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保险中介可以树立专业品牌

2020-09-27
专业保险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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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服务集团监管新规发布[图]

保险中介集团设立定门槛中介业务占比须过半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监管新规发布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

保监会发布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管办法(试行)

昨日(10月9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中介服务集团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保险中介服务集团的成立条件有了明确规定,如注册资本最低需要达到1亿元,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同时,《办法》还对相关高管的任职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成立保险中介集团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投资人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拥有5家及以上的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且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高管任职资格符合条件等。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股东作为发起人设立保险中介集团公司,其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同时对符合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更名为保险中介集团。

国内某大型保险中介机构的张先生在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称,目前来说,注册资本1亿元的保险中介机构比较少,资本实力达到1亿元的大约也就10多家的样子。因为根据监管的要求,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也就1000万元,所以很多保险中介机构达不到这样的要求。他估计,目前市场上能满足要求的也就是泛华保险、大童保险,华康保险等数家。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办法》充分尊重市场发展的实际,顺应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趋势,对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的市场准入、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他还认为,《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吸收社会资本,壮大专业中介的资本实力,推进优化组合;有利于充分发挥其聚集效应,进一步树立专业中介机构的品牌;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保险市场的产销分离、支持营销体制改革、优化保险业的产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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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保险中介制度(三):保险中介制度发展的影响因素


 保险中介制度发展的影响因素

 ( 一) 保险制度

 不同的保险制度下, 保险中介制度的差异是较大的。造成差异的重要原因是, 保险交易过程是不同的。以我国为例, 在计划经济体制中的保险制度下, 保险交易行为具有很强的计划特征,自然不需要保险中介。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保险制度随之产生了很大的变化, 原来几近空白的保险经纪人等中介机构应运而生, 并逐步发展壮大起来。

 不同的保险制度下, 保险监管制度的不同, 对保险中介制度也具有重要的影响。目前, 世界各国政府并未专门设立保险中介管理机关, 而是由保险监理机构负责对保险中介人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险监管制度对保险中介的影响主要在于监管方式上的不同, 如: 政府过于使用行政干预手段来监督管理保险中介, 则会导致保险中介人的市场行为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另外, 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组织也是保险中介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及地区都设有保险业的行业自律组织, 并注重运用这些自律组织来实现对中介人的管理, 如英国的保险经纪人登记委员会、美国的全国人寿保险协会、日本的人寿保险协会和财产保险同业协会、香港的保险业联合会等。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是沟通政府监督当局与保险中介人的媒体, 它的存在对于维护保险中介制度的高效运转有着重要的保证作用。

 ( 二) 经济环境

 经济环境是保险中介制度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必要条件。

 经济环境包括很多因素: 首先, 国民经济的发展带动保险业的增长。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越高, 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就越大, 人们保险意识的加强, 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都会间接影响保险中介制度的发展。其次, 经济体制影响保险中介制度的发展。对比中外保险市场的经济体制, 可以看到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体系完善, 现代企业制度已建立起来, 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风险意识较高, 普遍拥有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 使得保险中介得以在宽松的环境下发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生产资料私有, 企业、家庭、个人随时都面对各种风险, 使得国民保险意识普遍较高, 这在客观上促进了保险公司的发展。同时发达的经济和健全的法律, 善于利用契约合同约束人们的行为, 使保险代理业务能健康有序的开展, 广大国民也易于接受他人提供的代理服务。总之, 经济的发展, 使得保险业务供给和需求整体发展,促进了保险专业化分工, 保险中介的功能得以发挥, 提供高效高质的保险商品和服务, 促使保险中介制度得以发展。再次, 国家对保险企业的财政税收政策也直接影响着保险中介人的市场行为。

 ( 三) 法律环境

 国民法律、风险意识及保险意识决定着保险中介人需求的类型。当一国的国民保险意识较弱时, 宜先发展保险代理人, 反之, 则宜优先发展保险经纪人。社会公众保险意识的提高, 可以为中介人创造广阔的业务空间, 为保险制度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发展和完善保险中介制度环境, 还必须增强公众的法制观念, 协调与社会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保险中介人的市场行为是依法产生的委托代理行为, 社会公众应有较强的法律意识, 正确认识并接受保险中介人服务, 同时依法保护自身的权益, 这也是保险中介制度健康发展的保证。

