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保险中介制度(三):保险中介制度发展的影响因素

2020-06-09
保险中介发展规划

 保险中介制度发展的影响因素

 ( 一) 保险制度

 不同的保险制度下, 保险中介制度的差异是较大的。造成差异的重要原因是, 保险交易过程是不同的。以我国为例, 在计划经济体制中的保险制度下, 保险交易行为具有很强的计划特征,自然不需要保险中介。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保险制度随之产生了很大的变化, 原来几近空白的保险经纪人等中介机构应运而生, 并逐步发展壮大起来。

 不同的保险制度下, 保险监管制度的不同, 对保险中介制度也具有重要的影响。目前, 世界各国政府并未专门设立保险中介管理机关, 而是由保险监理机构负责对保险中介人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险监管制度对保险中介的影响主要在于监管方式上的不同, 如: 政府过于使用行政干预手段来监督管理保险中介, 则会导致保险中介人的市场行为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另外, 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组织也是保险中介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及地区都设有保险业的行业自律组织, 并注重运用这些自律组织来实现对中介人的管理, 如英国的保险经纪人登记委员会、美国的全国人寿保险协会、日本的人寿保险协会和财产保险同业协会、香港的保险业联合会等。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是沟通政府监督当局与保险中介人的媒体, 它的存在对于维护保险中介制度的高效运转有着重要的保证作用。

 ( 二) 经济环境

 经济环境是保险中介制度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必要条件。

 经济环境包括很多因素: 首先, 国民经济的发展带动保险业的增长。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越高, 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就越大, 人们保险意识的加强, 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都会间接影响保险中介制度的发展。其次, 经济体制影响保险中介制度的发展。对比中外保险市场的经济体制, 可以看到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体系完善, 现代企业制度已建立起来, 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风险意识较高, 普遍拥有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 使得保险中介得以在宽松的环境下发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生产资料私有, 企业、家庭、个人随时都面对各种风险, 使得国民保险意识普遍较高, 这在客观上促进了保险公司的发展。同时发达的经济和健全的法律, 善于利用契约合同约束人们的行为, 使保险代理业务能健康有序的开展, 广大国民也易于接受他人提供的代理服务。总之, 经济的发展, 使得保险业务供给和需求整体发展,促进了保险专业化分工, 保险中介的功能得以发挥, 提供高效高质的保险商品和服务, 促使保险中介制度得以发展。再次, 国家对保险企业的财政税收政策也直接影响着保险中介人的市场行为。

 ( 三) 法律环境

 国民法律、风险意识及保险意识决定着保险中介人需求的类型。当一国的国民保险意识较弱时, 宜先发展保险代理人, 反之, 则宜优先发展保险经纪人。社会公众保险意识的提高, 可以为中介人创造广阔的业务空间, 为保险制度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发展和完善保险中介制度环境, 还必须增强公众的法制观念, 协调与社会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保险中介人的市场行为是依法产生的委托代理行为, 社会公众应有较强的法律意识, 正确认识并接受保险中介人服务, 同时依法保护自身的权益, 这也是保险中介制度健康发展的保证。

 ( 四) 社会文化环境

 社会文化环境对保险中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保险代理制度是随着西方保险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还与西方社会的文化传统有着密切的联系。欧美国家大多采取保险市场自由开放的政策, 设立的保险公司较多, 采用保险经纪人和独立代理人制度的保险公司也较多。个人寿险营销方式在亚洲各国开展较普遍的原因也是受其社会、经济、文化、人文、习俗等诸多方面的影响, 有着深刻的政治和历史背景, 成为亚洲寿险业发展的基本模式。我国的传统文化是以家庭为中心, 在个人、家庭和团体的关系中, 家庭直接联系着个人与团体, 诸多经济与社会活动均以家庭关系为轴心展开。社会公众或者以迷信的心态对待风险的发展, 或者潜意识存在依靠国家、靠组织、靠单位的思想, 投保意识淡薄, 保险发展受到制约, 同时也对中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发展起了消极作用。

 ( 五) 保险监管的类型

 国家对保险监管的内容不同, 决定着对保险中介需求的类型不同, 也影响着保险中介制度的发展。若国家强调偿付能力监管, 则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较多, 若强调市场行为监管, 尤其是对保险费率、险种都是由国家统一确定, 则保险经纪人选择保险公司的余地就小, 应当以发展保险代理人为主; 若市场行为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 则可以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并重, 或以保险代理人为主, 经纪人为辅。我国在对保险市场的监管上强调市场行为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 尤其是对主要险种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均由政府统一制定, 这就决定了我国只能以保险代理为主, 保险经纪人发展的空间非常受限, 但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 保险经纪人和公估人逐渐得到发展, 保险中介制度也逐步得到完善。

