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人类生活中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的或然风险。保险就是转移风险、补偿损失的最佳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2条明确了保险的定义:“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根据以上定义可知,首先商业保险行为是一种以保险合同为形式、以经济补偿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以国家立法为基础的社会保险;
其次投保人必须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交费义务,才可享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索赔权和经济补偿,不同于以单方给予为基础的社会救济;
第三,保险人的赔偿给付义务的履行(人寿保险除外)是不确定的,有赖于合同约定的事故(人身保险也称事件)的发生与否,不同于以确定的受益权为基础的储蓄制度。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转移风险、补偿损失,即投保人通过交纳少量保险费,将风险转由保险人承担;一旦发生风险,则进行损失分摊,由众多的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摊少数遭受灾害事故的企业和个人的损失。由于保险具有这一基本职能,因此,对家庭和个人具有不可低估的保障作用。
首先可以保障家庭生活的安定。因为个人的财力有限,很难积累足以应付天灾人祸的后备资金,一旦受损,正常生活难以为继。如果个人和家庭参加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则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和给付,由此保障了家庭生活的安定;
其次可以积累个人资金。因为长期人寿保险具有类似储蓄的投资作用。虽然参加长期人寿保险没有买股票获利的机会多,但没有风险性,而且还可以获得生老病死的经济保障。由于人寿保险单本身具有现金价值,可以抵押,可以转让,故在国外普遍被认作个人金融资产,购买人寿保险无疑是既能获得经济保障,又能使货币保值增值的一举两得的最好的投资方式。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对保险的认识将从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最终将由过去的被动型转变为当今的主动型。有风险、买保险,已成为现代经济社会的共识。
一、解除后顾之忧
一个家庭或个人一生中辛苦劳作是为了支付庞大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婚嫁费,并用挣来的钱享受人生乐趣,但“天有不测风云”,谁也不敢说一辈子没有危险和困境。对于一个普通人或一个普通家庭,就好似一条小船,风平浪静时其乐融融,风浪骤起时危机四伏;年轻时、兴旺时无忧无虑,年老时、衰落时可能无助无援。购买人寿保险是解除后顾之忧、摆脱困扰的最佳选择。人寿保险不是保证不发生风险,而是在发生人身风险时,能及时得到经济上的帮助和支持,这样的救助是平时用较小的代价(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换取的。只有对发生风险后的经济困难有所防备,才谈得上有较高的生活品质;提心吊胆过日子的家庭和个人,没有真正的生活安宁和稳定。在高速疾驰的汽车里,扣上安全带是不是心里更踏实?
二、鼓励储蓄
家庭里有些专项费用(如养老、子女教育、看病、买房、结婚等)开支较大,需长期积存经费,把钱存银行固然是一种办法,但存取方便的优点也容易使储蓄计划被轻易放弃。而人寿保险的经济保障一般比储蓄要高得多(具有吸引力),分期交纳的保险费也是少量的(具有承受力),保户和保险公司签有正式的合同(具有约束力),保户一般不会轻易退保。
三、体现尊严
个人和家庭是否拥有保险,越来越表明他们是否融入现代文明社会之中,是否具有睿智的眼光和头脑。一个经不起风险的人、一个“风雨飘摇”的家,唤来的只能是同情和救助,这个人、这个家很难有自信和自尊;而一个有应付风险能力的人,一个安全稳定的家,会给人带来信任,会使人感受到一种责任和远见。
四、转移资产
用您的钱买一些保险,当您永远离开这个世界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将属于保险合同里明确注明的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而这笔钱是国家规定不用交税的“遗产”,达到合理避开“遗产税”和“赠予税”的目的(遗产税和赠予税有可能近年实施,到时遗产税的征收可能在35%~55%之间,可上网查询相关信息)。
相关推荐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