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小姐准备明年举行婚礼,她打算在拍摄婚纱照之前,做一个小小的面部整形手术。但她又隐隐有些担心:万一手术发生意外怎么办?张小姐想起不久前在报纸上看到过一些保险产品的广告,其中提到有对“意外伤害整形手术”的保障功能。这是不是意味着,有保险产品能够对整形手术失败的风险提供保障?是不是该提前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呢?
分析:现在市场上的确有女性保险产品中包括“意外伤害整形手术”的保障功能,不过这种保障与人们通常理解的“万一整形手术失败或发生意外了,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是完全不同的。
以某公司女性保险产品为例,其条款中是这样规定的:“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面部毁损,并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接受了面部整形手术治疗,则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意外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
由此可见,这其实是对发生意外伤害在先、做整形手术在后的情况提供赔偿的保险。那么,由于做整形手术失败而造成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会不会负责赔偿呢?
答案是“否”。目前各人寿保险公司为了防范风险,通常会在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的条款中,列出一条“除外责任”,即因整容手术而导致的伤害,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因此通过购买商业人身保险,对整形手术提供保障的想法是行不通的。万一整形手术失败,当事人只能要求为其做手术的医疗机构或美容院作出赔偿。
不过,这些美容机构却有途径将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目前有财产保险公司推出了由美容院参保的“美容师职业责任保险”,这意味着,美容师在开展美容业务时,如果由于过失造成顾客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将代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前提是美容院已为旗下的美容师投保了责任保险
如果同时购买了工伤保险和商业意外保险,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是否意味着可同时获得双重的赔偿呢?持肯定想法的中山市民唐女士在被摩托车撞伤后,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医疗费用,双方因此走上法庭。日前,中山市中级法院对这起保险纠纷作出了二审判决,以唐女士败诉、保险公司获胜而告终。
车祸致伤保险公司拒赔
2003年10月,唐女士供职的公司以团体投保的方式,为包括唐女士在内的300多名员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综合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津贴保险。
2004年3月某日,唐女士在下班途中被一辆摩托车撞伤,被送至属于某保险公司认可的某医院抢救。唐女士总共支付了医疗费6419元。出院后,她向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补偿,并很快得到了与医疗费相当的补偿金。后来,她另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仅同意支付给唐女士意外伤害生活津贴224元,不同意对医疗费进行赔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唐女士遂于今年1月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工伤保险属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属商业保险,两者属不同性质,并不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保险公司应该按约理赔。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没有医疗费用损失的事实发生
市中院在作出上述与一审相同的事实认定后,接下来却给出了相反的判定:唐女士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属补偿性,她在向某保险公司理赔医疗费用前,申请了工伤保险并已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了补偿,因已获补偿而个人实际最终未支出医疗费,没有医疗费用损失的事实发生,唐女士因此失去了再要求某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的事实依据。另外,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某保险公司是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保险金。唐女士申请理赔时实际上没有医疗费用损失发生。因此,保险公司拒赔,符合双方约定。
最后,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了唐女士的一审诉求。
保险业人士建议:已参加了社会医保的个人,在购买商业医保时应选择住院津贴型医疗保险。因为该保险是根据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及手术项目定额给付保险金的,与社会医疗保险不相干,各赔各的,理赔时也不需要发票。
昨日,家住江汉区满春社区的罗女士称,其于今年5月份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一款疾病商业险。她本月因乳腺类疾病住院,近日动完手术出院后,她在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时遭拒,理由是她的保险仍处于等待期,该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据介绍,健康保险,如医疗费用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往往在保险责任条款中规定了保单对生效后的一定期间,如90天或者180天内的疾病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这个期间一般称为等待期。等待期只适用于第一个保单年度,对于可以续保的保单来说,续保年度一般不再有等待期。
罗女士之所以难赔付,合作人寿运营中心一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保险公司设置等待期是为了防止带病投保造成的对以健康体投保的人的不公平;或防止投保人明知将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利的行为,也就是所说的逆选择。等待期规定对减少投保中的逆选择、控制道德风险,从而控制健康保险的成本与保费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这是保险监管部门予以明确支持和维护的。不同公司的不同产品的约定,通常有以下几种约定方式:有的产品明确规定等待期内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返还保费,有的产品约定等待期出险返还保费或者部分承担(比如按照保额的10%)保险责任等。
对于像罗女士这样,有健康医疗保险需要的读者,他建议,购买健康、医疗保险要赶早不赶晚,身体好的时候购买最容易,选择较短的等待期对购买者比较有利;等待期相同的条款,选择等待期部分承担责任的约定对客户有利。
孩子买了学平险,做了阑尾炎手术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等待期内生病不予理赔。
郭先生介绍,9月1日,孩子开始上学前班,学校统一办理了中国人寿的学生平安保险,每名学生交了50元保费。当时,学校告诉家长,孩子生病、意外伤害都可理赔。
11月1日,孩子因急性阑尾炎住院,做了手术。之后,他来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工作人员告诉他,郭先生的小孩是首次投保,医疗类理赔设有90天等待期。在等待期内生病,是不能理赔的。
对此,中国人寿保险襄阳支公司一名负责理赔的工作人员表示,所有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都有该规定,主要为了防止投保人在投保之前就已患病。
