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子女养老社会保险金制度”可以试试

2020-11-13
社会保险知识

赵超代表:建议设立“子女养老社会保险金制度”

该制度简单易行,是对我国养老模式从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过渡过程中的有益探索和尝试。目前,在我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家庭养老的模式还占支配地位。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迁,这种养老模式逐渐式微,其保障作用也越来越低。可以说,“养儿不防老”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现象。与之相关的另一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备,国家还没有足够的财力把所有的老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在这种背景下,让子女拿出收入的一小部分(每月工资的3%)作为养老费用,在没有增加自己负担的同时,对弥补政府养老金不足、解决父母生活无保障问题具有十分明显的功效。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劳动能力的丧失,再加上没有社保,老人几乎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只能靠子女的接济。一旦子女拒绝接济,老人们的生活顷刻就会陷入困境。因此,预先强制子女为父母留“养老费”的办法,在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的条件下,客观上就扮演了“过渡人”的角色。bX010.cOm

子女为父母预先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也使“孝”这一传统文化因子以制度形式得以延续和发展。孝顺父母既是子女应该履行的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但是由于传统习俗的影响以及相关法律的空白,当下“孝”这一传统美德却在有些地方发生了变异,一些子女把赡养父母看成负担,拒绝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当前在广大农村地区,很多父母仍然把为儿子娶媳妇当成自己的义务,为了让孩子成家,他们甚至舍得把一辈子的血汗钱都花光。但一些成家后的子女忘了“饮水思源”,不懂得感恩,反而以为这一切都是父母应该做的,也是他们应该得的。如果以制度的形式,强制子女为父母预先缴纳养老金,既是对当前子女和父母权利义务关系失范的约束,从而实现权利义务的对等,又是对尽孝方式的创新,从而使传统文化中的“孝”这一因子在现代社会的土壤中发芽、生根。子女养老社会保险金制度如果得以出台,也会促使人们对“孝”进行重新认识,从而使传统文化得以发扬光大。即使我国将来完全实现了社会养老,仍可保留这一模式。

现阶段,我国正在迈进老龄化社会。但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还远未完成,农村人口还占大多数。老年人问题已经不再局限于某个家庭或者某个地区,而变成了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在我国深入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大力保障民生之际,“子女养老社会保险金制度”的提出,对广大亟需养老保障的老人而言,无疑是个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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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思路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1%,农村老人占全国老人的比例达到75%,老有所养问题一直是广大农民梦寐以求的愿望,也是当前我国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wto,依靠家庭养老给农民带来的经济负担不利于农民参与国际竞争,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体系并没有形成,如何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符合中国农村实际情况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经济学研究的热门课题,但是,我国学术界对城镇职工养老社会保险问题关注、研究得比较多,而对农村养老社会保险问题重视不够,即使一些学者对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提出了一些见解和主张,这些研究基本思路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

一是对中国农村的现状缺乏总体的了解。我国农村总体现状是,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大、农村劳动力流动性强。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大,首先表现在东部与中部、西部地区农户家庭人均纯收入水平差距逐年扩大,1990年,东、中、西部地区农户家庭人均纯收入之比为1.79:1.13:1,1995年上升为1.81:1.15:1,2000年,东、中、西部地区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3592.6元、1953元和1797元,收入比进一步扩大为2:1.09:1;其次表现在农村居民内部人均纯收入分配差距逐年加大,半数以上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仍处在平均水平以下,不同农户家庭的收入水平差距越来越大,按照农户家庭纯收入进行分组,1990年最低收人组农户的人均纯收人与最高收入组农户的人均纯收人比值是1:6.39,1995年这一比值扩大到1:7.48,到2000年这一比值进一步扩大到1:9.5(资料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1)),如何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必须考虑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现实。中国农村还有一个特有的现象是劳动力流动性强,农村劳动力已经分化为三个部分,一部分流向了城市成为""农民工""、一部分流向了乡镇企业成为乡镇企业职工、一部分留在农村从事农业劳动成为纯粹意义上的农民,据统计在4.98亿农村劳动力中有8000万人进城打工,有1.28亿人已进入乡镇企业就业(农业部,2001),对于这些不同就业途径的农民工、乡镇企业职工、农民的养老社会保险建立的方式应有所区别。

二是大部分研究局限在""农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的框架内。这一方面不符合养老社会保险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也不符合农村人口政策要求,特别是在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近二十多年的今天,农村人口结构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高龄少子使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环境不复存在;同时""农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也是对农村劳动者又一不公平待遇,使农民没有享受到基本的国民待遇,使政府在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中的职责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

