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代理,保险专业代理(五):我国保险专业代理的发展

2020-07-03
专业的保险知识

 2004 年, 保险代理公司实现保费收入54. 63 亿元, 只占全部保费收入的1. 27% 。出现这样的状况, 大致有以下原因: 首先, 保险公司的原因。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拥有规模庞大的保险代理人队伍, 自己进行营销管理、人员管理, 效率不高不说,还给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的发展制造了障碍。其次, 社会制度组织上的原因。产权体制改革滞后, 保险公司还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具备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 业务尚未完全按照市场效率的要求来进行合理配置。最后, 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在中国, 由于家庭具有高度核心凝聚力的保障功能, 过去几千年来一直是公众最大最好的保险保障, 它现在是, 将来仍旧还是。这是中国独特的文化现象。这种文化本身便排斥对保险的需求, 从而影响了保险代理的业务来源。

 此外, 由于大多数代理公司刚刚开业, 整个行业还处在起步阶段, 专业代理独立拓展业务能力差。为数不少的代理公司目前的主要业务来源于其股东,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专业代理较差的独立性。因此大家都无一例外把提高业务量作为竞争重点。由此产生了代理公司服务雷同, 缺乏特色, 这样就人为的增加了各代理公司之间的直接竞争。结果很有可能是最终走上打“ 价格战” 之路。其实, 我国的专业代理可以考虑在发展之初就努力向专业化靠拢的发展思路。产险和寿险领域都有许多条款复杂、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险种, 如海上保险, 巨灾保险、大型建筑工程保险等, 如果每个专业代理公司都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 从险种上来进行分工, 这样便有利于代理公司逐渐形成自己的特色, 从而避免彼此之间的直接竞争。专业化的发展有利于整个代理行业效率的提高, 更好的服务于保险公司和广大保户, 从而形成一个健康的保险中介行业。

 对我国保险专业代理的展望:

 (一) 专业代理将保持高速增长。随着全球经济复苏, 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强劲增长, 保险行业必然会继续保持目前的高速增长。专业代理具有政策的利好, 加之它本身符合产业发展要求, 顺应历史潮流。可以预见, 专业代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必将经历一段超高速发展的时期。从其他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可以看出, 专业代理将是未来代理的发展方向, 它必将成为我国保险代理业务中的主要力量。

 (二) 经营范围进一步得到规范。目前, 专业代理主要在财险领域活动, 主要业务来源于其股东, 寿险领域的代理主要由各保险公司组织的营销部进行, 专业代理公司在该领域中却进展缓慢。新《保险法》取消了对专业代理签约的保险公司数量的限制条款, 扩大了其经营寿险代理的选择权。原来的规定是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能同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 现在这一条款仅适用于个人代理。在保险专业代理经营范围调整后,不仅利于代理公司的发展, 也将促使专业化保险代理公司的出现。

 可以预测, 专业代理必将凭借自己的专业优势在寿险代理领域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 这一修正在保险领域有着深远意义。

 (三) 保险代理公司与保险公司将加强合作。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程度加剧, 保险代理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合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保险公司应改变传统的代理观念, 树立合作的观念, 应当看到保险代理公司对于保险公司业务发展具有的支撑作用。

 (四) 未来保险代理将突破传统的代理方式。保险代理公司不仅可主动开拓业务、开发保险需求, 同时还将为保险客户提供优质的风险管理服务。保险代理公司与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的界限逐渐模糊。北京国民保险代理公司等专业代理公司在企业补充养老与补充医疗保险的试探性运作表明, 专业代理公司的未来发展将是提供多样化的保险服务。

相关知识

寿险,专业保险中介的发展方向


编者按:专业保险中介企业在国外成熟保险市场,其商业模式和价值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同。来自美林金融的两位专家和华康保险代理首席执行官汪振武,在一次保险经代座谈会上,对经代市场的洞察和经验,以及从资本市场的角度看待经代市场,可以为经代企业的经营者提供宝贵的参考。

■行业前瞻

对话嘉宾:美林金融亚洲区金融机构部副总裁谢宝君、中国区负责人林思汉,华康保险代理首席执行官汪振武

国外成熟市场中介企业的经营模式及市场的地位怎样?

