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带来的家财纠纷

2021-04-01
保险婚姻规划

我们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财产,但是关于财产纠纷的案例也层出不穷。作为自己财产的直接受益人,我们对财产进行规划,但是如何进行规划呢?我们需要为自己加入一份财产险!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减免财产纠纷带来的麻烦。我们要正确对待财产不能为了一己之私做出违法的事情。身边发生了越来越多的财产案例让我们慢慢探究,这样才可以在以后的生活中如鱼得水。

对于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人们总是把眼光投在财产分割,却很少关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事实上,夫妻债务往往才是法官断案的难点。

小陈与小君都为70后。2009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登记结婚,5月举行婚礼,6月新郎新娘至欧洲旅行。10天后回国,双方感情出现裂痕,新娘小君离开婚居房住回娘家。7月小君打起离婚官司,9月法院判决离婚。所幸婚后未生育子女,只是新郎心气难平。今年3月,小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未了告上公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小君返还原告垫付的夫妻共同债务7万元。

原告小陈诉称,原、被告登记后为筹办婚事及至欧洲旅游、购物,共刷卡消费了近14万元。由于从登记结婚至信用卡还款仅三个月,期间原告的收人只有1万元,刷卡消费的欠款大部分是用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及原告父母的资助偿还的,这些欠款应属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欧洲旅游中购买的化妆品及“欧米茄”女表都是为被告个人所用,要求被告承担一半债务并不为过。

被告小君辩称,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没有约定,所有财产均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告偿还了刷卡消费的欠款,应理解为用双方的婚后共同财产归还了上述透支费用,债务已归于消灭。且离婚诉讼时两块“欧米茄”男、女手表已分割,原告再行主张是重复计算。m.BX010.com

今年39岁的珍珍去年离婚了,今年1月,她又打起了财产官司,可刚刚下达的法院判决令她心里很不爽,直后悔自己当初耳朵太软,处事太草率。

原来,19岁那年,珍珍结识了帅哥大新,很快坠入爱河,奉子成婚。随着儿子的长大,珍珍发现丈夫对自己日渐冷淡,明察暗访,得知丈夫已有外遇。去年4月,在经过近10年的磕磕碰碰后,这对冤家夫妻终于走进了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约定,儿子与爸爸共同生活,夫妻共同财产归儿子所有。大新同意给珍珍5万元,另有一辆汽车归珍珍所有,还同意离婚后珍珍户口暂时不迁,待房产动迁后按法律规定分配相关利益。

被告大新辩称,原告主张的有关房产,产权证明明白白,不存在被告隐瞒的事实;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汽车和5万元已于离婚当日交付原告;所谓的动迁款被告并未取得;原告主张的6家服装店与被告无关,被告只是个打工的。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双方事先协商好的,在民政局由被告执笔、工作人员指导下形成的,该协议合情合理,不存在欺诈、胁迫的事实。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在长期共同的家庭生活中,对彼此所从事的工作及其经济收入,应该是了解的。现原告称对被告长期以来所从事的经营和经济收入全然不知,不符合社会常理。从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的内容看,双方的约定是理性的,原告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要求撤销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缺乏法律依据。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莉和阿兴是一对山东来沪做生意的小夫妻。2004年春节刚过,阿兴的妹妹阿英看中了上海近郊一套两室一厅的二手房,房屋转让价款总计394000元,阿英首付了109000元,余款由阿英作为借款人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产权备注中共有人为哥哥阿兴。此后,阿英对房屋进行装修,大度地让哥嫂带着自己的孩子入住使用。

3年后,哥嫂的婚姻亮起了红灯。2009年5月,阿英将房产再次转让,得房款905000元。阿兴与小莉则于2010年4月上法院离婚。今年6月,小莉以房屋转让款包含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前夫和小姑告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前夫和小姑吐出卖房款226250元。

被告阿兴辩称,当时考虑到今后在上海立足发展及孩子就学等因素,念在手足之情,妹妹同意产权登记时将我的名字空挂上去。本人当时声明今后无意、也不会主张房屋产权。购房首付款、还贷、装修费用均是妹妹一人出资。贷款期间,原、被告夫妻俩入不敷出,根本没有能力还贷。原告现在提出要分割房款是恶意起诉。

法院认为,被告及第三人称双方曾口头约定该房屋为第三人个人财产,因被告及第三人未对其主张提供证据,法院对这种辩解不予采信。该房屋购买于原、被告婚后,属于被告的份额应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举证,诉称首付款包含了母亲部分出资的赠予主张成立,但未举证被告出资首付还贷。为此,法院根据实际出资、还贷情况,判决第三人应给付原告房屋转让款42500元。

所以必须依据有关法律原则和精神,结合具体的现实实际,正确、合理地解决和处理婚约财产纠纷,完善婚约财产纠纷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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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不断 专家教你避免纠纷困扰


随着保险在中国市场的发展,随之而来的负面消息就是无法避免的保险纠纷了。近年来,保险纠纷案件层出不穷,专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多一份谨慎,避免保险纠纷带来的困扰。

