟通政府监督当局与保险中介人的媒体, 它的存在对于维护保险中介制度的高效运转有着重要的保证作用。
( 二) 经济环境
经济环境是保险中介制度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必要条件。
经济环境包括很多因素: 首先, 国民经济的发展带动保险业的增长。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越高, 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就越大, 人们保险意识的加强, 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都会间接影响保险中介制度的发展。其次, 经济体制影响保险中介制度的发展。对比中外保险市场的经济体制, 可以看到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体系完善, 现代企业制度已建立起来, 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风险意识较高, 普遍拥有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 使得保险中介得以在宽松的环境下发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生产资料私有, 企业、家庭、个人随时都面对各种风险, 使得国民保险意识普遍较高, 这在客观上促进了保险公司的发展。同时发达的经济和健全的法律, 善于利用契约合同约束人们的行为, 使保险代理业务能健康有序的开展, 广大国民也易于接受他人提供的代理服务。总之, 经济的发展, 使得保险业务供给和需求整体发展,促进了保险专业化分工, 保险中介的功能得以发挥, 提供高效高质的保险商品和服务, 促使保险中介制度得以发展。再次, 国家对保险企业的财政税收政策也直接影响着保险中介人的市场行为。
( 三) 法律环境
国民法律、风险意识及保险意识决定着保险中介人需求的类型。当一国的国民保险意识较弱时, 宜先发展保险代理人, 反之, 则宜优先发展保险经纪人。社会公众保险意识的提高, 可以为中介人创造广阔的业务空间, 为保险制度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发展和完善保险中介制度环境, 还必须增强公众的法制观念, 协调与社会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保险中介人的市场行为是依法产生的委托代理行为, 社会公众应有较强的法律意识, 正确认识并接受保险中介人服务, 同时依法保护自身的权益, 这也是保险中介制度健康发展的保证。
( 四) 社会文化环境
社会文化环境对保险中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保险代理制度是随着西方保险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还与西方社会的文化传统有着密切的联系。欧美国家大多采取保险市场自由开放的政策, 设立的保险公司较多, 采用保险经纪人和独立代理人制度的保险公司也较多。个人寿险营销方式在亚洲各国开展较普遍的原因也是受其社会、经济、文化、人文、习俗等诸多方面的影响, 有着深刻的政治和历史背景, 成为亚洲寿险业发展的基本模式。我国的传统文化是以家庭为中心, 在个人、家庭和团体的关系中, 家庭直接联系着个人与团体, 诸多经济与社会活动均以家庭关系为轴心展开。社会公众或者以迷信的心态对待风险的发展, 或者潜意识存在依靠国家、靠组织、靠单位的思想, 投保意识淡薄, 保险发展受到制约, 同时也对中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发展起了消极作用。
( 五) 保险监管的类型
国家对保险监管的内容不同, 决定着对保险中介需求的类型不同, 也影响着保险中介制度的发展。若国家强调偿付能力监管, 则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较多, 若强调市场行为监管, 尤其是对保险费率、险种都是由国家统一确定, 则保险经纪人选择保险公司的余地就小, 应当以发展保险代理人为主; 若市场行为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 则可以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并重, 或以保险代理人为主, 经纪人为辅。我国在对保险市场的监管上强调市场行为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 尤其是对主要险种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均由政府统一制定, 这就决定了我国只能以保险代理为主, 保险经纪人发展的空间非常受限, 但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 保险经纪人和公估人逐渐得到发展, 保险中介制度也逐步得到完善。
( 六) 保险公司的发展状况
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条件下, 一国或地区保险公司的多寡,也决定着其保险中介选择的重点。在保险公司数量多、竞争激烈的国家, 往往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较大。反之, 在少数保险公司垄断市场的国家, 保险经纪人选择保险公司的余地较小,只能以保险代理人为主。截止到2005 年6 月我国目前有保险公司85 家, 其中中资保险公司44 家, 外资保险公司41 家,市场份额仍然集中在少数几家保险公司手中。因此, 目前只能以发展保险代理人为主。但随着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 保险经营主体增多, 保险业务逐步分散, 保险市场将由垄断型向垄断竞争型转变, 对于保险经纪人、公估人的需求也将会逐步增加, 保险中介主体逐步完善, 为保险中介制度的发展打下基础。
2004 年, 保险代理公司实现保费收入54. 63 亿元, 只占全部保费收入的1. 27% 。出现这样的状况, 大致有以下原因: 首先, 保险公司的原因。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拥有规模庞大的保险代理人队伍, 自己进行营销管理、人员管理, 效率不高不说,还给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的发展制造了障碍。其次, 社会制度组织上的原因。产权体制改革滞后, 保险公司还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具备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 业务尚未完全按照市场效率的要求来进行合理配置。最后, 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在中国, 由于家庭具有高度核心凝聚力的保障功能, 过去几千年来一直是公众最大最好的保险保障, 它现在是, 将来仍旧还是。这是中国独特的文化现象。这种文化本身便排斥对保险的需求, 从而影响了保险代理的业务来源。
