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除投资连结型、万能型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外,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提供保单现金价值表。
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被保险公司、各健康保险公司应当在保单上附设无色荧光或条形码等防伪标志或防伪代码。
交付给投保人的保单册中应当载明发票(收据)的真实式样。
在保险单据的显著位置应当注明查询方式和客服电话。
各公司应将防伪措施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备案,同时由所属省级分公司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和保监局报备。
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显著位置标明投保人申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保险的条
款” , 各商业银行在代理销售人身保险产品时, 应当让投保人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全文和产品说明书,并让投保人在申明上签名确认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自建电脑网络或者购买网络服务实现航空意外保险业务的电脑联网、实时出单。中国保监会鼓励航空意外保险产品的多样性和电脑联网方式的多样性,禁止保险公司以不正当手段阻扰其他保险公司跟网络服务供应商及保险代理人之间的正常商业合作形成技术垄断或者市场垄断。
返回目录:人身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指引手册目录
沪一包装厂向保险公司投了财产保险,约定理赔范围包含“雪崩”。不料该厂厂房等物在今年春节前夕,因遭受雪灾损失惨重。包装厂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2万元。日前,黄浦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包装厂的诉讼请求,对保险公司自愿补偿包装厂2.5万元损失予以认可。
去年3月30日,包装厂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险保险单》,双笔约定的承保责任范围包含“雪崩”。不料今年春节前夕,上海遭遇特大雪灾,投保的厂房、机器设备等受到损坏。包装厂认为,合同中的“雪崩”就是指“雪灾”。如果按照雪崩只能在山区发生来理解的话,其投保的厂房、机器设备等都在上海,而上海并无山体,“雪崩”根本不可能发生,这个条款就不应该列入保险合同。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雪崩”是地质名词,特指山坡积雪向下滑动而引起的大量的雪体崩塌,而雪灾仅指积雪引起的灾害,所以“雪崩”不等于“雪灾”,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也已经向包装厂释明,尽管上海地处平原,不可能发生雪崩事件,但该保险条款是针对全国的,不可能按地区制订,因此包装厂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但公司仍愿意补偿厂方20%的损失计2.5万元。对此,包装厂认为,保险条款是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释明“雪崩”的涵义,因此当条款的涵义解释发生歧义时,应作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法院认为,包装厂以上海不可能发生雪崩为由,将“雪崩”的解释扩大为“雪灾”,无法令人信服。保险公司提供合同文本,虽有不同地区通用的格式需要,但在上海并无“雪崩”可能的情况下,将“雪崩”纳入保险条款,既欠缺合理性又容易引起纷争,因此法院对保险公司自愿补偿包装厂2.5万元损失予以认可。
相关推荐 更多 +
最新更新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