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医药公司发生爆炸7人受伤

2020-10-22
中年人的保险规划

10月5日晚11点21分,泰兴市扬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突然发生爆炸,爆炸产生的巨响震动了半座泰兴城。爆炸致7人受伤。保险公司已介入赔偿事宜。昨天,泰兴有关部门紧急成立调查组,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这场爆炸殃及周边多家企业和公司,导致门窗损毁、玻璃震碎保险公司正在对其附近每家单位的损失进行评估。

发生爆炸的扬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位于泰兴市新港南路,在泰兴城的西侧。在附近上夜班的张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他听见“轰”的一声巨响,然后就看到远处冲天的火光。根据有关方面初步调查,该厂出现瞬间爆燃,是由于生产车间的反应釜在压料过程中发生乙醇和氢气的混合物泄漏,正在该车间作业的3名工人受伤,爆燃产生的冲击波致使其他车间的4名职工受轻伤。记者了解到,爆炸还殃及其他单位,其对面一家单位传达室门窗上的玻璃被全部震碎。

事故发生后,该市安监局立即对该企业下达了停产指令书,目前该厂已全面停产。泰兴市政府主要领导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在事故现场召开紧急会议,成立了以安监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目前事故调查正有序进行。7名伤者暂无生命危险。

泰兴化工厂深夜爆炸震醒半座城

事发泰兴一化工厂,7人受伤,原因初步认定是可燃混合物泄漏

邻居单位传达室的玻璃全被震碎。

10月5日晚11点21分,泰兴市扬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突然发生爆炸,爆炸产生的巨响震动了半座泰兴城。爆炸致7人受伤。昨天,泰兴有关部门紧急成立调查组,调查事故发生原因。

发生爆炸的扬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位于泰兴市新港南路,在泰兴城的西侧。在附近上夜班的张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他听见“轰”的一声巨响,然后就看到远处冲天的火光。根据有关方面初步调查,该厂出现瞬间爆燃,是由于生产车间的反应釜在压料过程中发生乙醇和氢气的混合物泄漏,正在该车间作业的3名工人受伤,爆燃产生的冲击波致使其他车间的4名职工受轻伤。记者了解到,爆炸还殃及其他单位,其对面一家单位传达室门窗上的玻璃被全部震碎。

事故发生后,该市安监局立即对该企业下达了停产指令书,目前该厂已全面停产。泰兴市政府主要领导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在事故现场召开紧急会议,成立了以安监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目前事故调查正有序进行。7名伤者暂无生命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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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购买保险后受伤理赔需看清


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伤及车辆和个人的情形时有发生。昨日记者从在榕保险公司了解到,燃放烟花爆竹致使车辆受损的,仅少数情况可以获得赔偿。

少数情况车损险可赔付

人保福州分公司理赔中心相关负责人昨日告诉记者,目前没有专门针对烟花爆竹的险种。每年春节期间均会接到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车辆损坏的报案。车险责任条款中规定火灾、爆炸、自燃等属于保障范围,不过购买车损险的客户不意味着遭遇爆竹伤车就可理赔。如燃放烟花造成汽车漆面损坏的就不能理赔。只有因燃放烟花引起火灾致使停放车辆烧损的,车主才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但被保险人仍应先向致害方进行索赔。如果致害方不配合,被保险人可先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把追偿的权利让渡给保险公司。如果被保险人无法找到致害方,保险公司根据条款约定,负责赔偿损失的70%,剩下的30%需要车主自己承担,即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另外,如果车辆玻璃因爆竹损坏,只有车辆已单独投保玻璃破碎附加险才可赔付。

另据记者了解,家财险责任范围包括火灾、爆炸等引起的家庭财产损失,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造成个人房屋、财产损害,也可通过家财险进行赔付。客户同样应先向肇事者进行索赔。

人员伤亡意外险可赔付

燃放烟花爆竹所造成人员烧伤烫伤或身故,可以通过人身意外险等获得赔付。记者昨日从平安人寿福建分公司了解到,截至目前,已有2起福州客户因燃放鞭炮炸伤眼、面部的报案。

平安人寿福建分公司理赔部门负责人表示,燃放烟花爆竹受伤就诊治疗的,相关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属于意外医疗险种的责任范围。如造成意外伤害险种约定的“残疾项目”(比如眼睛永久完全失明等),则应按该“残疾项目”对应的给付比例赔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知识汇总,广州职工门诊医药费可报销


