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住房公积金的相关问题

2020-11-11
保险相关知识

“具体就我们企业来说,有不少职工与父母同住或是自己在农村盖有房住。但是如果他们不在城市购买房子、或者还房贷的话,那他们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只能在若干年自己退休、离休或者死亡等情况后才能领取。不少职工对此意见很大,建议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真正让老百姓满意……”昨日,在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分组讨论中,来自西安庆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基层代表刘安建议:住房公积金是员工在工作期间,企业会同员工一同为员工个人存储的钱。因此住房公积金如何来支配,个人应该有发言权。

住房公积金:只有在新购住房或用于银行还房贷时才可提取

刘安介绍,目前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政策是在若干年前制定的,个人只有在新购住房或用于银行还房贷时才可提取。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应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具体对待

代表刘安说,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各种不同的用工制度的产生,有大批双重身份的人产生,这些人既是企业的正式员工,交着各类基金,可又有着农村户口,在城里无住房,农村家里的住房要建设时,又不符合现今的公积金提取政策,无法提取公积金。如按现行的政策,他们只能在退休时才能拿到这部分钱,这些人又多是年轻人,眼看着自己的钱不能用,等到退休又是何等的漫长。而这样的员工在庆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有近一半以上。

还有部分城市户口的公积金缴纳人员,有些与父母同住,有些是继承的房产,在家庭遇到困难急需用钱时,也同样无法提取公积金,只能等到退休。不少职工对此意见很大,认为自己应享受的待遇,却迟迟难享用。呼吁建议相关部门应制定较为详细的政策,管理住房公积金。因此来说,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一些亟待加以改进、完善和解决的问题。

应针对性修改公积金的提取政策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因而应具有普遍保障的特点。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运行中,经常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和问题。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在西安某设计院工作的张先生说:“提取住房公积金就是太麻烦了,一年住房公积金约两万块钱,着急用钱的时候,放那却动不了。”

在西安某事业单位的胡先生告诉记者说:“我没用过住房公积金,我的住房公积金也存了不少钱了,同事说办那个手续很麻烦。不过我建议,政府应该修改管理办法,那么多住房公积金放在那里,还存在被挪用的可能,希望政府听到百姓的呼声……”

刘安呼吁:种种现象看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政策应进行必要的调整,我省应针对此问题进行专门的调研,这种情况在企业中很多见,涉及相当数量的人口,而这些人大多数又都是因户籍制度导致,在户籍制度没有改变之前,应针对性修改更细致的提取政策,惠及每一个普通老百姓,这是非常可行的。

延伸阅读

住房公积金,宁夏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相关热点问题


宁夏住房公积金提取热点问题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有哪些?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另外,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字[2005]5号)中规定:“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什么是“大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所说的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建,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的行为。

三、什么叫“自住住房”?

所谓“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也就是说所购、建、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的住房。

四、为什么装修、中修、小修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条例》规定中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超过规定比例的房租可以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这个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居民住房条件并不宽敞,而且有相当部分居民没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较小等因素。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后保障性的特点出发,为加快解决城镇职工的基本住房问题,《条例》强调住房公积金支出主要用于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等住房基本消费方面的支出,而住房装修、中修、小修不在列入范围。再者,中修、小修是个人支付能力可以负担的。

五、职工为什么不能随意使用住房公积金?

这主要是因为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有权是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而言,住房公积金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而由所在单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受住房公积金的特性所限,尽管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专项资金,但没有可转让性,在未被所有人也就是职工个人以现金形式提取前,所有人除可用于住房支出外,没有其他处分权。

六、离、退休职工为什么不再缴交住房公积金?

职工离、退休是,不在缴交住房公积金,而且其以前积累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将一次性结清,退还给职工个人。这主要是考虑到职工离、退休以后,其在住房消费的需求以不是主要问题,而住房以为的其它养老消费将成为主要的问题,如果职工离、退休后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不但享受不到这笔资金带来的好处,甚至会降低他们的生活水平,等职工去世在拿到这笔资金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七、职工购买住房时,住房为多人的可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目前,个别职工在购买住房时与多人联合购买,合同上多人署名,是所购住房成为多房主住房,这种住房事去了住房公积金所支持购买的“自住住房”的特性,所以,职工这种性质的住房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原则上只能提取其中一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是夫妻的,可以提取夫妻两人的住房公积金,其他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职工在外地购房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在外地购房符合规定的购房提取条件,按照正常提取手续是可以使用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所提供的购房合同必须是网上可以查验到的,其他提交的证明材料、提取额度和提取次数限制,均与所管辖中心的同类提取要求一样。

