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保险企业如何在基层强化创先争优

2020-11-13
如何来规划保险

要坚持在创先争优活动开展中,科学调动和激发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就需要得到广大职工群众的支持来实现这一目的,需要充分尊重党员群众,紧紧依靠党员群众,真正使活动的开展实现凝聚党心民心,促进科学发展,提升服务,形成推动企业好中求快发展的力量。活动实践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措施。

1.要强化基层党组织的号召力

一是按照“围绕发展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工作思路,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号召力。把握创先争优,要积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强化责任抓党建,围绕中心抓党建,立足年度发展阶段性目标、“十二五”规划的实施设置争创目标,创新活动载体,在地市级公司机关、县区公司基层党组织中都要以开展一系列务实活动,并严格按照科学规范、权责一致、运转高效、充满活力的要求,构建科学完善的党建体制机制,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落实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焕发党员的生机活力。

二是找准目标定位,明确努力方向。要使基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到自身肩负实现企业持续稳健发展的重大使命,以开展业务竞赛强化攻坚,以“一个支部一盏明灯、一名党员一面旗帜”的形式号召广泛发动,不断形成竞赛意识、发展意识、责任意识、攻坚意识,进一步增强服务业务发展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坚定性,变政治优势为发展优势,真正使组织资源和组织活力转化为推动科学发展的现实生产力。

2.要增强广大党员的归属感

坚持把有效增强基层党员对党组织的归属感、荣誉感和责任感,作为发挥党员先锋作用的重要前提。把保险企业以往忽略基层党组织建设、缺乏组织生活的弊端借机扭转并改变过来,以理顺、强化基层组织建设,大力发展预备党员、建立健全现有党组织党内关爱机制,使广大党员对党组织怀有“家”的感觉,从切实感觉到“家”的温暖中凝聚党心。

一是关怀后备党员培养,增强新生力量。要以组织摸底、结合员工政治品质和实际业务能力综合考虑,打破体制框架,培养、选树预备党员,增强后备力量。

二是要在政治上关心激励党员,探索各级层面党员的政治关爱激励机制。在学习、工作中能够支持党员,强化党组织的服务功能,完善党员素质提升机制、帮扶机制。要创新载体,如:多提供外出培训、学习机会,强化学习型组织建设,以及对展业能力强的老党员实施政策激励,使之与业务能力居后者或年轻员工“结对子”,实现一帮一对红,以达到培育开拓市场业务骨干、巩固后备力量的作用,等等。

三是在生活上关心帮助党员。通过广泛开展“四必”活动,即“病必访、困必帮、喜必贺、丧必慰”,送出党的关怀和温暖。

四是以文化活动凝人心聚人力。各级党组织包括结合实际广泛开展唱红歌、学党史、回忆革命丰功伟绩,利用晨夕会加强对广大党员、员工特别是青年同志的革命传统和党史学习教育,缅怀党的业绩,砥砺奋进志向,形成推动发展的合力。

3.要滿足党员群众的新期待

一是积极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自觉转变思想和工作作风上带好头。以“干群手拉手、齐心跟党走”活动为载体,上一级党组织成员和组织部门领导要及时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通过调研、参加基层党员群众评议、倾听民意、开展领导点评等活动,以党风促政风带民风,形成凝聚党心民心、共同促进发展的合力。要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带头联系基层党组织、党员、困难群众,工作到一线,力求全覆盖。

二是要积极围绕基层组织和党员群众最需要、最迫切、最期待的事情开展工作。倾听呼声,下大力气解决基层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内心中关注的市场展业难、理赔机制不顺、资源对接不恰等问题,努力办好顺应民意、化解民忧的实事、好事,使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充分发挥凝聚人心、带头服务作用的同时,更好的团结和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到履行经营责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伟大实践中去。

4.要弘扬为客户服务的新风尚

保险业的服务,重点体现在服务前移和售后的方便、快捷上。在服务客户群众中创先争优,这也是保险企业创先争优的切实目的之一。要在掌握业情民意、理顺客户群众情绪方面下工夫,努力打造保险企业服务型党组织,为客户群众提供贴心服务、及时服务,增强客户与保险的感情。一是开展“便捷服务”。通过强化售后服务,以客户节活动引领理赔服务升级,开展典型案例上门送赔款,以打卡形式无现金支付农户赔款,减少农民奔波几十里上门索赔的麻烦。二是结合基层实际,创新活动载体。如推出“支部班长工程”,在窗口实施“党员查勘先锋岗、党员定损示范岗”活动,增强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着力推进党组织服务规范化建设,打造便民服务的“窗口党建”模式。总之,要以体现转作风、比工作,提升服务品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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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新建企业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我们是新成立的外资企业,请问如何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有没有一定的期限?给职工投保有哪些要求?

