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

2020-06-05
个人养老保险规划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公布了一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其中涉及一些医院等级升级、名称变更、地址变更、机构类别变更等。其中石景山八大处中西医结合医院也将从3月1日起恢复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医保结算。

此外,北京市和平里医院等级由三级合格变更为三级甲等;北京市回民医院等级由二级甲等变更为三级甲等;北京广仁医院名称变更为北京广仁中西医结合医院,机构类别由综合医院变更为中西医结合医院;北京第三棉纺织厂职工医院等级由一级变更为三级,名称变更为北京朝阳中西医结合急诊抢救中心,机构类别由综合医院变更为中西医结合医院;北京市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等级由三级合格变更为三级甲等;北京市平谷区中医医院医疗机构等级由二级甲等变更为三级甲等。

北京石景山八大处中西医结合医院此前曾被中断执行医保协议6个月,近期,石景山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市医保中心分别对北京石景山八大处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了检查,认为该院整改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与北京石景山八大处中西医结合医院恢复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该院于3月1日起恢复医保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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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江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新规定 属地原则成为重要考核标准


昨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官网发布《关于江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得分将与费用结算挂钩,如得分率<60%,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的责任保证金将全部不予返还。《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根据《办法》,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将按属地原则,由各市、区人社局会同属地卫生计生、食药监、发改、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采取自查与考核组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年度考核标准满分为100分。考核组每年将对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在落实工伤保险法规、政策及履行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基础管理、服务管理、质量管理、目录管理、信息管理等。

《办法》规定,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得分将与费用结算挂钩,只有当评审得分≥90%时,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责任保证金才可全额返还。如评审得分率介乎60%-90%(不含90%),责任保证金将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扣减,责任保证金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完成返还。责任保证金被扣减的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如评审得分率<60%,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责任保证金全部不予返还,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工伤定点服务资格。

定点医疗机构,兰州市:集中整治辖区内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昨日记者从兰州市城关区获悉,即日起,城关区医保局将对辖区,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为目的,城关区医保局制定了《城关区集中整治医疗卫生服务与医保问题行动方案》,针对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中存在的“挂床住院、冒名住院,伪造病历、医嘱,以药易药,变通记账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依据兰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市、区两级联合基金支付监管工作机制,城关区医保局工作人员每季度将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实地督导检查,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条款,对辖区定点医疗机构采取有计划、有目的的督察行动,实现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工作常态化。

据了解,就医病历的评审是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重点,城关区医保局特别成立了病历评审医学专家库,聘请了内科、外科、骨科、妇产科等领域的医学专家10人组成评审小组,集中对城关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和长期门诊病历进行全面审核。

此外,城关医保局将辖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历全部纳入审核范围,从全面审核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历入手,对重特疾病、单病种住院病历进行重点审核。同时,成立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小组,对兰大一院、三爱堂、市二院等36家定点医院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医疗保险基础管理情况、用药管理情况、服务管理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实行现场打分、现场反馈,考核结果将建立监督管理台账,兰州市医保局可根据考核结果兑付本年度医疗服务质量考核预留保证金。

此次专项整治将对城关辖区内260余家定点药店的医保服务、规范刷卡等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打分情况上报市医保局,由市医保局根据考核结果兑付本年度医疗服务质量考核预留保证金;对城关辖区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的70余家门诊统筹工作和医保刷卡情况进行实地督查,工作人员将在督查中对定点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当场反馈督查结果,对存在问题医疗结构提出限期整改。

此次开展的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将城关区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逐步纳入正规化、科学化管理模式,有力推进了定点医疗机构督察工作,保障了医保基金安全、稳步运行,保障了广大群众医疗保险切身利益。

定点医疗机构,“三措并举”切实规范定点服务机构行为


日前,今年全县社会保险工作要点指出要稳步提高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通过继续推行“总额控制”、加强基金支付监控和强化定点医疗机构、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机构”)实时稽核等三措施,切实规范定点服务机构行为,减轻群众就医用药负担。

一是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对定点医疗机构付费实行“总额控制”的管理行为。建立与定点医疗机构的沟通协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做好医疗费用的及时结算,逐步形成科学有效的调控机制,合理控制了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待遇,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二是加强基金支付的真实性核实,实施费用报销全程监控。对工伤保险住院支付管理和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市外住院费用报销实行事前申报(备案),事中监控、事后核实(稽核)的全程监控,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取市外实地核实、网上查询核实、电话询问核实等,保证了基金支出的安全性和真实性。