谢宝君:外国的保险市场比较先进,中介发展比较成熟,也正因为如此,做得比较好的公司,就要有产品的多元化,不但有不同产品,还要经营理念上的改变,就是销售产品时以客户为中心,以人为本,了解顾客的需要,不单是保价,还有财富管理,从他的角度去想,用金融超市的概念,方方面面地满足他的需求,只有这样的公司才能在国外生存下来,发展壮大,这是第一方面,产品多元化,以顾客为中心。第二点,也因为它非常大了,所以它跟中国的过程不一样,中国可能有很大的增长机会,但它们增长机会很小,所以它们竞争非常激烈,所以它们一定要进行产品的多元化,以顾客为中心。另一个,它壮大的方式是兼并收购其他的小公司,因为这样才能有规模效应,才能降低它们的成本。最后是,这些成功的公司都会利用资本市场,因为发展壮大需要资本,所以它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收购兼并,再改善自己的系统。在这个情况下,因为外国竞争比较大,所以它们必须在方方面面都做好,因此,一家好的公司一定要有良好的管理文化,并且有多元化的发展,像刚才汪总在分享中讲得非常好,华康未来一定是朝着三步走,以顾客为中心,多元化平台的发展,而且要考虑未来两三年的计划,要想长远一点。金融风暴以后,很多公司的股价都掉下来,但美国的保险中介公司还是表现得比其他公司要好,无论是PE,还是市盈率,种种迹象表明,中介机构如果做得好的话,是比其他行业更有潜力的。华康或其他国内的中介集团要走这步,还需要一些时间,但这是一家非常好的公司,有好的管理团队和销售队伍,将来怎样让公司更大更好,就是以顾客为中心,稳步经营,发展壮大,不要急于求成,选择好的时机上市,会有更好的表现。

林思汉:现在欧美做得好的公司都往国际化发展,我觉得一是因为它们已经到了一定规模,有走向国际化的条件;二是因为它们的市场已经成熟,增长潜力不如新兴市场,所以它们进军新兴市场来维持它们的增长,会有国际化这个现象。

你认为未来,中国是否也会出现类似欧美的大型中介集团企业吗?

林思汉:我个人认为在中期阶段可以出现这样一个公司。中国保险市场的潜力非常大,尤其是现在渗透力还比较低。拿银行业来作个比方,中国银行业在10年前,还是处于较低水平,在过去,不断地成长,不断地重组,不断剥离坏账,一直到上市,一直到现在,金融危机过后,中国银行开始走向世界,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好的例子,现在全球市值最大的银行里,有3家是中国的银行。由此可见,中国保险中介的潜力是有的。第一,市场够大;第二,监管对这个市场有很大的支持;第三,在这个市场日益成熟的情况下,客户的需求会越来越复杂,产品也会越来越复杂,好的中介公司与差的中介公司差距会越来越大,像华康,好的公司的优势会逐渐展现出来。现在是高速增长的阶段,可能好的差的公司都会跟着趋势在增长,但到了一定程度之后,好与差的差距就会变大。我觉得未来两三年还是处于增长阶段,但5年10年以后,出来一家国际化的大公司还是有可能的。

能不能预测一下未来5年中国中介市场会有什么重大变化?

汪振武:对现状及未来的思考,是我这七八年来做得最多的事情,思考、预测、规划、组织。未来的变化有很多,我觉得最主要的有两点:一是环境的变化,监管环境,消费者环境,供应商环境,媒体环境,都会变化。监管环境,会支持中介发展,代理公司数量锐减,但质量锐升。供应商环境,越来越多保险公司会放弃代理人渠道,专攻中介渠道。消费者环境,消费者收入会增长,对保障的需求会变挑剔,社会节奏越来越快,信息的透明度越来越高,对中介公司挑剔起来,会挑选有品牌的中介公司,购买有品牌的保险,像家电和房地产行业一样。二是代理公司从业人员的变化,几年前,没人相信一家中介公司可以聚集这么多专业人才,3年前,中介公司谈经营就是谈回扣,那个时候中介公司谈竞争力就是谈点数,现在代理公司的水平会因华康的努力产生集体的提升,我们倡导的经营理念、经营思路、经营人才和经营行为,会让别人感觉到,华康是一家与众不同的公司。这是我的观点。

