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保险,婚姻保险要叫卖至少要比法律保障更有力

2020-04-16
保险婚姻规划

【编者按】婚姻保险遇冷其实是预料中的事,原因很简单,因为它不实惠,既保不了婚姻,也不能给受益人带来很好的经济收益。

近年来我国多个城市的离婚人数创下历史新高,而近一两年婚姻险开始在国内出现,恰逢当时赶上一系列名人离婚或“小三”风波,因此婚姻险也被网友们戏称为“防小三险”。从当下诸多的婚姻保险产品看,其实质都不是保障婚姻,不过是用保障婚姻做包装,其内核都是人身险或分红险。

近年来我国多个城市的离婚人数创下历史新高,而近一两年婚姻险开始在国内出现,恰逢当时赶上一系列名人离婚或“小三”风波,因此婚姻险也被网友们戏称为“防小三险”。此后很快,一系列以保障婚姻、保障爱情的保险产品集中问世,并引发了媒体广泛关注。然而,成都商报记者在咨询数家保险公司后发现,“火爆爆”的宣传之后,婚姻险的实际销售和理赔情况却依然敌不过“冷清清”的现实。

婚姻保险遇冷其实是预料中的事,原因很简单,因为它不实惠,既保不了婚姻,也不能给受益人带来很好的经济收益。

从单纯的商业角度,婚姻保险的确有一定新意。它迎合了当下离婚率持续走高、男女双方对婚姻家庭的安全感下降、以及人们极为重利的社会现实。但在逻辑上,为婚姻买保险根本讲不通。首先,保险主要针对意外的客观伤害,险种上主要是人身险和财产险。对人身险而言,又主要为寿险和人身损害险。换句话说,这些保险都针对物质性损失,赔也都是物质性赔偿。婚姻保险从本意上讲应该是用金钱来保障情感。如果金钱能够确保感情,那么结果一定是金钱对感情的异化。所以,用金钱来确保以情感为维系的婚姻不合常识。当然,金钱可以确保一个婚姻物质比较充实,甚至可以维系一个没有情感的婚姻,但对真实情感,它没有保障力。

其次,从当下诸多的婚姻保险产品看,其实质都不是保障婚姻,不过是用保障婚姻做包装,其内核都是人身险或分红险。一方为另一方买人身险或分红险,一旦婚姻破裂,权益归另一方。从实质上讲,这样的保险毫无新意,不过是老东西换个包装而已。这种老的保险的吸引力在于提供意外保障和较高的收益。婚姻险以保障婚姻为噱头,显然其收益率不会特别高,从务实的角度看,当然就缺乏吸引力。而且,夫妻一方要给另一方这种保障完全可以通过直接给对方买人身险,或者以合同约定一些财产给对方。整一个所谓的婚姻保险,多少都有些自欺欺人的味道。

总之,保险公司如果真想在婚姻保障上获取商机,还需再下点功夫,至少内核要有些新东西,要更加名实相符一些。事实上,在法律层面,婚姻的保障已比较完善了。像有过错的一方,比如有第三者的,法律规定财产分割时要少拿,这其实就是一种保障。婚姻保险要叫卖至少要比这一法律保障更有力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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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保险公司却开始大张旗鼓地卖起了所谓婚姻保险。难道是我们的婚姻开始遭遇普遍危机?如果我们真的需要婚姻保险,也不该是为了离婚做准备。以爱的名义,买一份保单,为你所爱的人以及所守护的家庭多做一些准备,所谓婚姻保险,理当如此。

曾经有保险公司的朋友跟我讲过这样一个案例,她的公司里有个业绩非常出色的“师奶杀手”,佣金收入在全公司名列前茅。而他成功的秘诀是混迹富太太的交际圈,游说这些富太太为自己购买高额保险。因为一旦离婚,进入法律程序分割财产时,保单是不用拿来分割的。这也算是富太太们未雨绸缪的一个打算:若夫妻能恩爱到老,保险金自然是两人共有的财产;一旦劳燕分飞,至少这笔钱可以归自己所有。

这样的保险营销技巧,原本是不拿来堂而皇之宣传的。如今,保险公司却开始大张旗鼓地卖起了所谓婚姻保险。难道是我们的婚姻开始遭遇普遍危机?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婚约原本是人们对爱情的一种美好承诺。而当这一纸婚约变得愈加单薄时,人们开始不断地为它增加筹码。有了钻戒,还要有房子;有了房子,还要有保单。但现实未必能如人所愿。加之愈厚,得之愈少。我们用上了重重物质枷锁,未必锁得住那一纸婚约,更何论最初要守护的那份纯真的爱情。