案例:保险代理讨要佣金

早在1997年,小张便进入我市某保险公司,成为一名保险代理人。可最终,他与保险公司间的缘份,却以一场官司而告终。

小张称,工作期间,他的个人业绩一直遥遥领先,可2002年12月起,公司便以未完

成新单业务为由,擅自扣除他续收佣金直至2004年4月离职止。他认为,续收佣金制度是公司对业务员既有业绩的肯定和续收服务的回报,尽管他没有完成新单业务,但始终坚持为客户进行续收服务,理应取得续收佣金,否则应由公司履行续收义务。公司擅自扣除续收佣金,违背了“权责一致”的法律原则,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返还被扣佣金及利息共计1.6万余元。

但保险公司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对小张实行的不是固定佣金制度,我公司可对佣金考核作出规定并进行修改和补充,小张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也缺乏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证据。

小张和保险公司均拿出了双方当时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法院据此认为,该代理合同书的内容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由于小张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佣金明细表反映的佣金计算予以认可,只是对佣金扣款的行为持有异议,因此,法院认为,根据双方代理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有权确定具体的代理手续费,并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有权对代理人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而代理人应遵守保险公司制定的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努力维持现有业务,应达到公司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扣款行为并不违反公司文件的规定。不过,法院也认为,对于2002年12月,保险公司按兼职业务人员扣除小张10%%佣金的行为,因合同中并未约定小张的兼职身份,保险公司也未对此进行举证,故该扣款行为无理由,当月所扣的70元佣金应予返还。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小张返还被扣佣金70元,并支付利息共计85元,驳回小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状:新问题层出不穷

据天宁法院统计,近年来,类似的涉保案件逐年上升,2003年为31件,2004年上升为81件,2005年为334年,今年1至6月便达298件,累计标的达4200余万元。涉保案件的种类也越来越广,有一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人寿保险、保证保险、保险的代位权、追偿权等;而涉及的保险公司也有数十家,基本覆盖了所有保险公司。

更值得关注的是,涉保案件中,新类型纠纷、新问题层出不穷,如旅游保险中意外伤亡的认定与赔付,如盗抢险等原物已灭失,其实际损失如何认定,以及保险代理的雇金计算等。

2004年1月,王某从他人手中购得一辆尼桑蓝鸟轿车,作价8万元。开了一年多,2005年4月,该车便遭盗窃。幸好,2005年1月,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盗抢险,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20.3万元。等王某前去理赔时,双方产生分歧,王某认为,保险公司应以20.3万元为基础,扣除相应的费用赔付15万余元;而保险公司却认为,只能按车价8万元为基础,扣除相应费用赔付6万余元。双方协商未果,遂对簿公堂,求法官来断是非。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为车辆所投的是盗抢险,属财产损失保险。按照保险赔偿的基本原则,财产损失保险严格适用填补损失的原则。本案中,20.3万元是指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投保人遭受的损失负责,最高不超过20.3万元,而非王某在出险时的实际损失为20.3万元。王某的实际损失究竟该如何计算?法院认为,应以王某的购车价确定,即8万元。法院遂据此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王某保险赔款6万余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保纠纷近年来缘何不断上升?保险纠纷的起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1、个别业务员讲解保险险种不实、夸张、模糊说明,以及营销队伍专业素质欠缺所造成的。相应的对策,让业务员拿出条款详细地解说保险责任、责任免险、客户相应的权利,不能夸张、如实讲解。如万能险,万能险保费构成包括三部分:初始费用的扣除、保障成本的扣除、理财帐户价值的形成。理财帐户的收益是在理财帐户价值的基础上,按照月保险公司官网公布的收益率计入理财帐户价值,短期看保障,长期看理财收益。投保理财型的保险,要有长期理财的观念,不能一投入,就有多少多少收益,如果一投入就有很高的收益,那就投股票或是基金,有收益也有风险。不象保险,有保障,还有收益。在保险合同中明显写明未来的收益。

住院费用医疗险报销的医疗费用以国家药典目录为准,其余的部分,保险公司不予报销。如果报销自费药,也是以治疗为目的药费,如保健品、营养品不属于药品,也不会报销。客户一定要明白药品的范围。报销比例保险条款有明确规定,超过比例的部分,保险公司不给予报销。

2、客户对保险缺乏了解,不清楚专业概念,或过分注重利益有一定关系

如果要投保商业保险,特别是理财型的保险,它的收益要和银行存款的收益相比较,肯定不如高收益品种那样来钱快。因为保险是保障和理财相结合的。

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社保医疗也是只有在发生疾病时,才会给予报销,政策有详细的规定。商业保险是以保险条款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超过保险条款的权利或义务不被保险公司支持。

3、其次,金融保险法律法规不完善,立法严重滞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改制形式多样,而一些法律、法规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客观上导致一些案件的产生。如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已经两年多,国务院配套的强制险条例刚刚才出台施行,客观上造成了法院对相关法律规定理解和执行上的混乱。

而信用体系的不健全,缺乏有效的信用制约机制,也是此类纠纷上升的一大主因。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一套完事的信用法律法规,全社会没有一个较完事的信用诚信体系,社会信用意识和信用观念还未有效建立起来,失信行为不时发生。