谢宝君:寿险和非寿险,本身行业的增长非常高,这个饼越来越大,但不同的销售渠道怎么划分呢,保险代理占比肯定会上升,但只会集中在其中的几家,强者越强,弱者淘汰。我强调两点。第一,我是看整个保险,尤其是寿险的发展趋势,保险业目前在中国的渗透力是比较低的,保险业在过去是20%到30%的增长率,如果GDP在未来5年保持8%的增长水平,保费保持在20%到30%的增长水平,那渗透率可以达到香港和台湾地区及新加坡的水平。这三个市场也非常值得我们去做比较,香港、新加坡、台湾都是以华人为主的社会,所以他们的文化、语言都有非常强的中国理念,他们现在的水平代表我们未来可以发展到的水平,而且我觉得是中期的水平,在那之后还有更高的发展。所以,单从数据看,未来5年可以达到香港、新加坡、台湾的水平,这些市场目前产品非常多元化,品牌非常重要,公司的管理非常良好,刚才汪总也说了,走向综合性服务的模式。台湾最大的保险公司都是金融控股的模式,就是除了寿险之外,还有产险,银行业务,证券基金业务,是混合经营,综合服务平台的模式。我觉得未来中国保险中介也会往那个方向发展。

能不能从资本市场的角度,分享一下保险中介行业的核心内涵价值在哪里?

谢宝君:简单地说,我觉得中介最大的价值是了解客户的需求,刚才林总也说到了,客户的要求越来越高,要求的产品也是符合客户的需求,所以我觉得中介最核心的价值,是它了解客户的需求,这就体现在公司的文化、团队当中,这是我觉得保险中介最有价值的地方。因为其他的销售只是销售,银行有很多的网点,保险的团队,销售的团队,但最重要的是,谁能够把握客户最想要的东西,然后方方面面去满足它的需求,成为一个真正的理财管家,这才是保险中介核心的价值。

林思汉:中介是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桥梁,这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了解客户的需求,尤其是在需求日益复杂的趋势下,更为重要。但从另一个角度想,了解保险公司的产品也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越来越多复杂产品出现,加上客户需求的多元化,只要你能做到,完全了解所卖的产品和客户的需求,把这两个结合起来,才能体现最大的价值。举个例子,这就像说媒,你要了解男方和女方的需求,了解他们的特点,把他们结合起来,发挥桥梁的作用。从外国经验看,寿险比产险受欢迎,上市公司里,是寿险公司比产险多,而且寿险公司的市盈率比产险高,所以寿险的潜力更受市场认可。同时,我觉得公司的管理系统和业务经营模式非常重要,有好的业务经营模式,客户是完全属于公司员工的,这对公司来说,是处于最好的情况。对投资者,最关心的是,员工的利益是不是跟公司长期的利益挂钩,只要是,他们就会看好这家公司。有好的管理理念也是非常重要的,才能定团队的战略方向,才能在最适当的时间,抓住最好的机会,永远靠前,这样的公司,从投资者的角度,才是能够持续不断增长、持续提高价值的公司。

链接:

美林是世界最著名的证券零售商和投资银行之一,总部位于美国纽约。美林公司的业务涵盖投资银行的所有方面,包括债券及股票的承销、二级市场经纪及自营业务、资产管理、投融资咨询及财务顾问以及宏观经济、行业、公司的调研。自1988年起,美林连续10年成为全球最大的债券及股券承销商。美林集团在纽约交易所、伦敦交易所和其他许多股票交易市场的股票交易额均名列首位。美林集团拥有阵容强大、范围全面的调研分析队伍。在《机构投资者》杂志每年的“全美最佳研究小组”评选中,美林集团连续多年获得全球最强研究实力这一最高荣誉奖。2009年1月1日,美林与美国银行合并,共同组建全世界资产总量最大的银行。

如何推进专业健康险的发展?


