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公司,中国加入 WTO 后保险业的承诺

2020-04-16
保险业未来的规划

中国加入 WTO 后保险业的承诺内容

1. 企业设立形式

中国加入 WTO 时, 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股比例可以达到 51% ; 中国加入 WTO 后两年内, 允许外国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 即没有企业设立形式限制。

加入 WTO 时, 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合资公司, 外资股比例不超过 50% , 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

合资企业投资方可以自由订立合资条款, 只要它们在减让表所作承诺范围内。

加入 WTO 时, 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股比例可以达到 50% ; 中国加入WTO 后三年内, 外资股比例不超过 51% ; 加入 WTO 后五年内, 允许设立全资外资子公司。

随着地域限制的逐步取消, 经批准, 允许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内设分支机构不再适用首次设立的资格条件。

2. 地域限制M.bx010.cOM

加入时, 允许外国寿险公司、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提供服务; 中国加入后两年内, 允许外国寿险公司、非寿险公司在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提供服务; 中国加入后三年内, 取消地域限制。

3. 业务范围

加入时, 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保险。加入时, 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服务、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 中国加入后两年内, 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中国和外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服务。

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 (非团体) 寿险服务;中国加入后三年内, 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 年金保险服务。

加入时, 允许外国 (再) 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 且没有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证的数量限制。

4. 营业许可

加入时, 营业许可证的发放不设数量限制。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资格条件为: 第一, 投资者应为在 WTO 成员国超过 30 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 第二, 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两年; 第三, 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 50 亿美元。

5. 关于大型商业险

大型商业险的定义, 是指对大型工商企业的保险。其标准为: 中国入世时企业年保费超过 80 万元人民币, 而且投资额超过 2 亿元; 入世后一年, 企业年保费超过 60 万元, 而且投资额超过 1.8 亿元; 入世后两年, 企业年保费超过 40 万元, 而且投资额超过 1.5 亿元。

6. 关于法定保险的范围

中国承诺, 中外直接保险公司目前向中国再保险公司进行 20% 分保的比例, 在中国加入 WTO 时不变, 加入后一年降至 15% , 加入后两年降至 10% ,加入后三年降至 5% , 加入后四年取消比例法定保险。但是, 外资保险公司不允许经营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公共运输车辆和商业用车司机与承运人责任险等法定保险业务。

7. 关于保险“统括保单”经纪业务

将实行国民待遇。但是, 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地域范围也应按照外资保险公司地域限制的过渡期逐步放开, 即加入时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范围内办理业务; 加入后两年, 增加开放十个城市; 加入后三年无地域限制。

关于保险经纪公司申请资格, 除上述 30 年经营历史和连续两年代表处要求外, 对其资产规模要求: 加入时, 超过五亿美元; 加入后一年内, 超过四亿美元; 加入后两年内, 超过三亿美元; 加入后四年内, 超过两亿美元。

根据有关双边协议的保险营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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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世界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世界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一些权威研究资料表明,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竞争的白热化和联系的网络化的出现,未来若干年内,世界保险业的发展将呈现以下趋势:

(1)外国保险公司在本国保险市场上的作用将增强。这表明, 在开放的保险市场中,各国保险业的竞争将比以前更为加剧;但另一方面,它也给各国保险业相互学习带来了很好的机会。

(2)政府在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中作为竞争者的作用将下降。 这从另一方面表明,私人保险、商业保险的作用将进一步增强。

(3)为了提高竞争力,保险公司必须注重内涵式发展,也就是说,在其承保能力允许的范围内,注重业务的质量,保持保费规模的稳定增长,以便维持公司的稳定经营。保险监管机构在审批公司能否新增分支机构时,不能只将保费收入作为唯一的因素,而应当同时考虑续保率、净资产比例等指标。

注重保险业的国际化经营

中国的保险业从现在开始就不得不注重保险业的国际化经营,这样一种国际化经营至少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保险制度。