此外, 由于大多数代理公司刚刚开业, 整个行业还处在起步阶段, 专业代理独立拓展业务能力差。为数不少的代理公司目前的主要业务来源于其股东,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专业代理较差的独立性。因此大家都无一例外把提高业务量作为竞争重点。由此产生了代理公司服务雷同, 缺乏特色, 这样就人为的增加了各代理公司之间的直接竞争。结果很有可能是最终走上打“ 价格战” 之路。其实, 我国的专业代理可以考虑在发展之初就努力向专业化靠拢的发展思路。产险和寿险领域都有许多条款复杂、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险种, 如海上保险, 巨灾保险、大型建筑工程保险等, 如果每个专业代理公司都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 从险种上来进行分工, 这样便有利于代理公司逐渐形成自己的特色, 从而避免彼此之间的直接竞争。专业化的发展有利于整个代理行业效率的提高, 更好的服务于保险公司和广大保户, 从而形成一个健康的保险中介行业。
对我国保险专业代理的展望:
(一) 专业代理将保持高速增长。随着全球经济复苏, 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强劲增长, 保险行业必然会继续保持目前的高速增长。专业代理具有政策的利好, 加之它本身符合产业发展要求, 顺应历史潮流。可以预见, 专业代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必将经历一段超高速发展的时期。从其他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可以看出, 专业代理将是未来代理的发展方向, 它必将成为我国保险代理业务中的主要力量。
(二) 经营范围进一步得到规范。目前, 专业代理主要在财险领域活动, 主要业务来源于其股东, 寿险领域的代理主要由各保险公司组织的营销部进行, 专业代理公司在该领域中却进展缓慢。新《保险法》取消了对专业代理签约的保险公司数量的限制条款, 扩大了其经营寿险代理的选择权。原来的规定是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能同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 现在这一条款仅适用于个人代理。在保险专业代理经营范围调整后,不仅利于代理公司的发展, 也将促使专业化保险代理公司的出现。
可以预测, 专业代理必将凭借自己的专业优势在寿险代理领域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 这一修正在保险领域有着深远意义。
(三) 保险代理公司与保险公司将加强合作。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程度加剧, 保险代理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合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保险公司应改变传统的代理观念, 树立合作的观念, 应当看到保险代理公司对于保险公司业务发展具有的支撑作用。
(四) 未来保险代理将突破传统的代理方式。保险代理公司不仅可主动开拓业务、开发保险需求, 同时还将为保险客户提供优质的风险管理服务。保险代理公司与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的界限逐渐模糊。北京国民保险代理公司等专业代理公司在企业补充养老与补充医疗保险的试探性运作表明, 专业代理公司的未来发展将是提供多样化的保险服务。
相关链接: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监管新规发布[图]
保险中介集团设立定门槛中介业务占比须过半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监管新规发布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
保监会发布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管办法(试行)
昨日(10月9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中介服务集团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保险中介服务集团的成立条件有了明确规定,如注册资本最低需要达到1亿元,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同时,《办法》还对相关高管的任职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成立保险中介集团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投资人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拥有5家及以上的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且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高管任职资格符合条件等。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股东作为发起人设立保险中介集团公司,其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同时对符合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更名为保险中介集团。
国内某大型保险中介机构的张先生在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称,目前来说,注册资本1亿元的保险中介机构比较少,资本实力达到1亿元的大约也就10多家的样子。因为根据监管的要求,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也就1000万元,所以很多保险中介机构达不到这样的要求。他估计,目前市场上能满足要求的也就是泛华保险、大童保险,华康保险等数家。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办法》充分尊重市场发展的实际,顺应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趋势,对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的市场准入、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他还认为,《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吸收社会资本,壮大专业中介的资本实力,推进优化组合;有利于充分发挥其聚集效应,进一步树立专业中介机构的品牌;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保险市场的产销分离、支持营销体制改革、优化保险业的产业结构。
中国台湾保险中介发展基本情况
