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保险公司为什么会拒赔?

2020-09-30
为爸爸制定保险规划

常听人说“保险理赔难”。其实不然,只要您了解了保险公司拒赔的几种原因就能有效避免“理赔难”的问题:

一、不属于保险责任。每份保险都有特定的保险责任,只有在保险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的签约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应当进行如实告知。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那么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三、他人代签名。代签名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屡见不鲜。代签名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所以出险后,保险公司也是不赔的。

四、观察期内生病。一些带有医疗费赔偿的医疗保险合同中,为了防范投保者故意带病投保,其中有一条规定是:保险责任从等待期(观察期)结束之日起开始,如果保险事故是在等待期(观察期)内发生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五、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为了获得高额保险金,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不仅不能获得保险金,而且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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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公司新员工死亡 保险公司拒赔


一公司申请变更被保险人当天,新员工死亡。

东莞一包装制品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新员工上班后,公司便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变更被保险人的申请。然而,就在申请当天,该公司发生火灾导致新员工黄某死亡。

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了拒绝,便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不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拒赔成立。

申请变更被保险人出意外

购买保险是被广大企业接受的降低风险的常见方式,其中较常见的险种就包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合同可依据员工的流动变更被保险人的姓名。

东莞市一包装制品公司就为全体48名员工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2009年12月18日,该公司向保险公司递交了变更黄某在内的11名新员工为被保险人的申请,保险公司当日受理了申请。不幸的是,当日该公司发生火灾导致黄某死亡。事发后,该公司积极与死者黄某的家属协商赔偿事宜。经协商,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公司先支付垫付款10万元,并约定由黄某的家属将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的权利转让给该公司。

公司找保险公司理赔遭拒

随后,该公司向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但遭到了拒赔。保险公司认为,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费后,保险公司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保险公司签发的批单可知,黄某的保险生效日期为2009年12月19日零时,而黄某已于2009年12月18日发生事故身亡,因此不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无需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对于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该公司表示不认可,遂诉至市第三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拒赔被判决成立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确认的该公司所提供的《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清单》及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团体人身险简易保全变更(加、减人)申请书》,法院查实该公司申请变更黄某为被保险人的日期为2009年12月18日。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及保险法规的相关规定,保险应以保险公司审核并同意承保为生效要件之一。故保险公司接收申请变更黄某为被保险人并审核的日期是2009年12月18日,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是2009年12月19日零时起。因案涉事故发生之时,并不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拒赔成立。

32岁女子得皮肤癌,50万保险公司因胃炎拒赔!为什么?


现代社会压力大,特别是到了一定年龄有了家庭后,一场大病可能就会因病致贫。所以现在越来越多的家庭考虑买保险,但是保险拒赔又让人十分担心。但是,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今天,我们通过一个“32岁女子患皮肤癌,50万重疾险拒赔”的案例来说,同时小编也教大家一些防止拒赔的小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01、真实案例

2019年初,32岁的赵女士购买了一份带轻症责任的重疾险,在9月份公司团体体检时检查出身体异常,结果发现皮肤上长了个恶性肿瘤(诊断证明上写不排除恶性黑色素瘤)。

于是,赵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了重疾险理赔,但没想到保险公司最终拒赔,仅退还保费。

02、案例分析

为什么明明恶性肿瘤属于重疾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对于赵女士却拒赔呢?原来,事情另有原因。在理赔流程中,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查出赵女士之前就诊治疗过慢性胃炎和反流性食管炎病史,但是在投保重疾险时赵女士却没有告知告知这一情况,所以审核结果是拒赔理赔。

对此,赵女士也有自己的说法:“当时买的时候保险员也没说要写啊~就问了说没住过院就没关系,反正他们公司也会再核查了没问题才会生效~”

对此,她已经向当地保监会部分进行了申诉,等待结果。

03、知识科普,防止拒赔

一直以来,我都在通过一些事例案例来直接的科普保险知识,而大家最关心的也是保险的理赔。事实上小编发现,很多时候保险被拒赔,不是保险的问题,而是人的问题。一方面有些不良保险员故意误导,另一方面也因为很多人对保险一知半解,忽略了很多细节。

为此,我也总结了几点分享给大家:

1、一定要如实告知

实际上,上文的赵女士就是被保险员所误导了。

“如实告知“不仅是投保人的义务,保险业务员还需要根据“健康告知表”原原本本的进行询问情况,表里写了什么疾病,就据此如实告知。

所以,并不是说没住过院,有其他疾病就不用告知的。如果重疾险的健康告知表写了慢性胃炎,那就需要如果如实告知胃炎的具体情况,询问什么就回答什么。

2、大病确诊,不一定赔

重疾险的确诊即赔,一直都是保险拒赔的重灾区。

因为一些不良保险员推销重疾险,都会说大病什么都保,确诊了就可以理赔!但其实,保监会早早就规定了重疾险的理赔标准,其中只有这几种是确诊即赔的:

恶性肿瘤、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肝炎、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双耳失聪失明、严重阿尔兹海默症、严重帕金森病、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等。

而其他的重大疾病,都需要达到某种特定状态或采取特定的手术才赔。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95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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