在我刚毕业从事记者这份职业时,就被分配去采访保险领域的新闻。一位保险业的前辈这样跟我说,年轻人要买的第一份保险是意外险,这不是为你自己买的,而是为你的父母买。父母千辛万苦把你培养成才,万一你还没有开始回报父母就遭遇了不幸,情感的悲伤你无能为力,但至少可以为父母准备一些经济补偿。意外险的保费十分低廉,也不会对刚工作的年轻人造成经济负担。

他说,人生的第二张保单,可以等到结婚以后再去考虑。因为保险是为一个家庭构筑的风险屏障,是一种长期的家庭规划。只有成家以后,你才能明确你的保险需求。比如,夫妻双方谁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就该为谁买更多的保险。购买保险体现的是一个人在家庭中所负担的责任。未婚时,你为你的父母负责;结婚后,你为你的另一半以及双方父母负责;有了孩子以后,你可能需要再次补充保单,因为你肩上承担的责任又多了一份。

如果说爱情与婚姻有什么区别,我的理解是,婚姻是融入了责任的爱情。如果婚姻需要什么保险,那也是为了更好地尽到这份责任。

胡适曾经为保险下过这样一个定义:“保险的意义,只是今日做明日的准备,生时做死时的准备。”如果我们真的需要婚姻保险,也不该是为了离婚做准备。以爱的名义,买一份保单,为你所爱的人以及所守护的家庭多做一些准备,所谓婚姻保险,理当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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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今的西方社会,婚姻家庭关系极不稳定,结婚和离婚发生的频率甚高,一个人在生活中结婚、离婚多次是不足为奇的。因此,从市场层面而言,转嫁婚姻风险的需求在世界各国和地区都存在。

英国:爱情保险公司

爱情保险公司规定:凡是已婚夫妇,均可购买爱情保险。在英国,每对夫妇只须每月交5英镑的保险金,即可享受爱情保险。大约有20%的新婚夫妻都会投保这种爱情险,其中还有60%左右的投保夫妻把这种爱情险作为家庭理财的重要选择。

具体保险内容:自保险之日起,夫妇和睦相处达25年者,可以领到5000英镑的保险金;夫妇中若有一个在保险期间病故或其他原因死亡,未亡人也可以领到1000英镑的抚恤金;如果参加保险的夫妇不和,经由公司调解无效而离婚者,被遗弃一方可获3000英镑的保险金。

美国:分产合约

美国的婚姻保险更像是一份分产保证合约,即保证离婚时可以分得保单上列明比例的家产。保单上按夫妻实际共有财产,列明财产分配及赡养费情况。倘若双方真要离婚,就履行分产合约,若因为保险责任内的事故不能履约,则由保险公司赔偿,无须诉讼。并且可以在保险中约定,因婚外情而导致婚姻破裂的一方,在财产分配方面会有所惩罚,那些喜新弃旧者因此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瑞典:结婚25年获赠予

参加保险的已婚男女按年缴纳一定数额的投保金,到结婚25周年的纪念日时,保险公司将一次性地赠予投保夫妇一笔可观的保险金。期间夫妻双方如有一人故世,另一方亦可领到一定数额的抚恤保险金。

俄罗斯:法定强制保险

俄罗斯(前苏联)政府于1976年颁布了结婚保险条例,规定了凡符合投保人条件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等,均应为其2~15岁的儿子投保结婚保险,保障被保险人在达到法定婚龄后在结婚时可领取结婚保险金,这是一项法定强制保险。

韩国:婚前、婚后均有保险

爱情保险在韩国约有20年的历史。由婚介和婚庆公司与保险公司共同开发出售的保单,分为婚前和婚后爱情保险。婚前爱情保险以恋爱者是否最终成婚为给付条件,若双方最终成婚,保险公司将给付一定额度的保险金,否则不给付保险金。婚后爱情保险以婚姻存续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婚姻存续到一定年限,保险公司在重要的结婚纪念日支付保险金,婚姻中断即止。

日本:浪漫时髦的初恋与新婚保险

十多年前,五位已退休的日本保险职员突发灵感,在东京注册了一家闻所未闻的“初恋保险公司”,专门经营初恋保险。他们以其丰富的从业经验、灵敏的触角和良好的业务联网,积极帮助那些难忘旧情的男女投保人,寻找其昔日钟爱的初恋情人,以重温罗曼蒂克旧梦。多年来,这家保险公司果然像他们预料的那样,门庭若市、生意非常好。

日本富士火灾保险公司经过市场调查论证后,则推出了一种很受欢迎的新婚保险。规定青年男女自领取结婚证明时起,就可投保该保险。只要按月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就会承担其出生的双胞胎或者弱智儿童的高额养育费。若新生婴儿正常或久婚不育者,保险期满时也可以得到合同规定的保险金,以示祝贺或补偿。此外,不甘人后的三井住友海上保险公司则在1999年开发了“婚宴保险”,承担因疾病、交通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婚宴取消或延迟,所致定金损失提供补偿。其保险费由承办婚宴的酒店交纳,赔偿金则由新郎和新娘领取。而酒店在婚礼举办前就要收取30%-50%的定金,以防其推迟或取消。