专业健康险,在几年前对大多数人还是个陌生的词汇。如今,随着一系列鼓励性政策先后出台,商业专业健康险开始进入更多人的视线,也让业内人士看到了保险产业发展的新增长点。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虽然目前市场销售的专业健康险产品达到上千种,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但当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还处于初级阶段,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仍然巨大。那么,如何进一步推荐专业健康险的发展呢?专家给出了以下建议:

首先,建议国家进一步明晰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之间的关系和界限,真正利用市场机制,实现“保基本”与“多层次”共赢,为商业保险提供应有的发展空间和公平的竞争环境。

第二,在资金运用方面,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的表述,建议尽快出台政府支持措施。

第三,建议将商业健康保险纳入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规划之内,通过试验区先行先试的优惠政策释放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发展潜力。此外,建议政府出台对短期团体费用补偿型健康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险种减免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第四,建议政府研究完善使用社保账户余额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使得社保账户资金在医疗保障的范围内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此外,研究完善居民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保费支出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政策。

第五,建议在保险行业与社保及医疗机构信息对接和共享方面,政府能有相应的政策支持。

专业健康险——相关链接专业健康险公司的尴尬转身

近日有消息称,5年前获批筹建的正华健康险公司已正式获得保监会的批准,改制为寿险公司。最后一张健康险牌照转制寿险,既透视出专业健康险公司的模式艰难,也显示了监管部门对于市场自发选择的理性认同。

健康险的“专业化”经营模式似乎早已成为广泛共识。专业经营模式的公司理论上可以集中公司的资源,形成专业优势和核心竞争力,降低公司单位产品的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效应。比如,从2005年开始陆续成立的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开发模式、健康管理服务理念以及利用医疗服务资源或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合作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形成了一定的专业优势。但必须指出的是,如果专业化优势不够明显,则并不一定能迅速地获得规模经济效应,即便是专业经营模式的公司也不例外。如2006年国内健康险的保费收入中,4家健康险公司的贡献占比仅为2.7%,2007年的占比不到10%,2008年最高为24%。而为了谋求生存,其保费收入中也暗含相当比例的理财型保险业务“水分”。可见,即便考虑到发展阶段等因素,专业健康险公司也并没有获得明显的规模经济效应。

另外,专业经营模式的保险公司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专业化优势,还取决于外部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制约是一个共性问题,对于综合性经营的公司和专业经营的公司都存在影响,但由于专业经营模式公司的业务领域单一,受到的影响和冲击可能更大。比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滞后、医疗保障制度尚未定型、税收支持政策尚不完善等政策环境问题直接制约了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发展。

健康险规模占比仅一成 专业化发展困难重重

2002年以来,健康险每年增速保持在20%以上,今年一季度的增长速度在25%左右,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健康险消费需求很大。但这与专业人士的预期还有很大差距,因为我们的市场与发达国家相比差异很大,几家专业公司也都感觉经营难度比较大。拿北京来说,北京是全国最大的健康险市场,保费收入80亿,占全国10%左右,有74家保险公司。2009年,北京保监局做了一系列调研,发现商业健康险在北京的经营也比较难,具体表现为:公司缺乏必要的数据积累,行业没有统一的经营标准,行业缺乏合作和自律,健康险经营还很不专业。病例数据滞后、医疗信息难以获取等已成为商业健康险公司发展的掣肘,尽管包括北京在内的部分地区正在积极搭建行业信息化平台,但数据累积繁琐而缓慢,仍处于初级阶段。

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人概述(三):代理的作用


代理的作用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 保险代理活动已成为我国保险业良性运行和全面发展的重要基础。保险代理制度为完善保险市场, 沟通保险供求, 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 保险代理有利于提高保险供给能力, 促进保险业务发展发展保险代理能够弥补保险企业营业网点少、展业人员不足的缺点, 通过“ 多渠道、广代理” 的方式, 扩大保险承保范围,满足社会保险需求, 从而促进保险业务更快发展。

