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来源是两部分,一部分是政府补贴,一部分是个人缴费,采取定额缴费的方式,所以不是一种水涨船高的机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水平从2007年开始到去年缴费额基本没有大的变化。
职工的医疗保险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个人缴费比例总体是2%左右,由于实行的是跟工资基数相联系的比例缴费方式,所以当工资增长时个人缴费也在增加。
●适用对象:参加东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选择按月缴费的退休人员。
缴费标准
1.缴费基数
(1)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以本单位在职人员上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2)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社区门诊: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2.缴费率
(1)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分别按6.5%和1%确定(个人费率2%不需缴费,也不划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下同)。
(2)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社区门诊:分别按2%和1%(其中0.5%为个人缴费)确定。
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划拨医疗个人账户标准
1.2011年6月30日前办理退休人员,以缴费基数的4.5%划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2.2011年7月1日后办理退休人员,以缴费基数的4.3%划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适用对象: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选择一次性缴费退休人员。
缴费标准
1.缴费基数
(1)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单位在职人员退休时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的,按本人上月缴费基数确定;单位已退休人员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的,按上月单位在职人员平均缴费工资确定;上述人员没有上月缴费基数的以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2)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社区门诊:以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2.缴费率
(1)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分别按6.5%和1%确定。
(2)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社区门诊:分别按2%和1%(其中0.5%为个人缴费)确定。
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11种情况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11种情况
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下月1日起享受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医疗待遇、规定的其他医疗待遇以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还可以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服务费用由参保人个人自付。参保人为保健对象的,其医疗费用属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的解决渠道,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参保人或其单位停止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停止缴交月的下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个人账户部分除外,可继续使用直至用完为止。另外,因自付医疗费用数额较大,造成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可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基本医疗费用补助。
特别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自行到国内其他城市,或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诊治的;自行到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有危及生命体征须就近抢救的除外;自购药品的,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因自杀、自伤、自残、酗酒、斗殴或本人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因他人侵害行为造成伤害的;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情形。
同时,参保人使用以下11类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的,也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挂号、院外会诊、特需医疗服务等服务项目;美容、非功能性整容、健康体检、医疗咨询、预防保健等非疾病治疗项目;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光子刀等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非基本医疗保险偿付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眼镜、义齿、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骨髓、角膜等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气功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诊疗项目。
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11种情况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11种情况
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会议修订完善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修订完善后,在维持总体费率待遇不变的基础上,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结构进行了重要调整,明确医保体系由“基本险”和“补充险”组成,取消原有的“金卡”模式,统一为“银卡”模式。因此,缴费结构也发生调整。调整后降低了参保门槛,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资源参保补充险。
虽然调整了参保模式,结构也发生了变化,缴费费率也做了调整,但是社保局相关人士强调,市民不用因为模式调整而另行换卡。
提醒:原持卡人不需换卡
会议修订完善了《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东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在维持总体费率待遇不变的基础上,对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结构进行了重要调整,明确医保体系由“基本险”和“补充险”组成,这实现了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平参保、模式统一。
由于历史的原因,东莞市当前的基本医疗保险存在住院医疗与社会门诊“双统筹”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俗称“银卡”)和住院医疗与个人账户“统账结合”的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俗称“金卡”,以下简称“综合险”)两种模式,由于综合险实行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相互捆绑,两种模式在待遇水平上存在较大差异。
市社保局解读说,这一次,将原“金卡”模式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统一调整为“银卡”模式,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层面的险种构成、缴费、待遇等全市统一;原“金卡”高于“银卡”的待遇,调整列入补充医疗保险,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实现两种模式下缴费、待遇等方面平稳衔接,确保“金卡”参保人原有待遇不降低。
“补充险”办法的出台,是为了“实施分类施保、自愿参保,降低补充医疗保险参保门槛,使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村或社区有机会享受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使全市医疗保险制度更加公平。值得注意的是,市民不需要因此另外换卡。
重点关注:补充医保参保限制放开
原综合险由基本医疗保险(含个人账户)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两个险种构成,本次将综合险险种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不含个人账户)、补充医疗保险(分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和门诊补充医疗保险)两部分。个人账户由原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部分独立出来,转换为补充医疗保险的一部分。
市社保局解释说,调整后,同时取消补充医疗保险只允许市属用人单位参保以及与综合险捆绑参保的限制,全市所有用人单位、村(社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自愿选择参保。
基本医保费率下调为3.0%
缴费来源方面,调整后,综合险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来源与“银卡”参保人相同,由原来用人单位和个人两方负担改为由用人单位、个人共同缴纳,财政按镇属单位参保人标准给予补贴。
市社保局解读说,费率结构也发生调整。缴费总体费率维持不变,对费率结构进行调整。主要变化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由8.5%下调为3.0%,补充医疗保险费率由1.0%上调为6.5%。
人均每年缴费减少860元