此外,保险机构自身管理上的缺陷,也容易造成此类纠纷。一些保险机构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对借款人的还贷能力进行严格的审查,对贷款用途的监督也不力,甚至对借款人的联系电话、地址等内容的登记也不准确,保险公司诸多管理上的缺位,给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再加上一些保险代理人服务意识淡薄、业务差,只顾拉业务,忽视必要的规范,如告知、提示义务等,也是涉保纠纷的一大原因。

保险聚焦 五招助你避开保险纠纷

第一招:独立挑选保险产品

决定买保险之前,先要问清楚自己为什么要买这份保险。很多市民在挑选保险产品时过多地依赖代理人推荐,其实买保险与买其它商品一样,都要根据自己的需求来,代理人的意见、方案只能起到推荐作用,客户应该把选择权握在自己手中。

同时,不要盲目跟风买保险。每个家庭对保险的需求都不一样,有的希望增加人身保障,有的则是为了转嫁财务风险,也有想通过保险做理财投资的……不同需求搭配不同保险。亲朋好友的保险可以起参考作用,但在实际购买时要切实考虑自己家庭的经济情况、年龄结构、风险偏好等因素。

第二招:了解保险的基本功能

时下保险理财盛行,很多人产生了“买保险就是为了多赚钱”的想法。为了迎合市民的这一心理,保险代理人上门兜售保险时着重宣传的是分红功能;银行柜面上代销的保险打出的广告是“回报能有多高”;在保险公司主推的产品中,几乎都带有分红性质;网上热门贴是“帮你算算保险合不合算”,还有专门比较不同保险公司产品的帖子,试图比出一个最便宜的……诸如此类误导了不少市民,让大家觉得买保险就是为了多赚钱。

其实保险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障,投资理财只是保险的附加功能。对于保险最朴素的解释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即人人拿出一小部分财富汇集成大经费,一旦个别社会成员发生意外就可以动用这笔爱心基金。市民买保险其实是用少量的钱转嫁自己和家庭的风险,不要因为缴了保险费没有得到经济回报就认为很吃亏。

第三招:防止“如实告知”杀手

据粗略统计,目前80%以上的保险拒赔案是由于客户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引起的。保险合同有个重要原则,就是“如实告知”义务,市民投保时一个小小的“隐瞒”,就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保户认为自己口头告知过就可以了,业务员说在保单上可不填就不填,结果理赔时被指控“隐瞒”病情,保户觉得冤枉却无据反驳,最后只好被拒赔。要知道“如实告知”义务已经以法律形式被固定下来,任何人都不能豁免投保人不履行该义务。所以投保人一定要在合同上填明自己的身体状况,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以“隐瞒”病情为由拒赔。

第四招:理解保险条款的立法本意

现实生活中有人对保险条款并未完全理解,就希望能够找出漏洞来达成自己的目的。比如代签名问题。保险不能代签名已经说过多次了,很多市民也都知道了这一点,纷纷为自己保单进行了补签名。但是,理赔纠纷中又有新的问题产生。

有些市民购买的投连险、分红险业绩不佳,想要全额退保。便以自己的保单是代签名为由认为保险合同不成立,要求撤销所购买的保险产品。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也不会被保险公司接受。

保单不能代签名最主要是针对以死亡为保险责任的人寿保险。这项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投保人为经济利益恶意伤害被保险人,因而一定要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而投连险、风红险不存在此类道德风险,保户以此为由要求退保是没道理的。

第五招:弄清保险条款的专用术语

由于市民的保险专业知识还比较匮乏,对保险条款中的某些专用术语往往会“想当然”地去理解,导致理赔或退保时所获保险金与心理预期大相径庭。

我们以保户缴费满两年退保时保险公司应给付现金价值为例。很多人从字面上理解以为现金价值就是自己所缴的保费。但事实上,客户退保时的现金价值是所缴保费扣除风险保费、储蓄金保费后的剩余部分。一般第三年退保的客户大约只能领到所缴保费的二分之一左右,但这一点让不明就里的老百姓倍感“上当”,导致很多纠纷。

保险纠纷,保险纠纷不再难 试点对接很可行


中国保监会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后,全国31个保监局辖区内将试点实行保险纠纷诉讼与调处对接,通过保险行业协会调解的方式减少消费者诉讼成本,以调解形式达成的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将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

《通知》要求,试点地区保险行业协会建立的保险调解组织将与当地法院实现对接,在出现保险合同纠纷时,当地法院向保险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供当事人自愿选择。同时根据案件审理需要,采用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形式高效、低成本地解决纠纷。

通知指出,保险纠纷当事人经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经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据悉,此次保监会拟在31个保监局辖区开展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试点,其中北京、上海、江苏、江西、重庆、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和厦门等保监局全辖区列为试点地区,其他21个保监局辖区选取1-2个城市作为试点地区。

保险知识,让“五险”保护您的婚姻


婚姻不是爱情的结束而是一个新的开始,在新组建的家庭中,双方将比恋爱时期担负更多的责任。因此,在经济能力允许的条件下,新婚家庭购买一些保险产品将会让家庭生活更安稳。

