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保障局网站中的政策解读

2021-02-12
保险规划的保障

人们常说的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其实就是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互联网上建立的政府网站,是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中心网站。下面为大家介绍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一些政策的解读。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落实产假天数调整规定,解决外国籍职工生育医疗待遇问题,我市出台了《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产假天数增加至98天。2012年国务院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生育保险规定的产假天数进行了调整。根据国家规定,《通知》重新调整了产假天数,对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由原来的90天延长至98天;女职工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妊娠16周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均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二是外国籍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报销。社保法规定要解决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问题,根据社保法要求,《通知》明确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外国籍职工,可享受分娩医疗费用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用)和生育津贴。外国籍职工最多可享受两次分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三是调整生育服务联系单办理办法。为解决外地户籍职工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后,开具计划生育证明、方便申领待遇问题,《通知》重新明确了计划生育服务证明办理办法,参保职工既可选择在本市居住地,也可以选择单位在本市注册地办理《专用联系单》;同时解决了外地户籍男职工单方办理《专用联系单》的问题,确保其享受晚育奖励津贴待遇。

四是重新明确规范了现有政策,包括《生育服务证》和《专用联系单》的使用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参保职工在本市或外埠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和《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再次强调信息公开制度。《通知》规定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包括定向招聘、专场招聘,以及各种人才招聘会等各种形式的招聘,都应严格落实《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文件要求,招聘公告报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后,在市人力社保障局网站发布。

二、明确了及格分数线的划定、综合分数的计算和进入面试的入围比例。《通知》明确规定:笔试和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的,原则上合格分数线不得低于60分;面试人选应依据笔试人员的成绩由高到低、按照1:3至1:5的比例确定。考生的综合成绩,应由笔试和面试成绩按照不同岗位特点确定的权重合计而成。

三、明确了岗位空缺时的调剂原则。 为了节省招聘成本、缩短招聘周期,《通知》中明确了岗位空缺时的调剂原则:可从同类岗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相近专业的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中进行调剂。需调剂的岗位应在本单位网站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对随军家属安置提供了更加人性化的政策支持。 户口在外地且符合随军进京条件的随军家属,持有在京服役配偶一方军级及以上部队干部部门出具证明的,可参加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扩展阅读

上海劳动保障局便民解答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市民关于社会劳动保障的问题有很多,近日上海网友咨询:工伤人员治疗及康复期间哪些费用可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居民医保按什么标准筹资,个人缴费多少?合同到期不续签,经济补偿金按照什么标准支付?上海劳动保障局针对这些问题为上海市民做出了解答。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牌子。全局机构编制数297人。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上海劳动保障局便民解答

工伤人员治疗及康复期间哪些费用可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答: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

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居民医保按什么标准筹资,个人缴费多少?居民医保基金除个人缴费资金外,其余部分由政府财政补贴。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段分段确定,2013年的标准为:⑴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3300元,其中个人缴费340元。⑵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3300元,其中个人缴费500元。⑶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700元,其中个人缴费680元。⑷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50元,其中个人缴费90元。

合同到期不续签,经济补偿金按照什么标准支付?答: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深圳市劳动保障局:社保缴费办理须知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深发20099号),设立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从1月1日起,深圳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有变化,单位缴养老保险费提高3个点。本文深圳市劳动保障局介绍了社保缴费办理的知识。

1、综合医疗保险适用于①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另外,用人单位可为其非本市户籍员工申请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2、住院医疗保险适用于失业、低保对象、特殊困难的深户人员以及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另外,用人单位可为其非本市户籍的农村户籍员工申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3、农民工医疗保险适用于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4、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

5、生育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6、一次性缴纳18年医保费适用范围:①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原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2%×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社会医疗保障的人员,由本人在首次参加本市医疗保险时,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2%×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

市社保局日前发布今年的《深圳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调整对照表》,从1月1日起,我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有变化,单位缴养老保险费提高3个点,个人缴费不变,非户籍员工也纳入失业保险;“超龄养老费”取消;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新办法正在修订或制定中,目前依照现办法执行;工伤保险缴费与原办法相同,今年继续执行基准费率下调20%的政策。

深圳市劳动保障局单位缴养老保险费提高

在养老保险缴费方面,深圳户籍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总缴费比例从原来的19%提高至22%,其中单位缴纳14%(含1%地方补充养老),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深圳户籍人员缴费基数“下线”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市最低月工资标准”,深圳户籍人员缴费基数具体为: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标准;非深圳户籍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总缴费比例从原来的18%提高至21%,其中单位缴纳13%,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缴费基数与原办法相同,即: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标准。

深圳市劳动保障局非户籍员工可享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缴费也有重大变化,以前失业保险参保范围仅为深圳户籍员工,今年起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均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对深圳户籍员工和异地务工人员等同对待。政策调整后,每名职工每月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3%,其中,用人单位缴纳2%,职工个人缴纳1%。

往年,对于调入我市人员超过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起征年龄的,应按规定缴交超龄养老保险费。调入我市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起征年龄为35周岁,但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视具体情况将起征年龄分别放宽至40周岁、45周岁、50周岁。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338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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