19 世纪初, 中国台湾海上贸易逐渐活跃, 1836 年, 英国利物浦保险公司在台湾设立代理处经营海上保险业务; 1854 年,英国怡和洋行在台湾设立代理处, 经营水险和火险业务。由此,开始了台湾的保险业。截至2005 年初, 台湾共有保险公司57家, 其中: 产险公司26 家( 外资9 家) , 寿险公司29 家( 外资8 家) , 再保险公司2 家① 。
目前, 台湾的保险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保险经纪公司与保险代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营销员是站在投保人的利益上销售保险的。保险中介公司在台湾保险市场占据重要的地位, 受到保险公司与保险监理机关的高度重视。
1987 年, 台湾当局对美国开放其保险市场, 准许美国财产险、寿险公司在台设立分公司营业; 自1993 年起, 监管机关放宽了台湾人申设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证照考试条件, 使得保险中介机构在台湾保险市场上快速成长起来。1994 年, 进一步对外开放, 世界各国保险业可在台设立分公司营业。1998 年, 修订了银行法, 银行机构可自行成立保险代理公司, 银行开始拓展保险业务。从1993 年到2001 年, 保险中介公司发展迅速, 成立近900 家, 营销人员也突破3 万人。台湾地区第一家银行保险代理公司, 是1999 年由台新银行成立的台新保险代理公司, 该公司设立第二年即2000 年, 其保费收入就突破20 亿新台币。
台湾保险中介市场业务来源都以产险为主, 代理公司则有专业代理与兼业代理两种模式。由于没有具体的监管模式, 大部分皆是兼业代理模式, 例如银行兼业代理火灾保险, 汽车商行兼业代理汽车保险, 船体公司兼业代理水险、货物险。截至2002 年初, 整个保险中介市场登记业务人数已突破35 000 人, 整体保险中介业务( 保费收入含产、寿险) 在2002 年已突破1 000 亿新台币。
2 . 促进了服务质量的改善和业务发展
保险公司从琐碎而繁杂的保险销售与承接业务中部分解脱出来, 更加专注于提高承保与理赔等保险技术和服务质量;又可以扩大市场范围, 树立和宣传保险公司形象,广泛而又方便地接触保户, 联络感情,招揽业务, 为保户提供服务。
3 . 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
保险中介具有展业面广, 业务费用少, 不占编制, 管理方便等特点,因而, 对整个保险业的发展、 提高保险业的经济效益有积极的作用。此外,保险中介还因具有对市场的敏锐观察力、 信息收集能力、 适应市场发展能力而在推动业务开展、 提高竞争力方面有突出的表现。
二、保险代理人是保险公司的 “信誉使者”
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开展各种保险展业活动。在这一过程中,保险代理人的一举一动、 一言一行,都代表着他所代理的保险公司的信誉与服务。保户对每家保险公司美誉度、 满意度的衡量与判断,主要取决于直接为其提供代理服务的保险中介。因此,保险中介是保险公司美誉度与满意度的直接传播者。
三、保险经纪人是保户的 “理财顾问”
成熟的保险行业必然会有成熟的保险经纪人的发展。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保险经纪人制度, 保险经纪人的发展还处于萌芽状态,但是, 从国外发达国家的保险业发展来看, 保险经纪人是保险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力量。由于保险经纪人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为被保险人提供各种保险服务; 因此, 他不仅要具备一定的保险知识,解答被保险人的一切疑问, 替之寻找最佳的保险条件, 争取使之能在比较有利的条件下获得保障, 而且还要成为一个既有投资理财等金融和法律知识又有一定的办事能力的专家型人才 。从一定意义上说,他应是被保险人家庭投资理财的 “顾问” , 相信在不远的将来,这一期望将会变为现实。
保险营销学目录
专业健康险,在几年前对大多数人还是个陌生的词汇。如今,随着一系列鼓励性政策先后出台,商业专业健康险开始进入更多人的视线,也让业内人士看到了保险产业发展的新增长点。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虽然目前市场销售的专业健康险产品达到上千种,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但当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还处于初级阶段,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仍然巨大。那么,如何进一步推荐专业健康险的发展呢?专家给出了以下建议:
首先,建议国家进一步明晰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之间的关系和界限,真正利用市场机制,实现“保基本”与“多层次”共赢,为商业保险提供应有的发展空间和公平的竞争环境。
第二,在资金运用方面,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的表述,建议尽快出台政府支持措施。
第三,建议将商业健康保险纳入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规划之内,通过试验区先行先试的优惠政策释放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发展潜力。此外,建议政府出台对短期团体费用补偿型健康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险种减免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第四,建议政府研究完善使用社保账户余额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使得社保账户资金在医疗保障的范围内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此外,研究完善居民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保费支出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政策。
第五,建议在保险行业与社保及医疗机构信息对接和共享方面,政府能有相应的政策支持。
专业健康险——相关链接专业健康险公司的尴尬转身近日有消息称,5年前获批筹建的正华健康险公司已正式获得保监会的批准,改制为寿险公司。最后一张健康险牌照转制寿险,既透视出专业健康险公司的模式艰难,也显示了监管部门对于市场自发选择的理性认同。
