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系,保险系私募股权基金有哪些

2020-04-03
保险规划有哪些功能

伴随新“国十条”的出炉,保监会在2015年就已批设了2只保险系私募股权基金,发行至今收益可观,于是保监会有意再设一批新牌照。在新的保险系私募股权基金出炉之际,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现有的保险系私募股权基金有哪些吧。

1、光大永明资管设立私募股权基金bX010.Com

2015年1月,保监会批准光大永明资产管理公司同安华农险、长安责任保险、东吴人寿、昆仑健康保险和泰山财险共同发起设立中小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合源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源资本”)为基金发起人和管理人,设立北京合源融微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光大永明资产管理公司旗下的合源资本主要为新三板投资基金,预计募集保险资金20亿元,首期募集规模为5.51亿元,目前已投资完毕。

2、阳光资管设立私募股权基金

2015年1月23日,保监会批准同意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阳光融汇医疗健康产业成长基金。

阳光资产管理公司旗下阳光融汇医疗健康产业成长基金为专注医疗健康领域的并购基金,该基金规模50亿元,主要投向医疗健康产业链中的成长期企业股权。首期募资10亿元,现已投资完毕,并酝酿将其投资的医药企业装进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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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砸日系车车损险或可理赔


近来,发生在全国的反日游行让不少日系车主蒙受了损失,被打砸的日系车究竟谁该买单成为大众了解的目标。车险的种类很多究竟哪一个险种符合理赔条件呢?

随着钓鱼岛事件的发酵,全国多个城市在反日游行中出现打砸等违法行为,对于在反日游行中被砸毁的日系车辆,保险公司到底有没有赔偿责任?如果涉及到保险理赔的话应该是在什么险种下来进行理赔?车主应该通过何种方法来弥补自己的财产损失?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王国军对凤凰财经表示,“对于在反日游行中被砸毁的日系车辆,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这是属于社会风险,属于保险免责范围。车辆的意外损坏属于保险除外责任,不仅仅是车险,在反日游行中日企损坏的财产也属于除外责任,这在国外也是一样”。此前,深圳保险公司及行业协会曾对有关媒体表示不会进行相关理赔,要求车主向砸车人提出民事赔偿。

那对于在反日游行中被损坏的日系车辆,车主是否就只能自认倒霉了呢?王教授对相关车险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解读,“首先,这不应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交强险属于强制三责险,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

“如果说车主想通过商业车险来获得理赔的话,应该是在车损险下来进行理赔。”王教授表示,“由于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不过对于反日游行是否属于上述情形尚未明确,所以这要看保险公司如何来界定,目前来看,保险公司可以赔也可以不赔”。

什么是车损险?

车损险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

责任范围

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① 碰撞、倾覆、坠落;

② 火灾、爆炸、自燃(须另投自燃险);

③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④ 暴风、龙卷风;

⑤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⑥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⑦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⑵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大病医疗保险金需缴税?专家称系误读


应指商业保险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做出解答时表示,按照规定,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须缴个税。此消息引发网友“救命钱也须纳税”的吐槽。有专家表示,部分网友可能存在误读,大病医疗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法律早就规定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救命钱也须纳税”?

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还需要纳税?此消息一出,立即成为网络热点,引发了大量网友吐槽。有网友称:“我想说大病医保金就是救命钱,你做不到免费医疗,老百姓忍了,你还要打救命钱的主意。”网友“FRY知风”则说:“各位保重不要生病!”

什么是大病医疗保险金?昨天上午,有媒体拨打国税总局12366电话咨询,工作人员表示这一概念应咨询社保部门,税务部门不负责解释。

“大病医疗保险金不是救命钱”,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委员、理事汪蔚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网友存在一种误读,大病医疗保险金其实是个人交给保险公司的钱。对于大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不能税前扣除,这是法律早就规定了的。”

汪蔚青表示,大病医疗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而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包括意外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都不能税前扣除。

专家:网友或存误读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朱俊生则表示,“大病医疗保险”有两个不同的理解,一个是六部委联合推动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另一个是属于商业保险的“大病医疗保险”。

朱俊生表示,如果理解为六部委联合推动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那么肯定是不应该征税的,因为该大病保险主要资金来源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结余,为基本保险所衍生。即便个人额外交一些费用,也仍然属于基本保险范围,是符合税法现行免税规定的。

朱俊生表示,如果理解为属于商业保险的“大病医疗保险”,按照规定,目前确实是要征税的。朱俊生表示,大病医疗保险须缴纳个税其实一直就是这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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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纳税服务司介绍,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不可以在个税税前扣除。

“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税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纳税服务司还介绍。

股民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是否需缴个税?