三是大部分研究强调农民自愿参加养老保险,这与社会保险的本质相违背,不利于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四是一些农村养老社会保险的研究可操作性、应用性不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建立问题。

正因为这一方面的研究有一定的局限性,本文对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研究试图从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以及社会公平的角度,提出一些新的思路、方法,希望给学术界和政府决策部门提供参考。

二、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基本理念和思路

研究农村养老社会保险首先要确定这样的理念,农村劳动者同城市劳动者一样具有同等社会保障的权利,它是农村劳动者享有国民基本权利和待遇的具体体现。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关键是要根据中国农村的现状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险体制,根据中国农村的现状提出""根据区域差异和农村劳动力分布状况,分层分类解决农村劳动力的养老问题""基本思路,这个思路主要有三个要点,一是中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不可能全国统一,体制问题、基金来源问题、管理问题应该有差异;二是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身份)的农村劳动力养老保险,应该按照其身份不同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实行分层分类解决;三是在制度设计时,既要考虑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的特殊性,也要考虑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与城镇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将来接轨问题。制度的设计包括这几个方面:

1、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对于一部分流向城市的农村劳动力,这里我们暂且称为农民工,这些农民工外出打工所从事的职业中,80%的人选择从事工业、建筑业、餐饮业和服务业等较为稳定的职业,收入相对稳定,近8000万具有农村居民身份却又在城市务工的劳动者,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略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他们是国家经济发展尤其是城市经济发展的直接贡献者,这一群体将不可避免地对中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政策与户口政策等产生巨大的冲击,因为融入主流社会生活和希望得到相应的社会保护正在成为越来越多的农民工的共同追求(郑功成,2002)。对于这一部分人应该让其享有城镇职工的养老社会保险基本权利,可以直接融入城镇职工的养老社会保险体系之中,养老保险基金由雇主和个人共同缴纳。当这一部分人享有到城镇职工基本的保障权利,感受到在城市收入稳定、生存比较安全时,他们会考虑完全退出农业劳动、退还承包的土地,以致走向完全离土离乡的道路、成为城市居民,也使农民工拥有的一部分分散耕作、甚至抛荒的土地向种田能手、种田大户和农业企业集中,使农村能够推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基本途径,也是盘活农地资源、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措施。

2、乡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乡镇企业中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农副产品加工型企业多,中小型企业多,原始积累少,国家没有投资,与国有企业比较起来,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加上发展的时间短,经济实力差,并且还担负着反哺农业的责任。目前乡镇企业普遍不景气,职工收入比较低,要普遍建立这项制度确实有困难。但是对于一部分流向乡镇企业农村劳动力,虽然他们并未完全退出农业劳动、也未退还承包的土地、离土不离乡,但是年老时养老问题同样需要解决,可以通过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乡镇企业养老社会保险体系,考虑到将来乡镇企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接轨问题,乡镇企业养老保险体制也适宜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在乡镇企业养老社会保险体系建立过程中必须注意这几个方面:一是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办法,不搞""一刀切"",乡镇企业的经济状况、经济承受能力差距较大,从区域上讲,东、中、西部地区发展水平有差距,从行业讲,高科技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有差异,从规模讲,大中型企业与小企业有差异,各地可以根据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缴费比例,国家应制定原则性框架,各地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二是强制乡镇企业参加职工养老社会保险,而不能由企业和个人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参保,这是社会保险本质决定的,可以通过扩大乡镇企业职工养老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来解决养老金不足问题,因此国家要制定专门法律强制乡镇企业和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社会保险;三是考虑到乡镇企业竞争能力以及乡镇企业职工收入水平普遍较低的实际情况,要企业拿出更多的钱来上缴社会保障机构是不现实的,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乡镇企业上缴社保机构的缴费比例,都应保持在一个比较合理的较低的范围内,以乡镇企业能够承受为限,以利于企业的发展,国家要在税收政策、利息政策等方面给予参保企业给予优惠,对于这些企业上缴的税收国家应以补贴的形式适当返还,以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缴费的不足;四是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应允许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乡镇企业之间以及乡镇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流动,最终使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接轨。

