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购买须知:如何避免销售误导

2021-01-11
如何规划保险

保险行业已逐渐走入人们的生活中,人们的保险意识也逐渐增强,但大多数人对于保险知识也是略知一二,有些人在购买保险时往往一头雾水,不知从何下手,我们在买保险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自己的需求,明明白白购买保险。

在银行、邮政网点购买人身保险,应注意以下六方面事项:

购买之前核实

通过银行、邮政网点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具有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部分产品还具有一定的投资理财功能。为避免将保险产品当作银行储蓄、理财产品,在购买之前应核实销售人员推荐的产品是否为保险产品。

阅读保险条款

不要将销售人员出示的保险产品广告等宣传资料视为保险合同。购买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应当提供保险条款。购买分红、投连、万能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还应当提供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如果购买的保险产品包含死亡责任,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该项保险并认可保险金额。

投资风险难测

分红保险产品的红利分配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成果,是不确定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风险,全部由客户承担,可能存在投资收益为负的情况。万能保险产品设有最低保证利率,但最低保证利率和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不能和银行存款利率进行直接比较。

分清两个概念

在购买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时,缴费期间和保单期间是两个不同概念。缴费期间是指需要缴纳保费的时间,一般为1年、3年、5年甚至更长期;保单期间是指合同成立至合同满期的时间,在银行销售的产品通常为5年及以上,直至终身。缴费期满后,保险合同不一定期满,若投保人退保则会发生一定程度损失。

“犹豫期”有10天

在银行、邮政网点购买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均有10天的犹豫期。犹豫期内,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超过犹豫期解除保险合同,客户可能会有一定损失。

配合做好回访

根据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犹豫期内向购买一年期以上保险产品的客户进行电话回访。如果电话回访了解到的情况和购买保险产品时销售人员介绍的情况不一致,应判断是否继续持有这份保险合同。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应在接到客户回访电话之后尽快办理,以减少因解除合同可能带来的损失。

保险销售误导如何规避

消费者该如何辨别销售误导,首先在平时应多了解一些保险知识,加强自我教育。

目前保险公司销售保险的渠道除了保险代理人销售外,还有其它很多销售模式,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就是其中的一种。根据2011年中国银监会出台的一项政策,保险公司不得驻点销售,只有商业银行持有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才能销售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只是销售保险的一个渠道,后续的保险服务却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因此,在这里要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在保单上留下本人真实有效的电话和地址,以便于保险公司能够做好后续的电话回访以及提供投保人应该享受的保险服务。

同时,为维护投保人的利益,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之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可以慎重考虑自己是不是需要这款产品,是不是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去支付保费。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保险犹豫期”,需要注意的是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应该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并签回执单之后开始算起,而不是从签署投保单时间算起。如果在犹豫期之内投保人提出退保,保险公司会扣除一点工本费,然后全额退还投保人缴纳的保费。

考虑全面再投保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首先要看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的品牌、公司的特色在哪里。其次要看这家公司的产品是否符合你的需求。也就是说,这家公司一定能满足你的保险需求。最后还要考虑公司服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如何,是否符合你所要求的标准。

那么,在选择好了公司后,下面就要考虑你所处的年龄段和保险需求。首先,客户需要根据自己家庭的具体情况(年龄、收入、家庭结构等)来规划。例如:年轻时(20-30岁)可选择纯保障兼顾储蓄保值型产品,让自己逐渐养成储蓄的习惯;成熟时(30-40岁)选择理财兼顾意外风险保障型产品,实现钱生钱合理理财;年长时(40-50岁)选择养老兼顾重大疾病型产品,以达到老有所养,病有所依。

精选阅读

防范保险销售误导需知注意事项


据报道,保监会于今年8月底出台了《关于在银邮代理机构购买人身保险产品有关注意事项的公告》,公告中建议市民在银行、邮政网点购买人身保险时,范保险销售误导。

国内多家保险公司曝出存在销售误导或有销售误导嫌疑。普通市民应该如何来分辨并防范保险销售误导呢?

把买保险说成是存钱这家公司遭罚10多万

【场景】

客户:我想存点钱,你们的收益好不好?