 (二) 保险代理有利于培育、完善保险市场

 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应具备买方、卖方、中间人三个要素。

 保险代理作为保险中介的重要形式, 是沟通保险双方关系的桥梁, 是保险市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三) 保险代理有利于发挥行业和个人优势, 改善保险服务保险代理往往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 如熟悉某些客户的行业技术, 在某个特定的范围内具有良好的业务背景, 在当地公众心目中有一定威望和影响等, 因而能够利用代理机构的行业特点和人员优势, 有针对性地推动保险业务向纵深发展, 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四) 保险代理有利于沟通信息, 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水平保险企业可以利用保险代理人接触面广、信息来源快等优点, 从各个方位、角度、深度去反馈市场的信息, 形成一个四通八达的保险信息网络。这一网络对于保险人进行市场分析、业务决策及加强业务的规范化管理等均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五) 保险代理有利于保险企业节约经营成本

保险人要在短时间内迅速解决自身营业机构、人员的合理配置是不现实的, 在经济上也不合算。发展保险代理人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难题, 通常保险代理人的费用支付水平大大低于保险公司职员的费用水平。换言之, 保险企业可通过较低的费用支出, 获得同等或更多的保险业务, 这对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代理人,保险代理人的分类


根据我国《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其中,专业保险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在保险代理人中,只有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兼业保险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用设备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主要有行业兼业代理、企业兼业代理和金融机构兼业代理、群众团体兼业代理等形式。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个人代理人展业方式灵活,为众多寿险公司广泛采用。

根据我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持有国家保险监管机关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公司,获得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活动。国家对上述三类不同的保险代理人都分别规定了其各自应具备的条件。

保险代理人因类型不同业务范围也有所不同。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等,兼业保险代理的人业务范围是: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只能代理家庭财产保险和个人所有的百经营用运输工具运输工具保险及手续三者责任保险等。人寿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能代理个人人身保险,个人人寿保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个人健康保险等业务。

1、专业代理人

即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专业代理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最低实收货币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在公司的资本中,个人资本总和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每一个人资本不得超过个人资本总和的50%;

(2)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3)有至少30名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懂事长和总经理;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2、兼业代理人

即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兼业代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所在单位法人授权书;

(2)有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3)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兼业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代理销售保险单和代理收取保险费。

3、个人代理人

即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凡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者,均可申请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并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登记报当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代理销售保险单和地理收取保险费,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另外,个人代理人不得同时为两家(含两家)以上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转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人时,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农业保险助农兴 专业性发展空间大


农民的粮食供给问题一直是农业发展的首要问题,它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农业保险在抗灾减灾、灾后恢复再生产、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以及保障农民收入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刚刚公布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已明确,要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农业保险立法、鼓励发展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等,这些,都将为农业保险营造出一个更好的发展氛围。

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推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行对转移农业风险、减轻政府负担、引导农民积极参保等方面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但是,由于农业保险本身属于政策性保险,其在展业、承保、查勘理赔等方面的复杂性,加之农业保险又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还存在着一些的问题。

(一)农民风险意识淡薄,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是农业保险推广的主要问题。农业生产长期“靠天吃饭”,农民大部分没有风险防范意识,农民普遍对农业保险理解不透、认识不足,宁愿抱存侥幸心理,祈望老天给一个好收成,甚至还有人错误地认为农业保险是向农民变相收费。

(二)农业保险的高费用、高费率与农民的低收入是农业保险推广的瓶颈。农业生产风险损失率高,加之农户与农作物种植的分散性,当前保险公司一般只设置到县城,很难深入乡村开展保险业务,这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勘赔定损难、理赔标准低是农业保险推广的技术障碍。由于没有技术性较强的专业仲裁机构,灾害损失难以确定,赔偿容易出现理赔纠纷。如邵阳城步县今年的水稻在快要收割时暴发了稻瘟病,上报受灾面积达万亩以上,在这极短的时间内如果仅靠保险公司人员是很难做到的。目前的理赔标准较低,如对水稻的全赔金额为每亩240元,其仅包括种子、农药化肥等基本生产资料的价值。

(四)法律法规的缺失是农业保险推广的政策软肋。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予以扶持,地方也没有管理条例,农业保险的业务开展所依靠的是上级有关部门的红头文件,诸多问题形成了法律真空。