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基础、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等不同,保险制度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并保持自己的特性,这是显而易见的。然而,作为一种基本的制度形式,各国的保险制度也会表现出它们共性的方面。这些共性一方面是人类社会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保险制度时所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同时也是各国之间能够进行合作,特别是分保活动的前提。我国在发展民族保险业的时候,固然需要根据自己的国情来建立保险制度,但同时也应当遵循国际惯例。这些国际惯例体现在许多方面,如果从产品开发和合同制度等方面来说,目前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可保风险的条件。可保风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经济上的可行性;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有大量的、相似的保险标的;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损失是可以被确定和计量的;特大灾难一般不会发生。②保险合同的特性。保险合同应当具有以下特性:最大诚信,机会性,补偿性,条件性,附和性与个人性。并且在合同的语言方面要做到简洁、清晰、不易产生歧义。③人身保险合同中保护保单所有人的主要条款:完整契约条款,不可争条款,年龄或性别误告条款,宽限期条款,所有权条款,复效条款,不丧失价值的任选条款,受益人条款,保单贷款条款,自动垫交保费条款,保险金给付的任选条款等。④保护保险公司的主要条款:自杀条款、迟延条款、危险因素限制条款等。⑤保险产品的定价制度和准备金制度。在上述诸方面,我国保险公司的运作还存在许多缺陷,许多寿险公司的主要条款中甚至没有不可争条款、所有权条款这样一些非常重要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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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中国保险业是做狼还是做羊:保险业如何 “与狼共舞”(六)


①对我国传统计划保险体制的挑战

我国目前的保险体制起源于政府、国有保险公司、国有企业“三位一体"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为迎接入世的挑战,我们应该及早研究在剥离国有保险公司不良资产的前提下,争取国有保险公司或更多的保险公司早日上市,明晰产权、转换机制、增加经营的透明度。

②对我国保险业经营管理制度的挑战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保险业所面临的冲击点主要集中在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上。国外保险业已经完成了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并越来越向“全能型"、“多功能"保险公司的方向发展。西方主要国家保险的制度创新为保险公司开拓了更大的市场空间和服务领域,这一经营管理制度的挑战是对我国现行保险制度根本挑战。

③对我国保险业经营非市场化的挑战

市场化将构成我国保险市场深化改革的核心内容,当前,要求增强市场机制的内外部环境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我国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必然,二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保险市场所面临的挑战。

④对国内保险市场过度保护的挑战

世界贸易组织的市场准入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规定,对我国现行的保险市场准入原则中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多种限制提出挑战,原有对我国保险业的保护性措施将导致市场规则的冲突。显然,为迎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我们应对挑战的政策选择应该是减少过度的保护性措施,积极推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对国内保险公司实行长期较高的市场保护,这一政策会使受保护的国内保险公司丧失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技术创新的动力。

⑤对传统保险产品的挑战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大都以财产、责任、人身等传统保险业务为主,而国外保险公司在产品创新方面可谓日新月异,尤其是人寿保险公司的大部分业务已从传统由储蓄型、保障型产品转为投资连结型、分红类人寿保险产品,创新业务成为新的盈利来源,与之相适应的是,储蓄保障型的产品需求下降,而利用金融衍生产品开发的投资连结型的产品需求上升,市场份额比重也在增加。

由于我国国民保险公司还是外资保险公司不论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不论是内地公司还是沿海公司,谁拥有知名网站,谁有能力提供多功能的保险产品,谁就有稳定的客户群,谁的市场份额就大,网络经济的发展将缩小人们的距离感,改变我们做业务的思维方法,并可能从根本上改变整个保险业市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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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公司,亚洲保险市场概况(二):日本保险业(二)