保险公司销售员:把钱存在我们这里,不光有固定收益,还能得到其他保险利益。

【处理结果】

重庆保监局消息表明,某大型寿险公司电话销售业务中存在两项违法行为。第一项:聘任不具有保险从业资格的人员。第二项:销售人员不实宣传,欺骗投保人。有保单存在虚构、夸大分红水平的行为。有两份保单在销售时还存在将购买保险宣传为银行存钱的行为。

依照相关法规,重庆保监局决定对该公司合计罚款14万元。除了公司被罚,该公司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程某也被罚了4万元。

称买意外险包打天下这家公司遭罚2000元

【场景】

客户:我光买意外险,会不会影响买其他险?

保险公司销售员:您有车的话,参加了这个活动(指买意外险)以后就不用买车险了,20年也不用再买保险了。

【处理结果】

重庆保监局称,某寿险公司在销售x号保险单时,销售人员向投保人介绍该产品为意外险后,又宣传“您开车的参加了这个活动,以后就不用买车险了”,“您参加了这个活动,20年就不用再买保险了”。在销售x号保险单时,销售人员向投保人宣传“我们理赔是全国做得最好的”。

重庆保监局认为,上述销售人员不准确、绝对化的宣传会使人对保险条款内容和服务质量产生误解。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公司警告并罚款2000元。

说保单贷款没有费用这家公司遭罚12万元

【场景】

客户:我如果买了保险就占用了资金,想用钱时怎么办?

保险公司销售员:可以用保单贷款。贷款只要在规定时间内还上,不产生任何费用。

【处理结果】

重庆保监局称,某寿险公司在销售x号保险单时,销售人员宣传“贷款能贷本金的70%。把本金贷出去以后,在180天内返还回来是没有任何费用产生的。”与保险条款规定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70%,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的事实不符。

依据相关规定,重庆保监局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2万元。该公司电话行销部经理刘某也被警告并罚款3万元。

把8%收益说成16%这家公司遭罚8万元

【场景】

客户:你们的保险条款明确的到期收益看上去比较低哟,能不能给高一些?

保险公司销售员:通过分期领取满期保险金等操作手段,我们可以给你更高的收益。

【处理结果】

重庆保监局信息表明,某寿险公司电话销售人员舒某销售x号保险单时,对投保人声称保险到期后会有16%的收益,与保险条款规定的“按保险费之和的108%给付满期保险金”的事实不符,足以构成欺骗。

依据相关规定,重庆保监局决定对该公司罚款8万元。舒某也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还有这些套人招数

记者了解到,市民在买人身保险产品时,除了防范上述案例中的销售误导,还可以防范这几类销售误导。

1、把购买保险说成是储蓄,或者把缴保费说成是存钱。事实上,保险与存钱完全不同。

2、将保险产品解释为“保险债券”,并宣称“年收益都是xx以上”。事实上,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3、宣称“除了保险公司的收益外,你还有银行的定期利息”。事实上,购买人身保险以后,不可能获得银行的定期利息,因为保险不是存款。

对于遭遇寿险销售误导的市民,既可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反映,也可向保险监管机关投诉,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中国保监会消费者维权热线为:12378.

险行业的监管部门建议市民在购买保险的时候,注意以下几点:

核实产品性质

为避免将保险产品当作银行储蓄和理财产品,购买之前要核实销售人员向您推荐的产品是否为保险产品。尤其要注意部分销售人员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认真阅读文件

不要将保险产品广告等宣传资料视为保险合同。根据规定,购买保险产品,保险条款、保险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等文件能够帮助您正确了解所购买的保险产品,请认真阅读。如果您购买的保险产品包含死亡责任,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该项保险并认可保险金额。

弄清产品收益

如果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请注意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分红水平不能和银行存款利率进行直接比较。

如果选择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请注意可能收取诸多费用,收益为负等投资风险也全部由您承担,对您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也是必备程序。

如果选择购买万能保险产品,请注意可能收取诸多费用,且最低保证利率不能和银行存款利率进行直接比较。

牢记保障期限

购买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时,要注意缴费期间和保单期间(即保障有效期)这两个不同概念。

缴费期指需要缴纳保费的时间,保单期指保险合同成立至合同满期的时间(一般为5年至终身)。缴费期满不等于保险合同满期,若一到缴费期满就去退保可能发生损失。

判断是否需要

应结合自身经济状况和已有保险产品的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明白自身需求,才不容易上当被误导。

犹豫期内退保

购买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0日内均属犹豫期。犹豫期内退保,除有相关操作的投连险产品外,保险公司应退还您所交纳的全部保费。过了犹豫期退保,您可能会有一定的损失。

根据有关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犹豫期内进行电话回访。如果在回访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判断是否仍然继续持有此份保险合同。

