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始终在发展的快车道上行驶,保险业总资产快速增长的同时,保险合同纠纷亦随之增多。保险合同纠纷的产生主要源于条款制定不合理、代理人疏于履行告知义务、投保人缺乏告知诚信等。对此,建议从以下几点防范纠纷:
一、货比三家,独立选择。
很多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过多地依赖保险代理人推荐。其实买保险与买其它商品一样,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需要的才是合适的。从多种渠道了解所需的保险产品,可以起到很好地参考作用。最后,消费者还是要切实考虑自己家庭的经济情况、年龄结构、风险偏好等因素,自己做出独立的购买决定。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保险代理人提供的保险方案只能作为参考依据,每个家庭和个人的保障需求各不相同。如何通过购买保险,合理分配养老、健康、投资只有消费者自己最了解。
二、实话实说,切莫隐瞒。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公司出险之后具备的主要原因,占全部拒保原因的80%。“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建立的重要原则,市民投保时一个不经意的“隐瞒”,可能就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一定要在投保单上填写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若消费者仅做口头告知,而没有在健康告知栏中填写,保险公司可以以“隐瞒”病情为由拒赔。
三、研读条款,掌握术语。
保险条款术语拖沓晦涩。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保单时,时常发生夸大保单的保障性和分红性,刻意回避免责条款的情况。由于消费者保险专业知识还比较匮乏,因此对保险条款中的某些专用术语往往会“想当然”地去理解。
保险合同签订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尽快研读保险条款,掌握保险专业术语的真实含义。如现金价值、初始费用与所缴保费的关系,免除责任可能发生的种种情况,结算利率、分红收益等投资方式。
四、尊重合同,诚信投保。
保险不能代签名,是保险常识。有的保险代理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流程不严谨,明知被保险人不在场或不知情,而让投保人代签名;有的消费者因投资型保险产品业绩不佳,便以自己的保单是代签名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新《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一般会依据《保险法》向被保险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而保险公司则以人身不是保险合同的标的物进行抗辩,认为案件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即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司法实践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含人身,法院是否支持保险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笔者认为对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以行使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应当涵盖被告住所地和被保险人住所地,具体理由包括如下:
《民事诉讼法》规定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和保险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的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标的”相比“标的物”来讲是抽象概念,抽象的“标的”概念涵盖了人的寿命和人身,因此比较具体的“标的物”概念更应该涵盖了人身,所以从立法本意看,保险合同标的物应当包括人身,被保险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具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民诉法把保险标的物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术语来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其权利主体是具有物质化特点的人身。《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个规定本意在于阐述什么是人身保险,而不是把人身保险的管辖权从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排除掉。进一步讲,以实体法中保险概念的内容来否定程序中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是把“标的”和“物”人为地分开的行为。
鉴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的争议不可避免地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从而使得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审理始终处于管辖权不确定状态中。为了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该纷争,完善管辖权制度,为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打下坚实基础,笔者建议在现有管辖权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制度,出台一部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的司法解释。具体建议如下:“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或者被保险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约定由投保人、受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另有约定的除外。”
购买保险,签署保单,保险正式生效,当意外发生时投保人凭借保单进行保险理赔。可是如果保单遗失该怎么办呢?
案例:小李去年初保了当地的一份车险,6月份时小李家遭遇盗窃,小毛贼竟顺手牵羊地将车险保单也偷走了。当时小李就找到了办理车险的业务员,对方也表示可以帮忙补办一份。可倒霉的事接二连三地碰到,去年7月小李的车就出了车祸,因保单还没拿到,小李就将这次车祸产生的一万多元医疗发票等都一并送到业务员处,让他办理理赔。后来,业务员也一直没有联系小李,小李因工作繁忙,也没太在意,总觉得反正保险公司又跑不了,那些钱总归是自己的。今年6月份小李的车又出事故了,等他拿着一堆发票去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告知车已脱保一个多月了。虽然保险公司可以理赔去年7月份的那次车祸,但今年却只能由小李自己买单了。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客户保单遗失后的补办其实非常简单,只需要本人带上身份证,驾照和行驶证的复印件去该公司的营业大厅办理就可以了。这位朱先生之所以出现保单没有续保的情况,与业务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有一定的关系。工作人员还特别提醒,客户其实是跟保险公司签下的协议,所以出现事故时请直接与保险公司联系。这主要是因为保险业务员的跳槽非常频繁,所以不管是车险还是其他险种,当出现保单遗失或要理赔时,千万别只认业务员,其实保险公司的善后理赔工作是很到位的。
保险专家提示,如果保单遗失,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补救。
1.及时咨询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热线以及保险代理人
保险公司的资料库中一定有客户的保险合同的存档,也必然会有电子版本的保险合同,而大多数保险公司都认为答应版本的保险合同和电子版本的保险合同是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的,故而很多情况下都可以无需客户提供保险合同,这一点在诸多从客户角度考虑,以客为尊的公司中可以得到体现。
2.查看其他家人是否有该保险合同的复印件
因为也有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的影印件和原件是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的。所以建议被保险人在拿到保险合同原件的同时,进行相应的复印存档,并且作不同地点的存放,以备不时之需。当然有些保险公司是不认可某些复印影印件的,需要分别对待。
3.提出保险合同遗失后的补发申请
补发申请既可以全权委托相应代理人,也可以亲自到保险公司客服部门(或者柜台)办理相关的申请手续。需要填写对应的表格,出示并提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护照,身份证,军官证,驾驶证等等),细节就不在此熬述,相应的代理人擅长处理此类文件和手续。当然,由于此步骤会增加一些保险公司和代理人的工作量,所以可能需要支付相关的工本费和服务费。一般收取的费用不会很高(比如10元左右)。
这样经过上述三个步骤的操作,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保险事故符合当初双方的约定,保险公司一定会做出理赔的。
下岗职工社保问题一直是下岗职工的一块“心病”,必经社保关系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在看病就医时的补助,更不是一星半点,那么下岗职工社保如何处理呢 ?政府有哪些优惠待遇吗?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是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实行的就业援助政策,即对就业援助对象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援助对象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
对于下岗职工的社保待遇问题,各城市也出台了不同政策。
呼和浩特市出台政策让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社保救助
据了解,为了帮助扶持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接续社会保险,我市把符合条件的呼和浩特地区原国有集体企业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全部纳入社会保险缴费救助范围。即:具有呼和浩特市非农业户籍;曾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过正式招工手续;现已与原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已参加呼和浩特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请社会保险缴费救助时,年龄达到“4555”且本人处于灵活就业状态或失业状态,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凡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救助期限从批准享受救助时间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止。救助标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档缴费基数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额的5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档缴费基数年度缴纳8%费率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保险费额的50%给予缴费救助。
张家界市累计为5186名下岗职工续保
为进一步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保障参保对象的合法权益,张家界市采取多种措施全力做好养老保险续保工作。不断加强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开办政策法规培训班、在经办机构服务窗口摆放宣传资料等方式,确保参保对象及时了解政策,及时续保。该市积极落实下岗再就业各项扶助政策,规定凡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即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具体享受补贴标准为: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4050”以上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补贴12%,个人缴纳8%;“4050”以下人员,补贴8%,个人缴纳12%。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直接到全市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同缴同补”手续即可。9月底,该市已累计为500余名下岗失业人员落实社保补贴2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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