为此记者咨询了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的有关工作人员,他们答复: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具体讲,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职业证件,以及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申领《社会保险登记证》后,以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记入缴费基数。新成立企业无上年度工资的,以当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目前,我市市直实行了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社会统筹。其中,养老保险缴费比例2%,企业缴纳20%,职工本人缴纳7%;医疗保险缴费比例10%,企业缴纳8%,职工本人缴纳2%;失业保险缴费比例3%,企业缴纳2%,职工本人缴纳1%。

保险知识汇总,社保缴费方式 如何在社保之外适当补充商业保险


对职工而言,社保即通常说的“五险”,具体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不包括住房公积金。

社保缴纳基数一般是指当月的工资,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比如社会平均工资是1000元,缴纳的基数可以是600元--3000元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1%,你自己缴纳8%。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9%,你自己缴纳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你自己缴纳1%;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8%,你自己缴纳8%以上,这么算下来,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21%+9%+2%+0.5%+0.8%+8%=41.3%你自己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8%+2%+10块+1%+8%=19%+10块暂时去掉你交的10块钱不谈,单位缴纳的比例和你缴纳的比例应该为413:190,这就是说如果你每个月为自己的社保缴纳了190块钱,那么单位会往你的社保帐户上打进去413块钱,每个月你的社保帐户上增加的钱就应该是413+190=603块钱,所以说在你看不见的情况下,单位交的社保费用其实是你的2倍还多,所以你每个月交社保费的时候千万别心疼呀~你要知道单位比你交的多得多了呢,心疼的其实是单位。如何适当补充商业保险对老百姓来说,社保提供的医疗保障只能算是最基本的,一是社保对能报销的医疗项目和药品有严格的规定,很多项目不能报销;二是社保的报销金额有限;三是社保的报销都是事后的,而且对误工、营养品之类的费用都不覆盖。由此可见,一场大病仍会给老百姓带来沉重负担,那么选择合适的商业保险作为补充就显得尤其重要了。目前市场上的商业医疗保险按赔付方式有费用型和补贴型两种。费用型保险以补偿为原则,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社保报销之后的余额。而补贴型保险可使被保险人一次性获得全额赔付或提供每日补助,有效弥补医疗费用的不足。可见,要做到全面保障,就应当结合自己的需要,将社保和商业保险组合投保。随着电子商务的日渐成熟,电子商务已经成现代办公和生活的必备辅助工具,保险业也搭上了电子商务的快车道。买保险也能货比三家是广大消费者的愿望,现在保险电子商务网站中民保险网,国内领先的保险网上投保平台帮消费者达到了这个愿望。独创保险一键搜索比价功能,让客户足不出户就可以做到保险产品货比三家,在线投保。

保险知识汇总,基本医疗覆盖率高 强化医保的作用


据经济之声报道,国务院医改办宣布三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总参保人数增加到12.8亿人,覆盖了90%以上的城乡居民。专家分析认为,下一步医改的重要目标就是整合制度安排,改变我国医保制度“碎片化”的现状,强化医保机构对医疗服务的监管作用。

短短三年的时间,我国参保人口增加了1.54亿人。覆盖了90%以上的城乡居民,我国织起了世界最大的基本医疗保障安全网。世界银行卫生经济专家张硕说,过去三年我国医改扩网建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90%背后,还存在保障制度不均衡的问题。

张硕:农村进展的比较快,新农合的覆盖率达到97%-98%的水平,几乎是实现了全农村居民的参保。那么,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呢,(覆盖率)数字相对要小一些,大概是70-80%的水平,离理想的状态还是有一定的差距。

正如张硕所言,我国现在实施“3+1”的保障体系,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再加上城乡医疗救助,分别覆盖不同人群,在制度上实现了对城乡居民的全覆盖。但互相割裂的三个保障制度,导致医保纵向“碎片化”。

张硕:覆盖不同人群的三个基本医疗制度,他们有个很大的问题,就是不公平性。比方说,新农合今年的缴费水平大概是200元,城市职工的平均缴费水平大概是人均1700-1800元,之间的差距将近10倍。因为碎片化,不同的保障制度,大家享受的保障水平是不一样的。