九、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封存期间可否提取使用?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封存期间,由于缴存义务中断履行,将导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不能实现且封存账户(离、退休、与单位终止工资关系)有公积金贷款的,只有在一次性提前还清或贷款结清情况下可支取。

十、什么叫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

所谓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是指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操作规范,对提取申请人的提取资格和提取行为真实性进行检验的方式,目的在于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和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

十一、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超出规定比例部分的房租。目前,我区对这一比例的规定是,川区十二个市、县(区)为:15%,山区八县为:12%,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以补贴租金支付能力。

合肥住房公积金原始密码问题的相关解答


近来,有不少合肥市民来咨询小编有关合肥住房公积金原始密码的问题,这里小编就这一问题向大家进行详细解答,希望能为大家答疑解惑,提供帮助。

合肥住房公积金原始密码问题的相关解答

问:合肥住房公积金原始密码是多少?

答:合肥住房公积金原始密码是“123456”

问:如果职工遗失合肥住房公积金查询密码,该如何办理?

答:职工遗失查询密码可以请单位经办人在网站重新设置,也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重新设置。

职工已修改查询密码且预留手机号码,遗失查询密码时可通过取回密码找回本人查询密码。

相关链接

合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基本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4.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5.职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6.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7.离休、退休的;

8.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9.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附加条件:

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2.职工符合本办法基本条件第1、2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合肥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可全额提取

1.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离休、退休的;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并作销户处理。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提取相关条件,至提取时未再就业的并作销户处理。

可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已付费用,提取金额取至百元(提取额度)。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

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或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提取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取至百元。

4.职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九大重大疾病累计提取不得超过个人应负担的治疗费用。

5.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年度最高可提额度为15000元。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不得超过当期实际支付住房租赁租金的总额,提取金额至百元。

小编最后提醒:希望大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查询密码,以防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以上就是有关合肥住房公积金原始密码的相关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请关注网合肥住房公积金专题。

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问题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问题:

1、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离休、退休的;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a、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b、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c、职工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但必须得到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6)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a、户口迁出本市;b、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c、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等情况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领取)。

职工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办理提取时除需携带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经单位核实后出具盖章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外,同时须提供本人公积金卡、身份证及复印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房产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共有产权人身份证、房屋共有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

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2、购买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1)办理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须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监制并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网上备案确认单)原件及复印件和不低于20%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须提供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批复(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缴款通知书、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单位全额集资建住房的,须提供由房改办签发的单位集资建房收款批文、经房改办审核签章的参加集资建房人员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须提供房改办签发的公有住房出售收款批文、房改办审核签章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二手住房(存量房)的,须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交易费等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3、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建造自住住房的,市区提供市级、县境提供县级规划土地和建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农村集镇自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建房费用的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内容建议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缮工程勘查意见书》以及相关费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须提供县、区级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6、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身份证、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及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患有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身份证、须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疾病诊断证明和住院病历、住院病人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户口本或相关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偿还住房贷款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身份证、经公证的住房借款合同、借款银行开具盖章的还贷证明(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纯公积金贷款的可不提供,办理商业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需提供),还款期间发生提前还款情况的,须另外出具提前还款凭证。

9、职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须提供身份证、离、退休批准文件或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身份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提供职工死亡证明、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人员提取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以及所在单位的证明。

1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须提供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2、(非本市户口、务工农民返回原籍)职工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须提供原籍户口证明、单位证明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3、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4、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效和次数有什么规定?

答:(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网上备案时间之日起一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有效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其它类型住房自最后一次开具购房有效凭证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2)在偿还住房贷款期间的,凭有效证明材料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日期需在贷款发放后的次年(以后每年)对应月份或之后办理提取手续,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

(3)因退(离)休销户提取的,不受时效限制。

15、如何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答:(1)职工符合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可凭合法有效提取凭证,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由单位经办人员签章(字)并按规定加盖公章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2)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凭提取凭证及经单位核实《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3)经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凭审批同意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公积金黄山卡,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16、职工经审核批准提取后如何领取住房公积金?

答:经审核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所提金额由受托银行全额汇至单位,职工在单位进行签字认领;个人提取则直接转入公积金黄山卡或单位提供的结算账户上。

17、在什么情况下可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因死亡、病卧、出市(境)等特殊情况,确需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及委托人、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代为提取手续,代办人为直系亲属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18、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代为领取人怎样提取?