婚庆险

举办结婚庆典都是在欢乐热闹的场所,也是一个容易发生意外的地方,所以提前购买一份保险可以省心。通常,婚庆公司会拿出每单婚礼服务总费用的3%,购买一份婚庆责任险。婚庆险可对婚礼中的一些意外事件进行理赔,如婚车迟到、司仪迟到、化妆品导致新娘过敏、婚礼照片出错以及人身意外伤害等,新人可以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约定的理赔金。

蜜月意外险

蜜月旅行已经成为每对新人的必选,但陶醉在二人世界里,难免疏忽风险。新婚夫妇若是自助旅游的话,旅途中所有的风险损失都需要自己承担,所以单独买一份旅行意外险,就可以保障甜蜜的幸福之旅。

旅意险以游客为投保人和受益人,游客既可自行到保险公司购买,亦可通过旅行社代为办理,保险公司与旅行社的赔偿责任不重合。保费从数十元到数百元不等,相对应的保障金额也从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

在短期旅游保险产品的选择上,保险期最好等于或长于出行期,一般情况下,保险期是从出行前一天的零时或出行前几个小时开始。

母婴保险

新婚夫妇如果计划婚后一两年内就孕育宝宝,建议尽早给妻子购买含有妊娠期和新生儿保障的母婴保险产品。

目前,国内很多保险公司已经推出了专门针对育龄女性和新生儿的特色保险。母婴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大致相同,都是为准妈妈的人身安全及婴儿特定先天性疾病提供保障。准妈妈怀孕4个月后,一般医疗保险、重疾险和意外险等会限制投保。即便是专为孕妇开设的母婴险,也大多规定怀孕未满28周才能投保。

房贷险

购房、购车、婚庆、蜜月,新组建的小家庭家底也花得差不多了。针对新婚家庭房贷和车贷等负债剧增的情况,贷款买房的小家庭可以买份房贷险。房贷险一般由“财产损失保险”和“还贷保证保险”两个保险打包组成。一旦房屋出现因火灾、暴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地震除外)发生损毁,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理赔;或者是被保险人出现死亡和伤残时,保险公司将代为偿还全部剩余贷款。

房贷险的基本操作模式是:房产商将商品房销售给需要贷款的业主,业主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要求业主将所购的房屋进行抵押,并建议业主向保险公司购买房贷保险。弥补房屋损失、人身伤亡发生后,由于购房者无力还款,导致银行出现风险和损失。

家财险

出门度蜜月,花大价钱装修的新房可是没人看管,暗藏着水浸损失、火灾爆炸、室内财产被窃损失、家用电器遭遇雷电造成损失等风险,令人防不胜防。此时可以添置一份家财险,可以使小夫妻放心出门,安心度蜜月。目前市场上家财险有以下三类:保障型、投资型、组合型。不过在买家财险的时候,一定要正确估算家庭财产的保险价值,超额投保和投保不足额都不划算。

举例来说,给一台家电投保金额6000元,但市场上同一型号新的家电价格只有3000元,后因事故使这台家电发生全损失时,保险公司将只赔偿3000元。此外,和寿险不同的是,家财险重复投保并不会带来额外赔付。

发生保险纠纷的原因何在?如何避免?


商业保险经历了几百年的发展史,刚开始是以财产为保险对象。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类各领域的保险也越来越细化,越来越有针对性。现阶段社会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商业保险为自己日后的生活作保障。可是,关于保险的纠纷的问题却屡见不鲜。

纠纷原因

分析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

第一、保险机构业务泛滥。个别业务员讲解保险险种不实、夸张、模糊说明,以及营销队伍专业素质欠缺

近年来,国家放宽了保险行业的准入门槛,各类保险机构纷纷成立,加剧了市场竞争的程度。各保险机构为最大限度占有市场份额,花样翻新,推出种类繁多的险种,一些险种在推出前缺乏必要的市场调研,设计不合理。发生保险事由时,由于缺乏操作性,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要求,不积极的配合处理,而采取各种理由推托。

第二,保险机构缺乏诚信。发生保险事由时,保险公司不讲诚信,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要求,不积极的配合处理,而采取各种理由推托。

第三,保险机构滥招代理人。为扩展业务,许多保险机构纷纷向社会招聘临时代理人。代理人的素质参差不齐,大部分缺乏规范的培训,服务意识淡薄,业务水平差,更主要的是不懂与自身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甚至,有的代理人为获得高额提成佣金,不惜采取欺诈手段诱使保险人投保,故意不向被保险人释明保险条款等。故此,发生保险纠纷也就不足为怪了。

第四、客户对保险缺乏了解,不清楚专业概念,或过分注重利益。

对策建议

一是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机构的业务监管。保险机构在推出业务险种前,应向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申请,经获准后方可上市。

二是对保险合同纠纷,实行举证倒置,防止保险机构故意拖延被保险人的赔偿要求,而导致的证据灭失。

三是国家劳动保障局应强化对劳动力的培训和监管。针对保险机构用人问题制定严格的准入条件。同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相关链接:银行代销保险纠纷案例