幸福人寿积极解决误导销售


近日,财经行业权威评选活动——“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在京揭晓,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人寿”)凭借良好的品牌声誉,一举摘得“年度杰出品牌建设奖”。据悉,这是幸福人寿继去年获评“2011年度保险业最佳成长企业”之后,第二次在“中国财经风云榜”的保险行业评选中折桂。

企业是经济发展的细胞,品牌则是带动企业和经济发展的原动力。自2007年11月创立以来,幸福人寿秉持“至善至诚,传递幸福”的企业精神,高度重视企业品牌建设,稳健发展,求真务实,成为保险行业“以诚为本”的品牌形象建设典范。今年以来,幸福人寿更是积极响应监管部门号召,以诚信为基本,以服务为核心,打出一系列倡导诚信销售、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公益推广活动“组合拳”,为品牌赢得广泛赞誉。

幸福人寿借银行渠道误导销售随时支取不靠谱

50多岁的退休工人张女士2011年去江苏建行存1万元现金,银行工作人员遂向其推销一款产品,称总额5万分5年购买,并表示上一年该产品收益相当高,最高分得3000元,平均分得700元,产品为保本型,如果终止购买本金可随时取回。

在银行工作人员劝说下,张女士购买了“幸福聚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工作人员告知稍后会有回访电话专门向其解释产品及合同。

数日后,张女士如期接到回访电话,该工作人员介绍了该产品的承保范围,让其回去阅读说明书及合同,如有疑问10天内提出。

2012年底,保险公司人员联系张女士要求其续保,当被告知第一年收益仅为107元后,张女士提出终止合同取回本金。不过保险公司称如在保险期内终止合同,只能取现金价(1582.30,4.30,0.27%)值部分即5900元。

张女士和女儿一起与保险公司沟通几次未果,对方坚称只能返还现金价值部分。张女士母女认为工作人员在推销过程中刻意夸大产品收益,声称远高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存在故意诱导消费者购买行为。

另一位山东网友孙女士(化名)与张女士有着一样的经历,也是在建行被误导购买了幸福人寿产品。孙女士称去建行转换定期存单时,看到有人拿着一套第5套人民币纪念册,喜欢收藏的她就问大堂经理怎么得到。大堂经理叫了一位身着银行工作服的工作人员来解答。对方表示“建行推出一款理财产品,并送纪念册,送保险每年还有红利。”

该产品每年6万,存5年,给10年保障。对方表示随时能取。基于对建行信任,孙女士购买了。该工作人员帮其写好保单并让其签名,其他什么资料都没让看。还特别嘱咐这是照顾老客户。并叮嘱过几天有回访电话,不管问什么都回复“是”,不然自己会受处分的。

孙女士表示在发现被误导买保险后,假装什么都不懂给代理打电话,发现对方依然满是忽悠,有录音为证。孙女士表示自己有上有老人下有双胞胎儿子要养,如果对方不承诺说随时能取,是不会买这个产品的。

幸福人寿被诉误导销售积极与客户沟通解决

关于“幸福人寿借银行渠道误导销售随时支取不靠谱”中苏州网友张女士的投诉,我公司第一时间与客户进行积极沟通并于3月7日妥善解决,相关的退款也于当天汇到客户账上,客户对此处理结果也表示满意。幸福人寿将继续本着诚信专业的原则为客户服务。

明年起保监会将实行保险销售误导追责机制


近几年,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不断加深,保险行业不断发展,发展壮大的保险行业必然存在一些弊端,影响消费者的正常投保,对此,保监会将实行监管职责。

保监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保险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机制,目前相关细则已下发至各保监局及人身险公司。

记者昨日从相关渠道获悉,在对人身险销售误导行为进行界定、建立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体系之后,销售误导治理改革的最后一项制度环节责任追究机制也于近日制定完毕。相关细则已悄然下发至各保监局及人身险公司,正式实施时间为2013年1月1日。

销售误导问题已成为寿险市场当前最突出的问题,备受社会公众诟病。事实上,保监会重拳治理销售误导行为已有时日。不过,由于一直没有对何为销售误导行为做出明确认定及处罚,致使不少公司或业务员打“擦边球”,甚至与监管部门玩“猫捉老鼠”游戏。

今年7月和10月,记者曾报道保监会已认定28类销售误导行为将被禁止,以及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治理销售误导成效进行“打分、排名、曝光”。而此次出台的责任追究机制将是治理销售误导监管组合拳中的最后一环。