 ( 六) 保险公司的发展状况

 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条件下, 一国或地区保险公司的多寡,也决定着其保险中介选择的重点。在保险公司数量多、竞争激烈的国家, 往往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较大。反之, 在少数保险公司垄断市场的国家, 保险经纪人选择保险公司的余地较小,只能以保险代理人为主。截止到2005 年6 月我国目前有保险公司85 家, 其中中资保险公司44 家, 外资保险公司41 家,市场份额仍然集中在少数几家保险公司手中。因此, 目前只能以发展保险代理人为主。但随着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 保险经营主体增多, 保险业务逐步分散, 保险市场将由垄断型向垄断竞争型转变, 对于保险经纪人、公估人的需求也将会逐步增加, 保险中介主体逐步完善, 为保险中介制度的发展打下基础。

延伸阅读

保险中介,保险中介(一):保险中介的含义


 (一) 保险中介的含义

 保险中介是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 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保险安排、财产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 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机构或个人。

 上述保险中介的含义实质上是从市场角度界定的。市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市场是指有形市场, 即商品交换的场所,买卖双方在固定的场所进行交易。如百货商场、集市贸易等属于此类市场。广义的市场包括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所谓无形市场是指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 靠广告、中间商以及其他交易形式,寻找货源或买主, 沟通买卖双方, 促进成交。某些技术市场、房地产市场及保险市场等一般都属于无形市场。在市场上, 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称为市场主体。而市场的客体是各种商品和服务。市场主体包括交易双方, 也包括中介机构。此外, 在市场主体中, 市场的卖方是供给方, 买方是需求方, 而中介机构既不是卖方, 也不是买方, 而是为买卖双方服务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 中介机构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它不仅从事传统的, 如沟通买卖双方的中介服务内容的业务, 而且承担一些原本属于交易双方的任务或功能。保险中介属于保险市场的主体, 同时是为保险( 包括再保险) 供求双方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在现代保险市场上, 保险中介的形式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除此之外, 其他一些专业领域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从事某些特定的保险中介服务, 如保险同业协会、精算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事故调查机构等。保险中介的形式或范围,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 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认识; 同一个国家、同一个时期的不同的人又有不同的解释。在这个问题上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标准。在我国, 一般认为所谓保险中介, 是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并要求从事保险中介经营活动的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 并经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提供与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无关的中介服务, 不属于保险中介。如为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或鉴定伤残程度的医疗机构, 不被认为是保险中介。保险中介可以是组织, 也可以是个人。但我国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员工不能从事保险中介经营活动。

 保险市场可以分为直接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保险中介既存在于直接保险市场, 也存在于再保险市场。一般地说在再保险市场上, 保险经纪人发挥较大的作用。保险中介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为保险人代销保单、代收保费, 代为查勘、理赔等; 为投保人提供咨询与业务招揽、风险管理与保险计划安排、财产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 为直接保险人安排分保计划等。

保险中介,保险中介的概念


一、保险中介的概念

( 一) 保险中介的含义

保险中介是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 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保险安排、财产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 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机构或个人。

上述保险中介的含义实质上是从市场角度界定的。市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市场是指有形市场, 即商品交换的场所,买卖双方在固定的场所进行交易。如百货商场、集市贸易等属于此类市场。广义的市场包括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所谓无形市场是指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 靠广告、中间商以及其他交易形式,寻找货源或买主, 沟通买卖双方, 促进成交。某些技术市场、房地产市场及保险市场等一般都属于无形市场。在市场上, 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称为市场主体。而市场的客体是各种商品和服务。市场主体包括交易双方, 也包括中介机构。此外, 在市场主体中, 市场的卖方是供给方, 买方是需求方, 而中介机构既不是卖方, 也不是买方, 而是为买卖双方服务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 中介机构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它不仅从事传统的, 如沟通买卖双方的中介服务内容的业务, 而且承担一些原本属于交易双方的任务或功能。保险中介属于保险市场的主体, 同时是为保险( 包括再保险) 供求双方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在现代保险市场上, 保险中介的形式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除此之外, 其他一些专业领域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从事某些特定的保险中介服务, 如保险同业协会、精算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事故调查机构等。保险中介的形式或范围,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 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认识; 同一个国家、同一个时期的不同的人又有不同的解释。在这个问题上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标准。在我国, 一般认为所谓保险中介, 是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并要求从事保险中介经营活动的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 并经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提供与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无关的中介服务, 不属于保险中介。如为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或鉴定伤残程度的医疗机构, 不被认为是保险中介。保险中介可以是组织, 也可以是个人。但我国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员工不能从事保险中介经营活动。

保险市场可以分为直接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保险中介既存在于直接保险市场, 也存在于再保险市场。一般地说在再保险市场上, 保险经纪人发挥较大的作用。保险中介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为保险人代销保单、代收保费, 代为查勘、理赔等; 为投保人提供咨询与业务招揽、风险管理与保险计划安排、财产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 为直接保险人安排分保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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