与此同时,当前的统筹层次比较低,中国有将近2800个县,在县级统筹的背景之下,保险体系在横向上碎片化。多元分割的制度安排不仅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分散疾病医疗风险,并直接影响到医疗保障制度自身的财务稳定,而且极易衍生交叉、重复、缺漏参保的不公平现象。

张硕建议将医保统筹从县级提高到省级,同时分步骤统一三个医保制度。

张硕:城市居民和新农合,这两个筹资水平比较接近,他们是不是可以通过一些体制进行整合,下一步在差距进一步缩小的情况下,把城市职工整合进来,把三个保险最终整合成一个。

除了改变保障体系碎片化,公立医院改革和管理创新、重构药品流通体制等,都将是医改面临的实际难题。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功成认为,还应强化医保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医疗保险机构应当代表参保人群体对医疗服务方提出明确的服务需要与要求,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督,减少乃至杜绝医疗浪费与低效现象。

目前很多省市已经开始了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吉林省长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局长张毅强介绍说,该市已经开始尝试改变“不问价、只买单”的医保管理模式。

张毅强:我们首批在全市40家定点医疗机构,把3233项常规诊疗项目拿出来进行谈判,通过团购这种形式,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协商议价。下降的幅度在发改委限价的基础上平均下降了23%,最高的降价达到61%。

此外,上海、河南、江苏、宁夏等地探索实行总额预付、按病种、按人头等付费方式;天津、重庆、宁夏等省份,以及成都、杭州、厦门等40多个城市实现了基本医保制度城乡统筹;广东湛江、河南洛阳、贵州六盘水等地创新经办管理服务,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实现医保管办分离。

保险知识汇总,私企业主如何利用保险规划未来?


张老板是位私营企业主,主要经营来料加工,多年在商场上打拼,不但积累了相当的资产,每年也有可观的收入。丰富的从商经验,让张老板深深地感觉到控制风险的重要性。同时,由于缺少必要的社会保险,张老板也希望通过合理规划为自己的晚年生活保驾护航。

像张老板这样年收入百万的私营企业主应如何理财,如何利用保险规划自己和家庭的未来?理财规划师从专业角度给出了合理化建议。

家庭现状:张先生,48岁,年收入100万元左右。张太太46岁,已赋闲在家。张先生有一个正在读高中的儿子,16岁。张先生拥有两套住房,各价值150万元,一套自住,一套用于出租,每年租金收入5万元。还有三年期国债200万元,一年后到期,利率为3%。股票市值70万元,各类股票型基金市值110万元,货币型基金40万元,现金30万元。轿车一辆,价值25万元。企业各类资产净值350万元。张先生家庭年支出大约在35万元左右。

规划目标:减少家庭财务风险,拟定合理的养老规划,适当规避企业经营风险。

理财建议:应该说张先生的担忧是很有道理的,因为张先生家庭的收入都依靠私营企业,风险高度集中。其中,不但有企业经营的风险,也有张先生自己身体健康状况的风险。不过,合理的保险规划可以适当规避风险,保持收入和支出的稳定性,解除张先生的后顾之忧。

■家庭现状分析

张先生家庭年收入105万元,年支出35万元,每年有70万元左右的节余。无论从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来看,节余数是比较高的。从资产配置来看,张先生家庭的资产结构还是比较合理的,这和张先生丰富的从商经验是分不开的。根据张先生家庭的现状,建议保留货币基金40万元,作为家庭的紧急预备金及私营企业的流动资金。从张先生的实际年龄考虑,建议适当减持股票30万及股票型基金50万,增持风险相对较小的债券型基金80万元。

■规避家庭财务风险

从张先生的家庭情况来看,支出方面还是相当合理的。主要风险是收入相对集中,都来源于私营企业,万一作为企业主的张先生身体有恙,必然会大幅减少收入,同时由于缺少必要的社会保险,会大大增加支出,容易给家庭带来财务风险。因此,建议给张先生购买一定数量的人寿保险及医疗保险。根据计算,张先生大概需要100万元左右的寿险,就基本可以满足家庭其他人员日后的生活开支。从费用角度及流动性角度考虑,建议张先生购买100万元的期限为15年的定期寿险和必要的医疗保险,每年的费用大概在1万元左右。