 二、日本保险业

 日本的保险业是从海上保险和工厂火灾保险发展起来 的。长期以来, 日本保险业分成损害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1996 年4 月 1 日起实施的 《 新保险业法 》将保险业务范围规定为三大类:即生命保险、 损害保险、 意外伤害疾病与护理保险, 其中第三类意外伤害疾病与护理保险称第三领域保险。寿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为生命保险, 意外伤害、 疾病与护理保险; 非寿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为损害保险和意外伤害疾病与护理保险。这表明日本以保险法律形式允许从事寿险或非寿险业务的总公司都可以彼此兼营有关意外伤害、 疾病及护理方面的保险业务, 具体实施是以采用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实行兼营。这一规定打破了日本历史上长期坚持分业经营的方针。截止到 1996 年 8 月 27 日, 日本有关部门已批准 6 家寿险公司, 4 家非寿险公司建立子公司兼营业务, 1997年 1 月起, 正式经营第三领域保险。据日本损害保险协会 20 世纪 90 年代末统计, 日本现有非寿险公司 64 家, 其****理财网营非寿险国内公司 33 家,外国公司 31 家, 寿险公司 54 家, 其中 41 家为国内公司,13 家为外国公司。

 日本保险从业人员有 120 多万, 其中大部分人经营寿险, 损害保险主要通过广设代理店承揽业务, 非寿险代理人总数达 62 万名,保单的 90% 由代理人销售。31 家外资非寿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仅为 3 .8% 左右, 其中英国 10 家, 美国 8 家, 法国 3 家,瑞士和瑞典各 2 家, 其余为澳大利亚、 韩国、 意大利、 挪威等国的保险公司。

 日本保险公司数量虽然只有 100 多家, 但实力都十分雄厚。在 1995 年世界最 大 50 家保 险公司排 行榜上, 日本 有 9 家, 占18% , 而且排名前 10 位的有 5 家, 分别列第一、 第二、 第三、 第五和第九名。日本生命保险公司( NIPPON LIFE) , 当时的净资产达 3 547 亿美元,日本全劳联(ZENKYOREN)净资产达 2 568 亿美元, 日本第一生命(DAI-ICHI MUTUAL LIFE)净资产 2 515亿美元, 均雄居世界榜首。被列入世界 20 大再保险公司排行榜的也有 3 家, 为 Tokyo Marine、 Toa Fire & Marine 和 YasudaFire & Marine Ltd .。经过重新购并组合日本保险公司在 1999年仍有 13 家跻身世界 500 强。2002 年, 日本生命、 全劳联、 第一生命、 住友生命、 明治生命、 朝日生命、 三井生命、 安田生命、 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位世界最大 50 强之列。

 由此可见日本保险业实力仍很强大。然而面临当今世界信息化、 社会化和老龄化的新形势, 日本保险界还需继续向新的深度和广度进军, 不断进行管理体制、 营销方式、 险种开发、 技术创新等多方面的改革, 并不断为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更为全面的服务。20 世纪 90 年代, 日本保险公司破产兼并事件频频, 日产生命保险、 东郎生命、 第百生命、 大正生命、 千代田生命、 协荣生命、 东京生命、 大成火灾海上保险公司都进行重组整顿。可以相信, 日本的保险业会重新振作起来。

保险知识,“穷人的保险”是中国保险业的巨大商机


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在太原召开的“小额保险国际研讨会”上透露,中国保险的普惠性迈出重要步伐,包括农民在内的中低收入人群,可以较为便利地获得低廉而实惠的保险服务。

在国际金融危机之下,中国为中低收入人群打造的“穷人保险”逆市而上,令参会的国际金融业、保险业专家刮目相看。

中国保监会财险监管部副主任董波说,目前中国开展的新型农业险种共计160多种,种类齐全,覆盖了种植业、养殖业、农机具和农房等方面。农房保险、农村劳动力意外伤害险、气象指数保险、农村信用保险规模正在迅速扩大,农业保险从2006年的8.8亿元(人民币,下同)上升到2007年的53.3亿元,到2008年已经达到110亿元。

“中国以农民为代表的低收入群体在很多风险面前抵御能力十分脆弱,如果有保险的保障则能在天灾人祸面前尽快恢复过来,否则会重返贫困甚至陷入更坏的境地。”世界银行高级金融服务专家克雷格?索伯恩说。