记者昨日从保险业内证实,保监会已向各保监局和人身险公司下发通知,从明年1月1日起,人身险销售误导将正式引入责任追究机制,出现销售误导行为严重的险企可能将面临责任人被开除的处分。

四种情形将被追责

上述指导意见中明确,销售误导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

依据该指导意见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人员,是指销售误导行为发生之时,对销售误导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既包括直接责任人也包括间接责任人。

对销售误导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属于公司员工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追究其责任;属于非员工的营销员,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不应低于对同一行为的间接责任人的追究标准。

按照规定,人身保险公司发生销售误导问题,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包括四个方面,即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下发监管函或者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因销售误导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情形。

治理销售误导已是“老生常谈”

记者采访河北经贸大学有关保险专家时,专家表示其实“保险销售误导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尤其是在银行保险领域是一个重灾区”。

专家表示,保险销售误导体现在许多方面,最多的就是混淆保险产品概念,这在银行保险中最为常见。保险销售人员往往在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时,将保险产品说成是定期储蓄、基金等银行同类理财产品,或者利用存款、利息等银行业术语对客户进行误导。近年来,存单变保单、遭忽悠误买保险的投诉接二连三,尤其是不少老年人到银行办理业务,都容易遭遇将存款购买成保险的情况。

还有夸大保险产品的功能和收益。例如销售重大疾病保险时夸大其保障范围,或者销售投资连结险时夸大其分红和收益。

另外,销售误导往往隐瞒重要信息。例如隐瞒投资类保险产品的风险,隐瞒中途退保所产生的损失,隐瞒免责条款的规定等。还有虚假宣传、选择性片面介绍、诱导失实投保等,都是销售误导采取的惯用手段。

消费者如何增加“免疫力”

消费者该如何辨别销售误导,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专家认为,首先在平时应多了解一些保险知识,加强自我教育。

同时,为维护投保人的利益,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之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可以慎重考虑自己是不是需要这款产品,是不是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去支付保费。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保险犹豫期”,需要注意的是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应该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并签回执单之后开始算起,而不是从签署投保单时间算起。如果在犹豫期之内投保人提出退保,保险公司会扣除一点工本费,然后全额退还投保人缴纳的保费。

消费者如果确实遭遇销售误导,一定要注意保留好合同等相关证据,在需要法律维权的时候,这些证据可以派上大用场。

产销分离或能“根治”销售误导

有关业内人士还对记者表示,除了行政处罚,制度性改革或将是根除销售误导的利器。因为从根源上来讲,销售误导的产生和营销员的业绩压力以及牟利目的密不可分。而实施保险产品的“产销分离”或将是最有效的方法。对于单个的营销员来说,无论是目前的代理佣金制还是或将实施的员工制,其激励手段不外乎低廉的基本工资加诱人的提成。而在销售产品及价格既定的情况下,为了推高业绩,难免会再次出现销售误导等劣迹,违背了改革的初衷。产销分离则会大幅降低这种情况的出现。

所谓“产销分离”,就是保险公司专职开发产品,把销售外包给以专业代理机构、经纪公司等为主体的保险中介机构。

对于上述四类情况,保监会将采取逐级追究的方式,对保险公司直接和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追究的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等多种方式。其中,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将限制保险公司开展新业务或吊销业务许可证。一旦发生这类情况,保险公司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将受到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将分别受到记过、警告以上处分。”一家寿险公司高管解读说。

从这份长达9页的通知来看,保监会对于责任追究机制的标准极为细化,从总公司到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经营管理人员,都分别制定了相对应的各类处罚标准。

“保监会要求我们在这个指导意见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具体的销售误导内部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对各类责任追究的标准、范围、对象和程序。”上述寿险公司高管透露,“明年2月1日前必须向保监会报送内部责任追究办法,并且每年4月1日前都要上报责任追究报告。”

- 业界反馈

“人身险条款不宜通俗化”

保险营销人士卢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保险业界来说,防范销售误导一直是十分重要的问题。此番保监会向业界下发追责令,是希望在业界起到“警钟长鸣”的作用,同时也希望在公众面前树立保险业治理销售误导的形象。

卢女士介绍称,目前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的销售行为约束得非常严格,要求营销员在销售过程中,必须向客户清楚地介绍合同条款的内容,对于单独的除外责任,更是要逐项告知,确认客户已经全部了解了合同内容后才可签字生效。而且只要保险业务员不从公司离职,那么业务员将一直为该客户服务,直至保单到期。