■养老规划

由于张先生缺少社会保险,所以养老规划也是相当重要的。建议在今后每年减持股票或股票型基金,购买一定数量的养老保险。这样,可以起到强制储蓄的作用,使张先生夫妇可以过上幸福的晚年生活。考虑到晚年生活开支相对现在会有所下降,但医疗费用会大幅增加。根据张先生夫妇现有情况以及合理的预期,建议给夫妻两人分别购买年缴10万元、缴费期为10年的养老保险,并给张太太附加医疗保险。其中,一半资金由减持股票或股票型基金提供,另一半由每年节余提供。这样,不但可以基本满足张先生夫妇的晚年开支,还可以弥补张太太将来在医疗费用上的开支。

■规避企业经营风险

张先生的私营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所以在经营上,张先生还是相当谨慎的。而所从事的加工业,行业风险也适中。不过,综合考虑的话,建议张先生可以适当够买财产险和雇主责任险。这样可以避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也增加了企业经营的保障系数。当然,从保费角度考虑,建议张先生选择价值较高的精密仪器或厂房投保。

保险知识,如何在短时间内读懂保险合同


保险真的让人又爱又恨,当初匆匆交钱换来一叠保险合约,密密麻麻的条款让人头疼不已,但是如果不去阅读,又担心出险时得不到理赔。为此我们请教了专家如何快速的在短时间内看完这些保险和余额。 

专家告诉我们,其实要短时间阅读完一份厚厚的保险合同其实并不难,关键是要有阅读重点。拿人寿保险来说,第一个重点是阅读与“保险责任”相关的条款,以进一步了解你所能享有的保险权益;该合同所承保的保险范围,特别是关于各个保险责任对给付时间、给付条件和给付金额的描述。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及时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等。

第二我们需要认真看清“责任免除”条款的相关约定,避免出现理赔纠纷。

第三我们需要看清楚我们需要知道的义务。避免因为一时的失察导致合同失效。

再来说说在各种险种中较为复杂的健康保险。健康保险对其所承保的疾病都有相应的约定。为更全面了解你所投保险中的相应约定,可以参考合同“释义”相关条款对于疾病、医院(比如“二级或以上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的文字描述,以及相关指定和认可的医院名单)、医生等的解释。避免因就诊于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医院而导致不能够获得赔偿。了解所投保的健康保险险种的保险期间,是否保证续保,以及是否采用非保证费率等应该注意的事项;而根据病种不同,对各重大疾病定义分别有临床症状体征、病理诊断,相关的实验室或者影像学检查,乃至药物或手术治疗以及持续时间等诸多要求,好在我们的国家管理部门已经出台了重大疾病的统一定义。以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为例,是为了说明不同的险种合同有不同的阅读重点,但是要牢记的是,任何一份保险合同,投保人不得不看的,一定是保险责任承保范围,给付时间、条件、金额、责任免除(即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况)客户义务如实告知,以及交费和退保。

保险知识汇总,企业养老保险中心狠抓企业清欠


一、建立清欠目标责任制。结合贯彻《征缴条例》全面清理企业欠费。对长期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逐户审核,建立专门的欠费记录,并进行动态跟踪。对生产正常运行,工资能够正常发放的欠费企业,逐户制定补缴计划,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把征缴、清欠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身上,并根据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年终考核和奖惩。

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依法清欠。逐月检查企业补缴计划完成情况,对有资金能力但未完成补缴任务的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补缴养老保险费;拒不补缴的,依照《征缴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改进服务、规范管理。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清欠工作积极做好企业养老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建立缴费记录等工作,广泛开展对企业和职工个人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咨询,通过定期发放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等形式,使广大职工关心缴费情况,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社会保险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认真做好改制、破产等企业的欠费工作。企业实行改制的,改制前应对养老保险费进行补缴。破产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

五、各科室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清欠养老保险费的任务。对经调查确认有缴费能力但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按《征缴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保险知识汇总,退税鼓励交全险企业


11月15日,人保部就《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根据草案,企业缴纳险种从养老、医疗、失业险三项扩至五项,新增工伤和生育险。企业未按时缴纳,可由企业银行账户划拨或拍卖企业资产强制征缴。

一直以来,由于企业强制缴纳的险种只有养老、医疗与失业险三项,导致不少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与生育保险,劳动者所能享受的保险权益不完整。其实,现在不少机关事业单位都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与生育保险,主要是一些非公企业、小企业未为劳动者缴纳这两项保险。现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将企业缴纳险种从养老、医疗、失业险三项扩至五项,新增工伤和生育险,企业未按时缴纳的实行强制征缴,无疑能让更多的劳动者享受到更为全面的保障,尤其是有利于增强非公企业职工、小企业职工与农民工所能享受的保障水平。