3、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对于一部分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这一部分人是纯粹意义上的农民,这一部分人的养老社会保险可以建立一个独立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体系。原则上所有的农民都有义务参加养老社会保险,实行""自助""和""补助""相结合,即养老保险基金由参加保险者交纳的投保费和政府补助金共同构成。考虑到我国农村农民的收入难以确定,农民家庭与家庭之间的收入有差异的现实,对于要求农民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部分可以根据该地区上年农村人均收入水平按一定比例等额上缴,缴费的比例可以根据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而不同,对于人均收入水平较高地区,缴费比例可以确定在上年人均收入的15%左右,对于人均收入水平中等的地区,缴费比例可以确定在上年人均收入的8%左右,对于人均收入水平较低地区,缴费比例应控制在4%左右。由于我国农村人口多、人均耕地少,加上近几年农产品价格的影响,纯粹的农业收入水平普遍不高,对于农民的养老问题政府应该承担责任,给予农民补贴,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对农民进行补贴,每公顷耕地补贴达100-150美元,而我国政府不但不补贴农业,相反还要对农业征收农业税费,为了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能否借鉴日本和欧盟国家政策,实施对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补贴的资金1/3通过提高国内农产品售价的办法将补贴负担转嫁给消费者,2/3通过各种农产品价格计划间接或直接从政府预算中获得补贴,实际是由政府农业税收返还来补贴,当然,政府对收入水平不同地区的农民补贴水平应有区别,政府通过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使贫困地区农民养老有保障

保险知识汇总,社会保险制度遵循哪些原则


一是保险水平与生产力相适应的原则。社会保险水平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举办的社会保险,只能满足职工的基本保障。这就要求制定各项社会保险的筹资比例、待遇标准、保险的范围等,要综合考虑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和社会保险的管理能力。

二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社会保险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其待遇既要同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挂钩,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又要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公平。

三是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社会保险不同于完全由政府提供资金的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等制度。要享受社会保险的待遇,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也就是说只有按时足额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才能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四是广泛覆盖互助共济的原则。社会保险制度要逐步覆盖城镇所有从业人员,这既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保障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也有利于建立起一个在更大范围内互助共济、分散风险的社会保险“安全网”。

五是政事分开的原则。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和事业经办要由不同机构负责。行政部门主要是制定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其实施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基金的收支、营运和管理,并接受行政和社会监督。

六是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原则。社会保险实现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是社会保险的内在要求,也减轻用人单位的社会事务负担,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条件。

保险知识汇总,厦门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


回顾我市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历程,与厦门经济特区30年发展腾跃同步。从局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几万名参保职工的退休统筹,发展到今天城乡一体的医疗、养老、工伤等保险实现高标准、全覆盖;从依靠纸笔算盘征缴拨付,到今天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现代化的手段管理庞大的基金,我市社会保险事业走出的每一步,都与特区发展紧密相连,特区催生和成就了社保,社保维护和促进了特区的发展。

转轨

从企业劳保走向社会保险

厦门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起步较早。1984年7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中规定,“特区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制度”。厦门在全国较早启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二十多年来,厦门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从原来较为局限的单位保障发展到今天统筹城乡的全民社保。

改革开放伊始的上世纪八十年代,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主要是服从企业改革需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只是局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特区企业中几万名参保职工的退休费用统筹,而且缴费和待遇标准不一,市、区属企业各自统筹。而旧的医疗保障体系是由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组成的,仅覆盖职工,覆盖面窄;保障能力与水平受企业经营效益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限制。而失业保险也仅局限在国营企业。

从90年代开始,我市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开始陆续走向法制化的轨道,从单位保障走向社会保障,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要,打破了所有制界限及职工个人身份的界限,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一是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建立项目齐全、缴费和待遇挂钩、公平与效率对等、基金运行平稳、确保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新体系。二是社会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包括外来员工在内的企业所有从业人员。

1994年市政府颁布实施了市政府令第3号《厦门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一了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缴费和待遇标准、基金管理。

1994年市政府颁布政府令第4号《厦门市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该规定进一步将失业保险覆盖面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境外企业驻厦代表机构的中方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及其雇员。

1995年,我市作为全国率先进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城市之一,颁布实施了《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5号),并在全市企业单位职工及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施行了工伤保险基金统筹。

1997年7月,我市正式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所有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都全部纳入,建立全市统一医疗保险政策,实行市级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实行社会保障卡即时结算,使医疗保险覆盖面更广、受益人群更大、抵御风险能力更强、制度公平性更强,就医结算更便捷。

1999年,市政府出台《厦门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外来员工养老、失业制度。值得一提的是,我市外来员工参保人数从1993年底的3000人发展到如今的87万人,增长了近300倍。

至此,我市确保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新体系已初步建成。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66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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