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女性保险”为何不卖座

2020-11-12
年轻女性保险规划

相对于女性在家庭、经济生活中承担的压力,虽然她们的社会保障程度在提高,但是保障水平仍明显不足。对此,近年来,各家商业保险公司开发了多款女性保险,以满足女性不同层次的保障需求。

女性保险,顾名思义,就是为女性量身定制的保险产品。它针对女性生理特点,改变用大网捕小鱼的不足,将保险责任更大地利用,真正让女性受益。女性保险产品从一推出,就被业内解读为保险公司细分目标市场的一大进步,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

理论上说,女性保险的优势显而易见。经过专业资源优化之后,投保人不用支付和自己不相关的费用,所以女性保险大部分都是“低保费、高保障”,对女性来说,似乎吸引力很大。但情况并非如此。

多位寿险营销员告诉记者,女性保险目前更多只是一种概念,和其他险种仍有混淆的地方,而且针对的人群也不够清晰,需要更加细分,才能让女性保险真正发挥其特殊保障功能。

目前包括中国人寿、平安人寿、太平洋寿险、中意人寿、中宏保险、民生人寿等20多家寿险公司都在销售女性保险产品。记者做了一个简单梳理,女性保险产品可以大致分为五类:第一种是特殊期保险,最为常见的是生育期保险;第二种是专用型保险,保险公司针对女性生理特征而设计的相关保险,专门为女性的乳腺癌、卵巢癌、宫颈癌等疾病提供医疗保障;第三种是呵护类保险,考虑到女性的爱美需求,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需接受整形手术时,一些保险公司对治疗费用进行理赔;第四种是储蓄型保险;第五种是投资理财型保险。

作为保障型产品,尤其是针对女性多发的乳腺癌、宫颈癌等重大疾病,女性保险给予女性特殊的保障。不过,在实际承保过程中,很多公司都将女性常见病,比如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等,列入重大疾病的承保范围内,对女性来说同样适用。因此,很多女性更倾向于选择普通重疾保险,而非女性专属保险。

而无论作为储蓄型产品,还是投资理财型产品,女性保险更与普通投资理财型产品无异。只是在设计上突出了一些“女性尊享”理念,比如有免费女性体检、美容健身场所打折等附加优惠,受到部分白领女性的青睐。不过,因为很多银行的信用卡也打“女性牌”,与体检、商场或者美容院联合,为女性提供尊享服务,女性保险的附加服务功能也被淹没并不突出。

女性保险如何才能既较叫好又卖座?很多一线销售人员认为,需要对产品的保障人群和保障范围做进一步细分。如目前市场上,购买女性保险产品的客户中,城市女性远远多于农村女性,外来流动人口多于城市本地人口。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年龄、不同消费习惯女性的不同需求,设计特殊保单,让女性能有更多个性化选择。

从更宏观的角度看,妇女保障程度的提高,既有赖于相关政策的扶持,也有赖于提供风险保障的各方的共同努力,尤其商业保险公司在这个过程中既可以做到“雪中送炭”,也可以做到“锦上添花”,应该有所作为。

扩展阅读

保险知识,走火丧命保险公司为何不赔?


报载:2002年5月至12月,某市一酒店老板王某在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4份保险,保险金额为95.34万元,身故受益人是王20岁的长女文宇。

2003年9月19日22时许,王带领装修工人在自家酒店装修,其间,有工人看到他的口袋内露出一支手枪的枪把。23时许,他在下蹲调电焊机时,突然一声枪响,王应声倒下。在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4年1月18日,当地公安局侦查认定,王生前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但人已死亡,枪支来源不清。王的死亡是由于其非法携带手枪走火,击中头部,致其死亡。

此后,保险公司对王某的受益人提出的理赔申请,以王非法持枪系故意犯罪及保险合同中的第三条“责任免除”中第2项:“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为依据,做出拒赔决定。

在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不成后,王的受益人于2004年4月22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时隔近一年,法院于今年3月23日进行了庭审。

被告律师认为,刑法上的非法持有枪支犯罪是一种行为犯罪,公安局已认定了王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

如果王某不非法持有枪支,不会造成他的死亡;王某的死亡正是他非法持有枪支造成的,是王某可以预见的,不符合意外伤害不可预见的特征。

而《保险法》第67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本案保险公司究竟该不该赔,存在诸多争议,法院也尚未作出判决。而笔者查保单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因疾病身故。”则本案的焦点即为王的死是否是意外伤害造成,由于公安局侦查认定,王的死是其非法携带手枪走火,击中头部致其死亡。

那么,这样一个事件究竟能否被认定为意外伤害呢?