不过,与此同时也须看到的是,我国企业负担原本就较重,不少中小企业都处于艰难维持状态,现在国家扩大企业强制缴纳保险险种,难免会进一步加重企业经营负担。尤其是近些年随着原材料价格与劳动力成本的大幅上升,部分地方不少中小企业已经陷入经营困境当中,在这种情形下增加中小企业的经营成本,无疑会让更多中小企业经营更为步履艰难。而在现实操作当中,一些中小企业可能就会通过降低劳动者工资等途径,将增加的缴纳保险金负担转嫁到劳动者头上,从而导致部分劳动者福利并不能按照制度设想的那样真正得到提高。

一方面增强劳动者保障水平确有必要,另一方面增加强制缴纳险种又会增加企业负担,破解这样一种困局,显然需要政府有所作为。这就需要在增加企业强制缴纳险种的同时,政府能够实行更大程度上的减税措施,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使其能够承受增加强制缴纳险种所增加的负担。政府也可以采取减税与企业缴纳保险情况相挂钩的做法,比如对企业每增加为一个劳动者统一缴纳五险的,就给予相对应数额的退税奖励。如此才会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也有利于鼓励企业积极为劳动者缴纳保险。

虽然为劳动者缴纳保险是企业的法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益,但是企业为劳动者缴纳保险,同时也是在承担社会责任,为促进社会进步与和谐作出贡献。所以,政府有必要在减轻企业缴纳保险负担上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尽管当前政府已通过为保险统筹部分注资方式承担了相应责任,但是需要看到的是,近些年来政府财税收入增长快速,已经具备在更大程度上对企业减税减负的能力。所以,人们期盼政府在鼓励企业为劳动者缴纳保险上承担起更大的责任,通过更大幅度的减税让利措施,提高企业为劳动者缴纳保险的能力,即使劳动者保障水平不断得到提高,同时又能切实扶持与促进企业生存与发展。

如何在网上购买欧美旅游保险?


目前,很多旅游者购买旅游保险都喜欢通过多种渠道,保险公司投保、电话投保,还有最近正热门的网上投保。网上购买旅游保险方便快捷,保费优惠,是很多人喜欢选择的保险购买方式。那么,如何在网上购买欧美旅游保险呢?网上投保流程又有哪些?

欧美旅游在选择保险时,考虑到发达国家的意外风险较小,但因其医疗费用相对更高昂,所以购买产品时更侧重于医疗保障额度高的。尤其是欧洲的“申根国家”(指参加申根协定的法德意西葡等二十多个欧洲国家,申根成员国签发的签证,在所有其他成员国也被视作有效,无需另外申请签证)有专门的规定,办理申根国家签证需先投保包含境外医疗的险种,保额不得低于3万欧元,即30万元人民币以上。网凭借网络独创的一键搜索比价功能更是将“效率”和“便捷”发挥到了极致,再加上其方便、快捷、便宜、透明、个性化的优势也日益成为大多旅游者网上投保的首选平台,整个投保流程方便快捷,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选定险种:进入网旅游保险频道 险种可灵活选择

客户在网上选取旅游保险非常快捷和方便,投保人只需输入旅行时间、旅游地区、出生日期等相关参数,点击“一键获取查询结果”之后就会列出各家保险公司的多款旅游保险产品供客户在线比价购买。客户还可自行选择保险公司、保障范围,此外网独创的保险一键搜索比价系统让客户可轻松实现在线比价查询旅游保险,旅游者可根据自己需求量身定做适合自己的旅游保险产品,只要有时间就可以慢慢比较选择,而不会受到他人的客观影响。

填写订单:客户选定险种后 点击立即购买即可填写投保信息

客户在网上选定相应的旅游保险后,点击右侧立即购买就可填写投保信息。需要填写的实际上就是一份投保书的详细个人资料。其中包括了投保人信息、被保人信息、受益人信息、旅游信息以及起保时间,需要填写从姓名、证件号码到联系方式、包括与被保险人的关系,都是必填项。这些不仅会影响保险产品的保费价格,不过网提醒大家,在填写信息时一定要确保准确无误,因为这也直接关系到如果出现万一后的理赔。