调整前,综合险参保人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调整后,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住院补充保险以上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门诊补充保险以个人工资为缴费基数。调整缴费基数后,参保单位、参保人和财政支出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
市社保局解读说,调整前综合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调整后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以及财政给予补贴,基金筹集渠道实现了全市统一。
调整前,参保人平均每年应缴费4788元,其中单位3780元,个人1008元;调整后参保人平均每年应缴费3928元,其中单位3020元,个人865元,财政补助43元;人均每年缴费减少860元,用人单位、参保人和财政负担均有不同程度下降。
综合险参保人待遇不降低
调整后,综合险参保人各项待遇不降低但结构改变,具体如下: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享受相同的住院、特定门诊和生育医疗费待遇,还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社区门诊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仍然是20万元。原来属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待遇调整为门诊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继续保留。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原综合险与基本险的待遇差异转移至补充医疗保险中支付,包括超限额医疗费用补助、自费项目补助、部分特定门诊待遇、提高部分基本医疗分段报销比例待遇、生育津贴以及原个人账户待遇,所有待遇标准与调整前相同。
在这一次规定调整后,适用范围是没有变化的,与调整前相同,补充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和划入金额也保持不变。提醒您,商业保险是社保的有力补充。
哪些情况不能享受东莞医疗保险待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医保待遇:
1、因本人故意行为如自伤、斗殴、吸毒酗酒、无证驾驶车辆、船舶等或因本人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伤病的;
2、属于生育(符合申领生育医疗待遇及属于生育引起疾病的除外)、工伤、交通、医疗事故的;
3、施行美容或对先天性残疾进行非生理功能需要矫正的治疗;
4、属于预防保健、康复、疗养的;
5、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因病就医的;
6、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7、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参保人有下列就医就诊行为之一的,不得享受医保待遇:
1、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就医;
2、将自己的社保卡转接他人使用、冒用他人证件或故意伪造、涂改处方、诊断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3、病情未达住院指征,参保人要求住院;
4、因参保人自行提出不符合基本医疗原则的诊疗要求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5、自行到指定门诊就医点以外的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不包括符合规定的门诊抢救及急诊)。
东莞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缴费标准及待遇标准是什么?
缴费标准
(二)综合参保人除享受上述各项待遇外,还可享受什么待遇?
1、个人账户待遇: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门诊及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超支不补。参保人凭“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够药可划卡消费。
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职工年龄划入个人账户:45周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工资2%划入;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按本人缴费工资2.3%划入;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按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4.5%划入。
2、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参保人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第七个月起,符合有关规定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俺以下比例给予补助:
a、社保报销金额超过5万元,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助20%;超过10万、不足或等于15万元得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助30%;
b、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基本医疗费补助比例如下:
补助比例
福州市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带大家具体来了解一下福州市补充医疗保险的内容。
一、福州市补充医疗保险规定
福州市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按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总数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保费。
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费由医保中心统一代征代缴。
二、最高支付限额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三、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为45000元至195000元。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比例分两段:实赔8万前即医疗费在45000元至125000元部分,按90%给付;实赔8万后即医疗费在125000元至195000元部分,按95%给付。
四、医疗费用结算方式
参保人员在我市(含八县市和马尾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使用本人医保卡直接在收治医院结算。参保人员异地医疗管理或转外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县(市)区医保中心按照异地医疗管理办法受理。
近日,刘先生致电本报“民生热线”反映,半年前,他因所在公司裁员而失业,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前不久,他患病并住院治疗。刘先生想了解,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以及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方面有何规定。
据省人社厅的工作人员介绍,失业人员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正在享受失业待遇的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刘先生就属此类。按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种是失业但不享受失业待遇的人员(即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这类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按照规定,失业人员在失业前,用人单位及本人缴纳失业保险累计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应为12个月;用人单位及本人缴纳失业保险累计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应为18个月;累用人单位及本人缴纳失业保险累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应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人员,缴费时间将重新计算。综上所述,根据员工与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时间的长短,员工失业后可以享受12个月至24个月不等的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期限与上述期限保持一致。
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参保者一定要分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时间计算方式,前者可累计计算,后者是连续计算,参保人员只有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并达到缴费年限的规定,个人才能终止缴费,享受医疗待遇,否则就必须在办理养老退休手续时,一次性补齐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用,方能享受退休后的医疗待遇。
【疑难咨询】
请问一下,我下个月就要退休了,医疗保险费是不是只要缴满10年就可以不用再缴了?”即将退休的王大姐前来市社保征稽处咨询。
【案例解析】
有关文件对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是,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必须累计满15年,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对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是,2000年12月1日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缴纳医疗保险费连续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不计算单位缴费时间,如计算则不少于15年),2000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养老保险的男性不得少于30年,女性不得少于25年。王大姐正是混淆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差点影响了自己退休后的医疗保险待遇。
相关推荐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