广州市将把城镇职工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范围,单位和个人均不需另行缴费,但看普通门诊时都可享受“报销”一半左右的待遇。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月19日开始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这一办法的适用人群,将包括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的人员。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处长张学文说,这将是又一个填补空白的政策。由于医保制度实施之初,重点是“保大病”,待遇范围主要是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门诊慢性病,未包括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待遇。但是近年来,对年老、多病的参保人来说,门诊医疗负担较重,因此建立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是减轻参保人医疗负担的有效措施。

征求意见稿说,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普通门诊统筹金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60%、其他医疗机构50%的比例支付。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的人员,普通门诊统筹金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50%、其他医疗机构40%的比例支付。这个比例也就是人们俗称的“报销”比例。

据介绍,试行办法拟规定普通门诊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参保人患病住院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的参保人,由普通门诊统筹金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包干支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人可在广州市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各1家,作为定点医疗机构。

保险知识,发生保险事故 如何确定保险受益人


日前,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一民居发生火灾,一家4口在火灾中丧生,分别为户主、户主的女儿、户主的女婿以及户主不到3岁的外孙。友邦保险接到报案后,经过确认,户主女儿、女婿和外孙三人为友邦保险的多年客户(被保险人),持有多份保单,友邦保险作出赔偿38万元的理赔决定。然而,保单上的受益人(户主、户主的女儿以及外孙三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全部遇难,理赔款项该交给谁呢?

假定不能确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死亡先后顺序,那么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将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领取。

按《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序列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对于上述理赔案件,法律专家分析,据目前掌握的情况显示,假设最终司法机构不能认定死者死亡的先后顺序,那么,作为户主外孙遗产的保险金将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目前显示其外祖父母均已不在,将由何人继承仍然存疑。作为户主女婿的遗产的保险金,将由其仍健在的母亲继承;而作为户主女儿的遗产的保险金,目前显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都已经不在世,因此将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以上继承关系只是基于现有掌握情况的分析,最终还需要公证处办理的继承权公证书作为理赔依据。

此前社会上曾发生过因保险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身故,最终多位继承人诉诸法律寻求解决的案子。据了解,遇难者家属办理死亡证,然后在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后,友邦保险将根据继承权公证书确定领款人后进行支付。

保险知识汇总,受益人变更 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案例:2006年,张先生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额20万元,并指定妻子赵女士为身故受益人。1年后,张先生和赵女士离婚并与李女士结婚。婚后他打算将这份保险保障新任妻子,于是他与李女士办了公证,写明该份保单受益人由前妻赵某变更为李某,但并未通知保险公司。今年年初,张先生遭遇车祸身亡,李女士提出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却向张先生的前妻赵女士支付了保险金20万元,这一赔付遭到了李女士的质疑,她认为自己才是真正的受益人。

解答:保险专家表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但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会在保险单上将这一情况予以批注。

本案中,张先生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所以他有行使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他在变更受益人时只是办理了公证书,而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所以对保险公司而言,该变更是无效的。根据当初的保险合同看,前妻赵女士仍为该保单的身故受益人,因此赵某获得了20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的这一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强调变更受益人的法定程序的必要性,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该案提醒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首先必须慎重仔细填写保险受益人;其次,在变更受益人时,必须按照《保险法》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犹豫期内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赔吗?_保险知识


近日,有网友疑问,保险犹豫期内发生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吗?不如,从下面案例中去寻找答案吧!

2011年5月8日,司马喃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约定有10天的犹豫期,即在这10天之内,司马喃可以随时反悔。如果反悔,保险公司将退回所交的全部保费。一周后,司马喃在上楼梯时不慎滑倒,造成头部受伤,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196元。当司马喃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其与司马喃的合同还在犹豫期内,司马喃是否反悔尚无定论,保险合同的效力自然也处在不确定状态,故其所遭意外伤害不能获得理赔。

其实,虽然本案保险合同在犹豫期内,但因司马喃并未提出解除合同,决定了保险公司必须承担理赔责任。

首先,司马喃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保险犹豫期也叫冷静期,是指投保人在签收保险单之日起10日内,如果后悔或对所购买的保险不甚满意,可以要求退保。

保险公司一般除收取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外,应退还已收全部保费。鉴于签发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签收保险单则意味着该意思表示已经转达到投保人,而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是说,在司马喃签收保险单后,其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便已经成立且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对自此发生的保险事故具有理赔义务。