答:代为领取人凭本人身份证、缴存职工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办理代领手续。代办人为直系亲属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住房公积金,淮安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相关问题解答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指南

一、贷款对象

凡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四)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付房价款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时限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在下列时限内提出申请,超过规定时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申请。

(二)购买二手房的,应在契税完税凭证确认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半年之内提出申请。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在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半年之内提出申请。

四、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应付房价款和实际偿还贷款能力,按下列限额标准计算确定:

(一)贷款额度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15倍。

(二)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付房价款的70%。

(三)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借款人及其配偶仅有一方(含单身或未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

五、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剩余的工作年限。

(二)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加房龄不得超过30年。

(三)建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5年。

六、贷款利率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分为5年(含5年以内)、5年以上,具体利率标准由公积金中心实时公布。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如遇贷款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三)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如遇贷款利率调整,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期限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七、证明材料

(一)商品房贷款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

3、商品房买卖合同;

4、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5、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证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6、契税完税凭证。

(二)保障性住房贷款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

3、申购保障性住房批准文件;

4、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

5、首付款凭证或购房发票。

(三)二手房贷款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

3、房屋买卖合同;

4、契税完税凭证;

5、房屋所有权证。

(四)建修住房贷款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房屋所有权证。

八、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持相关贷款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二)贷款审批。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准予贷款的,委托承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三)签订合同。借款人与承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借据,并办理贷款综合保险或贷款担保手续。

(四)抵押登记。借款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未婚或单身证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等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五)贷款发放。承办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划转借款人的借款款项。

九、还款方法

借款人应依据贷款期限、还款能力选择以下一种还款方法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一)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借款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三)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十、还款方式

借款人可以采取下列还款方式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一)委托扣款。借款人在承办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并授权承办银行于每月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二)柜面还款。借款人于每月还款日前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到承办银行指定的经办网点偿还贷款本息,或在每月还款日前到公积金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直接偿还贷款本息。

(三)委托提取。借款人委托公积金中心定期直接从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十一、贷款担保

(一)房产抵押加保证。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的,应由住房贷款担保公司提供住房置业担保。担保费由借款人承担。

(二)房产抵押加保险。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的,应向保险公司购买贷款综合保险。保险费由借款人承担。

十二、注意事项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借据时,夫妻双方及房屋共有权人应同时到场签字。

(二)借款人现为未婚或单身的,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未婚或单身证明。

(三)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于每月20日前到承办银行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四)借款人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应付房价款的40%,贷款利率按同档期限上浮10%执行。

保险知识汇总,广州社保问题的相关答案


一:社保基础知识问答

1、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哪些具体险种?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在于使劳动者因为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死亡等原因而暂时中断劳动,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和供养的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具体险种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

2、为什么要参加社会保险?

国家举办社会保险事业,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到什么部门、如何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用人单位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30天内、招用员工30天内,应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各用人单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关系,分别到省、市或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含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基数和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额。

申请登记时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壹份):

(1)《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2)《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及复印件;(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复印件;(4)《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5)如有《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6)非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登记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4、《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作用?

《社会保险登记证》是用人单位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的证明,用人单位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时,必须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社会保险登记证》每年必须进行年检。

5、什么是社会保险的缴费年度?

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社会保险缴费年度。

6、什么是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如何申报缴费基数?

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缴费基数是按上年1-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进行确定。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不得扣除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社会保险费实行各险种同基数核定。

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和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得低于50%,私营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低于10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统计局公布。

缴费基数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一年一定,中途不作变更。每年4-6月,用人单位应根据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申报本单位职工新一年度的缴费基数。

7、重新就业的职工,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当年缴费基数按重新就业后领取的第一个月工资收入计算。

8、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从领取工资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年缴费基数按领取的第一个月工资收入计算。

9、如何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额?

用人单位新参保或参保后有人员变动,应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新参保或停保的职工名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该名册核定用人单位次月的应缴社会保险费额。

10、社会保险费如何征收?

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通过银行按月从单位账户上划扣,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

11、如何补交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前往所属地税征收分局,打印欠缴单据并用支票或现金到银行补交欠费。

12、用人单位的经营地址、银行账号等改变了,需要办理手续吗?

用人单位的经营地址、银行账号等发生变更,应尽快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更改;如经营地址的变更导致了地税征收分局的变更,还应凭营业执照和地税登记证前往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综合科进行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更改。

13、用人单位注销、关闭、破产,需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用人单位注销、关闭、破产,应凭单位的工商注销证明或地税、国税完税证明,尽快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注销手续,并将《社会保险登记证》交回。

保险知识汇总,失业人员的医保相关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新通知精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缴费手续;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通知还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不低于60%。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等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区、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61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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