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对于山西流动人口的参保新办法将出台

2020-08-24
对于保险未来的规划

据不完全统计,山西每年流动人口约600万,其中流入人口约420万,这一群体将如何参保?又该怎样维护他们享受社保的合法权益?近日山西做出了新规定。

流动人口参保的具体办法中规定,今后流动人口可在哪里参保,将结合在居住地居住时间是30天以内或超过30天等因素来确定。其中,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30天以下的,在本人所在单位或者户籍地按现行规定参保;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30天及以上的流动人口系单位职工的,随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参加五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流动人口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根据本人自愿可以在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养老医疗保险;流动人口不属于从业的(包括学生和流动人口的子女等),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向社区或学校提出申请,统一到居住地县(市)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由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城镇居民财政补助。

除此之外,流动人口因工作关系、劳动关系等发生变化及其他原因流动的,其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衔接仍按现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建议建立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机制。从国家层面出台文件,指导各省建立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互认机制。做好流动人员的参保缴费年限记录,可以借鉴“分段计算、权益累加”的接续模式,

延伸阅读

三大养老保险互转 流动人口的福音


人社部发布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就基本养老险衔接的适用对象、衔接条件、办理程序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流动就业人口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将得到解决。作为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棘手问题,三大养老保险实现衔接互转可以说是城乡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迈出的关键一步。

三大养老保险实现衔接互转符合流动人口利益要求

2012年,新农保和城居保已经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目前已经覆盖4.59亿人,其中缴费人员3.28亿人。《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原来在农村参加新农保,后来进城到工厂上班,改投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但是原先缴纳的新农保只能封存或办理一次性退保手续随着城镇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养老保险参保人面临类似的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

三大养老保险衔接互转的具体规定

职工养老险缴费年限可累计至居民养老险。《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合并累加计算为后者的缴费年限,反之不累加计算。

职工养老险转入居民养老险不转统筹基金。无论是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还是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时,统筹基金不转移。

重复参保将退费,重复领取待遇也要退回。《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重复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个人缴费相应金额退还本人。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保留职保关系,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要予以退还或抵扣。

达到退休年龄后办理衔接手续。《暂行办法》适用于在三种制度中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制度的人员;同时,办理衔接的人员需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该《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方可申请办理衔接手续,而不采用“随走随转”的方式。

在程序方面,参保人员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最快可于45个工作日内办妥相关手续。

新农保与城居保可互转。《暂行办法》还规定,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

小贴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纳比例:企业缴20%,职工缴8%。账户管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领取条件: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男性职工60周岁,女性干部55周岁,女性工人50周岁),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时间:2009年试点,2020年前实现全覆盖。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缴费方式: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时间:2011年7月试点,2012年实现全覆盖。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缴费方式:居民缴费、政府补贴享受待遇: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内的养老金。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流动人口,完善自驾旅游服务保障体系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原条例中,只有居住并缴社保满五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才能享受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而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则删去了这一前置条件,改为要求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相关条件”。草案还规定,居住证每年需签注一次。

半年后可以申领居住证

与原条例相比,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对发放居住证的时间进行了修改。原条例中规定流动人口申报登记即发放居住证。昨日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在对草案作说明时表示,这种做法造成了居住证发放过滥和浪费,加大了公共服务供给负担和财政压力。

草案对此作出了新的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虽然居住半年后才能申领居住证,但除在居住地就医、就读、探亲、旅游、出差等情形外,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另外,居住证的时效也有所调整。原条例中规定,流动人口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六个月以上的可以发给有效期最长为三年的居住证,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发给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的居住证。草案则修改为每年签注一次。

计生证明可在居住地办理

在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方面,深圳居住证新规:子女享户籍生或不受五年社保限制【国寿金色年华吉祥卡】,在子女享受义务教育方面,原条例规定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

草案中对此的规定则没有社保等前置条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相关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公共法律服务;国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的便利中,则增加了办理生育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省人大内司委在关于《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中指出,在对各地各部门的调研中,意见主要集中在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方面。

审议意见中指出,草案与上位法《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相比,增设了“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相关条件的”的前置条件,因此建议删去。同时,新增一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的供给能力,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提供机制,对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进行量化,根据量化情况确定可以相应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内容,量化指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链接

《广东省旅游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规划建设房车营地

昨日《广东省旅游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草案,旅游特色小镇、民宿、自驾游等当前的热点也出现在发展目标之中。