其次,保险公司不能以犹豫期来否定保险合同的效力。设立保险犹豫期是为了防止投保人因一时冲动而作出购买保险的决定,这对于投保人无疑起到了缓冲作用,它也是合同赋予投保人的一项包含三层意思的特殊权利一是可以无条件单方解除合同;二是只要投保人反悔,则合同解除;三是只要投保人没有反悔,则合同一直有效。

鉴于司马喃并未提出过解除合同,也就表明合同效力不容否定,保险公司自然无权以合同尚在犹豫期内为理由拒绝赔付。更何况《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法律不仅没有赋予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甚至已经明令禁止。

保险知识汇总,犯罪嫌疑人自杀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案情概要:

2002年4月,吴某在保险公司购买“平安幸福定期保险”一份,受益人是其母亲刘某。保险期限为20年,被保险人身故可赔偿保险金4万元。

2004年9月5日,吴某与同村蔡某发生口角,便持刀砍杀蔡某,致使蔡某死亡。当日下午,吴某在家服用氰化物自杀身亡。

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当即到现场勘查。认为吴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儿子死了,刘某作为受益人,开始向保险公司索赔。

2004年12月27日,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决定不予给付保险金。

刘某认为,根据《保险法》66条第2款和《合同条款》规定,投保二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儿子吴某是2002年4月27日投保,至2004年9月5日自杀身亡,已逾两年,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赔呢?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第67条和《合同条款》第3条第2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吴某故意杀人后为逃避刑事责任的追究自杀,其行为已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认定,吴某的行为之所以未被法院审判认定为故意犯罪,是由于其已经死亡,无法按司法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之前的故意犯罪行为与之后的畏罪自杀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并强调如果判决刘某胜诉,则明显违背了《保险法》第67条规定的立法本意。

2005年6月1日,刘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院。法院审理认为,因被保险人吴某涉嫌故意杀人,其故意犯罪行为又是《合同条款》第3条第1款第2项免责范围,虽保险合同已满二年,但不能适用《保险法》第66条规定和《合同条款》第3条第1款第4项之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2005年7月19日,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刘某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刘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0月10日,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关于本案的判决结果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支持法院的判决,认为诉讼请求不应当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理由如下:

一、吴某自杀时,犯罪行为已经结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吴某的自杀行为和犯罪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犯罪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自杀的后果。犯罪行为与自杀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完全是一种推断。所以,单纯认定吴某畏罪死亡或者认定故意犯罪行为与之后的自杀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二、根据《保险法》第6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二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该条款并没有限定自杀的原因。自杀有多种原因,可能是畏罪;也可能是因为受到了良心的谴责;还可能是由于害怕报复。只要是二年后自杀,保险公司都应该给付保险金,此条款并没有把畏罪自杀排除在给付保险金之外。

三、《合同条款》第3条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该条款应理解为被保险人在犯罪过程中因犯罪行为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根据《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综上认为,法院依据《合同条款》第3条第2款认定被保险人犯罪后自杀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曲解了该条款的意思,并且没有在原被告双方对保险条款有争议时,依法作出对受益人有利的解释,判决明显不当。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

保险知识汇总,徐州发生校车重大死亡事故


●相关报道:

向丰县有关部门确认,12月12日18时许,江苏徐州丰县首羡发生重大车祸。首羡小学一辆载有71人的校车,为躲避电动车发生侧滑,翻入河内。当地已派出警车10余辆、救护车20余辆及消防车和吊车实施救援。目前死亡人数不详。

●据浦东广播电视台消息:在丰县同行已证实,大部分学生溺水身亡,当地气温-5摄氏度,河面结冰,打捞工作正在进行。

★保险课堂

近期频频发生的校车事故,引发社会对校车保险的关注。记者近日走访发现,省城相当一部分“校车”是社会租赁车辆,存在保险保障不足、按非营运投保等问题,一旦出现事故都会影响保险理赔。保险人士建议,应强制校车运营方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为学生的安全保驾护航。

市场尚无针对校车险种

与普通车辆相比,校车保险是否有所不同?记者咨询省城多家财险公司了解到,目前我省还没有专门针对校车的保险产品类型,车辆投保主要按营运和非营运加以区分,二者保费相差一半。

中国人保山西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由于车辆承保时一般只按用途分为营运车和非营运车,所以仅从保单信息中无法区分哪些车辆是校车,至于校车都投保了哪些险种和保额,也无法统计。“一方面,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校车的保险。另一方面,太原真正的校车数量非常少,大部门都是学校临时向客运公司租赁车辆,或者是家长租用的车辆,这类车辆根本无从统计。”

