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建立的基础 以人为本健康发展

2020-11-30
关于商业保险的知识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商业保险发展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在为经济社会服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距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 商业保险建立的基础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要正确处理速度、规模、效益的关系,实现三者之间的和谐统一

企业要讲社会效益,但它必须以企业自身的盈利能力为前提,企业不盈利,就拿不出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基本财力。一个破产的或盈利能力很弱的公司,没有资格讲社会效益,只会给社会稳定、人民群众生活保障造成巨大的麻烦,而不可能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作用。所以办现代企业,尤其是办现代金融企业,必须首先讲经营效益,并在此基础上保持平稳较快的发展。违背了这个要求,就是违背了整个金融经济工作的基本规律。我们想问题、处理问题都要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出发,都要坚持稳健经营、以效益为中心。处理好速度与效益的关系,关键是要转变业务增长方式,把业务发展重点转到提高业务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实现又快又好的发展。

通过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保险需求

保监会强调,要坚持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这个立足点,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保险需求作为保险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要做到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保险需求,需要做多方面的努力,当前,我们特别需要在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上下工夫。

就产品创新来说,其目的不仅是为了使企业占有市场,获取利润,更重要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要完善产品的研究、开发、创新机制,根据我国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社会各阶层人士收入水平和生活环境有差异的特点,开发出结构完整、品种齐全的保险产品,以满足人民群众丰富多样的保险需求。当前,保险企业要重点在企业年金、农业保险、健康保险、责任保险四个领域的险种开发上有所推进。

就服务创新来说,面对国内各保险企业险种同质化现象严重,竞争异常激烈的状况,走服务创新和延伸之路应该是商业保险建立的基础。在服务创新中,第一,要创新服务理念;第二,要创新服务体制;第三,要创新服务手段。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确保保险业可持续发展

当前,我国保险业面临着诚信体系建设的问题,是否能够做到诚信经营,已经成为我国保险业是否能够长远发展、做大做强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 商业保险建立的基础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确保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重视和加强保险企业的诚信建设。

(一)建立、健全有关保险诚信的规章制度。诚信是一种道德要求。但是,道德要求毕竟是一种软性的行为控制,市场主体在利益面前极有可能违背诚信原则,因此,必须运用制度来保证诚信原则的贯彻。对于保险企业来说,当前有必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来强化诚信服务,其中包括诚实经营的规章制度,保险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保险诚信激励制度与失信惩罚制度等。

(二)加强保险企业诚信文化建设。要广泛开展诚信教育,使全体员工充分认识到诚信经营对保险业的生存发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性。管理者要率先垂范,做好表率;要加强对诚信教育的统筹规划,善于发现和总结保险企业诚信经营的典型事迹、典型经验,及时表彰诚信经营的典型人物;要充分利用企业和社会的各种宣传媒介,发挥整体宣传的优势。总之,要通过诚信文化建设,在企业内部建立起相互信任、团结协作的工作氛围;在企业外部树立起诚信经营的社会形象。

总之,只有了解商业保险建立的基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才能有利于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又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保险业要抓住这难得的机遇,全面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加快发展步伐,努力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精选阅读

保险知识,提高保险意识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保险业的发展要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发展速度相适应。保险业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有了飞速的发展,但与国外保险业相比,我国保险业的整体发展水平还不高。如:2005年我国保险深度为2.7%,世界的平均值为8%,我国排在第42位;保险密度为47美元,世界的平均值为512美元,我国排在第72位。

我国保险业发展相对缓慢的原因是多重性的,而公民的保险意识低,应该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虽然我国保险业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人们的保险意识却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观。要发展保险业,就必须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的风险和保险意识。

6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正式颁布。《若干意见》反映了政府对保险业的空前关注,可谓字字千金。《若干意见》预示着中国保险业的改革将迎来历史性的机遇。而在《若干意见》中首次提到要“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发挥新闻h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足见全民保险意识的提高对保险业发展的重要作用。保险意识的提高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社会基础。

政府的保险意识

保险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作用巨大。保险能够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有助于财政收支计划和信贷收支计划的顺利实现,增加外汇收入,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伴随着保险业向深层次发展,我国政府对保险的认识水平在逐步提高,政府的保险意识逐渐增强。中共十六大以来,我国的保险业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法律法规逐步健全,监管水平不断提高。此次《若干意见》更是把保险业发展置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中,政府对保险业的认识提高到了空前的高度。政府保险意识的全面提高,为全民、全社会保险意识的普及与提高提供了良好的大环境,将会推动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使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不断推进,保险将渗透到国民经济与生活的各个领域。