健康险的“专业化”经营模式似乎早已成为广泛共识。专业经营模式的公司理论上可以集中公司的资源,形成专业优势和核心竞争力,降低公司单位产品的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效应。比如,从2005年开始陆续成立的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开发模式、健康管理服务理念以及利用医疗服务资源或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合作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形成了一定的专业优势。但必须指出的是,如果专业化优势不够明显,则并不一定能迅速地获得规模经济效应,即便是专业经营模式的公司也不例外。如2006年国内健康险的保费收入中,4家健康险公司的贡献占比仅为2.7%,2007年的占比不到10%,2008年最高为24%。而为了谋求生存,其保费收入中也暗含相当比例的理财型保险业务“水分”。可见,即便考虑到发展阶段等因素,专业健康险公司也并没有获得明显的规模经济效应。
另外,专业经营模式的保险公司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专业化优势,还取决于外部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制约是一个共性问题,对于综合性经营的公司和专业经营的公司都存在影响,但由于专业经营模式公司的业务领域单一,受到的影响和冲击可能更大。比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滞后、医疗保障制度尚未定型、税收支持政策尚不完善等政策环境问题直接制约了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发展。
健康险规模占比仅一成 专业化发展困难重重2002年以来,健康险每年增速保持在20%以上,今年一季度的增长速度在25%左右,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健康险消费需求很大。但这与专业人士的预期还有很大差距,因为我们的市场与发达国家相比差异很大,几家专业公司也都感觉经营难度比较大。拿北京来说,北京是全国最大的健康险市场,保费收入80亿,占全国10%左右,有74家保险公司。2009年,北京保监局做了一系列调研,发现商业健康险在北京的经营也比较难,具体表现为:公司缺乏必要的数据积累,行业没有统一的经营标准,行业缺乏合作和自律,健康险经营还很不专业。病例数据滞后、医疗信息难以获取等已成为商业健康险公司发展的掣肘,尽管包括北京在内的部分地区正在积极搭建行业信息化平台,但数据累积繁琐而缓慢,仍处于初级阶段。
(一) 保险中介的含义
保险中介是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 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保险安排、财产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 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机构或个人。
上述保险中介的含义实质上是从市场角度界定的。市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市场是指有形市场, 即商品交换的场所,买卖双方在固定的场所进行交易。如百货商场、集市贸易等属于此类市场。广义的市场包括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所谓无形市场是指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 靠广告、中间商以及其他交易形式,寻找货源或买主, 沟通买卖双方, 促进成交。某些技术市场、房地产市场及保险市场等一般都属于无形市场。在市场上, 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称为市场主体。而市场的客体是各种商品和服务。市场主体包括交易双方, 也包括中介机构。此外, 在市场主体中, 市场的卖方是供给方, 买方是需求方, 而中介机构既不是卖方, 也不是买方, 而是为买卖双方服务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 中介机构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它不仅从事传统的, 如沟通买卖双方的中介服务内容的业务, 而且承担一些原本属于交易双方的任务或功能。保险中介属于保险市场的主体, 同时是为保险( 包括再保险) 供求双方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在现代保险市场上, 保险中介的形式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除此之外, 其他一些专业领域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从事某些特定的保险中介服务, 如保险同业协会、精算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事故调查机构等。保险中介的形式或范围,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 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认识; 同一个国家、同一个时期的不同的人又有不同的解释。在这个问题上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标准。在我国, 一般认为所谓保险中介, 是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并要求从事保险中介经营活动的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 并经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提供与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无关的中介服务, 不属于保险中介。如为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或鉴定伤残程度的医疗机构, 不被认为是保险中介。保险中介可以是组织, 也可以是个人。但我国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员工不能从事保险中介经营活动。
保险市场可以分为直接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保险中介既存在于直接保险市场, 也存在于再保险市场。一般地说在再保险市场上, 保险经纪人发挥较大的作用。保险中介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为保险人代销保单、代收保费, 代为查勘、理赔等; 为投保人提供咨询与业务招揽、风险管理与保险计划安排、财产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 为直接保险人安排分保计划等。
一、保险中介的概念
( 一) 保险中介的含义
保险中介是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 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保险安排、财产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 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机构或个人。
