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南京建筑业民工有大病保险

2021-02-08
保险大病相关知识

根据《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建筑业工程项目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保险费,按工程总造价的3.3%。或工程总造价中人工成本的2.2%计缴,其中大病医疗互助保险费占10%。建筑业农民工个人不另行缴费。

根据相关规定,民工保障范围包括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参照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执行。门诊大病病种为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和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参保农民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基金和农民工个人按比例支付。

1.住院待遇。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9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3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就诊,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85%、90%。

2.门诊大病待遇。不设起付标准,医疗费用由基金支付75%。

3.门诊待遇。按照“累加支付”的原则,起付标准为300元,300元以上至800元之间的费用,基金支付40%,8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4.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的医疗费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15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住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农民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支付80%。

此外,参保的建筑业农民工应持《南京市民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建筑业农民工实行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转诊制。需转诊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的,抢救不受此限制。

相关知识

保险知识汇总,建筑业工伤保险启用新算法


昨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北京市建委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筑业工伤保险缴纳办法改按人头计算为按工期计算,将所有农民工包括在内。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建筑业农民工约有90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仅为21.8万人。

现状:施工现场九成人员无工伤保险

“施工现场约90%的工作人员都没有工伤保险”,昨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石处长介绍,由于建筑行业具有人员流动的特点,部分建设单位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只为从事管理的单位自有职工上工伤保险,而不为后期进入施工现场的农民工上工伤保险。石处长表示,新缴纳办法改按工期计算,将所有农民工包括在内,杜绝监管空白。

办法开工前作为专款一次性缴纳

建设项目中的施工队伍随着工程的进度不断变化,而一个工程每个月的农民工人数又不尽相同,为使工伤保险缴费更适应建筑业的用工特点,《通知》对建筑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方式进行了改革,将整个工程期间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需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由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新开工项目须采用新办法缴纳工伤保险,已开工企业也可采用新办法,将剩余工期折合后一次性缴纳。

按照《通知》,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办理开工手续前一次性拨付到建筑项目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保障在这个建设项目中所有施工企业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资金能够得到落实。

比较新办法缴纳金额较少

石处长介绍,对建筑企业来说,按工期缴纳比按人头缴纳费用少,鼓励已开工的建筑企业改用新办法缴纳。石处长还透露,从今日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对全市所有建筑工地进行逐一排查,“不缴费的建筑企业肯定能排查出来。”

算法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如何算

计算公式: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总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60%×保险期(合同工期总天数÷30天)×月平均预计农民工缴费人次(见附件)×缴费费率1%.工伤保险费计算的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例如,某住宅公寓建设项目,2006年12月开发商与某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工期为180天,北京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734元,那么,该建设项目整个工期内应提取和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总额为:2734÷20.92×60%×(180÷30)×2520×1%=11856元。

保险知识汇总,我国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急需解决


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和省建工局2007年9月26日联合发文,要求各地优先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施工单位,建筑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已领安全许可证的予以暂扣,扣证期间不得施工。

由于用工特殊性,工伤风险较高的省内300多万建筑业农民工工伤参保率一直不高。按照这一新规定,只要是我省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都要为本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建筑施工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用缴费。如有农民工同时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每个用人单位都要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省内建筑企业到省外建设施工的,应当为在省外使用的所有农民工在省内注册地缴纳工伤保险。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从事建设项目施工,不能出具施工地使用农民工参保证明的,要在项目施工地参保。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由发包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被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建筑施工企业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可根据企业风险承担能力,自主确定是否另行再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险。

建筑业,盐城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按总造价的0.15%缴费比例


近日,承建盐城南洋机场航站楼的某建筑公司劳资人员来到市社保中心,按照施工项目为700名建筑工人办理工伤保险,共缴纳42万元保险费。据了解,这是该建筑公司首次以项目整体参加工伤保险,也是目前为止,我市按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最大的一笔。

该工地负责人孙先生介绍说:“我们的施工合同总造价是2.8个亿,施工时间预计13个月,根据盐城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按总造价的0.15%缴费比例计算,我们缴纳了42万元保险费。万一工地今后发生安全事故,政府可以帮我们解决一部分赔偿金。”

在城市建设中,建筑业是风险较高的行业,而建筑工人由于流动性较大,过去难免会出现参保难、维权难等问题。今年以来,我市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大力推行新政,全面开展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允许建筑业农民工按照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这一利好政策将实现农民工应保尽保,为让所有农民工吃下“定心丸”,6月中旬以来,市社保中心组织工作人员结合全市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到市区多个广场和工地开展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宣传,为单位和职工送去政策指南和经办流程。

据市社保中心负责人介绍,过去,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要求“五险合征”,并且要按用人单位参保,但不少建筑工地在不同的时间段入驻的工人不同,无法按月缴费。现在,我市要求所有无法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员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只要有工程项目上马,就必须首先按照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为建筑工人购买工伤保险,取得参保登记证明后,才能到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这一措施,既维护了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也解除了施工企业的后顾之忧。

农民工,陕西省加快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养老保险


本报讯(新星海花)近日,全省建设行业和劳保统筹管理办公室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建筑劳保统筹系统督促建筑企业对在本企业从业的农民工建立个人档案,按照企业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时限,多渠道、分类别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通知规定:对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期限较长、收入稳定、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农民工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6个月以内劳动合同期限较短,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每年发放一定数额的养老补贴,作为其返回原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来源。对于流动性较强,且农民工户籍地未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人员,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为其建立商业保险。同时还要注意做好农民工流转过程中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省统筹办表示,对于积极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且农民工参保人数较多的企业,统筹机构可进行一定扶持,不按规定落实的企业,将降低返还级别或暂停劳保费拨付。各劳保统筹管理机构要把落实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督促企业建立完善从业人员用工档案,对农民工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进行登记上报。省统筹办将于6月底前对各市、区农民工参保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对于措施不到位、落实不力、进展缓慢的市区,将进行全省通报,取消当年评先进资格。

参加工伤保险,枣庄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为解决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征缴方式不够灵活、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等突出问题,枣庄市人社联合住建、安监、工会等部门于近日出台《枣庄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规定建筑项目农民工必须参工伤保险,办法自6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措施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否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在受到工伤事故伤害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参加工伤保险,建筑业工伤保险六安开始实施民工非常欣慰


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切实做好建筑业特别是该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近日市人社局、住建委、安监局、总工会四部门在国家、省相关文件的范围内,经过沟通联系,会商讨论,制定出台了《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针对建筑行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际,具有以下亮点:

一是严格审批制度。发挥住建部门行政监管作用,抓住“一头一尾”,即抓住建筑项目开工、竣工两个重点环节,促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住建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在建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住建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二是灵活参保方式。规定建筑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时既可以选择常规的按单位实际用工人数参保,也可以选择按建设项目整体参保,不强求实名制,为建筑工地灵活用工人员参保开辟了新通道。

三是合理确定缴费比例。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项目工程合同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保的在建项目办理参保手续时,以项目剩余造价为基数核定缴费额。

四是实行建筑企业优先参保。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五是据实确定参保期限。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全部要参加工伤保险,其参保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合同期满之日止;在建项目的参保期限自参保次日起至项目合同期满之日止。建设项目合同延期的,总承包单位于合同期满前30日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备案。

六是优化流程工伤认定提速。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简化认定手续,缩短认定时间,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比国家法定时间缩短了三分之二,为工伤职工尽快享受到工伤待遇,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打下基础。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336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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