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失业人员的医保相关问题

2021-05-05
失业保险的知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新通知精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缴费手续;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通知还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不低于60%。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Bx010.Com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等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区、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延伸阅读

保险知识汇总,失业人员免费参医保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出《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具体实施意见,其中规定我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保缴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

实施意见中规定,我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均由发放其失业保险金的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医保续接或参保手续。工作期间个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留在参保地继续找工作的,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办理医保续接或参保手续。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云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费率按各统筹地区的标准确定。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计入医保个人账户,医保统筹金应计入个人账户部分,按各统筹地的规定办理。

当然,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至领取失业保险金前的医保缴费,由本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保缴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由本人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规定缴费。

失业保险关系转至省外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医保参保手续后,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往转入地。失业保险关系在省内转迁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划转,由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缴纳。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对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清理,并依法办理参保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续接参保手续且缴费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起始时间和待遇标准,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的规定执行。

据了解,该通知已于7月1日起执行,原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医保缴费补助、门诊和住院医疗补助的规定停止执行。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7月份已领取医疗补助的失业人员,应从其下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中予以扣除。

保险知识汇总,失业人员医保新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下发通知,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做了详细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参加职工医保,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在异地转移时,其职工医保也随同转移。

【参保办法】

可在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

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出台了失业人员参加医保的具体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按规定在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用缴费。

通知明确,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其缴费年限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加职工医保后,失业人员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医保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时间等信息及时告知医保经办机构和本人。

【转移办法】

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区、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应缴纳的医保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缴纳医保费时,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当地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人员停止领取保险金后,经办机构也将停止为其缴纳医保费用。此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

14个省份建立高龄津贴制度

据新华社电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昨日表示,目前已有14个省份建立高龄津(补)贴制度,惠及800万高龄老人。

目前,我国有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约1899万。今年以来,民政部继续推动各地逐步将本地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纳入高龄补贴保障范围,按月计发补贴。目前已有北京、天津、吉林、黑龙江、上海、云南、宁夏等省(区、市)出台了高龄津(补)贴政策,建立高龄补贴制度的省份由去年6个省(区、市)扩大到14个省(区、市)。

保险知识汇总,住房公积金的相关问题


“具体就我们企业来说,有不少职工与父母同住或是自己在农村盖有房住。但是如果他们不在城市购买房子、或者还房贷的话,那他们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只能在若干年自己退休、离休或者死亡等情况后才能领取。不少职工对此意见很大,建议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真正让老百姓满意……”昨日,在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分组讨论中,来自西安庆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基层代表刘安建议:住房公积金是员工在工作期间,企业会同员工一同为员工个人存储的钱。因此住房公积金如何来支配,个人应该有发言权。

住房公积金:只有在新购住房或用于银行还房贷时才可提取

刘安介绍,目前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政策是在若干年前制定的,个人只有在新购住房或用于银行还房贷时才可提取。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应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具体对待

代表刘安说,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各种不同的用工制度的产生,有大批双重身份的人产生,这些人既是企业的正式员工,交着各类基金,可又有着农村户口,在城里无住房,农村家里的住房要建设时,又不符合现今的公积金提取政策,无法提取公积金。如按现行的政策,他们只能在退休时才能拿到这部分钱,这些人又多是年轻人,眼看着自己的钱不能用,等到退休又是何等的漫长。而这样的员工在庆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有近一半以上。

还有部分城市户口的公积金缴纳人员,有些与父母同住,有些是继承的房产,在家庭遇到困难急需用钱时,也同样无法提取公积金,只能等到退休。不少职工对此意见很大,认为自己应享受的待遇,却迟迟难享用。呼吁建议相关部门应制定较为详细的政策,管理住房公积金。因此来说,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一些亟待加以改进、完善和解决的问题。

应针对性修改公积金的提取政策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因而应具有普遍保障的特点。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运行中,经常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和问题。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在西安某设计院工作的张先生说:“提取住房公积金就是太麻烦了,一年住房公积金约两万块钱,着急用钱的时候,放那却动不了。”

在西安某事业单位的胡先生告诉记者说:“我没用过住房公积金,我的住房公积金也存了不少钱了,同事说办那个手续很麻烦。不过我建议,政府应该修改管理办法,那么多住房公积金放在那里,还存在被挪用的可能,希望政府听到百姓的呼声……”

刘安呼吁:种种现象看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政策应进行必要的调整,我省应针对此问题进行专门的调研,这种情况在企业中很多见,涉及相当数量的人口,而这些人大多数又都是因户籍制度导致,在户籍制度没有改变之前,应针对性修改更细致的提取政策,惠及每一个普通老百姓,这是非常可行的。

保险知识汇总,广州社保问题的相关答案


一:社保基础知识问答

1、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哪些具体险种?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在于使劳动者因为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死亡等原因而暂时中断劳动,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和供养的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具体险种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

2、为什么要参加社会保险?

国家举办社会保险事业,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到什么部门、如何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用人单位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30天内、招用员工30天内,应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各用人单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关系,分别到省、市或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含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基数和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额。

申请登记时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壹份):

(1)《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2)《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及复印件;(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复印件;(4)《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5)如有《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6)非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登记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4、《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作用?

《社会保险登记证》是用人单位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的证明,用人单位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时,必须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社会保险登记证》每年必须进行年检。

5、什么是社会保险的缴费年度?

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社会保险缴费年度。

6、什么是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如何申报缴费基数?

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缴费基数是按上年1-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进行确定。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不得扣除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社会保险费实行各险种同基数核定。

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和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得低于50%,私营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低于10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统计局公布。

缴费基数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一年一定,中途不作变更。每年4-6月,用人单位应根据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申报本单位职工新一年度的缴费基数。

7、重新就业的职工,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当年缴费基数按重新就业后领取的第一个月工资收入计算。

8、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从领取工资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年缴费基数按领取的第一个月工资收入计算。

9、如何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额?

用人单位新参保或参保后有人员变动,应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新参保或停保的职工名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该名册核定用人单位次月的应缴社会保险费额。

10、社会保险费如何征收?

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通过银行按月从单位账户上划扣,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

11、如何补交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前往所属地税征收分局,打印欠缴单据并用支票或现金到银行补交欠费。

12、用人单位的经营地址、银行账号等改变了,需要办理手续吗?

用人单位的经营地址、银行账号等发生变更,应尽快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更改;如经营地址的变更导致了地税征收分局的变更,还应凭营业执照和地税登记证前往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综合科进行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更改。

13、用人单位注销、关闭、破产,需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用人单位注销、关闭、破产,应凭单位的工商注销证明或地税、国税完税证明,尽快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注销手续,并将《社会保险登记证》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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