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型,保险地位随着新婚姻法的提出而提升

2020-04-13
婚姻法与保险规划

随着保险的保障功能与理财功能日益被认可,保险已经在很多家庭的资产配置中占据了一席之地。在新的婚姻法颁布后,“嫁房子不如有保障的爱情”让保险相较一般理财产品所没有的特殊保障功能凸显出来,重获年轻家庭资产配置的重视。

围绕“房子”争议不断

婚前买的房子,离婚时不进行分配;一方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要求追回来……自从进入高房价时代以来,不少家庭争议的焦点都是围绕着房子的归属展开。按传统惯例,婚前买房一般都是男性,假使两人离婚,双方的共同财产是平均分配的。

可是也有许多市民认为,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虽然照顾到了财产的私有,却忽略了承担更多家庭责任的女性利益。婚姻一旦出现问题,女性的权益丧失了原有的保护,特别是全职太太,面临的可能是“净身出户”的风险。

当婚姻中的财产公证、约定、协议,成了具有市场经济色彩的契约领域,当财产开始成为最不稳定的婚姻链接,当“计算的婚姻”越来越多的时候,一种金融产品由于其具有责任、对未来的经济保障等特点而进入人们的视野。

夫妻互保体现“公平”

新婚姻法解释的出台,从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许多既定俗成的婚恋模式,突出了财产的私有化,将资产与爱情分割为相对独立的个体。这能否让理性的婚姻彻底告别牟利时代?我们尚在观望之中,但巧妙运用各类金融产品帮助我们经营爱情与婚姻,倒的确是幸福家庭经营的“正道”。

记者注意到,每个家庭的保险组合往往有所不同:除了夫妻各自为自身投保的情况外,一些针对夫妻或家庭共享的保险产品在市场上也特别受到了新人的欢迎,如被冠以“爱情保险”美名的夫妻联合人寿产品,以及即用一张保单绑定全家保障的“全家保”等类型产品。

中宏保险的理财专家建议,新婚夫妻可以各自投保1份保单,受益人写上对方,实现夫妻互保。此外,家

庭财务规划目标应当通过明确的理财渠道来解决,假使做一个中长期的规划,明确家庭财务支出的未来目标,例如未来的钱是准备将来给孩子上高中、大学用的教育储备金,或者作为养老储备,在多长时间要达到什么样的预期效果,就要求理财产品具备“长期复利增值”与“资金安全保值”的特点,并且最好具备一定程度的灵活性,以应对未来可能的现金应急需要。

当前,在拥有良好保险意识、注重用保险进行资产配置的家庭中,保费占比可能达到家庭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对应的保额可能配置在5年以上的家庭收入总与。

哪些产品适合婚姻

当前,我国中产家庭结构呈现出“8+4+2+1”的典型倒金字塔式,在这种结构下人们幸福感的产生与延续将面临非常严峻的挑战。因此,理财或家庭财务规划在现代婚姻中就变得格外重要。面对种类繁多的各式产品,究竟什么样的保险更适合婚姻与家庭理财呢?

对于处于事业起步阶段家庭财力尚不雄厚的新婚夫妇,可以偏重分红型的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并附加健康险及意外险,例如中宏金彩人生终身寿险 (分红型)与中宏长保无忧两全保险-黄金套餐(分红型)2011两款产品的组合,既可以实现风险保障与稳健理财的灵活转换,也融合了重大疾病、身故保障、意外全残保障及期满利益于一体。

而阳光人寿的推出的"富贵满堂财富增值计划"同时具有分红险与万能险的功能,通过每年基本保险金额20%的返还,为客户提供固定收益,60岁后另外再增加相当于基本保险金额20%的养老补充。在此之上,分红还可以使客户分享公司经营成果,享受额外收益。

假使客户暂时不需要动用到这些闲钱时,可以进入万能账户进行复利生息,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不收取保单管理费、保障成本与每年前四次的部分领取手续费;假使客户急需用钱,还可以使用保单贷款,在不降低保障与收益的同时,盘活大笔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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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个人的医疗保险金是否属夫妻共有财产呢?


问:我的父亲已于去年死亡,母亲健在。父亲生前是国营企业职工,买有职工医疗保险金,专用折中金额合计共二万三千元,现在家人想取回保险金,相关部门告知我们需要办理继承公证,但我们现在弄不清楚该保险金是属于父亲的个人财产,还是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答: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婚姻法》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第17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第18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

关于医疗保险金的归属认定,我们应当结合《婚姻法》、《继承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去进行界定判断。《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医疗保险金虽然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但更其主要由一部分工资及单位福利组成,属于储蓄性、保障性的资金,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处理更符合生活实际。

针对上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十一条有更具体的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综上所述,医疗保险金如是婚后取得,在无特殊的产权归属约定情况下应当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故黄先生的这种情况,应当在保险金中划分一半作为李珍的财产,剩下的才作为遗产办理继承手续。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帐户有个人工资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是职工个人的福利,而且是确定,已经实际取得的。所以该帐户的资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婚姻保险能否保障婚姻长久美满?_保险知识