投诉人:庞力

最近,我妻子去中国农业银行临澧文化街分理处存1万元钱,在明确告知对方是要存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后,该处的工作人员却给我妻子办理了泰康人寿保险。当对方给我妻子一张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凭证时,我妻子没看条款,以为是存款的正常手续,就签字了,没想到办事人员已将这笔钱办成了泰康人寿的保险。由于需要资金调度,我到妻子那里拿到相关证件时,才发现银行给我们办理的是保险业务,而且刚好过了14天的犹豫期,现在退保要扣我不少钱。我去找农业银行办事人员,他们拒绝受理。到银行存钱本还指望赚点利息,现在却莫名其妙地要亏钱,银行这种做法太损人了。

目前,读者投诉银行代销保险不让客户知情选择的情况经常发生,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客户心中的形象大受影响。要杜绝此类事件,一方面需要客户多个心眼,在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时,仔细核对条款后再签字。更重要的是,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告知制度,银行工作人员在推销保险业务时,将风险和利益全部告知客户,让客户知情选择,不能为了完成任务,蒙骗客户。

婚姻保险,婚姻保险要叫卖至少要比法律保障更有力


【编者按】婚姻保险遇冷其实是预料中的事,原因很简单,因为它不实惠,既保不了婚姻,也不能给受益人带来很好的经济收益。

近年来我国多个城市的离婚人数创下历史新高,而近一两年婚姻险开始在国内出现,恰逢当时赶上一系列名人离婚或“小三”风波,因此婚姻险也被网友们戏称为“防小三险”。从当下诸多的婚姻保险产品看,其实质都不是保障婚姻,不过是用保障婚姻做包装,其内核都是人身险或分红险。

近年来我国多个城市的离婚人数创下历史新高,而近一两年婚姻险开始在国内出现,恰逢当时赶上一系列名人离婚或“小三”风波,因此婚姻险也被网友们戏称为“防小三险”。此后很快,一系列以保障婚姻、保障爱情的保险产品集中问世,并引发了媒体广泛关注。然而,成都商报记者在咨询数家保险公司后发现,“火爆爆”的宣传之后,婚姻险的实际销售和理赔情况却依然敌不过“冷清清”的现实。

婚姻保险遇冷其实是预料中的事,原因很简单,因为它不实惠,既保不了婚姻,也不能给受益人带来很好的经济收益。

从单纯的商业角度,婚姻保险的确有一定新意。它迎合了当下离婚率持续走高、男女双方对婚姻家庭的安全感下降、以及人们极为重利的社会现实。但在逻辑上,为婚姻买保险根本讲不通。首先,保险主要针对意外的客观伤害,险种上主要是人身险和财产险。对人身险而言,又主要为寿险和人身损害险。换句话说,这些保险都针对物质性损失,赔也都是物质性赔偿。婚姻保险从本意上讲应该是用金钱来保障情感。如果金钱能够确保感情,那么结果一定是金钱对感情的异化。所以,用金钱来确保以情感为维系的婚姻不合常识。当然,金钱可以确保一个婚姻物质比较充实,甚至可以维系一个没有情感的婚姻,但对真实情感,它没有保障力。

其次,从当下诸多的婚姻保险产品看,其实质都不是保障婚姻,不过是用保障婚姻做包装,其内核都是人身险或分红险。一方为另一方买人身险或分红险,一旦婚姻破裂,权益归另一方。从实质上讲,这样的保险毫无新意,不过是老东西换个包装而已。这种老的保险的吸引力在于提供意外保障和较高的收益。婚姻险以保障婚姻为噱头,显然其收益率不会特别高,从务实的角度看,当然就缺乏吸引力。而且,夫妻一方要给另一方这种保障完全可以通过直接给对方买人身险,或者以合同约定一些财产给对方。整一个所谓的婚姻保险,多少都有些自欺欺人的味道。

总之,保险公司如果真想在婚姻保障上获取商机,还需再下点功夫,至少内核要有些新东西,要更加名实相符一些。事实上,在法律层面,婚姻的保障已比较完善了。像有过错的一方,比如有第三者的,法律规定财产分割时要少拿,这其实就是一种保障。婚姻保险要叫卖至少要比这一法律保障更有力才行。

投保人,名人离婚掀热潮 婚姻险不保婚姻保什么?


今日,王石的离婚和潘石屹婚外情的新闻沸沸扬扬,据传,潘石屹有一个七岁的私生女儿,并公布了据称是该女儿母亲的微博。29日,万科董事长王石又宣布离婚。房产老总没小三反而变得不正常起来。保险公司借机大肆宣传的婚姻保险,在事实面前,保险不了婚姻,保险了些什么呢?

