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保障局各部分职责

2020-10-12
保险保障规划基本流程

合肥市劳动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的有关制度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的相关政策。

(七)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相关改革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相关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完善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办法。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有关制度办法和劳动关系相关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实施企业职工工时、工休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争议仲裁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合肥市劳动保障局办事指南:

政策法规处

1.受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2.受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3.受理企业改革过程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等有关政策的咨询。

综合计划与基金监督处

1.工效挂钩。2.职工增资(升级)备案。3.企业军转干部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

办理非标准工时制审批。

劳动争议仲裁处

1.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处理;2.续签劳动合同的审查鉴证,有附加条款和用人单位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鉴证;3.集体合同审查。

就业处

1.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办公地址:户口所在地社居委、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2.单位(除劳务型公司外)申请享受社保补贴、培训补贴、职介补贴、岗位补贴、各类企业认定证明、减免合同鉴证费。

办公地址:合肥市金寨路360号市劳动保障局二楼“再就业优惠政策办理窗口”。

3.下岗失业人员申办小额担保贷款。

办公地址:户籍所在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区劳动保障局、区担保机构。

4.申领“职业介绍许可证”。

5.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就业延期”。

6.办理“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7.单位办理劳务派遣中介机构输送或派遣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补助资金。

8.下岗失业人员合伙创办或合伙经营企业、腾岗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申请补助资金。

9.办理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补助资金、再就业园区(街)补助资金。

10.职工子女顶替。

11.外地工人调入、我市工人调出。

合肥市劳动保障局信访接待服务指南

一、法规依据

1、国务院《信访条例》;

2、《安徽省信访条例》。

二、服务内容

负责本级职能范围内信访事项的受理、拟办、交办、归档。

三、受理要求

(一)信访人应到指定的接待场所(即局五楼信访接待室或局各中心咨询窗口)提出;

(二)履行有关登记手续;

(三)集体反映问题时,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提出事项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五)信访人应自觉遵守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

四、接待人员

见合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五、办公地址

合肥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信访接待室

六、咨询电话

约访0551-6356397,

来信0551-63536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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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责及地址电话


随着劳动力市场管理运作机制的建立和劳动保障制度的健全,为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应运而生。然而,由于缺乏相应规范,在服务中出现了一些滥宇充数、管理混乱的现象。如何妥善解决劳动争议和纠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如何发挥积极作用?

为规范劳动保障咨询服务市场,提高其服务质量,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还规定,从事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咨询服务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能持证上岗。不仅如此,对持有这项证书的人员,还将每年进行一次复训,不参加复训或复训考核不合格者,将不得继续从事劳动保障咨询服务。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根据2008年11月4日下发的《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组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市人事局的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市医疗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市外国专家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牌子。组建市公务员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不再保留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指出,此举对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将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为具有一定劳动保障工作经验,有志于从事这项工作的失业、下岗人员提供了求职机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电话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865号电话021-6308184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电话咨询中心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865号电话021-12333松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松江镇人民北路90号1层113室电话021-57814194宝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友谊支路79号3楼东面电话021-56105060嘉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金沙路28号电话021-59534035南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跃进路14号203室电话021-58022763崇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东门路178号电话021-59628482静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武宁南路241号电话021-62313636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公园路200号电话021-69717184杨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江浦路549号10楼电话021-65410724虹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曲阳路191号电话021-65074111金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275号电话021-57311162闸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柳营路291号电话021-56907435奉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科技路63号电话021-57420121黄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车站后路10号电话021-63165287卢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重庆南路100号电话021-63310335徐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虹桥路432号电话021-64077766

上海劳动保障局便民解答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市民关于社会劳动保障的问题有很多,近日上海网友咨询:工伤人员治疗及康复期间哪些费用可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居民医保按什么标准筹资,个人缴费多少?合同到期不续签,经济补偿金按照什么标准支付?上海劳动保障局针对这些问题为上海市民做出了解答。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牌子。全局机构编制数297人。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上海劳动保障局便民解答

工伤人员治疗及康复期间哪些费用可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答: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

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居民医保按什么标准筹资,个人缴费多少?居民医保基金除个人缴费资金外,其余部分由政府财政补贴。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段分段确定,2013年的标准为:⑴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3300元,其中个人缴费340元。⑵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3300元,其中个人缴费500元。⑶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700元,其中个人缴费680元。⑷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50元,其中个人缴费90元。

合同到期不续签,经济补偿金按照什么标准支付?答: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深圳市劳动保障局:社保缴费办理须知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深发20099号),设立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从1月1日起,深圳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有变化,单位缴养老保险费提高3个点。本文深圳市劳动保障局介绍了社保缴费办理的知识。

1、综合医疗保险适用于①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另外,用人单位可为其非本市户籍员工申请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2、住院医疗保险适用于失业、低保对象、特殊困难的深户人员以及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另外,用人单位可为其非本市户籍的农村户籍员工申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3、农民工医疗保险适用于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4、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

5、生育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6、一次性缴纳18年医保费适用范围:①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原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2%×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社会医疗保障的人员,由本人在首次参加本市医疗保险时,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2%×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

市社保局日前发布今年的《深圳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调整对照表》,从1月1日起,我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有变化,单位缴养老保险费提高3个点,个人缴费不变,非户籍员工也纳入失业保险;“超龄养老费”取消;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新办法正在修订或制定中,目前依照现办法执行;工伤保险缴费与原办法相同,今年继续执行基准费率下调20%的政策。

深圳市劳动保障局单位缴养老保险费提高

在养老保险缴费方面,深圳户籍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总缴费比例从原来的19%提高至22%,其中单位缴纳14%(含1%地方补充养老),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深圳户籍人员缴费基数“下线”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市最低月工资标准”,深圳户籍人员缴费基数具体为: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标准;非深圳户籍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总缴费比例从原来的18%提高至21%,其中单位缴纳13%,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缴费基数与原办法相同,即: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标准。

深圳市劳动保障局非户籍员工可享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缴费也有重大变化,以前失业保险参保范围仅为深圳户籍员工,今年起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均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对深圳户籍员工和异地务工人员等同对待。政策调整后,每名职工每月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3%,其中,用人单位缴纳2%,职工个人缴纳1%。

往年,对于调入我市人员超过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起征年龄的,应按规定缴交超龄养老保险费。调入我市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起征年龄为35周岁,但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视具体情况将起征年龄分别放宽至40周岁、45周岁、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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