三是规范稽核工作运行,加大审计稽核力度,对“两定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进行实时稽核。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吃透医保“总额付费”政策,作到“三个合理”和“一个优先”,即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优先使用医保目录药品(诊疗),正确引导和规范两定机构的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太原29家医药机构获医保定点资格


记者今天从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获悉,太原市有4所医疗机构和25家零售药店通过了严格评估,获得市医保定点资格。同时,还有40多家医药机构正在接受实地勘查,预计下周公示评估结果。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扩容,将使百姓购药就医越来越便捷实惠。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3月以来,该中心全面受理各医药机构的申请,经严格的资料评估、实地勘查、专家讨论后,确定准入的定点医药机构有29家(4所医疗机构、25家零售药店)。

4所医疗机构为:太原市小店区690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山西龙城医院;太原市杏花岭区职工新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太原良医堂中医专科门诊部有限公司。

25家零售药店为:太原市昂生大药房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区泽鑫康维大药房;山西新亿群药业有限公司香雪大药房;古交市恩济药房;山西荣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4个分店(敦化南路二店、迎新街二店、张家巷店、众纺路店);太原市春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3个分店(清源紫林路分店、清源美锦大街分店、晋阳街分店);山西国大万民药房连锁有限公司14个分店(太原双塔北路店、太原绿地世纪城店、太原亲贤街店、太原东岗南路店、太原太铁佳苑店、太原云水大厦店、太原龙山大街店、太原向阳店、太原小井峪店、太原学府街店、太原康乐街店、太原太白巷店、太原娄烦南街店、太原胜利桥东店。)

定点医疗机构,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流程详解


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流程主要有两个方面,分别是门诊报销和住院报销。不过不同地区的社保政策都不同,所以我们无法给出完全统一的报销流程,以下流程供大家参考,但是这个流程各地区基本差不多,具体到地域的特性。

门诊报销流程:

携带资料: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

2.定点医疗机构三级或二级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3.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

4.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

5.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医生开具处方的付方原件;

6.定点药店:税务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及电脑打印清单原件;

7.如代办则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带齐以上资料到当地社保中心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申请人办理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先扣除本社保年度内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金额,再核定应报销金额。

住院报销流程:

1.入院或出院时都必须持医疗保险IC卡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窗口办理出入院登记手续。

住院时个人应预交医疗费2000元,出院结帐后多还少补。未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前发生的医疗费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因急诊住院未能及时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的,应在入院后次日(节假日顺延)凭急诊证明到医疗保险管理窗口补办住院手续,超过时限的其其医疗费自负。

2.参保人员住院后统筹基金的起付线分为三档:

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400元。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转诊(院)的,须经定点医疗机构(三级以上)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诊断后提出转诊(院)意见,由所在单位填报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区)社保机构批准后办理转诊(院)手续。

转院限于省特约医院,其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其报销标准要先自负10%,再按本地规定计算可报销金额。

4.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各定点医疗机构会按照相关政策计算报销金额和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其报销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本人结算。

如果以上流程你还不明白,建议电话咨询当地社保部门,咨询电话可拨打12333。

医疗费用,南宁市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医疗费用结算方式

根据《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属于个人支付的,由本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属于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因意外伤害、住院生育及产前检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在统筹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持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的,应当自出院(门诊结算)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如何结算门诊医疗费用

根据《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用门诊账户结算,门诊账户结算使用完后,由个人现金支付。实行门诊统筹的居民按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根据《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限额支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每次就诊所发生的符合门诊大病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统筹基金支付单病种累计超过该病种限额支付标准以上部分和年度内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门诊大病病种和统筹基金限额支付标准如下:(1)冠心病:800元/人;(2)高血压(高危组):800元/人(3)糠尿病:800元/人;(4)甲亢:800元/人;(5)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800元/人;(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800元/人;(7)银屑病:800元/人;(8)精神病(限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1000元/人;(9)类风湿性关节炎:1000元/人;(10)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1000元/人;(11)系统性红斑狼疮:1000元/人;(12)帕金森氏综合症:1000元/人;(13)慢性充血性心衰:1000元/人;(14)肝硬化:1000元/人;(15)结核病活动期:1500元/人;(16)再生障碍性贫血:2500元/人;(17)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10000元/人;(18)血友病:10000元/人;(19)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2500元/人;(20)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25000元/人;(21)各种恶性肿瘤(非放、化疗):10000元/人;(22)各种恶性肿瘤(放、化疗):25000元/人;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6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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