阳光人寿 ”爱你一生婚姻保障计划A款“

投保范围

本合同被保险人必须为已婚女性,本合同投保人必须为被保险人的配偶。投保人投保时需提供被保险人的结婚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具体以我们当时的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婚姻庆贺金 若被保险人于第五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婚姻庆贺金。 如果您同时投保了《阳光人寿附加爱你一生年金保险(万能型)》,则婚姻庆贺金自动进入该《阳光人寿附加爱你一生年金保险(万能型)》的个人万能账户,具体事项以

《阳光人寿附加爱你一生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的约定为准。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

照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倍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满5年或5年后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较大者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A、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B 、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 若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当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66 周岁,本“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 倍的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 100 万人民币之和。若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66周岁或投保人已经变更,我们将不承担给付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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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为人们提供了全面的保障,从人身安全到家庭财产再到汽车保险,基本涵盖了人们的各个方面。但是,随着购买人数的增加,商业保险的赔偿事件也越来越多,专家提醒为了避免发生商业保险的赔偿纠纷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避免商业保险的赔偿纠纷 投保商业保险注意事项

第一,应细读保险责任条款。消费者在购买商业保险时一定要清楚险种的责任范围,因为只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会履行赔付义务。例如,保险公司对住院商业保险规定了合同生效日90天或180天的观察期,保险公司不赔付观望期内发生的医疗费支出。

第二,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及既往病史。"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疾病事实,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付责任,也不退还保费,最后受损失的是被保险人。"保险专家说,"如实告知"义务应以法律形式固定在保险合同上,否则保险公司可能以"隐瞒"病情为由拒赔。

第三,重视免商业保险的赔偿条款。住院医疗险有补偿型和津贴型两种,补偿型医疗险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支出进行补偿,低于实际的花费,每家保险公司都规定了一个免赔额,低于免赔额,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赔偿;津贴型医疗险则是根据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给付保险金,与医疗费无关,商业保险的赔偿时一般不需要原始发票,且不受补偿原则限制。

出险后注意事项

出险后及时报案,是商业保险的赔偿的基础。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在出险后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电话,申报保单号码、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估计损失等。

出险后要保留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单证不齐全会引起理赔时间拉长甚至拒赔的情况。

加强法律研究和理论探讨。针对保险人可能提出的各种拒赔理由,需要尽力搜集与商业保险的赔偿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重点进行分析研究和理论探讨。比如: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有商业保险合同,那么他们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应是合同之债,执行中,法院是否需要将保险人所负理赔义务作为到期债权来处理。通过对《保险法》第65条的分析研究,我们可以看到,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不能局限于合同的相对性,要求保险人协助履行商业保险的赔偿义务不同于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执他字第15号复函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如果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理赔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

加强对保险合同的研究,制定规范执行文书。虽然保险人负有协助法院履行对第三人理赔的义务,但鉴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对商业保险的赔偿问题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因此,有必要对各保险公司的保险格式合同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以防止保险人以各种不恰当的理由减轻自己的商业保险的赔偿责任,从而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另外,鉴于裁判文书中确定的被保险人应负担的赔偿义务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而负有的商业保险的赔偿义务并不完全相同,比如非医保用药费用的扣减问题,因此,在制定协助执行文书时,既要考虑执行文书的规范性,又要注意表述的合理性,以防止保险人产生抵触心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对保险人形成足够的执行威慑力,迫使其不得不按要求履行协助义务,同时也为其依据保险合同主动履行理赔义务留下空间。

加强执行跟踪,关注保险人商业保险的赔偿进展。根据《保险法》第23、25条的规定,保险人履行保险理赔义务的期限在40天到60天之间。因此,在保险人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执行人员进行跟踪催促就显得十分重要。通过不断地与保险人保持沟通和联系,有利于及时掌握保险人的理赔动向,防止其拖延理赔或以不正当的理由拒绝理赔,必要时也可以主动到保险公司进行面对面地交涉。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如果保险人正常进行理赔,一般在20天内就能将理赔款汇至法院账户。如果在执行跟踪过程中,发现保险人有拖延或拒绝理赔的倾向时,则需及时采取执行威慑手段,必要时施以司法制裁措施。

婚姻保险,婚姻保险不是为了离婚做准备 而是给家庭多添一份保障


如今,保险公司却开始大张旗鼓地卖起了所谓婚姻保险。难道是我们的婚姻开始遭遇普遍危机?如果我们真的需要婚姻保险,也不该是为了离婚做准备。以爱的名义,买一份保单,为你所爱的人以及所守护的家庭多做一些准备,所谓婚姻保险,理当如此。

曾经有保险公司的朋友跟我讲过这样一个案例,她的公司里有个业绩非常出色的“师奶杀手”,佣金收入在全公司名列前茅。而他成功的秘诀是混迹富太太的交际圈,游说这些富太太为自己购买高额保险。因为一旦离婚,进入法律程序分割财产时,保单是不用拿来分割的。这也算是富太太们未雨绸缪的一个打算:若夫妻能恩爱到老,保险金自然是两人共有的财产;一旦劳燕分飞,至少这笔钱可以归自己所有。

这样的保险营销技巧,原本是不拿来堂而皇之宣传的。如今,保险公司却开始大张旗鼓地卖起了所谓婚姻保险。难道是我们的婚姻开始遭遇普遍危机?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婚约原本是人们对爱情的一种美好承诺。而当这一纸婚约变得愈加单薄时,人们开始不断地为它增加筹码。有了钻戒,还要有房子;有了房子,还要有保单。但现实未必能如人所愿。加之愈厚,得之愈少。我们用上了重重物质枷锁,未必锁得住那一纸婚约,更何论最初要守护的那份纯真的爱情。