襄阳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罗红伟认为,首次投保设等待期,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保险公司应明确提醒投保人,或用特殊字体对该条款作出批注等。否则,该条款无效。
郭先生说,保险是学校统一办理的,保险单上也没有明确标注,他对此根本不知情。郭先生说,即便有该条款,保险公司也应该区别对待。对于一些潜伏期较长的大病,可以设等待期防止骗保。对于一些突发性疾病,就不应该设等待期。
遇到老赖,全责方拒绝赔偿咋办
近日,市区的张小姐就因为这样的事情苦恼。“想拿回汽车修理费怎么这么难?”原来前段时间,她从市区开车去平阳的时候被人追尾了,交警判定对方全责,并协议修好车后,再让对方支付修车款项。可当张小姐把车子修好之后,对方却表示自己人在外地,让张小姐先把
修理发票寄过去,并以各种理由拒绝先支付修理费。
“万一把发票寄过去了,对方说没收到,到时候连凭证都没有,更拿不到钱!”张小姐有些不安。这时,她向承保的保险公司咨询后,得知可以通过代位赔偿的方式,先通过自己的保险公司拿回汽车的修理费,然后由保险公司向对方的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这笔修理费。
保险公司可以代位赔偿
代位赔偿又称代位追偿,是指被保险人标的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的赔偿责任后,保险人(保险公司)有权在其已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向第三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保险公司)取得该项权利
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责任方索赔。
如果遇到肇事车辆没有上保险;对方无经济赔偿能力;对方故意拖延或故意拒付相关赔偿;对方逃逸后有证据证明肇事车辆信息等情况均可向承保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同时,保险公司代位赔偿也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行:无责方必须保车损险;要有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对方的车牌号码信息要掌握(只要拿到交警的责任认定书,这个绝对不会没有);一定要在车祸发生的时候,叫双方保险公司到场。
这些情况不适合“代位赔偿”
代位赔偿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适用,以下这些情形就不适应:如果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致使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事故是单方事故,没有造成第三者的损失的,保险公司无法进行“代位赔偿”。
如果在车辆事故中轮胎破损、轮圈划伤、后视镜伤痕以及车内物品遗失等可能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内的物品损失,无论是不是有第三者都不适用“代位赔偿”。
而且申请代位赔偿,被保险人得到赔偿后,计算出险次数,次年商业险将会有所上浮。
“代位赔偿”申请流程
提交申请材料
事故责任认定书、全责方相关信息、自己的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等证件、保险单证。
定损修车
根据保险公司定损员裁定的维修项目到二类及以上维修点修车,车辆维修完成后,先垫付维修费,并开具正式发票。
获得保险赔偿
收集齐全相关资料(含申请材料、发票等)到保险公司理赔点申请索赔,将向第三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审核后,根据投保相应险种的要求,进行赔付。
配合作证
需要配合保险公司和相关部门调查肇事者
结案
从法律途径获得肇事的赔偿后结案
昨天,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于广清律师,就读者关注的车辆保险等问题给予了解答。
案例回放
初先生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并于当日交纳了2100元保费。因签保险单时,初先生的新车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号牌,只用了一个临时牌照。投保后第11天,初先生驾车与一辆小货车发生碰撞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初先生为此花费修理费2万元。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予以拒绝,理由是疑保险车辆临时牌照为伪造。
律师点评
初先生交纳了保险费用,双方之间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虽然保险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正式号牌,保险标的本身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与保险公司是否理赔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案例回放
李女士为私家车投了赔偿限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对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前提是“有责赔付”。在保险合同期内,李女士开车将刘先生撞伤,刘先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刘先生花3500元医药费由李女士支付。李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以刘先生负全责、李女士不负事故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律师点评
保险公司与李女士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对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前提是“有责赔付”,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设定的“无责赔付”原则相抵触。由于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未及时调整赔付原则而引发了纠纷,应承担相应责任。保险公司应赔偿李女士3500元。
一石掀起层层浪,保险公司的理赔原则和免责条款又一次进入人们尤其是有车族的视野,到底本案保险公司能不能免责?出了什么样的状况保险公司能免责?本律师打算和读者探讨探讨。
所有保险公司都在保单背后密密麻麻写满了字,甚至有的保险公司用更小的字体、更晦涩的语言表述什么样情形保险公司免责、最后还有一条:“本公司有最终解释权”。
本案中,夫妻车相碰,保险公司只赔一车的保险金,那么到底有没道理,法律又没涉及呢?让我们具体分析一下。
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法条明显的表明了这么一个意思:首先,免责条款要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其次,保险公司必须书面或口头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最后,如果不说明或者保险公司即使说明了,但是举不出证据证明说明的话,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这条是根据对甘肃省高院的批复演变来的:
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高法研〔1999〕06号《关于金昌市旅游局诉中保财产保险公司金川区支公司保险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看到这,大家应该明白了,保险公司拒赔到底有理没理?如果保险公司尽到了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并举出证据能够证明,那么,免责条款是生效的,拒赔有法可依,否则,拒赔必然会引起一场官司,还会以保险公司败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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