企业的保险意识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必须独立地面对来自各方面的风险,怎样才能更好地规避风险、消除隐患是企业经营者必须考虑的问题。而购买保险产品,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无疑是最好的选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经营者的保险意识不强,对风险认识不足。例如,我国的雇主责任保险始于上世纪80年代,虽然已经开办了十几年,但发展仍然比较缓慢。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的主要是“三资”企业,而且投保率很低。大多数企业经营者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保险意识,这使得该险种在私营、个体企业中很难开展;而一些国有企业由于有国家这个坚强的后盾,也很少考虑参加保险。再如,许多从事出口业务的公司虽然面临很大的出口信用风险,但由于缺乏保险意识,很少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一旦出口信用风险发生,只能自担损失。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保险意识的增强无疑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保险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促进企业加强危险管理,能够防范危险于未然。《若干意见》的出台使保险业的重要性被提升到从未有过的高度。随着保险业改革进程的加快,各项立法的逐步完善及保险知识的普及,我国企业经营者的保险意识可望得到一定的提高,最终推动全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公民的保险意识

前面提到2005年我国保险深度仅为2.7%,保险密度也只有47美元。今年,我国台风灾害严重,“碧利斯”余波未平,“格美”又登陆福建。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仅广东、福建两省由台风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已达165亿元以上,并且还在不断扩大。但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保险赔付还不到自然灾害损失的5%,这些都明显地反映出我国公民的保险意识不足。

传统上,国人认为“生死有命,富贵在天”,面对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更多地是选择消极对待。或者仅是依靠自身的力量,通过储蓄的方式来抵御风险。而对于保险,大多数人仅是将其作为一种储蓄和投资的手段,没有真正认识到保险的本质。

实际上,保险能够消除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生老病死等给经济生活带来的不安定因素,通过建立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经济关系,保证经济生活的安定。此次《若干意见》的出台,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可谓是一个高瞻远瞩的创举。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民众整体保险意识的提高,将是必然的事情。

保险公司的保险意识

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企业,其保险意识的提高也很重要。一方面,要尽可能地规避经营风险。保险公司是保险基金的管理者,要保证自身具有可靠的偿付能力;而再保险是化解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的分保比例还较低,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意识有待增强;另一方面,要尽可能地规避保险资金的运用风险。保险资金的有效运用可以使保险基金增值,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在保险资金的运用过程中风险也是经常可能会出现的,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有资金运用的风险防范意识。此次《若干意见》也提出要深化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推进保险资金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运作,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可见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的重要性。

保险公司保险意识的提高,在保险业的改革进程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保险公司要切实提高自己的风险防范意识,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综上所述,保险意识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社会基础。在我国经济良好发展的大环境下,《若干意见》的出台,正是提高全社会保险意识的契机。借着这个契机,应将提高全社会保险意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长抓不懈,为保险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最稳定的基石。

商业保险健康险的发展对策_保险知识


中国确立了走向全民医保的医疗保障发展战略,商业健康保险在全民医保的制度框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目前,商业健康保险依然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卫生筹资体系中的作用很低,其分摊民众医药费用风险的功能尚未发挥出来。因此,商业健康保险在未来的发展空间巨大。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健康险,积极服务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对于未来鼓励商业保险健康险发展的具体政策,保监会表示,将制定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保险健康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而对各保险公司,《通知》则提出探索“兴办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的可行性和有效途径,延长健康保险产业链”等要求。

一位寿险公司产品研发部副总坦言,虽然大家已经越来越明显地感受到医疗费用对自己造成的经济负担,但多数人还没有形成多层次保障的观念,而要使这种需求转变成实际的消费,除了观念的引导,还需要在行业市场化道路上迎来更多的配套制度。

保监会在《通知》中表示,将制定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保险健康险;积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特殊大病保险等险种,满足多样化健康需求;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其中,税收优惠政策被业内普遍认为将是拉动商业保险健康险需求的一辆大“马车”。“一般来说,提高税收补贴力度会增加健康保险的覆盖率。”

朱铭来介绍,当前各国政府大多采用税收扶持政策来鼓励和刺激健康保险的需求和购买,其中美国由于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不广而成为税收优惠政策力度最大的国家。“是实现基本医疗保险100%全覆盖的成本高,还是对商业保险健康险采取税收优惠政策的成本高?”不过,对于业内目前期待很高的个税递延养老保险试点,一直以来因为一些地区财政吃紧、税源紧张而被认为在短期内很难大范围推广,那么商业保险健康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会因此搁浅吗?对此,朱铭来认为,“同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相比,财政、税务部门对商业健康险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资金成本更小,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难度虽有,但不会像养老险那么大。”构建产业链 商业健康险经营的难度之大,一直是业界公认的,专业健康险公司至今普遍亏损即是有力证明。“商业保险健康险赔付率较高,盈利情况欠佳,主要原因就在于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的利益对立。”

上述申银万国分析师认为。作为健康险业务涉及到的第三方,医院处于强势地位。据了解,我国现行医疗费用的支付采用先治疗、后报销的形式,因此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多数医疗机构会采用一些手段使医疗费用大幅提高。在朱铭来看来,之所以健康险产品属于薄利产品,经营风险很高,正是因为来自医疗机构不可控制的费用风险,这一现状令其风险评估和管理更为复杂。监管部门显然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因此早在几年前就提出鼓励保险公司兴办医疗机构。

