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陕西省加快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养老保险

2020-10-19
农民保险规划

本报讯(新星海花)近日,全省建设行业和劳保统筹管理办公室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建筑劳保统筹系统督促建筑企业对在本企业从业的农民工建立个人档案,按照企业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时限,多渠道、分类别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通知规定:对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期限较长、收入稳定、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农民工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6个月以内劳动合同期限较短,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每年发放一定数额的养老补贴,作为其返回原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来源。对于流动性较强,且农民工户籍地未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人员,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为其建立商业保险。同时还要注意做好农民工流转过程中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省统筹办表示,对于积极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且农民工参保人数较多的企业,统筹机构可进行一定扶持,不按规定落实的企业,将降低返还级别或暂停劳保费拨付。各劳保统筹管理机构要把落实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督促企业建立完善从业人员用工档案,对农民工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进行登记上报。省统筹办将于6月底前对各市、区农民工参保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对于措施不到位、落实不力、进展缓慢的市区,将进行全省通报,取消当年评先进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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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农民工失业保险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办理失业保险的手续是: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了失业保险停保手续的当月,到核发部门为失业人员办理相关手续;为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通知书》;为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告知书》;领取《通知书》和《告知书》后,单位经办人需办理签收手续。还要为农民合同工代办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有关手续。

如属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属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外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原单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

而你是农民合同工单位为你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那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60天内,凭社会经办机构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原单位所在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申领手续。逾期不再受理,未申领待遇的缴费年限在新就业后合并计算。

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1%。

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吴道槐介绍,关于农民工的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的问题,《失业保险条例》也有明确的规定:凡是属于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都应该参加失业保险,但是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办法略有一点区别,农民工个人不用缴费,用人单位按个人工资总额的2%缴费,其他职工是个人也要缴他本人工资的1%,但农民工不用缴,这是一点差异;第二点差异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候,农民工同样非本人意愿原因失业了的话,他可以一次性地把他该得到的保险作为生活补助费一次性领取,其他职工必须按月领取。所以在参保缴费的费率上有差异;在享受的方式上农民工可以一次性领取,这是因为考虑到他个人在城乡之间来回流动的问题。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农民工失业以后不能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工可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包括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经办机构和监察机构都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替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他也符合申领的条件的话,他应该到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或者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农民工,贵州省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金阳时讯日前,我省下发有关通知,要求全省各地推进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通知》要求,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性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所在地区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参保方式

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可根据职工人数(包括农民工)多少选择不同的缴费方式。职工人数在150人以下的,农民工可按照“定额缴费”或“分段费额”的方式缴费。“定额缴费”即按照地方税务部门核定的用人单位纳税定额的1.5%费率缴纳;“分段费额”即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人数,分段确定缴费额度。职工人数在150人以上的,农民工缴费不再另行计算,其费率标准按照统筹地区规定的行业风险类别费率执行。《通知》下发前用人单位已参保的,原缴费方式在本年度维持不变,从下一年度起可按照新的缴费方式参保。

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性企业费率和费额的调整,由各统筹地区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对使用的农民工选择“定额缴费”或“分段费额”的方式缴费参保的,可按每季或每半年一次的方式趸缴。因人员增减变化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费率和费额重新核定后,从下一趸缴周期起变更。用人单位解散注销的,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不予退还。

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时,应向所在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所有职工名册和基本信息,人员变动情况应按月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用人单位提供网上、电话、传真等便捷的报备传送方式,及时更新用人单位参保信息。用人单位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应提供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备核查。

用人单位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办理。农民工办理工伤救治的相关手续及费用支付办法,按照统筹地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各统筹地区要将工伤医疗协议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方便用人单位农民工工伤救治。

待遇享受

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以农民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农民工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其本人工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农民工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其本人工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不以农民工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工伤保险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因工死亡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为1—4级,经本人或亲属自愿提出申请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规定执行。农民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的,或者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统筹地区相关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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