上述保险中介的含义实质上是从市场角度界定的。市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市场是指有形市场, 即商品交换的场所,买卖双方在固定的场所进行交易。如百货商场、集市贸易等属于此类市场。广义的市场包括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所谓无形市场是指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 靠广告、中间商以及其他交易形式,寻找货源或买主, 沟通买卖双方, 促进成交。某些技术市场、房地产市场及保险市场等一般都属于无形市场。在市场上, 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称为市场主体。而市场的客体是各种商品和服务。市场主体包括交易双方, 也包括中介机构。此外, 在市场主体中, 市场的卖方是供给方, 买方是需求方, 而中介机构既不是卖方, 也不是买方, 而是为买卖双方服务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 中介机构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它不仅从事传统的, 如沟通买卖双方的中介服务内容的业务, 而且承担一些原本属于交易双方的任务或功能。保险中介属于保险市场的主体, 同时是为保险( 包括再保险) 供求双方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在现代保险市场上, 保险中介的形式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除此之外, 其他一些专业领域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从事某些特定的保险中介服务, 如保险同业协会、精算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事故调查机构等。保险中介的形式或范围,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 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认识; 同一个国家、同一个时期的不同的人又有不同的解释。在这个问题上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标准。在我国, 一般认为所谓保险中介, 是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并要求从事保险中介经营活动的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 并经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提供与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无关的中介服务, 不属于保险中介。如为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或鉴定伤残程度的医疗机构, 不被认为是保险中介。保险中介可以是组织, 也可以是个人。但我国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员工不能从事保险中介经营活动。
保险市场可以分为直接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保险中介既存在于直接保险市场, 也存在于再保险市场。一般地说在再保险市场上, 保险经纪人发挥较大的作用。保险中介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为保险人代销保单、代收保费, 代为查勘、理赔等; 为投保人提供咨询与业务招揽、风险管理与保险计划安排、财产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 为直接保险人安排分保计划等。
保险中介制度与保险中介市场的含义
1. 保险中介制度
保险中介制度是指关于保险中介行为的各种规范的总称。保险中介制度的具体组织方式有多种, 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政府直接制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管理法规, 规定各类保险中介人的行为规则; 保险中介人协会( 行业协会) 以自律组织出现, 通过组织成员共同订立的自律守则, 梳理各种关系, 规范中介人的市场行为; 以及各公司为自身的经营管理而制定的各类有关保险中介的规章制度。
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 由于各国保险业发展历史不同, 发展环境不同, 各国保险中介制度设计也不同。即使是同一国家或地区, 在不同的发展阶段, 其保险中介制度也在改变。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保险制度下, 并不重视保险中介的作用, 除具有一些兼业代理人外, 其他保险中介形式基本属于空白。所以, 整个保险中介制度具有很大的缺陷,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保险业的有效发展。反之,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保险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 保险中介制度也随之有了较大的发展, 在保险市场上不仅出现了保险代理公司, 而且积极发展了保险经纪公司, 保险公估公司。
2. 保险中介市场
保险中介市场与保险中介制度的概念相近, 但两者内涵是不同的。事实上, 对于保险中介市场的含义也有不同的理解。一种含义是指保险中介供给与保险中介需求的关系。保险中介市场的供给方就是提供各种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中介组织和个人, 保险中介市场的需求方则是在保险市场上具有对保险中介服务有需求的组织和个人, 一般是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等。
这一含义显然与保险中介制度的含义是不同的, 它强调的是保险中介的提供者能否满足保险人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中介的需求, 以及保险中介供给与需求能否平衡。另一种含义是指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的各种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的总称。这一含义虽然与保险中介制度相近, 但强调的是保险中介本身的规模与结构,并不涉及到国家对保险中介的监管以及保险中介的法规制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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