在我刚毕业从事记者这份职业时,就被分配去采访保险领域的新闻。一位保险业的前辈这样跟我说,年轻人要买的第一份保险是意外险,这不是为你自己买的,而是为你的父母买。父母千辛万苦把你培养成才,万一你还没有开始回报父母就遭遇了不幸,情感的悲伤你无能为力,但至少可以为父母准备一些经济补偿。意外险的保费十分低廉,也不会对刚工作的年轻人造成经济负担。

他说,人生的第二张保单,可以等到结婚以后再去考虑。因为保险是为一个家庭构筑的风险屏障,是一种长期的家庭规划。只有成家以后,你才能明确你的保险需求。比如,夫妻双方谁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就该为谁买更多的保险。购买保险体现的是一个人在家庭中所负担的责任。未婚时,你为你的父母负责;结婚后,你为你的另一半以及双方父母负责;有了孩子以后,你可能需要再次补充保单,因为你肩上承担的责任又多了一份。

如果说爱情与婚姻有什么区别,我的理解是,婚姻是融入了责任的爱情。如果婚姻需要什么保险,那也是为了更好地尽到这份责任。

胡适曾经为保险下过这样一个定义:“保险的意义,只是今日做明日的准备,生时做死时的准备。”如果我们真的需要婚姻保险,也不该是为了离婚做准备。以爱的名义,买一份保单,为你所爱的人以及所守护的家庭多做一些准备,所谓婚姻保险,理当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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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今的西方社会,婚姻家庭关系极不稳定,结婚和离婚发生的频率甚高,一个人在生活中结婚、离婚多次是不足为奇的。因此,从市场层面而言,转嫁婚姻风险的需求在世界各国和地区都存在。

英国:爱情保险公司

爱情保险公司规定:凡是已婚夫妇,均可购买爱情保险。在英国,每对夫妇只须每月交5英镑的保险金,即可享受爱情保险。大约有20%的新婚夫妻都会投保这种爱情险,其中还有60%左右的投保夫妻把这种爱情险作为家庭理财的重要选择。

具体保险内容:自保险之日起,夫妇和睦相处达25年者,可以领到5000英镑的保险金;夫妇中若有一个在保险期间病故或其他原因死亡,未亡人也可以领到1000英镑的抚恤金;如果参加保险的夫妇不和,经由公司调解无效而离婚者,被遗弃一方可获3000英镑的保险金。

美国:分产合约

美国的婚姻保险更像是一份分产保证合约,即保证离婚时可以分得保单上列明比例的家产。保单上按夫妻实际共有财产,列明财产分配及赡养费情况。倘若双方真要离婚,就履行分产合约,若因为保险责任内的事故不能履约,则由保险公司赔偿,无须诉讼。并且可以在保险中约定,因婚外情而导致婚姻破裂的一方,在财产分配方面会有所惩罚,那些喜新弃旧者因此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瑞典:结婚25年获赠予

参加保险的已婚男女按年缴纳一定数额的投保金,到结婚25周年的纪念日时,保险公司将一次性地赠予投保夫妇一笔可观的保险金。期间夫妻双方如有一人故世,另一方亦可领到一定数额的抚恤保险金。

俄罗斯:法定强制保险

俄罗斯(前苏联)政府于1976年颁布了结婚保险条例,规定了凡符合投保人条件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等,均应为其2~15岁的儿子投保结婚保险,保障被保险人在达到法定婚龄后在结婚时可领取结婚保险金,这是一项法定强制保险。

韩国:婚前、婚后均有保险

爱情保险在韩国约有20年的历史。由婚介和婚庆公司与保险公司共同开发出售的保单,分为婚前和婚后爱情保险。婚前爱情保险以恋爱者是否最终成婚为给付条件,若双方最终成婚,保险公司将给付一定额度的保险金,否则不给付保险金。婚后爱情保险以婚姻存续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婚姻存续到一定年限,保险公司在重要的结婚纪念日支付保险金,婚姻中断即止。

日本:浪漫时髦的初恋与新婚保险

十多年前,五位已退休的日本保险职员突发灵感,在东京注册了一家闻所未闻的“初恋保险公司”,专门经营初恋保险。他们以其丰富的从业经验、灵敏的触角和良好的业务联网,积极帮助那些难忘旧情的男女投保人,寻找其昔日钟爱的初恋情人,以重温罗曼蒂克旧梦。多年来,这家保险公司果然像他们预料的那样,门庭若市、生意非常好。

日本富士火灾保险公司经过市场调查论证后,则推出了一种很受欢迎的新婚保险。规定青年男女自领取结婚证明时起,就可投保该保险。只要按月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就会承担其出生的双胞胎或者弱智儿童的高额养育费。若新生婴儿正常或久婚不育者,保险期满时也可以得到合同规定的保险金,以示祝贺或补偿。此外,不甘人后的三井住友海上保险公司则在1999年开发了“婚宴保险”,承担因疾病、交通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婚宴取消或延迟,所致定金损失提供补偿。其保险费由承办婚宴的酒店交纳,赔偿金则由新郎和新娘领取。而酒店在婚礼举办前就要收取30%-50%的定金,以防其推迟或取消。