推广与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对策

为切实解决当前农业保险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一是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作用,加强农业政策性保险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尤其要注意面向养殖大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宣传,使这项工作家喻户晓;二是各级农业保险公司印发宣传资料,分发至乡村和农户,及时宣传农业保险的政策、意义。三是相关部门组织人员深入乡村开展农业保险知识讲座,具体讲解农业保险的有关知识,引导农民自愿参保投保。

第二,切实解决勘赔定损,适当提高理赔标准。勘赔定损是一项技术性很强、涉及保险公司与投保农民双方利益的工作。在目前还没有专业的勘赔组织机构前,特别是面对一些受灾程度深,时间要求紧,涉及面广的水稻相关病虫灾时,必须加强领导,确保理赔工作快速、科学、全面推行。可以由保险公司牵头,联合当地的农技、畜牧、财政、农保办、乡镇干部等机构人员及受灾乡村负责人实行联合勘赔定损。目前赔付标准与当地的实际比较显然是偏低的,应该予以适当提高。

第三,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着力解决农业保险高费用、高费率问题。农业保险的社会公益性决定了其更需要政策的扶持与推动,国家财政应加大对农业保险补贴力度。一方面,各级财政应对工作成本高、保费收缴难的农险业务给予必要的经营费用补贴,另一方面切实提高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特别是对种植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同时鼓励老百姓积极购买农业保险,把市场化的风险分担机制建立起来,借以推动整个农业保险工作的全面开展。

第四,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通过立法,对农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范围、经营原则、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界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参与主体、收益主体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加以明确。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而不是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或政府红头文件去推广。

专家指出:专业农险大有可为

“我建议,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对农业大省的保费补贴力度,加大省级财政对农业大市、县的补贴力度。在补贴办法上,应由各省结合当地农业、农村经济特色,自主确定补贴品种。建立健全再保险补贴机制,减免农村保险业务应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和经营所得税等,降低农险业务经办机构的经营成本。”国元农业保险董事长张子良说。

在农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方面,他认为应采取“严进严出”的方式。由于农业保险涉及千家万户,点多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以及农业风险的周期性、规律性和已经呈现的极端性特征,要使这项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必须要求经办机构有健全的县、乡、村基层服务网络,有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丰富的“三农”工作经验。同时,还要有持续经营的意愿和能力,使其取得的效益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

他还建议,应当鼓励农险公司在发展农村保险事业中发挥更大作用。“为充分发挥好专业农险公司的人才、技术、基层网络和服务‘三农’的经验等优势,应从政策层面明确专业农险公司在农村保险发展中的主渠道地位和作用,支持该类公司跨区域经营,提高抗风险能力,推动农业保险纵深发展。”

张子良告诉记者,下一步,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将积极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围绕农业产业链延伸,大力加强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围绕“农字”做文章,不断拓宽产品开发思路,探索政保、银保合作、公司+农户等业务发展模式,积极拓展农业基础设施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民健康保险、“新农合”经办服务等,不断扩大“三农”保险覆盖面。

新疆:应及早出台农业保险条例

据了解,近年来,自治区把争取农业中央投资、加大本级财政投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断提升农业投入水平。同时,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重点,通过强化政府主导、优化环境、创新模式、完善机制、规范经营等系统措施,加快农业保险发展步伐。

在增强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方面,这位负责人提出建议:一是支持新疆生态环境建设。建议中央支持新疆建设一批事关发展全局的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重大项目建设,有序开发资源,保护绿洲生态环境,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和服务业,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二是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建议中央充分考虑新疆财政实际,提高各项涉农项目中央财政承担额度,降低新疆各级财政配套比例。三是支持新疆发展农村商业银行,在新疆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精选经营状况良好的分支机构组建天山农村商业银行并支持其上市经营,以解决农村信用社规模小、实力弱、服务能力不强的问题。同时,制定出台有关政策,引导支持各类股份制银行在偏远地县设置分支机构。四是加大对新疆政策性保险的支持力度。加大对新疆农业保险补贴支持力度,改进既有的农业保险补贴联动机制,提高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支持新疆区域农业保险业务。加快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及早出台农业保险条例和农业保险风险准备金积累与管理办法。提升新疆农业保险保障服务能力与水平,将新疆特色林果业、设施农业、羊产业等保险一并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范畴。