 ( 四) 社会文化环境

 社会文化环境对保险中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保险代理制度是随着西方保险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还与西方社会的文化传统有着密切的联系。欧美国家大多采取保险市场自由开放的政策, 设立的保险公司较多, 采用保险经纪人和独立代理人制度的保险公司也较多。个人寿险营销方式在亚洲各国开展较普遍的原因也是受其社会、经济、文化、人文、习俗等诸多方面的影响, 有着深刻的政治和历史背景, 成为亚洲寿险业发展的基本模式。我国的传统文化是以家庭为中心, 在个人、家庭和团体的关系中, 家庭直接联系着个人与团体, 诸多经济与社会活动均以家庭关系为轴心展开。社会公众或者以迷信的心态对待风险的发展, 或者潜意识存在依靠国家、靠组织、靠单位的思想, 投保意识淡薄, 保险发展受到制约, 同时也对中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发展起了消极作用。

 ( 五) 保险监管的类型

 国家对保险监管的内容不同, 决定着对保险中介需求的类型不同, 也影响着保险中介制度的发展。若国家强调偿付能力监管, 则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较多, 若强调市场行为监管, 尤其是对保险费率、险种都是由国家统一确定, 则保险经纪人选择保险公司的余地就小, 应当以发展保险代理人为主; 若市场行为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 则可以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并重, 或以保险代理人为主, 经纪人为辅。我国在对保险市场的监管上强调市场行为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 尤其是对主要险种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均由政府统一制定, 这就决定了我国只能以保险代理为主, 保险经纪人发展的空间非常受限, 但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 保险经纪人和公估人逐渐得到发展, 保险中介制度也逐步得到完善。

 ( 六) 保险公司的发展状况

 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条件下, 一国或地区保险公司的多寡,也决定着其保险中介选择的重点。在保险公司数量多、竞争激烈的国家, 往往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较大。反之, 在少数保险公司垄断市场的国家, 保险经纪人选择保险公司的余地较小,只能以保险代理人为主。截止到2005 年6 月我国目前有保险公司85 家, 其中中资保险公司44 家, 外资保险公司41 家,市场份额仍然集中在少数几家保险公司手中。因此, 目前只能以发展保险代理人为主。但随着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 保险经营主体增多, 保险业务逐步分散, 保险市场将由垄断型向垄断竞争型转变, 对于保险经纪人、公估人的需求也将会逐步增加, 保险中介主体逐步完善, 为保险中介制度的发展打下基础。

保险中介,保险中介(一):保险中介的含义


 (一) 保险中介的含义

 保险中介是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 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保险安排、财产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 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机构或个人。

 上述保险中介的含义实质上是从市场角度界定的。市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市场是指有形市场, 即商品交换的场所,买卖双方在固定的场所进行交易。如百货商场、集市贸易等属于此类市场。广义的市场包括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所谓无形市场是指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 靠广告、中间商以及其他交易形式,寻找货源或买主, 沟通买卖双方, 促进成交。某些技术市场、房地产市场及保险市场等一般都属于无形市场。在市场上, 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称为市场主体。而市场的客体是各种商品和服务。市场主体包括交易双方, 也包括中介机构。此外, 在市场主体中, 市场的卖方是供给方, 买方是需求方, 而中介机构既不是卖方, 也不是买方, 而是为买卖双方服务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 中介机构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它不仅从事传统的, 如沟通买卖双方的中介服务内容的业务, 而且承担一些原本属于交易双方的任务或功能。保险中介属于保险市场的主体, 同时是为保险( 包括再保险) 供求双方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在现代保险市场上, 保险中介的形式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除此之外, 其他一些专业领域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从事某些特定的保险中介服务, 如保险同业协会、精算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事故调查机构等。保险中介的形式或范围,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 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认识; 同一个国家、同一个时期的不同的人又有不同的解释。在这个问题上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标准。在我国, 一般认为所谓保险中介, 是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并要求从事保险中介经营活动的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 并经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提供与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无关的中介服务, 不属于保险中介。如为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或鉴定伤残程度的医疗机构, 不被认为是保险中介。保险中介可以是组织, 也可以是个人。但我国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员工不能从事保险中介经营活动。