据了解,有的公司已经在该领域展开具体行动,如目前中国平安不仅以战略投资者身份投资了深圳龙岗中医院,还通过旗下平安信托入股了慈铭体检,并且与中山大学合资成立了广州宜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旨在打造华南地区最高端的体检及诊断中心。而此次《通知》再次明确提出,各保险公司要加快健康保险业务创新,积极发展重特大疾病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满足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积极稳妥推进医保经办服务,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健康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认真开展数据积累和分析工作,提升健康保险风险管控能力;探索保险公司兴办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的可行性和有效途径,延长健康保险产业链。

保险知识汇总,风险管控推动健康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健康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管理功能,是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发挥保障和改善国民健康水平的重要作用。为确保这些作用的充分发挥,必须最大限度地优化保险资源配置,有效控制健康保险的经营风险,当前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第一,大力推进健康保险专业化建设,提高风险管控能力。首先要建立以大集中为主要特征的健康保险经营模式;其次是要建立专业化的产品体系;再次,开发和建立专业化信息系统;最后,建立和培育专业化的人才队伍。

第二,加强医疗过程的风险管控,避免超额赔付。可以通过加强与社保部门的合作,借助政府力量,建立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共享参保人员就诊的各种信息。同时还要与客户服务的改善有效结合,防止出现三方博弈。

第三,大力推进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提高参保人员的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保险公司要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宣导,对参保人员进行有关健康生活方式和疾病预防的教育。同时加强健康管理服务,改变传统服务理念和方式。

第四,完善健康保险市场结构,优化市场环境。呼吁将健康保险作为与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并列的第三领域进行单独监管,实行与财产保险、人寿保险类似的专属经营。对经办健康保险业务的公司进行动态管理,提高保险业服务和谐社会的能力。

农村发展需要商业保险


农村商业保险是社会基本保险的补充,对提高农民的抗风险能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十二五”规划建议中,“三农”问题仍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发展农村经济,而发展农村商业保险对于发展农村经济意义重大。

农村发展商业保险的必要性

农村居民面对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加大,亟待商业保险介入。随着农民收入不断增加,消费结构不断转型,风险系数也随之加大,家庭发生财产损失、火灾、盗窃的概率大大增加,交通工具、农机具出险率不断上升,需要商业保险公司大力发展农村财产保险。但是家财险和农机具保险一直是商业保险公司面临的两难选择:一方面,家财险和农机具保险的保险费率高,许多农民不愿投保此类保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想开展此类保险的风险管控困难,盈利空间小。但投保率低、利润小并不代表没有解决的办法,例如,在车险中广泛流行的NCD系统,能够有效地降低保险公司受理赔案的费用、控制风险从而提高车险的盈利空间,其他险种也可以效仿此系统。因此,只要商业保险公司致力于此类保险的开展,就一定能够找到为广大农民降低风险并且取得盈利的双赢战略。

农村发展商业保险有利于农村资本市场的发展,进而促进经济增长。如果农村商业保险顺利开展,农民的储蓄率将降低,而保险资金上升,我们可以合理利用寿险资金的长期性和稳定性,构建良好的农村资本市场,发挥农村商业保费在资本市场应有的作用,加大农村社会资金的流动性,促进经济的发展。保险资金还能够通过储蓄与投资之间的替代来优化投资渠道。由于保险对经济损失的补偿功能,农民的预防性储蓄降低,消费支出提高,有利于扩大有效需求,促进经济增长。

另外,发展农村商业保险可以刺激农村消费。过去,农民为了保证自己生活的稳定需要自留一部分收入以防意外。特别是在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涉及农民生活改革的进行,增加了他们未来生活的不确定性,因此为了生活有保证,他们持有的预防性货币需求大量增加。这部分自留资金无法进入社会资金流转渠道,因此用于投资和消费的资金受限。如果商业保险进入农村地区,他们可以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生活也因有保证而无需自留大量资金,减少了预防性货币需求,而将更多的货币收入用于提高当前的消费水平。这样,农民能够通过保险的风险转移功能消除未来生活因意外发生而出现的波动,保证生活消费平稳,实现效用最大化。因此,农民通过购买保险的途径使得用于防范风险的货币需求下降,拉动农村地区的消费支出。

政府应该如何引导规范农村商业保险发展?

在农村商业保险的业务中,政府部门和基层干部应该有限介入甚至不介入,要改变当前政府统包统揽的做法,让保险公司直接与农民接触,接受农民的挑选,就像某位基层干部所言:“如果说下年再推荐这个家财险的话,要求他们从业务上,规范上加强管理,这样下去是不行的。再这样操作下去这样的公司可能也没有生存的活力了。”

另外,作为一项新鲜事物,要农村商业保险进村入户肯定很难,这就需要政府部门伸出有为之手,在鼓励农村商业保险开展业务的同时,既要做好宣传员,也要做好保险公司的监督员,农民维权的服务员,引导、规范保险公司的商业行为,让农民真正享受商业保险带来的权益和保障。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9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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