内蒙古:下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15.05亿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日前下拨15.05亿元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对保障我区农业生产、农户收入、稳定粮食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

据了解,我区圆满完成2012年种植业保险签单工作,全区农作物签单承保面积7999.5万亩,同比增长7.88%。农作物承保面积占应参保播种面积的89%,占全区农作物总播面积的73.91%。种植业保险涉及全区12个盟市93个旗县市区,656个乡镇苏木办事处,9937个村,参保农户达到246万户。另外,全区养殖业保险签单工作正在进行中。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一)


 [ 相关规定] 《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2001 年11 月16日保监会令〔2001〕4 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防范保险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以下简称《保险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保监会”) 批准设立的, 根据保险人的委托, 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专门设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 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

 第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时,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因授权不明,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负连带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不履行代理职责或履行代理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保险代理活动,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 由保险代理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机构有代理权的, 该保险代理活动有效, 由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 立

 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第八条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并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 二)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

 ( 三) 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 万元的实收货币;

( 四)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名称和住所;

( 五) 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 六) 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1 /2;

( 七)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保险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目录

保险代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有什么优势?


 保险代理公司不是专门推销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可以把所有保险公司产品放在这里,让客户挑选,以专业的建议服务客户,这是其他任何一家保险公司不可能做到的,没有一家保险公司会推荐其他公司的产品,而保险代理公司则是根据客户的需要,推荐最适合他们的产品,以专业的服务打造品牌。那么它有什么优势呢?为您解答!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保险代理公司服务特色:

 * 专家服务,保险律师

 * 受客之托,代为理赔

 * 量体裁衣,超市向导

 * 高效规范,法律保障

 对于广大投保人的优势:

 保险代理专业服务的特色在于如何正确的协助客户分析、判断所面临的风险,通过合理而适当的财务安排,以较少的保险费支出,为个人、家庭及企业换取全面的保险保障。当发生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时,及时获得经济上的补偿,从而达到恢复企业生产经营和安定人民生活的目的。

 保险代理公司不是专门推销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可以把所有保险公司的产品放在这里,让客户挑选,以专业的建议服务客户,汇集了包括产险、寿险在内的各家保险公司的优势产品,使客户可以很方便地在更广泛的范围内选购保险产品。

 对于广大的业务员队伍的优势:

 1.代理区域扩大为全省或直辖市;使业务人员的活动空间更为广阔;

 2.一经加入保险代理公司,只要在省会城市营业的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都可以销售,包括寿险、产险、团险、个险;

 3.可以做到多家保险公司优势产品的黄金给合,这是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无法做到的

 4.公司可为业务人员交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统筹,解除了业务人员的后顾之忧。

 “保险超市”有什么优势?>>>>

 中国保险代理公司前20排名一览表>>>>

 

兼业代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寿险业务前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同时要获得法人授权。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代理银行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代理银行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商业银行必须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不得代理业务。

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银行代理寿险业务销售人员,包括银行柜员、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和银行客户经理等的培训。代理银行的保险销售人员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各保险公司、代理银行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原则上要由总公司与总行签订;省级分公司与省级分行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必须分别取得保险公司总公司和代理银行总行的授权;省级以下的保险公司、银行分支机构不得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妥善管理和使用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代理关系终止后,应当在30日内将剩余的单证及材料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委托代理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登记簿,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银行保险业务,加强内部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保险公司应按照兼业代理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相互代理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业务应根据法人机构的相互代理协议及其对分支机构的委托授权文件,以分公司为单位到保监局申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包括保险营销服务部)都应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符合《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保险营销服务部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可以向其发放《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相互代理的业务范围由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保险公司自行决定。

在保险公司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的前提下,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不设级别对等的限制,产、寿公司的营销服务部可以与对方的支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相互代理。

不得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上增列有关内容取代《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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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业代理,保险兼业代理有什么特点?