 保险市场可以分为直接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保险中介既存在于直接保险市场, 也存在于再保险市场。一般地说在再保险市场上, 保险经纪人发挥较大的作用。保险中介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为保险人代销保单、代收保费, 代为查勘、理赔等; 为投保人提供咨询与业务招揽、风险管理与保险计划安排、财产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 为直接保险人安排分保计划等。

保险中介,保险中介的概念


一、保险中介的概念

( 一) 保险中介的含义

保险中介是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 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保险安排、财产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 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机构或个人。

上述保险中介的含义实质上是从市场角度界定的。市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市场是指有形市场, 即商品交换的场所,买卖双方在固定的场所进行交易。如百货商场、集市贸易等属于此类市场。广义的市场包括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所谓无形市场是指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 靠广告、中间商以及其他交易形式,寻找货源或买主, 沟通买卖双方, 促进成交。某些技术市场、房地产市场及保险市场等一般都属于无形市场。在市场上, 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称为市场主体。而市场的客体是各种商品和服务。市场主体包括交易双方, 也包括中介机构。此外, 在市场主体中, 市场的卖方是供给方, 买方是需求方, 而中介机构既不是卖方, 也不是买方, 而是为买卖双方服务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 中介机构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它不仅从事传统的, 如沟通买卖双方的中介服务内容的业务, 而且承担一些原本属于交易双方的任务或功能。保险中介属于保险市场的主体, 同时是为保险( 包括再保险) 供求双方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在现代保险市场上, 保险中介的形式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除此之外, 其他一些专业领域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从事某些特定的保险中介服务, 如保险同业协会、精算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事故调查机构等。保险中介的形式或范围,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 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认识; 同一个国家、同一个时期的不同的人又有不同的解释。在这个问题上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标准。在我国, 一般认为所谓保险中介, 是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并要求从事保险中介经营活动的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 并经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提供与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无关的中介服务, 不属于保险中介。如为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或鉴定伤残程度的医疗机构, 不被认为是保险中介。保险中介可以是组织, 也可以是个人。但我国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员工不能从事保险中介经营活动。

保险市场可以分为直接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保险中介既存在于直接保险市场, 也存在于再保险市场。一般地说在再保险市场上, 保险经纪人发挥较大的作用。保险中介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为保险人代销保单、代收保费, 代为查勘、理赔等; 为投保人提供咨询与业务招揽、风险管理与保险计划安排、财产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 为直接保险人安排分保计划等。

保险知识,保险中介重新过审


昨日,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在深圳举行的第二届国际公估论坛上表示,保险中介市场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行业格局、市场结构开始出现整合提升的趋势。自2002年保险中介实行市场化准入以来,我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迅速增加。

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一些大型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并购等方式扩充业务。其中,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泛华保险服务集团,已经将旗下企业从2007年的21家发展到目前的53家,并与40多家保险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而一些保险中介公司股权转让亦频频出现。在北京航意险市场名噪一时的天勤保险经纪近期被两大股东首都机场集团、苏州国信集团一起推上了北京产权交易所。海达保险经纪85%股权待转的消息也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挂了出来。

此外陈文辉强调,在保险中介行业发展过程中,部分公司违法行为是当前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混乱的源头,也是一些保险公司经营亏损的重要原因之一。近期深圳两家保险经纪公司富安达、大海同时被监管部门强行吊销牌照亦印证了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此外三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规定已于10月1日起实施,入场门槛(资本金)被抬高一大截,就连现有保险中介机构也须重新过审。

保险中介,保险中介制度(一):保险中介制度的含义


保险中介制度与保险中介市场的含义

 1. 保险中介制度

 保险中介制度是指关于保险中介行为的各种规范的总称。保险中介制度的具体组织方式有多种, 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政府直接制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管理法规, 规定各类保险中介人的行为规则; 保险中介人协会( 行业协会) 以自律组织出现, 通过组织成员共同订立的自律守则, 梳理各种关系, 规范中介人的市场行为; 以及各公司为自身的经营管理而制定的各类有关保险中介的规章制度。

