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制度,中国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沿革

2021-05-05
社会保险知识

1952年2月政务院公布了《劳动保护条例》,标志着新中国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其保障对象是企业职工,保险项目包括疾病、负伤、生育、医疗、退休、死亡和待业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办法遵循的是1952年12月公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从20世纪50年代初到1966年期间,社会保障制度有基金、有管理、有监督,基金的收集、管理和监督是分立的,在人口老龄结构轻且经济发展较快的情况下,这一制度运行良好。

1966年后,社会保险制度转变成企业保险制度。从保险理论的角度看,这一改变是一种退步,因为它违背了保险大数法则的前提。

企业保险制度之所以能够运行,原因有二:一方面此时企业人口结构年轻化,退休人口不多,养老负担不重,医疗负担也不重,直到1978年,仍有30个在职人员来养一个退休人员;另一方面,在各行业、各企业内部,赡养率虽然也是不同的,但是当时国有企业几乎是一统天下,而国有企业的最后“老板”都是国家,企业的盈亏、企业负担的轻重无关企业的痛痒,所以人们对企业保险制度并无太敏感的反映。

1984年,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到改革阶段。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首先是从项目开始的,当以企业为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日益成为企业的负担时,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了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尝试。

经过20年的努力,中国建立起了以城镇职工为保障对象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主要项目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养老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统账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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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都是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的手段一样,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也都是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手段。然而,这两种手段又毕竟是有区别的,筹资方式的改变,并不仅仅限于筹资方式本身,它必然影响到社会保险制度及与之相关的社会、经济环境,反过来也接受着社会保险制度及其他相关因素的制约。

第一,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决定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一方面,普惠制社会保障一般选择采取征税方式来筹集资金,而选择制或非普惠制社会保障制度则一般采取征费方式来筹集资金;另一方面,现收现付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既可以采取征费方式也可以采取征税方式筹集社会保险基金,而选择部分或完全积累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则适宜采取征费方式。因此,如果我国要改变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就应当先研究社会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此后才是筹资方式的选择。若选择征税方式,则应废除正在确立中的统帐结合型社会保险制度或明确取消个人帐户,重新确立普惠制与现收现付型社会保险制度;若既要采取征税方式来筹集基金,又想维持统帐结合制度模式,在理论上将无法自圆其说,在政策实践上将陷入新的利益冲突之中。

第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征税方式的最大特点在于税率统一,而一国之内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平衡是实现税率统一的现实条件,这在发达国家或小国家可以做到,在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却难以做到,而征费则可以灵活一些。以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而言,地区发展不平衡是一个客观事实,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难以完全改变。因此,在社会保险供款率方面,既要避免因差别过大而导致地区之间企业竞争环境不公平的现象,同时也要避免因标准统一而损害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从而使有限的供款率差别的存在成为现阶段的必然选择。

第三,国民经济发展状态制约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如果经济发展状态不好,大批企业连生存都十分困难,费改税不仅同样不会有好效果,反而会进一步损害社会保险制度筹资的强制性与政府的权威性,因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目的在于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稳定,如果因社会保险制度造成大批企业破产等,国家就可能需要考虑社会风险的承受程度;如果经济发展状态良好,无论征税或征费,均可以实现资金筹集的目标。目前的关键在于,国有企业脱困的目标尚未实现、非国有企业难以普遍承受同一供款率的社会保险负担,费改税能否取得预期效果显然很难预料。

第四,社会保险制度安排制约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社会保险税要求社会保险制度安排一体化,而社会保险费则可以根据不同的制度安排来征集社会保险资金,对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要求亦不似社会保险税。我国目前的客观情况是不可能实行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制度,如养老保险就肯定会针对职工、公务员、农民等设计不同的制度,再如是将数亿工业劳动者统一纳入工伤社会保险还是让工伤社会保险与商业性的雇主责任保险并存仍需探讨,其他社会保险项目是否将劳动者全部纳入一元化的制度范围亦是一个大问号,在社会保险制度安排并非一元化的条件下,征费改成征税便缺乏可行性;再如在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如果将工伤、生育、疾病保险等统筹到省级乃至全国的层次,其结果就可能导致保险待遇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脱节,因而亦有着商榷的必要。

第五,国家的财政调控能力制约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如果国家财政实力雄厚,财政调控能力强,通过征税方式将社会保险资金统一纳入国家财政范畴则具有可控性;反之,如果国家财政实力薄弱,财政调控能力弱,一旦将社会保险资金作为税收并纳入财政范畴,则完全可能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的压力与冲击。如果采取征费方式,即让社会保险资金在财政体外循环,则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将构成为社会保险资金的第一责任者,而政府财政则构成为第二或最终责任者,第一责任者的存在事实上可以起到控制风险、过滤责任的作用,从而成为减轻政府财政直接责任的重要环节。

保险知识汇总,厦门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


回顾我市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历程,与厦门经济特区30年发展腾跃同步。从局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几万名参保职工的退休统筹,发展到今天城乡一体的医疗、养老、工伤等保险实现高标准、全覆盖;从依靠纸笔算盘征缴拨付,到今天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现代化的手段管理庞大的基金,我市社会保险事业走出的每一步,都与特区发展紧密相连,特区催生和成就了社保,社保维护和促进了特区的发展。

转轨

从企业劳保走向社会保险

厦门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起步较早。1984年7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中规定,“特区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制度”。厦门在全国较早启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二十多年来,厦门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从原来较为局限的单位保障发展到今天统筹城乡的全民社保。

改革开放伊始的上世纪八十年代,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主要是服从企业改革需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只是局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特区企业中几万名参保职工的退休费用统筹,而且缴费和待遇标准不一,市、区属企业各自统筹。而旧的医疗保障体系是由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组成的,仅覆盖职工,覆盖面窄;保障能力与水平受企业经营效益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限制。而失业保险也仅局限在国营企业。

从90年代开始,我市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开始陆续走向法制化的轨道,从单位保障走向社会保障,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要,打破了所有制界限及职工个人身份的界限,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一是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建立项目齐全、缴费和待遇挂钩、公平与效率对等、基金运行平稳、确保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新体系。二是社会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包括外来员工在内的企业所有从业人员。

1994年市政府颁布实施了市政府令第3号《厦门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一了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缴费和待遇标准、基金管理。

1994年市政府颁布政府令第4号《厦门市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该规定进一步将失业保险覆盖面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境外企业驻厦代表机构的中方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及其雇员。

1995年,我市作为全国率先进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城市之一,颁布实施了《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5号),并在全市企业单位职工及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施行了工伤保险基金统筹。

1997年7月,我市正式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所有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都全部纳入,建立全市统一医疗保险政策,实行市级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实行社会保障卡即时结算,使医疗保险覆盖面更广、受益人群更大、抵御风险能力更强、制度公平性更强,就医结算更便捷。

1999年,市政府出台《厦门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外来员工养老、失业制度。值得一提的是,我市外来员工参保人数从1993年底的3000人发展到如今的87万人,增长了近300倍。

至此,我市确保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新体系已初步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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