有纳税人提出,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纳税服务司介绍,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回扣收入,应按“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税,税款由证券公司在支付收入时代扣代缴。

细节看保险:意外险系诈骗案件解构和预防


今年6月28日《中国保险报》(总第4645期)刊登了一篇题为《生死玄关——李小庄骗保案始末》(以下简称“案例一”)的文章,揭露了一起保险欺诈案件体系中意外险系1型骗保典型案件。本文以案例一及常州杀妻骗保案(以下简称“案例二”)为素材,以保险欺诈“四系八型”分类法为研究依据,解构和剖析意外险系1型骗保案件的基本特征,通过对典型案件进行解构,对堵塞意外伤害保险经营漏洞、提高经营能力提出意见建议。

基本特征

在保险诈骗案件体系中,鉴于意外险诈骗中存在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情节,先害命、后谋财特征明显,故称为性质最恶劣、手段最残忍的保险欺诈案件。为了便于研究,按照诈骗行为中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差异性,将完全健康体和严重非健康体为标准,将该系诈骗案件分为1型和2型。经梳理,意外险系1型诈骗案件具有以下几大特征:

关系特定。根据现行《保险法》(2015修订)第31条规定,订立人身保险合同,需要投保人和被保险之间具有保险利益。第一个范畴是法定对象,包括4个层面: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意外与投保人由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二个范畴是自愿范畴。被保险人同意为其订立保险的,视为具有保险利益。案例一中诈骗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父子关系,案例二诈骗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夫妻关系。在笔者既往对保险欺诈案件研究中,目前尚未发现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发生意外险欺诈案件。

多头投保。指诈骗者同时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并提起保险索赔。案例一中,从购买保险金额看,诈骗者使用支付宝为其父亲购买了12份、累计保险金额为490万元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从购买保险事件看,高度集中购买,有2份是在2018年4月19日至4月25日购买的,10份是在4月25份之后购买的;从索赔情况看,截至2018年7月,至少有6家保险公司已经支付赔款230万元。根据文章反映,向诈骗者销售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至少在6家以上。案例二中,诈骗者同时在4家保险公司购买保险金额为45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多头投保反映出在保险经营过程中,保险公司之间投保信息、理赔信息不对称。

反差巨大。指诈骗者购买保险支出与其经济状况反差巨大,诈骗者与被保险人之间关系亲密反差巨大。据报道,案例一诈骗者是一位具有多年保险从业经历人员、经济状况较为窘迫,案例二诈骗者开网吧等生意、经济状况窘迫;案例一,被保险人是诈骗者的父亲并且正在照顾诈骗者的儿子,案例二中诈骗者和被保险人之间为网恋、闪婚夫妻,诈骗者结婚动机就在寻求诈骗道具。据了解,目前在意外伤害保险销售过程中,不核实投保人的经济状况。

综合上述案例一、案例二以及众多的1型案例,反映出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过程中,至少存在以下亟待加强的短板:一是保险行业基础信息系统(意外险)亟待对接;二是意外险经营销售时对投保人经济状况评估环节缺失。

综合施策

预防、遏制和打击各类保险欺诈案件,既需要相关司法部门依法打击保险欺诈者,更需要保险行业刀刃向内、自我革命,发现、堵塞经营制度漏洞,完善经营流程短板。

推动行业信息共享,加强行业风险管控。针对案例一、案例二等意外险系1型诈骗案件反映出行业信息系统问题,建议推动保险行业信息系统建设(意外险),首先实现行业内信息共享。信息共享需要完成纵向信息系统和横向信息系统网格化建设。前者是指在同一家保险公司内部实现信息共享,后者是指在保险行业跨公司之间实现信息共享。根据原保监会2009年8月17日印发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保监发【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规定,保险公司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应当做到单证管理系统、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财务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无缝对接,出单销售做到实时出单。按照上述要求,在各家保险公司完全遵守上述规定基础上,应该说已经完成了前者的工作。期待在行业共同努力下,在完成前者纵向信息建设的基础上,完成横向信息建设。在全行业系统建设到位基础上,在系统中输入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之后,系统自动统计出该被保险人所有投保意外险情况。如此作为,不是为了限制被保险人购买保险,而是为了准确识别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进而,在统计出被保险人风险状况基础上,对保险金额较高的被保险人进行风险画像,并在业内通报共享。

探索推动销售评估,预排潜在道德风险。在推动全行业意外险信息化建设基础上,建议在意外险销售时,借鉴销售分红险、投连险等信息寿险产品对投保人购买能力、承担风险能力等综合情况进行评估,配合对被保险人风险状况评估分值,对投保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切实预先排除投保人潜在道德风险。

加强监管新兴渠道,兴利除弊合规发展。案例一、案例二销售意外险的误导都是在网上购买的,其销售主体应该具有保险销售资质,但是,目前互联网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存在的强制搭售、高佣金销售等问题,叠加现在的个别高风险案例,建议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升级91号文。结合当前互联网保险发展趋势,丰富91号文的内容以便更适应互联网保险,将其由现在的规范性文件修订为部门规章。二是制定互联网保险销售规范用语。结合暴露出的问题和案例,组织行业专业人员拟定并规范销售用语。通过综合施策,扬长避短、兴利除弊,促进互联网保险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凡工具者均具有两面性,商业保险机构经营的包括意外险在内的各险种均是预防和化解风险的财务工具,在保险欺诈者手中就会演变为害命图财的工具。加强保险行业自身经营能力,发现和堵塞经营制度漏洞,遏制和打击保险欺诈者,更好地服务于正常的保险消费者、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8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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