最近,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婚姻保险,很快引起了公众关注。据媒体介绍,这款保险属于分红型年金保险,可以附加重疾险,对投保范围做了严格规定,被保险人必须是已婚女性,投保人与被保人非同一人时,投保人只能是被保险人的近亲属或者被保险人配偶的父母。

它的作用在于,其一是鼓励婚姻持续与美满,投保客户可以自定每年生存金的领取时间,如结婚纪念日、孩子生日、第一次见面、约会时间等,提醒夫妻在面对工作和生活的双重压力下,利用这笔钱经营婚姻。其二是鼓励婚姻持续,投保人需出具正规合法的结婚证明才能投保,在每年存取同等保费的情况下,婚姻持续时间越长久,保险公司返还的保险金额就越高。

业内人士分析,从一般情况看,如果夫妻婚后购买保险产品,解除婚姻时,保单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即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妻子本人,保单也会因“夫妻共有”而面临分割。但这个险种要求只有女性才能作为被保险人,相关生存利益也全部归属女性。万一中途婚变而导致退保,其退保金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只能归属女方,并采用了特别约定方式对失败婚姻中的弱者(多数为女性和小孩)给予经济补偿,以避免更多“单亲贫困母亲”的出现。

公允地说,这款保险出台的初衷似乎无可非议,受到一些女性客户的青睐,有些高端客户还当做陪嫁礼物送给女儿。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不同看法和议论,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客观地看,保险业是一个以经营管理风险为己任的特殊行业。其主要是通过科学风险评估与控制对所承保的标的给予经济保障,一旦出现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使社会减少损失,给公众带来安宁。除此之外,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其开办的险种要依法合规,经过监管部门的审核批准,还要应需而生,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换言之,一个险种的生命力到底如何,光有市场呼声恐怕远远不够,更要适合国情民意与社会氛围。

笔者认为,尽管这个险种可能会满足部分女性的心理需求,而且有一定的潜在客户群体,假如运作得当,保险公司自然能获取收益。可换个层面想想,发现其本意和实际情况大相径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温馨的港湾,正像歌里所唱的“世界很小是个家庭”。在现代社会里,无论你事业多么成功,无论地位职务多高,但只要家庭不健全,婚姻不和睦,离心离德,同床异梦,貌合神离,还能说你是幸福的吗?而这种幸福婚姻包含了太多的因素,如个人素质、道德水准、品味情趣、人生追求、情感交流、家庭环境和经济状况等,个中缘由只能意会,多数人是“说也说不清楚”。在这样的复杂背景下,寄希望于一份保险单来保证婚姻的长久美满,显然是一厢情愿了。

退一步说,通常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不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凭借一份保单能起到唤醒良知的警示作用吗?答案不言自明。夫妻双方在漫长的生活历程中,应该多想想家庭责任,想想从相识到结合荣辱与共的经历,想想孩子的成长和未来,想想迈出分手一步的后果,让焦虑躁动的情绪冷静下来,以便做出正确的抉择。与此同时,还要借助各方力量,做好调解疏导工作,使有些陷入误区的人及时自救,和好如初,这恰恰是婚姻保险所不能给予的。

只要客观世界的变化没有完结,人们对市场的开发创新就不会穷尽,保险业概莫能外。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保险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下必须权衡利弊,审时度势,由此及彼,去伪存真,准确定位,做出抉择,不可急功近利,步入误区。

保险基金,保险的地位:保险基金的特性


(二) 保险基金的特性

保险基金具有以下特殊性质:

1. 分散性和广泛性。保险基金主要是来自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 而投保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就法人来说, 包括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和各种事业单位, 乃至国家机关;就自然人来说, 包括男、女、老、少, 各种职业各个阶层的人士。

这些法人和自然人包括一个国家内部的不同地区和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 因而, 由保险费所形成的保险基金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的特点。

2. 返还性。保险基金 ( 不包括保险企业经营费用和利润) 不管来自何方, 采取何种具体形式, 最终都将用于对被保险人的补偿和给付。也就是说, 保险基金最终必然返还给被保险人。保险基金的返还性具有宏观性和总体性的特点, 即保险基金虽然来自千家万户, 但只集中赔付给少数遭灾受损的被保险人。从全社会总体来看, 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全部返还给社会。

3. 专项性。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各行各业、各家各户、国内国外的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又分别投保各种不同的险种和险别。由于各类险种和险别的承保对象、承保责任、赔付办法、赔付数额等等有其特殊的规定性, 因而, 各类保险基金要分别管理、专项使用。例如, 财产险和人身险, 水险和火险, 国内保险和国际保险, 保险和再保险等, 在费率、承保责任、赔付期限、赔付率等方面都很不相同。对各类保险基金, 不能混在一起统一使用, 而应当单独立账, 分别管理。

