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合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暴雪等自然灾害;
(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六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三)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除外;(四)精神损害赔偿。
第七条 下列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
(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
(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六)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停产、停业等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第八条 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本保险单列明的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十二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本保险单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本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如期交付保险费,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其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一、 雇主责任与雇主责任保险
(一) 雇主责任
雇主责任是指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我国有关劳工赔偿的法规对此也有相关的规定。关于“三资” 企业和私营企业的雇主责任,《中外合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规定 “合资企业必须按照国营企业标准, 支付中方职工劳动保险、 医疗费用以及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第三十条规定: “私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提供劳动安全、 卫生设施、 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私营企业对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 生命安全的行业或者工种的职工, 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 ” 第二十八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 保险和福利待遇;??(六)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 ”
此外,还有禁止使用童工的明确规定。
国际上通常对雇主和雇员有明确的定义和界定, 例如英国:雇主,是指占用或雇有另一个人, 或对他实施权力和管教的人。雇员,是指同意执行其雇主指令的人。在雇佣过程中,如果雇主未能或未能全部履行自己对雇员安全的义务致使雇员遭受人身伤亡或疾病, 雇员有权依法要求雇主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 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
其实,随着国家大力发展保险行业,人们的思想也开始逐渐接受保险的存在,甚至都会将买保险作为一个目标,保险在保障我们人身安全的同时也是给我们吃下了一颗定心丸,特别是从事危险工程工作的工人们,万一出险,承包人可是要负很大责任的,这时候承包人购买一份承包人责任保险才是降低损失的最好办法。
什么是承包人责任保险呢?
承包人责任保险,就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的施工、作业或工作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损害事故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主要适用于承包各种建筑、安装、修理工程的承包人。
承保范围有哪些
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于保险期间内在本保险单载明之施工处所内,因执行承包之营缮工程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体伤、死亡或第三人财物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责任免除有哪些
保险公司公司对下列事项不负赔偿之责:
1.被保险人、定作人及与承保工程有关厂商或同一施工处所内其它厂商,或上述人员之代理人、受雇人及其居住工地之家属之体伤、死亡或疾病所致或其所有、管理或使用之财物发生毁损或灭失之赔偿责任。但受雇人非在施工处所执行职务且工程之设计、施工或营建管理无关者不在此限。
2.被保险人所承包之营缮工程于保险期间届满前经定作人启用、接管或验收后所发生之赔偿责任。前项所称验收系指营缮工程之保固或养护期间开始前之验收。
3.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于执行职务时,因受酒类或药剂之影响而发生之赔偿责任。
4.因震动、土壤扰动、土壤支撑不足、地层移动或挡土失败,损害土地、道路、建筑物或其他财物所致之赔偿责任。
5.因损害管线、管路、线路及其有关设施所致之赔偿责任。但被保险人证明施工前已取得上述设施位置图及有关资料,并于施工中已尽相当注意者,为修理或置换受损设施所需费用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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