事实也的确如此,记者从太原市教育局安全处得知,太原共有56辆登记在册的校车,其中7辆属中小学所有,太原市784所幼儿园总共只有49辆校车。由家长自行租用或者拼租的车辆有480辆,即便如此依然满足不了接送幼儿的需求,其他渠道的所谓“校车”有多少则不得而知。

校车保险主要包括车上人员险或客运承运人保险,而很多社会车辆为了节省保费,直接按非营运车辆投保,“因为如果按营运车辆缴纳保费,保险费用会高出一大截,有的甚至干脆不投保车上人员险。”该工作人员表示。

私家车当校车保险拒赔

事实上,对于校车来说,也并非只要上了保险就一定能够获得理赔。平安财险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对于校车事故的理赔,保险公司会关注校车的运营性质、校车是否超载、车辆是否有正常年检等很多方面。“按照保险公司的相关条款,机动车投保前首先要明确车辆使用性质,私家车肯定不是营运车辆,所缴纳的保险费用也是按照非营运车辆的标准。发生意外后,一旦保险公司在核查中查出该车出事故时正在从事非法运营,将不会对伤者进行赔偿。也就是说,除非是校方自有车,如果学生乘坐非营运车辆的私家车辆,即便投保也不一定得到赔偿。”

此外,保险拒赔的情况还有很多。如果是车辆没有正常年检,一旦出险,保险公司有可能拒赔。此外,超载等问题还可能影响事后理赔。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举例说明,比如一辆核定座位10人的车辆,按每人2万元投保车上人员险,却载了15个人,万一不幸出事故,保险公司则无法按规定进行理赔。

家长可为孩子购意外险

对于问题重重的校车保险问题,省城一位保险业人士表示,随着国家将出台校车的相关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肯定也会出台相应的配套设施,比如强制推行校车运营方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为学生的安全出行保驾护航。“强制的承运人责任保险可在校车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其次,可通过‘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促进校车营运方主动在校车安全意识、安全设备方面进行加强。”

作为家长,最关心的就是孩子的安全。事实上,除了校车本身的保险外,还有其他的保险品种也能为孩子们分担风险,如学生平安险、校方责任险、人身意外险等。保险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意外伤害已经成为中国儿童生命的“第一杀手”,其中不乏因意外伤害受伤、致残甚至身故的例子,校车事故往往尤其严重,由于牵连甚广,对于肇事者可能难以赔付。因此,为防范意外,家长可适当为孩子配置意外保险以分散风险。

受伤,人被狗撞了 全额保险来埋单


当临海市桃渚交警快速赶到现场时,事故当事人蔡某是一脸不平。他对交警说:“今天是狗撞伤了我们,所以狗逃之夭夭后就没人前来称是主人,如果反之,恐怕主人早就拿着算盘来算账了……”

5月1日上午,当事人蔡某带着儿子骑着普通二轮摩托车,去赴临海市小芝镇南洋村一亲戚家的喜宴,8时45分左右,途经临海市车义线小芝镇张岙村路段,突然,从右侧的一民房晒场里追逐出两只狗。可能这两只狗正玩得尽兴,没发现蔡某的摩托车已经临近,前狗狠狠地撞上了这辆号牌为浙JJF6XX的摩托车前轮右侧。一下子,该车失去了平衡,倒下时,驾驶者蔡某想到坐在后座的儿子,拼命地用右手撑着,根本没有顾到手掌擦地的受伤。但坐在后座的小小蔡,因充分相信父亲的车技,车倒下时,毫无防备,侧身倒地时,右手臂的骨头应声折断,现正在台州医院治疗中。看着爱子骨折的痛苦,看着车辆的损失,再看着这可恨的狗已经逃之夭夭,真是不知恨和气从哪里发,难怪面对交警时愤愤不平。

不幸之幸的是,蔡某吸取了他堂兄去年的教训,今年车辆年检时,听从了交警部门的教育,对该车进行了全额保险。原来去年蔡某的堂兄也是骑二轮摩托车被狗撞倒受伤的,当时,保险时为了节约,就省了车上险,结果,狗逃之夭夭后,药费只好由自己来埋单。

最后,交警部门想借此机会,跟对狗自由放任的主人说几句:你们养狗防盗我们不反对,但狗需要按规定圈养,自由放任除了自己的狗容易受伤外,更多的是给你惹事生非。今天的蔡某,如不是保险公司前来给他埋单的话,那么,经过交警部门的调查和他自己的配合,在一定的证据面前,逃之夭夭的狗主,你就会面临法院相见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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