4. 契约性。保险合同 (契约) 是一种法律文书, 受法律保护。

保险公司为了组织保险经济补偿或给付, 通过收取保费建立赔付和给付准备金, 即保险基金, 反映着保险人之间的等价有偿交换关系, 保费的收取表现为货币单方面的转移, 保险单相当于有条件的“债权证书”。

5. 互助性。保险基金运行机制的基本特点是互助性。也就是说, 任何单位和个人根据自身转嫁风险的需要, 交纳相应的保险费以换取保险保障, 但是根据风险发生的大数法则, 因灾害事故取得保险赔付的单位或个人毕竟是少数 ( 储蓄性保险给付例外)。

保险基金的这种运行机制最充分地体现了人类为应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互助共济思想, 也是任何形式的后备所不能比拟的。国家救灾后备虽取之于民, 但是它只用于灾区的救济和安置, 体现政府对全体灾民的援助, 并非补偿行为。互助型的救灾后备, 虽然也体现互助共济的抗灾行为, 然而它在空间上相当有限, 对参与者来说不是负担过重, 就是补偿不足。

6. 科学性。保险学原理目录

消费型保险、返还型保险和分红型保险的区别?


发现很多人都分不清消费型保险、返还型保险和分红型保险的区别,在此小编试着用浅显易懂的语言解释一下三者本质的区别。

假设买保险预算5000块,保障到60岁,如果买分红型保险,大概能买到10万元保额,买返还型保险能买到20万元保额,如果买消费型保险,能买到50万元保额。

你们会想,差别怎么这么大?为了让大家更好的理解,下面举个例子来说明从产品定价模型来讲讲这三种产品的演化过程

一个30岁的健康男性购买保险,想买1万元保额的保险,他的保障成本是10块钱,意思是花费10元,保障1万元保额,若保障期内出险,则保险公司赔付1万元,如果没事,这10块钱就消费掉了。

很多客户就觉得,没出事的话,钱不是打了水漂么,都不见水泡。万一有事,这不是花钱买晦气么?坚决不买,或者等到快生病的时候再考虑。

而此时,保险公司就抓住消费者的心理,开始进行产品升级了。

为了迎合消费者返钱的心里需求,保险公司把产品的定价从10块钱提高到30块,其中那10块钱仍然是产品的保障成本,剩下20块用来投资理财,等到合同终止的时候,再一起返还给消费者。

这就叫有事赔钱,没事返还,这就是返还型保险了。

很多消费者会觉得很划算,出事了能赔钱,没出事还能拿回本金,保费没浪费嘛。

但是,还是有部分人觉得不太划算,因为几十年后返还的那点保费都不值钱了,贬值很多。

为了满足消费者赚钱的心理,这时,保险公司对产品进行继续升级,把保险产品的定价继续上调至50元,但其中那10块钱仍然是保障成本不变,剩下的40块拿去投资理财,如果投资有回报,则把其中的一部分给消费者分红。请注意,这里说的是如果,因为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投资收益是不确定性的。

这就叫有事赔钱,没事还钱,还能增加理财收益,抵御通货膨胀,这就是分红型保险了。

讲到这里相信很多人都明白了,从消费型保险到返还型保险,再到分红型保险,价格虽然不断在往上涨,但是其保障成本(那10块钱)始终没变,买到的保额是一样的,那10块钱还是要消费掉的。

只是人们的关注点在变,一开始关注保障,但随着看的产品越来越多,又不断有某些人在旁边吹风,他的关注点就变成收益了。

所以,消费型保险才是最纯碎的接近保险的本质的产品,也是杠杠率最高的险种。在同样的保费预算下,能够提供最高的保障。

其实大家要理清一个概念:防范风险发生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消费。比如我们买的车险,不会返还吧,还有我们安装的防盗门窗,监控等装备,以及买的车锁,这些都是为了防范风险发生的行为而消费的。

经常关注行业新闻的同行也注意到了,近年来保险投诉率越来越高,就是因为很多销售人员误导消费者。客户买的时候觉得销售人员说的挺好,但是事后才发现保障没保到,还那么贵。

这才有2016年12月13日下午,保监会召开专题会议,会议指出:“保险业姓保”是指要分清保障与投资属性的主次。保障是保险业根本功能,投资是辅助功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必须服务和服从于保障,决不能本末倒置。

说到这里不得不提到一个现今不断在大家身边发生的一个现状:

很多买保险的人其实买的是人情险,看卖保险的朋友或亲戚这么热情,关系又不错,就相信他吧,也没有自己上网去求证、对比,稀里糊涂就买了,买完就后悔。退保吧,根据条款只能退很少一部分,已经交了的钱就浪费了;不退吧,还要继续被坑,保障没保到,钱又花了,关键还得重新再买。

买保险是对家庭负责的一种行为,拒绝人情险,只尊重专业。多对比,多学习,多提问,才能买到适合自己家庭的保险,真正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3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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