在线支付:预览保单确认无误 在线支付成功后则投保成功

投保人通过预览保单确认无误后,就可以直接使用网银、支付宝或快钱在线完成保费支付,支付成功后会即时发送保单到投保人邮箱。实时生成的电子保单,可作为日后理赔和服务的凭证,安坐家中就可完成整个投保流程。而在服务方面,网尤其注重人性化的服务,除了邮件提醒之外还提供短信提醒,“双重保障”让客户投保时更加安心,此外24小时服务电话需要记住,它可提供在线购买咨询与理赔咨询服务。

通过以上几个步骤,仅需三分钟,旅游者就可轻松获得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保单。整个网上投保过程更是透明、简便、快捷、高效。因此出门旅游前通过网上购买旅游保险产品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的选择。对于很多人担心的网上登记存在信息安全问题,网负责人表示,事实上,网上登记的信息仅用于为客户提供投保信息、理赔服务等售后服务,且如今的网有严格的保密制度,不必担心个人信息会泄漏给第三方。

通常,消费者在购买出国旅游意外保险时,会将出境日作为保障的起始日期,返程入境日作为保障结束日期,这样的保险生效期限最经济。但境外出游的变数较多,最常见的是由于签证办理不顺利延误出行时间,甚至被迫取消出行计划,所以有些人会购买较长的保险期限,希望以防万一。

对此,专家建议,只要是保险尚未生效,都可以亲自到保险公司,或以快递资料的方式进行保障期限的变更。如果消费者是在网上购买的出国旅游意外保险,有些公司已经提供自助变更保险期限的功能,则最为省时便捷。旅游者在旅游期间一旦发生旅游意外险赔偿范围指定的意外,将视具体情况,按规定得到全数、半数或部分保险金额。

旅游意外险赔偿范围主要包括:1、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2、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3、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4、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5、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按照旅游意外保险赔偿金额的基本标准,对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及国内旅游分别有具体规定;6、旅行社为国内旅游者在中国境内旅游办理保险时,每位旅游者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为入境旅游的外国人、出境旅游的中国人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时每位旅游者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赴欧美旅行,保险是必不可少的。欧盟申根国家对签证保险有特别的要求,在购买的时候要特别注意。而在网上投保境外旅游险,不仅方便快捷,更能获得不小的优惠,十分的划算。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登录网站,一键比价,挑选适合的境外旅游保险产品。

保险知识汇总,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现公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郑斯林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以及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

书面合同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第五条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

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七条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九条劳动保障部负责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有关政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

第二章受托人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

第十一条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诚实守信、无重大违法记录,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

(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

(三)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五)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六)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至少15年;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享有受益权的企业职工。

第十五条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业务资格,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但应当保证各项管理之间的独立性。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受托机构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委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的;

(五)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年金理事会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国家规定重新组成。

第十七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资料,及时办理受托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十八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受托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委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账户管理人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二)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三)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

(四)计算企业年金待遇;

(五)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六)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至少15年;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资格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账户管理人。

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料,及时办理账户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账户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二十四条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账户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托管人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

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由一家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

第二十六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四)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根据投资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

(七)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八)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

(九)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

(十)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15年;

(十一)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托管人。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料,及时办理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一条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禁止托管人有下列行为:

(一)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二)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三)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合管理;

(四)挪用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投资管理人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第三十四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二)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三)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四)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

(五)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至少15年;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一)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的;

(二)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的;

(三)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四)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

(五)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料,及时办理投资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九条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禁止投资管理人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三)挪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四)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的投资顾问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精算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第四十二条中介服务机构经委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企业设计企业年金计划;

(二)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咨询;

(三)为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提供咨询;

(四)对企业年金管理绩效进行评估;

(五)对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十三条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企业年金中介服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职业准则。

第七章企业年金基金投资

第四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四十五条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托管人或其他投资管理人的任何职务。

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相互持有股份。

第四十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

第四十七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二)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三)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

第四十八条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投资产品和比例进行调整。

第四十九条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按市场价计算,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也不得超过其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总值的10%。

第五十条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金融产品须经受托人同意。

第五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

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第八章收益分配及费用

第五十二条账户管理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按周或按日足额记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第五十三条受托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第五十四条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限额,由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另行缴纳。

第五十五条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不高于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第五十六条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

第五十七条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有关管理费或托管费进行调整。

第五十八条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第九章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十条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其中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一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第六十二条托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法人受托机构、投资管理人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经其业务监管部门同意,托管人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向其业务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劳动保障部收到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审慎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公告;经评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组成。

第六十六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

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业务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责令其停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66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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