省旅游局局长曾颖如在对草案作说明时指出,广东旅游业迅速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的《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已难以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在广东旅游业发展的原则、目标、基本措施、公共服务、安全保障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旅游特色小镇、民宿、自驾游等当前的热点也出现在条例中。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的支持引导,建设具有乡村特点、民族特色、历史记忆的特色村落,形成乡村旅游产品体系。同时,也鼓励挖掘岭南文化内涵和旅游资源优势,规划建设具有鲜明产业特色、创新要素集聚、生产生活生态融合的旅游特色小镇。

对于正在兴起的民宿业,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鼓励城乡居民依托乡村特色旅游资源,利用自有住宅或者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等方式依法从事民宿、农家乐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

近年来,自驾游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出行选择,如何为自驾游创造更好的条件?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自驾车房车营地、自驾游基地,完善自驾旅游服务保障体系,为自驾车旅游者提供道路指引、信息咨询、医疗救助、安全救援等方面的服务。

流动人口,让孩子们在同一片蓝天下快乐健康成长


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为流动人口提供了极大的保障,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对于儿童的保障方面却存在一些欠缺,尤其是较小的儿童,对此需加大的他们的保障力度。

苏州市在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合理安排流动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方面成绩颇大。苏州基本医疗保险无论是保险范围、补偿水平,以及政策在惠及流动人口方面,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是排名前列的。

然而,在调研中,我们发现针对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还存在一些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即医保政策规定,跟随父母来苏并居住在苏州的入学、入托的流动儿童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苏州本地儿童同一水平共享基本医疗保险的照顾。而同样是随父母来苏的学龄前、入托前儿童却不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事实上,入学前、入托前儿童年龄小、体质弱更是各类疾病的易感人群。在外来人员中,让入学前、入托前流动儿童获得基本医疗保险的呼声此起彼伏,已然这是的一项需要解决公共事务。

为此建议

1.请相关部门需要认真研究,适度调整医保政策,让入学前、入托前流动儿童这一个弱小群体尽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得到医保制度的庇护而健康成长。

2.在流动人口居住证(卡)上增加医疗保险信息功能。可以通过居住证实现流动儿童身份识别、居住年限等信息确认功能,进而通过对信息的鉴别与筛选做出参保机会的凭证,从而为实现流动儿童参加医保提供方便和证明。

3.整合社区资源,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管理服务的网络,为流动儿童享有参加医保、教育等基本权益服务,以此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提示:综上可以看出,目前随父母来苏的学龄前、入托前儿童不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使得他们的保障严重不足,对此,需要有关部门引起重视,争取为他们提供应有的保障。

保险知识汇总,江苏省养老保险转接已经实施 拒绝流动人口的不办理借口


近日,暂停4个多月的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重新恢复办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士对广大参保人员关心的一些转移接续问题予以解释,同时明确新出台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已经为新老政策的衔接转换打开了通道,各地不得再以任何借口拒绝符合条件的流动就业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个人账户不管多少,全部转移在两个时间段,江苏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比例要高于国家标准,即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江苏省的个人账户的记账比例是12%,国家标准是11%;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我省的个人账户记账比例是11%,国家标准是8%,我省规定,各地在转移个人账户时,多出的个人账户也要随之转移。

多地参保的外省人员,退休地确认采取“从长从后”很多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往往在一个省内多个城市参保缴费。对此,《实施意见》对这些人员退休待遇的领取地作了规定,即对于户口不在本省,现养老保险关系也在外省,但又曾经在我省两个及以上参保地参保的就业人员,按照“从长从后”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长”,即缴费年限的长短,“后”,即如果不同城市缴费年限相同,哪个参保城市在后认哪个。

比如安徽民工王某,分别曾在江苏盐城市参保缴费3年、无锡4年、苏州4年,后流动浙江省就业参保,但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他在浙江省的总缴费年限不足10年,那么,按照“从长从后”原则,王某就应该在苏州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离退休年限不足10年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新规在外地工作,但户籍在我省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回省就业参保时,如就业地与其户籍地不一致,其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户籍所在地,就业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在省内再次异地就业参保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归集到户籍所在地。

而如果离退休年限不足10年的本省参保人员到省内非户籍地就业参保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原参保地,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的,参保地也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不过,上述人员如果返回户籍地就业参保或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可直接转入就业地。

保险知识汇总,流动人员参保将无户籍限制


省人社厅日前转发了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下发的相关通知,对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作出新规定。

不得给参保设户籍门槛

人社部门介绍,为保证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医保关系能够顺畅接续,今后,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各项保险,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或就业地城镇医保。新农合人员参加城镇医保后,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农合医疗,不再享受新农合医疗待遇。

流动人员可办职工医保

新规明确,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员,已在城镇稳定就业且具备相应缴费能力的,或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城镇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医保,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医保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保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通过社保经办机构转移。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3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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