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副总裁王和介绍,2006年开始的浙江农房保险制度,如今已发展到1002.87万户农户参保,参保率达98.61%,累计已有16727户受灾农户获得了6123.51万元赔付。

2008年中国农村小额人寿保险起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率先在山西、四川、湖北等9个省份启动小额保险试点工作,今年5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18个省份。

中国人寿先后推出12款适应农村市场需求的小额保险产品,基本覆盖了农民各方面的保险要求,每年的保费主要在17至26元,大致能买到2万元左右的保障。“农民看得懂,买得起,划得来,理赔快。”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万峰说。

“一年来的试点,让我们认识到,小额保险是一项'多赢’事业,既满足农民愿望和需求、符合政府要求,也是商业保险机构持续追求的事业。”万峰充满信心地说。

在国际上,商业保险公司普遍认为小额人身保险低保费、低保额的特征决定了业务规模不大、单位成本高导致无利可图,因此在对待小额保险上态度普遍较为保守。

但在中国小额人寿保险初步获得成功。试点开展10个月来,中国人寿已累计承保603万人,收取保费1.38亿元。万峰说:“一年的实践证明小额保险不会带来亏损。”

万峰表示,农民非常朴实,在风险告知方面大多能做到如实告知,降低了公司的风险。同时,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居住在同一范围内,核保调查很容易。

“推动保险服务覆盖低收入群体不仅是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更是保险业避开激烈竞争,开发低收入市场的战略性发展机遇。”陈文辉说,“服务低收入群体可谓'赠人玫瑰,手有余香’。”

他认为,中国的农村小额保险还做到了多赢。“对农民来说确实在遇到天灾人祸时得到了基本的保障;对政府而言依靠小额保险初步建立了农村保障体系,对维持社会安定、建设和谐社会发挥效应;对公司来说小额保险虽小,但是影响大。保费虽然不多,但是使公司真正走进农村的千家万户,公司的品牌、声誉真正在广大农村市场树立起来,促进了公司其他业务的发展。”

由中国保监会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共同主办的“小额保险国际研讨会”14日至15日在山西省会太原市举行。共有来自中国保监会系统官员、11家中国保险公司高管,来自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世界银行和世界粮食组织、亚洲开发银行和德国、印度、南非、巴西、菲律宾、瑞士等国的官员和专家代表参会。

保险业,保险业应做哪些调整:我国保险业的资源战略重组调整(二)


(3)功能型产业政策的形成

保险产业政策对一国保险业的发展、 产业结构合理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以及保险业功能的发挥及对保险制度安排的优化产生很大的影响, 尤其对我国这样一个正处在建立和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且保险市场不尽完善及保险的功能受到抑制的国家。

产业政策的模式大体可以分为追赶型、 差别型和功能型三种,产业政策模式的定位, 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该国的经济体制,体现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从根本上讲, 以 “三个有利于” 为标准, 实事求是, 尊重保险业的发展规律和 WTO 的压力会导致国家效用的转化, 市场经济中各投资主体、 供给主体和服务主体及需求主体的效用的变化及其博弈效果, 这些是导致产业政策必然发生转变的根本原因。WTO 的国民待遇使靠歧视性政策把其它资源转移到保险业尤其是国有保险公司是不现实的。产业政策必然从单纯的追赶和差别化模式向更注意发挥比较优势、 强化市场功能和提供信息的方向转变。加入 WTO 后。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只能在 WTO 容许的限度内再以功能化的产业政策为主基调的前提下谨慎地使用, 完全依靠差别化的产业政策是不现实的, 因为差别化产业政策在开放经济条件下所表现出的 “重商主义"与世界经济一体化和 WTO 的要求格格不入。差别化产业政策的理论基础之一的规模经济理论, 一方面在保险业中没有明确的数据予以支持, 另一方面规模经济的问题似应交由市场主体并辅之以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去解决。至于追赶产业政策, 则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代替市场, 欲速反不达。而功能型产业政策的根本特征即是提供相对稳定的信息导向, 建立市场秩序,规范交易制度, 提高效率,调控市场等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功能, 以提高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2. 国家效用目标