保险兼业代理是指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从其业务种类看,财产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和人身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分别具有以下特点:

(1)财产保险兼业代理

财产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以汽车保险为主,而汽车保险业务的兼业代理机构则以车商为主。

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个人、单位的汽车拥有量迅速增加,从而促进汽车保险的需求增加。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强制保险,也促使汽车保险成为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的主导险种。小编整理。另外,经营汽车保险的兼业代理机构的数量比较多,业务办理程序相对简便,方便了顾客投保。目前,汽车保险兼业代理的保费收入已占财产保险兼业代理保费收入的50%以上。

(2)人身保险兼业代理

人身险兼业代理机构主要集中在银行、邮政机构,其业务以专门针对这些机构的特点所设计的分红型寿险产品为主。

目前,银行、邮政代理业务已成为当前寿险公司保费的重要来源。由于各保险公司和银行、邮政部门对代理业务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寿险公司之间对该渠道的竞争以及各兼业代理机构之间的竞争也日渐加剧。

2000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对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管理、保险兼业代理执业管理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小编整理。根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人需经过中国保监会核准后,才能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中国保监会对经核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颁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保险公司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此外,《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还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营业场所、展业禁止行为、兼业代理合同、代收保费的专户管理、手续费结算、业务台账和业务档案、定期接受培训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保险知识,解读保险专业术语


对于保险购买人,在购买保险时,很重要的一点是读懂保险合同,只有读懂了保险合同才能够真正了解到底自己买的是什么,权益是什么,这种保险主要负哪方面的责任。但是,保险合同中所用专业术语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一般是不用的,因此,多数人都不一定了解其意义,所以要想完全读懂保险合同是比较困难的。为此,这里笔者详细把保险业常用的专业术语介绍给您。希望您能明明白白买保险。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指其身体或生命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费:简称保费,指投保人交付给保险公司的钱。

保险金: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保险公司领取的钱。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单:简称保单,指保险公司给投保人的凭证,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及内容。保单上载有参加保险的种类、时间、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单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除外责任:指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项目,如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导致的事故。

主险与附加险:主险指可以单独投保的保险险种,附加险指不能单独投保,只能附加于主险投保的保险险种,主险因失效、解约或满期等原因效力终止或中止时,附加险效力也随之终止或中止。

趸缴:是一种缴保费方式,指所有保费一次性缴清。

年缴:也是一种缴保费方式,指每年缴一次。

现金价值:是指保户在退保时可取回的现金。由于长期寿险通常采用均衡保险费,投保人缴费若干期后,将会形成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是对被保险人的一种负债。因此,在解约退保时,退保人需将这部分“负债”返还给投保人。保单的现金价值正是以责任准备金为基础计算的。因投保初期投保人缴费少,保单成本摊销大,所以前期现金价值很低。

保险期间:根据寿险合同,寿险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对约定的保险事故负保险责任,该约定的时间称为保险期间,也称保障期,各个不同的险种有不同的保险期间,如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保险期间仅为一个航程,如果是终身寿险,保险期间则指被保险人的有生之年。

缴费期:又称供款期,即在寿险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期间,按缴费方式不同可分为一次性缴费(趸缴)、年缴等不同方式。

等待期:又称观察期,或免责期,是指寿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段时期称为等待期。等待期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将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得赔偿的行为,也就是所说的逆选择。

核保:指寿险公司对保险对象的风险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接受保户的投保以及以什么条件来接受投保的过程。

保险费自动垫缴:分期缴付保险费的保单,在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的,如本保单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缴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缴到期应缴保险费时,保险公司将自动垫缴该项欠缴保险费,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这就被称为“保险费自动垫缴”。

减额缴清:在保单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缴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使保单继续有效。

保单借款:在保单有效期内,如果本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一般不得超过该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缴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70%,每次借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可转换权益:在保单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于该保单生效满两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将该保单转换为保险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而无需核保,但新保单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原保单的保险金额,且被保险人年满4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转换后的新保单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并将按原保单核保等级、转换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新保单的费率计算保险费。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89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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