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国医疗保险改革不断深化,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基本实现全民医保,与此同时市民对医疗保险就医/报销的便捷性又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陕西省人社厅决定简化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程序,规定:
凡在省级参保单位周边的医药单位,可持当地人社部门定点资格证书,直接到省医保中心申办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省人社厅不再重复认定资格。同时,符合条件愿承担省级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在网上进行新增定点申请和签订服务协议。
据悉,6月1日后,欲提出新增定点申请和续签协议的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可登录省人社厅官网点击“办事服务”-“网上办事”-“社会保障”,选择“省级医保两定医药单位服务协议签订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省医保中心将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初审,初审通过的新增医药单位,须办理入网手续,在网上申报系统下载指定类别的医保服务协议书,报送省医保中心核准后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续签协议的,可按上述要求直接下载、签订申报系统指定类别的医保服务协议书。省医保中心将适时向社会公布协议签订情况和定点医药单位名单。按此流程,申请省级医保服务的医药单位可一次完成联网申请和服务协议签订工作。
据统计,目前,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有100家,定点零售药店286家。而西安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608家,定点零售药店达1844家。通过简化资格认定程序,从网上签订服务协议,不仅极大地方便申办单位,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意味着14.2万名省医保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范围更宽了。
19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定点零售药店销售物品陈列范围、医保个人账户支付使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以后,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对自身经营物品进行分类管理,医保支付范围外的物品要分区摆放,明确标识区分“医保支付”和“非医保支付”。
《通知》进一步规范定点零售药店销售物品陈列范围,要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陈列物品限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准经营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国家及省医药部门文件规定与健康相关的产品。
同时,《通知》还规范了医保个人账户支付使用范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可支付费用的范围为,药品、家用医疗器械、中药饮片、药材、“卫销字”“卫杀准字”的消
毒用品及国家批准的具有“国食健字号”、“卫食健字号”的保健品。严禁利用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医保规定范围以外的商品费用;严禁将医保个人账户中的基金兑换现金或变相提取现金。
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遵守医保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条款,加强药品等进销存库的管理,药店销售系统与医保经办机构信息系统要实时连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明细流水号及时上传医保经办机构,保证销售数据真实、准确。
该项通知落实后,众多医保定点单位和机构的经营将受到严格的管控,而人们医保的使用范围也得到一定的限制,保障医保为医疗服务,杜绝滥用医保。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公布了一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其中涉及一些医院等级升级、名称变更、地址变更、机构类别变更等。其中石景山八大处中西医结合医院也将从3月1日起恢复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医保结算。
此外,北京市和平里医院等级由三级合格变更为三级甲等;北京市回民医院等级由二级甲等变更为三级甲等;北京广仁医院名称变更为北京广仁中西医结合医院,机构类别由综合医院变更为中西医结合医院;北京第三棉纺织厂职工医院等级由一级变更为三级,名称变更为北京朝阳中西医结合急诊抢救中心,机构类别由综合医院变更为中西医结合医院;北京市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等级由三级合格变更为三级甲等;北京市平谷区中医医院医疗机构等级由二级甲等变更为三级甲等。
北京石景山八大处中西医结合医院此前曾被中断执行医保协议6个月,近期,石景山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市医保中心分别对北京石景山八大处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了检查,认为该院整改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与北京石景山八大处中西医结合医院恢复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该院于3月1日起恢复医保费用结算。
记者今天从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获悉,太原市有4所医疗机构和25家零售药店通过了严格评估,获得市医保定点资格。同时,还有40多家医药机构正在接受实地勘查,预计下周公示评估结果。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扩容,将使百姓购药就医越来越便捷实惠。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3月以来,该中心全面受理各医药机构的申请,经严格的资料评估、实地勘查、专家讨论后,确定准入的定点医药机构有29家(4所医疗机构、25家零售药店)。
4所医疗机构为:太原市小店区690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山西龙城医院;太原市杏花岭区职工新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太原良医堂中医专科门诊部有限公司。
25家零售药店为:太原市昂生大药房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区泽鑫康维大药房;山西新亿群药业有限公司香雪大药房;古交市恩济药房;山西荣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4个分店(敦化南路二店、迎新街二店、张家巷店、众纺路店);太原市春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3个分店(清源紫林路分店、清源美锦大街分店、晋阳街分店);山西国大万民药房连锁有限公司14个分店(太原双塔北路店、太原绿地世纪城店、太原亲贤街店、太原东岗南路店、太原太铁佳苑店、太原云水大厦店、太原龙山大街店、太原向阳店、太原小井峪店、太原学府街店、太原康乐街店、太原太白巷店、太原娄烦南街店、太原胜利桥东店。)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购药行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日前,我市出台了《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定点零售药店如出现有经营、摆放、存储食品、日用百货、化妆品、日用杂品、健身器材、小家电、工艺美术等商品行为的,一经查实,解除协议。据悉,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市范围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诊疗、定点零售药店及其执业药师调剂和医保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以定点医疗机构名义进行商业及性病广告宣传;药房或药库内发现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伪造门诊病历,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在诊疗过程中的检查、治疗、用药等与病情、诊断不相符合;违反临床诊疗技术常规,人为将应一次连续住院治疗过程分解成二次或多次住院的分解住院行为;患者或医院串通,冒用参保人员身份住院治疗的冒名住院行为;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等。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经营、摆放、存储食品、日用百货、化妆品、日用杂品、健身器材、小家电、工艺美术等商品;伪造、编造外购处方,以及未按外购处方明确的品种、规格、剂型、剂量出售药品;将非药品或其他物品串换为医保支付的药品出售;采用空划卡、划卡后现金退付等手段,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为个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提供便利条件;以石家庄市医保定点单位名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等。
据悉,定点零售药店,如出现有经营、摆放、存储食品、日用百货、化妆品、日用杂品、健身器材、小家电、工艺美术等商品行为的,一经查实,解除协议。两定点单位有其它违规行为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协议管理,并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协议。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解除协议,并建议其执业资格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按照规定,两定点单位3年内无特殊理由不得私自转让,以杜绝倒卖药店、高价转让、牟取暴利的行为。因故不能维持经营的,需到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停机或取消定点。定点有效期到期的,由医保经办机构重新选择确定定点。
相信大家读完这篇文章以后,大家对于石家庄医保定点药房统一规整不得经营非药物类日常用品等杂物已经有很深的了解了。石家庄规范医药采购行为的目的在于规范医保的正真意义,确保用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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