 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 由于各国保险业发展历史不同, 发展环境不同, 各国保险中介制度设计也不同。即使是同一国家或地区, 在不同的发展阶段, 其保险中介制度也在改变。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保险制度下, 并不重视保险中介的作用, 除具有一些兼业代理人外, 其他保险中介形式基本属于空白。所以, 整个保险中介制度具有很大的缺陷,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保险业的有效发展。反之,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保险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 保险中介制度也随之有了较大的发展, 在保险市场上不仅出现了保险代理公司, 而且积极发展了保险经纪公司, 保险公估公司。

 2. 保险中介市场

 保险中介市场与保险中介制度的概念相近, 但两者内涵是不同的。事实上, 对于保险中介市场的含义也有不同的理解。一种含义是指保险中介供给与保险中介需求的关系。保险中介市场的供给方就是提供各种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中介组织和个人, 保险中介市场的需求方则是在保险市场上具有对保险中介服务有需求的组织和个人, 一般是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等。

 这一含义显然与保险中介制度的含义是不同的, 它强调的是保险中介的提供者能否满足保险人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中介的需求, 以及保险中介供给与需求能否平衡。另一种含义是指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的各种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的总称。这一含义虽然与保险中介制度相近, 但强调的是保险中介本身的规模与结构,并不涉及到国家对保险中介的监管以及保险中介的法规制度等内容。

保险知识,解读保险专业术语


对于保险购买人,在购买保险时,很重要的一点是读懂保险合同,只有读懂了保险合同才能够真正了解到底自己买的是什么,权益是什么,这种保险主要负哪方面的责任。但是,保险合同中所用专业术语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一般是不用的,因此,多数人都不一定了解其意义,所以要想完全读懂保险合同是比较困难的。为此,这里笔者详细把保险业常用的专业术语介绍给您。希望您能明明白白买保险。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指其身体或生命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费:简称保费,指投保人交付给保险公司的钱。

保险金: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保险公司领取的钱。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单:简称保单,指保险公司给投保人的凭证,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及内容。保单上载有参加保险的种类、时间、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单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除外责任:指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项目,如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导致的事故。

主险与附加险:主险指可以单独投保的保险险种,附加险指不能单独投保,只能附加于主险投保的保险险种,主险因失效、解约或满期等原因效力终止或中止时,附加险效力也随之终止或中止。

趸缴:是一种缴保费方式,指所有保费一次性缴清。

年缴:也是一种缴保费方式,指每年缴一次。

现金价值:是指保户在退保时可取回的现金。由于长期寿险通常采用均衡保险费,投保人缴费若干期后,将会形成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是对被保险人的一种负债。因此,在解约退保时,退保人需将这部分“负债”返还给投保人。保单的现金价值正是以责任准备金为基础计算的。因投保初期投保人缴费少,保单成本摊销大,所以前期现金价值很低。

保险期间:根据寿险合同,寿险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对约定的保险事故负保险责任,该约定的时间称为保险期间,也称保障期,各个不同的险种有不同的保险期间,如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保险期间仅为一个航程,如果是终身寿险,保险期间则指被保险人的有生之年。

缴费期:又称供款期,即在寿险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期间,按缴费方式不同可分为一次性缴费(趸缴)、年缴等不同方式。

等待期:又称观察期,或免责期,是指寿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段时期称为等待期。等待期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将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得赔偿的行为,也就是所说的逆选择。

核保:指寿险公司对保险对象的风险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接受保户的投保以及以什么条件来接受投保的过程。

保险费自动垫缴:分期缴付保险费的保单,在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的,如本保单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缴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缴到期应缴保险费时,保险公司将自动垫缴该项欠缴保险费,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这就被称为“保险费自动垫缴”。

减额缴清:在保单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缴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使保单继续有效。

保单借款:在保单有效期内,如果本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一般不得超过该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缴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70%,每次借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可转换权益:在保单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于该保单生效满两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将该保单转换为保险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而无需核保,但新保单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原保单的保险金额,且被保险人年满4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转换后的新保单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并将按原保单核保等级、转换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新保单的费率计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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