保险知识,婚姻保险产品与常规寿险的区分


10月10日,是百年难逢的“十全十美”吉日,数以万计的新人选择结婚登记,而拥有一份守护婚姻的保险,成为越来越多新人的共识。

不过记者从保险市场了解到,虽然国庆期间是新人结婚的高峰,但专门针对新人的结婚保险却乏善可陈,有的被冠以婚姻保险的产品在国庆前期就退出了市场。

常规寿险披婚姻外衣

今年9月份,中国人寿一款“美满一生年金保险”正式从市场上退市。这款分红类保险产品被赋予了“美满生活”的祝愿色彩,退市的原因是推出时间较长,当初推出时预期利率较高。

保险人士分析,婚姻保险其实是家庭保险的一种,如平安人寿的“世纪同祥”爱情保险,就是名副其实的连生保险:一张保单,夫妻共保,夫妻合保的保费比单独投保要便宜,这实际上是夫妻双方一个捆绑式的保险计划。同样,太平人寿的“情系今生”,实质也是一种养老与保障兼顾的终身保险;安联大众“美满婚姻见证计划”,具备两全和终身的双重保障。

“虽然是新瓶装旧酒,新推出的爱情保险还是颇具人性化的,这些险种都明确表示,保险期间,如果一方发生事故,就能按照保额赔付;如果夫妻中有一人遭遇意外,丧失缴费能力,便可将保单减额缴清。”上海一位资深保险营销经理谢芳表示。

对于当夫妻离婚时,所买的爱情保单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这些保险列有专门的“拆分选择条款”,可以灵活简便地根据夫妻双方的协商,把保单拆分成两份。

国内无真正婚姻保险

了解到,在国内保险市场,打着爱情保险的名义,兜售常规保险产品的情形比比皆是,但真正保证夫妻双方长久婚姻的保险产品却没有。

“国内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销售的保险产品,其中被冠以爱情名义的,本质上是常规寿险,有的是分红保险,有的是提供一些医疗、子女教育、养老等基本保障,有的是通过包装组合,将多个常规险种打包销售。”10月11日,一家保险公司产品研发部负责人吴强如是坦言,“这些产品其实并不保爱情,即便是爱情越长久,其实与保险收益也无多大关系,和国外比起来,国内保险市场上并没有以离婚为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毕竟保险公司保这个风险很大,尤其是现在国内的离婚率直线上升。”

业内保险专家分析称,真正的婚姻保险是保护婚姻弱势方,让被保险人在失去婚姻后,获得一笔经济补偿,保险公司要推出这类产品,就要精算出不同年龄阶段的离婚率,而且离婚率与经济发展有很大关系,需要综合一个较长时段数据。

记者发现,在上世纪末,太平洋人寿曾推出过“金婚银婚保险”,该保险夫妻双方各掏100元,如果两人一直不离婚,“恩爱金”会随忠诚度直线上升,婚姻越持久,保单价值就越高。婚姻存续20年,可领500元;50年金婚,可领6800元,并加送金婚纪念金戒指一对。但是如果19年时离婚,就没有恩爱金。不过,这个险种在推出两年后退市。相关人士介绍,主要是因为离婚率上升以及退保率太高,而当时银行利率较高,随着利率下调,这个产品继续卖就要亏本。

“婚姻保险的道德风险太大,在中国因为躲债、分房子假离婚的例子太多了,这个产品的开发和设计需要精算,婚姻保险受个人因素影响较大,无法准确建立保险产品的精算模型,就无法拟定费率系数;离婚保险在经济上又给予赔付,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离婚夫妻数量,与现行法律法规精神所违背,也与当下和谐社会不相符合。所以,该产品即使推出来了,也无法通过监管机构的审批环节。”10月12日,国内一家中资保险公司负责人接受采访时称。

基本保险利益

■任一被保险人1年内因疾病身故,领取28280元,主险合同终止。

■任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1年后因疾病身故,领取20万元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主险合同的两个被保险人在30天内先后身故,且身故均发生在各自70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可领取20万元同时身故特别保险金。

■任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1年后因疾病身故,仍生存的未满70岁的被保险人可在60天内申请投保提供的终身寿险,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

“婚锁”保险LINK

美国北卡罗来纳州一家名为“安全卫士担保”的保险公司为金融危机中的离婚者带来了福音。该公司8月份推出了世界上第一份离婚保险产品,称为“婚锁”。产品一经推出即备受追捧,许多人甚至将它作为礼物送给新婚夫妇。

“婚锁”的最低赔付额度是1250美元,为了得到这笔保险金,客户需要每月支付15.99美元。但是,为了防止人们在离婚前才去投保,保险客户必须在离婚前缴纳最低4年的预付金。如果客户有幸拥有更长久的婚姻,那么每多一年就会增加250美元的赔付。例如,一个在新婚时买了10份保单的保险,持有人在婚后10年离婚,他将一共上缴1.9万美元的保费,并得到2.75万美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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