保险公司以王非法持枪系故意犯罪并依据保险合同中的第三条“责任免除”中第2项:“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及《保险法》第67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据此不承担保险责任。拒赔理由是否成立,试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条款设定的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显然指的是被保险人发生了保险责任中所指的意外伤害身故或疾病身故的结果,是由于被保险人自己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而造成的,即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果,被保险人自己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是因,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事件之间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但非法持枪与被保险人的死亡之间并不具有内在的、必然的、本质的因果关系,相反,认定手枪走火致死,本身就说明了是偶然的非本意的意外事故。天下之大,持枪人之多,又有几个持枪者能够预见到自己会因持枪而死亡?保险公司的推断有违常理。事实上,保险公司也没有暗示或明示被保险人是自杀,则事故属意外造成至极明显。

其次《保险法》第67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从法律逻辑上去分析本条规定的含义,首先将“事故”界定为故意,并进一步指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是因,导致其(被保险人)自身伤残或者死亡是果,同样也是从因果关系上来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就本案而言,不论非法持枪是否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行为,而枪支意外走火本身无论如何是不可能被认定为故意犯罪行为的,充其量也只能是过失犯罪行为。保险法第67条关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保险人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规定,显然不适用于本案。再次引起本案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枪支走火,而根据保险理赔的近因原则来分析本案也可以看出,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枪支走火,而不是非法持枪。

因此,依照保险法和保险条款的规定,依照保险理赔的近因原则,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保险知识,投保受益人为何不选配偶?


谁是你最想保护的人?调查显示:孩子第一,父母第二,配偶第三

买了保险,受益人你会填谁?记者调查了解到,七成以上已婚人士首选的受益人不是配偶,而是子女和父母。

“我的保险受益人是妻子,请问假如离婚后我可以更改受益人吗?”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的王先生日前致电本报维权热线咨询。据了解,像王先生这样对指定配偶为受益人心存疑虑的投保人占了多数。

记者采访了多位资深的寿险代理人均表示,大多数客户选择“受益人”时,首选都不是配偶。“没结婚的人,受益人都是写父母。结婚有孩子的客户99%都指定孩子为受益人。”新华人寿湖北分公司行销总监程望珍介绍。新华人寿湖北分公司业务经理宋文栎称,他的客户中,没有孩子的已婚人士70%以上会选父母为受益人,只有不到30%会选配偶。

泰康人寿的程经理说,他曾办过一家公司的员工团体意外伤害险,参保的46位已婚员工里,只有11位把受益人定为配偶。

记者了解到,根据2008年零点研究咨询集团对全国20个城市2000多名居民的“生命中最重要的人”的调查,数据显示,首次购买保险,36%的人会选择父母作为保险受益人。在上海,选择第一份保单受益人为子女的比例达到54.1%。

投保人称:

父母孩子是最亲的人

在填写受益人时,部分保险营销员还发现一些有趣的现象。

新华人寿湖北分公司业务经理宋文栎称,“没有孩子的男性客户,只要有妻子在场签的单,都会选择妻子为受益人。但在办公室签单,妻子不知道,就会指定父母。极个别客户采取折中的办法,在受益人一栏填写配偶和孩子,同为第一受益人。”

结婚仅一年的80后王健就是选择父母为受益人的一员,他解释道:“父母已经退休没有充裕的经济来源,一旦我这个独子发生意外,他们必然要面临困境。妻子年轻,收入也高,抗风险的能力强。”

38岁的杨女士说,父母和孩子才是最亲最可信的人,“老公跟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假如没有孩子,我出什么事情钱赔给老公不等于赔给了别人?”

专家看法:

现代夫妻彼此越来越独立

对此,武汉大学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罗教讲教授认为,受益人填谁反映了现代社会婚姻关系中信任度的高低状态。现代夫妻之间从物质到精神上都越来越独立,越来越“契约化”,对配偶的依赖度和信任度在减少,这是在选择受益人时不填配偶的原因。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63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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