婚姻带来的家财纠纷


我们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财产,但是关于财产纠纷的案例也层出不穷。作为自己财产的直接受益人,我们对财产进行规划,但是如何进行规划呢?我们需要为自己加入一份财产险!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减免财产纠纷带来的麻烦。我们要正确对待财产不能为了一己之私做出违法的事情。身边发生了越来越多的财产案例让我们慢慢探究,这样才可以在以后的生活中如鱼得水。

对于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人们总是把眼光投在财产分割,却很少关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事实上,夫妻债务往往才是法官断案的难点。

小陈与小君都为70后。2009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登记结婚,5月举行婚礼,6月新郎新娘至欧洲旅行。10天后回国,双方感情出现裂痕,新娘小君离开婚居房住回娘家。7月小君打起离婚官司,9月法院判决离婚。所幸婚后未生育子女,只是新郎心气难平。今年3月,小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未了告上公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小君返还原告垫付的夫妻共同债务7万元。

原告小陈诉称,原、被告登记后为筹办婚事及至欧洲旅游、购物,共刷卡消费了近14万元。由于从登记结婚至信用卡还款仅三个月,期间原告的收人只有1万元,刷卡消费的欠款大部分是用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及原告父母的资助偿还的,这些欠款应属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欧洲旅游中购买的化妆品及“欧米茄”女表都是为被告个人所用,要求被告承担一半债务并不为过。

被告小君辩称,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没有约定,所有财产均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告偿还了刷卡消费的欠款,应理解为用双方的婚后共同财产归还了上述透支费用,债务已归于消灭。且离婚诉讼时两块“欧米茄”男、女手表已分割,原告再行主张是重复计算。

今年39岁的珍珍去年离婚了,今年1月,她又打起了财产官司,可刚刚下达的法院判决令她心里很不爽,直后悔自己当初耳朵太软,处事太草率。

原来,19岁那年,珍珍结识了帅哥大新,很快坠入爱河,奉子成婚。随着儿子的长大,珍珍发现丈夫对自己日渐冷淡,明察暗访,得知丈夫已有外遇。去年4月,在经过近10年的磕磕碰碰后,这对冤家夫妻终于走进了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约定,儿子与爸爸共同生活,夫妻共同财产归儿子所有。大新同意给珍珍5万元,另有一辆汽车归珍珍所有,还同意离婚后珍珍户口暂时不迁,待房产动迁后按法律规定分配相关利益。

被告大新辩称,原告主张的有关房产,产权证明明白白,不存在被告隐瞒的事实;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汽车和5万元已于离婚当日交付原告;所谓的动迁款被告并未取得;原告主张的6家服装店与被告无关,被告只是个打工的。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双方事先协商好的,在民政局由被告执笔、工作人员指导下形成的,该协议合情合理,不存在欺诈、胁迫的事实。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在长期共同的家庭生活中,对彼此所从事的工作及其经济收入,应该是了解的。现原告称对被告长期以来所从事的经营和经济收入全然不知,不符合社会常理。从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的内容看,双方的约定是理性的,原告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要求撤销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缺乏法律依据。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莉和阿兴是一对山东来沪做生意的小夫妻。2004年春节刚过,阿兴的妹妹阿英看中了上海近郊一套两室一厅的二手房,房屋转让价款总计394000元,阿英首付了109000元,余款由阿英作为借款人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产权备注中共有人为哥哥阿兴。此后,阿英对房屋进行装修,大度地让哥嫂带着自己的孩子入住使用。

3年后,哥嫂的婚姻亮起了红灯。2009年5月,阿英将房产再次转让,得房款905000元。阿兴与小莉则于2010年4月上法院离婚。今年6月,小莉以房屋转让款包含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前夫和小姑告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前夫和小姑吐出卖房款226250元。

被告阿兴辩称,当时考虑到今后在上海立足发展及孩子就学等因素,念在手足之情,妹妹同意产权登记时将我的名字空挂上去。本人当时声明今后无意、也不会主张房屋产权。购房首付款、还贷、装修费用均是妹妹一人出资。贷款期间,原、被告夫妻俩入不敷出,根本没有能力还贷。原告现在提出要分割房款是恶意起诉。

法院认为,被告及第三人称双方曾口头约定该房屋为第三人个人财产,因被告及第三人未对其主张提供证据,法院对这种辩解不予采信。该房屋购买于原、被告婚后,属于被告的份额应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举证,诉称首付款包含了母亲部分出资的赠予主张成立,但未举证被告出资首付还贷。为此,法院根据实际出资、还贷情况,判决第三人应给付原告房屋转让款42500元。

所以必须依据有关法律原则和精神,结合具体的现实实际,正确、合理地解决和处理婚约财产纠纷,完善婚约财产纠纷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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