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流动人员参保将无户籍限制

2020-11-03
保险要提前规划

省人社厅日前转发了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下发的相关通知,对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作出新规定。

不得给参保设户籍门槛

人社部门介绍,为保证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医保关系能够顺畅接续,今后,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各项保险,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或就业地城镇医保。新农合人员参加城镇医保后,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农合医疗,不再享受新农合医疗待遇。

流动人员可办职工医保

新规明确,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员,已在城镇稳定就业且具备相应缴费能力的,或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城镇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医保,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医保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保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通过社保经办机构转移。

延伸阅读

保险知识汇总,哈尔滨:流动人口入职工医保


根据相关规定,我市鼓励各用工单位为流动人口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即日起,我市134万流动人口也可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享受20万元的住院医疗最高支付限额。

据了解,根据我市刚刚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全市将稳定就业的流动人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根据城镇职工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支付比例可达到75%以上。

参保人员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为20%。肝移植手术费用和术后抗排异药物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项目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给付标准参照肾移植给付标准执行。流动就业人员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疾病住院的,可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我市还将以流动人口比较集中、工伤风险较高的建筑等行业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流动人口就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手续。还将拓宽对流动人口法律援助渠道,向社区(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工程建设领域、劳务市场延伸,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新参保,流动就业人员如何转移养老保险


“我的户籍在外地,在南京参保,该如何将养老保险转移回去”,近日读者华先生向晨报咨询,他打算返回老家去工作,不知道该如何将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到原籍继续缴费。

据介绍,像华先生这样的情况属于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而目前在南京的流动就业人员主要有三类人,类别不同的人员其养老保险转移起来也有些不同。其中之一,如参保人员新参保缴费地与户籍地相一致的,那么转移起来就比较简单,养老保险关系可以直接转移到新参保地继续参保缴费。而如果是新参保缴费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那么对男性年龄不满50周岁、女性年龄不满40周岁的,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而对男性年龄已满50周岁、女性年龄已满40周岁的,由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并继续参保缴费的人员,这类人员采取特别处理方式。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并继续参保缴费的,不受年龄规定的限制,均可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47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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