近年来,鉴于保险合同条款晦涩难懂,部分产险公司相继推出“通俗版”的保单,减少客户的阅读难度。对此卢女士认为,从自己在保险公司从业的经历看,人身险合同期限往往长达数十年,对投保人的影响十分久远,签订合同对公司和投保人来说都十分重要。因此,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宁可让投保人多花一些时间去理解保险合同条款,也不应因为合同晦涩难懂,而给销售误导埋下隐患。

教育年金保险购买须知


孩子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所以从小给自己的孩子归纳好人生的成长步骤是每个家长必须要做到的,在生的规划中教育就显得是最为重要的,那么面对压力过重的教育支出,购买教育年金保险就成为很多家庭的首选,但是在购买教育年金保险是我们应该了解哪些购买须知呢?

消费者:教育年金险看似不划算

刘小姐刚生完宝宝不久,就开始为孩子将来的教育做打算,“就当为孩子将来的教育存定期,既能存钱,又买个保障。”刘小姐的朋友给她的宝宝做了几个教育年金计划,但她并不满意。刘小姐告诉记者,“每年5000元的保费,连续缴纳15年,而将来所获的教育金与投入相比,相差只有一两万元,算起来还不如在银行存定期。”

记者以每年5000元左右的保费投入咨询多家保险公司相关人士,所获结果确实如刘小姐所言,看似毫无吸引力,甚至缴费总额比固定的教育金收益还高。比如,“无忧天使智多星健康教育计划”,每年缴纳保费5034元,共18年,总缴费90612元,但固定的年金收入却只有90000元。不过,该保险却有重疾、医疗、人身等保障,以及保费豁免功能。

保险专家:教育年金险是强制储蓄

教育年金险收益率偏低,不如银行存定期,有些教育年金险产品甚至还会“亏钱”,固定收益比缴纳的保费还少,这看起来似乎是完全不合理的产品,但真是这样吗?

一家大型寿险公司保险专家告诉记者,少儿教育年金险的好处在于零存整取,每年缴费的缴费模式就是为了定期“存钱”,保证资金不被消耗在其他方面。

专家指出,教育年金险有豁免后续保费功能,即如果在交费期内,投保人发生不幸,后续保费可以获得豁免,而孩子仍可获得教育金。除了豁免保费功能,还有身故保障金、残疾烧伤保险金、重疾保障金等。因此应该将教育年金险当为强制储蓄教育金的一种有效手段,而不是作为一直投资赚钱的手段,如果将其与其他投资产品相比,显然不合适。

双方年龄均为31岁,结婚两年,近期计划生孩子。双独夫妻在北京生活。男方父母在外地,女方父母在北京,双方父母没有商业保险,只有养老和医疗保险,生活均可自给自足。

男方年收入70万-80万左右,其中约1/3为期权,收益不完全固定,IT行业技术工作。女方年收入35万左右,从事法律相关工作。二人均有五险一金。以上为税前收入。一般年总支出在30万左右。

目前有一套房产,90平米左右,市值250万,无贷款。女方父母名下政策性住房一套70平米,尚未付款(70万左右,由小夫妻承担,一年左右需支付,计划全款)。男方父母外地自住房一套,无贷,市值估计20万左右。近期可能要买第二辆车(价位尚未确定,今年内购买,全款)。存款120万左右,其中50万购买了各种银行短债,其余是银行定期存款。

家庭财务状况分析

收入:男方年均收入按75万元计,除去约1/3期权收益,每月收入约41667元(税前);女方年收入35万元,每月收入为29167元(税前)。扣除个税和五险一金后,家庭每月净收入在52000元以上,全年净收入约63万元。

支出:夫妻二人一般年总支出约30万元左右,每月支出约25000元。

财产:存款合计120万元(50万元为银行短债,70万元为银行定期存款);名下本地房产一套,市值250万元。

可见,夫妻二人收入稳定且具有一定上浮空间(男方有25万左右的期权收入),每月收支相抵后结余接近28000元,全年结余约33万元。且双方父母均有收入和房产,家庭财务基础较好,储蓄能力强,故理财策略选择余地也较大。可以在考虑做好保障的同时,选择长、短期搭配的资产配置组合来提高理财收益率;在涉及大宗支出时,还可考虑以贷款方式解决。

通过以上的案例和实际的社会现状,我们了解到教育年金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对于孩子的未来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32759.html

上一篇:投保年金保险,从五个方面入手

下一篇:重疾险保费的投资收益

相关推荐 更多 +

最新更新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