(1)金融安全。①保险业本身不乱, 偿付能力好; ②国家实力不强和国有资本的有限性导致国家不可能对保险业面面俱到, 因此国家对保险业的控制(防止外资的控制)、 国家对保险业的担保压力逐步减轻,税收的掌握将成为主要考虑内容。

(2)保险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的增强及保险产业的高级化。保险力度和广度加深、 保险布局优化是重点,而前提是保险业危机的化解、 创新和发展。目前保险业太小,每年保费 1200 多亿元,还不及国有大银行的不良资产, 保险行业导航目录

保险业,亚洲保险市场概况(五):中国台湾地区保险业(二)


 二、中国台湾地区保险业

 台湾保险业在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的同时, 其岛内的业务也发展很快。据《 Sigma 》资料统计, 1991 年, 台湾保险费收入较 1990年实际增长 9 .6% , 达 82 .54 亿美元, 位居世界第 18 位, 亚洲第 3位, 人均保费 402 .6 美元, 保险深度达 4 .5% , 属中等发达水平。

 而至 2002 年, 台湾的保险费收入超过了二百亿美元, 达 286 .50亿美元, 列世界第 14 位, 人均保费也跃至 1 279 .2 美元, 保险深度达10 .16%。其中尤其是寿险业成绩更为显著,1992 年, 寿险投保率已达 41 .89%。据 1993 年 12 月统计, 已登记的寿险推销员达144 354人, 其中包括经纪人、 代理人, 这支队伍相对于全岛 2 000多万人口比例为 1∶239。短短十年,台湾保险费增加了 200 亿美元, 人均保费增加了 870 多美元, 保险深度提升尤为明显, 可见其发展势头强劲。数据显示台湾保险业发展迅猛, 已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台湾当局为了实现其成为亚太地区金融中心的目标, 近年更注重对保险业进行调整和改革, 以提高保险业从业人员的素质。

 在资金运用方面, 为提高台湾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 特聘请日本东南亚生命保险振兴中心理财专家协助台湾寿险界更有效地运用庞大的寿险资金。据统计, 到 1993 年底, 台湾可动用的寿险非寿险资金达 8 460 亿新台币。为了取得更好的效益, 台湾对现行《 保险法 》 进行修改, 降低不动产的投资比例, 提高证券投资比例,同时加强对国际金融动向的研究, 选择最佳投资方案。台湾保险业不仅对保险资金运用进行了改革, 而且还对保险经营方式作了调整, 如在听取了多方意见后, 将 “强制汽车责任险” 由民营改为公营方式, 以改变原民营保险业者制订的费率高、 保费留成数偏多来谋取厚利的弊端。现在, 汽车责任险的保费收入已较实际支出高出 20% ,可望采用精算方法制定合理费率, 回馈社会大众, 并提拨过去保费节余的 20 多亿元用于提高保险金额。此外, 台湾保险业保单审核程序进一步简化, 新保单的设立由许可制过渡到了准则制。

 1996 年 5 月 1 日起,《 火险新保单 》实施, 该条款用语更简明易懂, 规范合理, 改变了以往保单更强调保险人的权利和被保险人义务的倾向。《火险新保单》 将投保对象分成 “住家” 与“商业” 两种, 使投保性质更贴切适用, 新条款按国际惯例定义术语更详尽, 更易于理解,同时还提供计算公式, 使理算明朗化。新条款的承保范围也有所扩大, 将任何爆炸、 航空器坠落、 车辆碰撞等危险事故纳入其中, 火场清理费用及临时住宿费用也规定为每天最高 3 000 台币,最多 60 天的赔偿限额, 与此相应的费率也作了调整, 其中商业火灾险费率平均提高 26 .8% , 而住宅火灾险费率下降 20 .3%。总之, 经过改革和开放, 台湾保险市场的运作更规范, 更趋于国际化。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35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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