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失业人员参保失业保险需知

2020-11-09
失业保险的知识

“买了失业保险,我以后就没有什么后顾之忧了!”昨日,在昆明市建设路开了一家小型复印店的小张开心地说。

自由职业者小张始终有一种担心:生意做不下去,未来拿什么做保障?如今他的疑虑打消了。日前,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劳动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我省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从业劳动者,可自愿参加。

缴费:3种交法供选择

参保人按规定缴费后,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应向参保人出具缴费收据,为其办理缴费记录,建立个人缴费档案,参保人有查询缴费记录的权利。失业保险服务窗口收取的失业保险费应及时缴入地方税务机关。同时,失业保险缴费率为3%,参保人可选择按月或按季、按年缴费。

获益:缴满一年就能领

参保人缴费满一年后失业的,可向受理其参保的失业保险服务窗口申报失业。申报时,参保人是未雇工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注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有效证明;参保人是灵活就业人员的,应提供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出具的中止灵活就业证明;参保人是自由职业者或其他从业劳动者的,提供注销从业资信的有效证明。经失业保险服务窗口调查确认失业的,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参保人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应为其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按月发给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名单,由参保人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向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据省劳动保障厅失业保险处负责人介绍,上述参保人员缴费满一年后失业领取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缴费一年,失业后增加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24个月。

申请:个人收入要说清

从业劳动者申请参加失业保险,应填写申请表,提供就业现状、个人收入等基本情况。

参保人是未雇工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参保人是灵活就业人员的,提供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参保人是自由职业者或其他从业劳动者的,应提供相应的从业资信。

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审核参保申请表,确认符合参保条件的,应为参保人办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工资、缴费额。

参保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个人收入,如收入状况不明确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可按当地的行业月平均收入核定其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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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社会保险法》实施 参保人员需知晓


近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正式出炉,并将于今日起实施。此“若干规定”是对《社会保险法》中一些原则性条文的细化,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律责任等30个条款。

缴费不足15年可书面申请停保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此次“若干规定”则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可累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余额可全部继承

“若干规定”中还明确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经本人书面确认后,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职工在多个单位就业各单位分别缴纳工伤险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可职工如果同时在多个工作单位就职,该由谁来缴纳工伤保险呢?“若干规定”明确,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领失业金期间职业培训可领补贴

“若干规定”明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保险知识汇总,失业人员的医保相关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新通知精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缴费手续;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通知还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不低于60%。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等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区、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人员,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


一、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区(县)失业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审核享受资格。

二、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凡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持《就?失业证》、退工登记表、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经审核后,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业保险窗口领取发放银行存折。

三、失业人员本人应于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理有关手续的,失业保险金不予发放。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委托其家庭其他成员持相关证明代办理有关手续:

1.失业人员患病住院期间(凭医院开具的住院证);

2.失业人员患严重病症行动不便(凭医院诊断证明);

3.失业人员患精神病院外冶疗期间(凭医院诊断证明);

4.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后三个月内(凭婴儿出生证)。

四、失业保险金每6个月为一个申领期,在申领期内失业人员应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主动接受推荐就业。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推荐就业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57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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