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军人及军人家属的保障制度

2020-09-22
保险规划的保障

有人咨询:什么是优抚安置?优抚安置只是针对于军属吗?享受优抚安置的人应具备什么条件呢?小编总结了优抚安置的一些常识供大家学习。

优抚安置是指国家和社会抚恤烈士家属,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优待军人家属,妥善安排和管理退出现役的军人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在我国,优抚安置的对象主要是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及其家属;优抚安置的内容主要包括提供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举办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等。

中国优抚工作的内容主要有4项:

①思想教育。

②扶持生产。对优抚对象从事生产从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进行综合扶持,突出智力扶持和优待,多途径地为扶持对象送技术、送信息、送管理知识。扶持优扶对象和抚持贫困户相结合,在扶贫中重点扶优,扶优带动扶贫。

③群众优待。在整个革命战争年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群众优待的基本形式是代耕。人民公社化以后改为优待劳动日。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又改为优待金。

④国家抚恤。抚恤对象是因战、因公牺牲和受伤致残人员,以及病故、失踪军人家属。主要有死亡抚恤与残废抚恤,死亡抚恤又分为一次性抚恤和长期抚恤,按规定的标准发给抚恤金。国家每年还拨出专款,对有困难的优抚对象给予定期或临时的生活补助。兴办优抚事业单位是优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项目。优抚事业单位有:为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康复、医疗和休养服务的革命残废军人康复医院;为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治疗、休养服务的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为复员、退伍军人中精神病患者治疗服务的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为孤老优抚对象和烈士遗孤服务的光荣院,以及在敬老院、社会福利院中设立的光荣间。安置主要包括对退出现役的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和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

优抚安置常见问题解答

1、什么是优抚工作?

优抚工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工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优抚对象包括哪些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

3、何谓复员退伍军人?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两部分人员。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时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复员军人对待。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4、农村义务兵的责任田是否保留?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5、义务兵选取为士官或考取军校后,还享不享受优待金?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义务兵选取为士官后,不再享受优待金。关于士兵从部队考入军校问题,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士兵从部队考入军校是否享受优待金问题的答复》(民办函〔2000〕223号)明确,无论其何时考入军校,从入伍第3年起,其家庭即不再享受优待金待遇。

6、军人在部队立功受奖,安置时有何特殊政策?经济上有没有补偿?

为鼓励士兵献身国防,建功军营,对于在服现役期间立功受奖的退役士兵,安置时享受优待、优先和照顾是理所应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规政策在这方面都有明确规定。比如,农村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三期士官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在转业时可指令性安置至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荣立二、三等功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参加高等教育考试可以加分。此外,各地也根据当地情况给予有不同的优待,有的在档案考核时,根据立功受奖情况区别对待,在计算自谋职业补助金时也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延伸阅读

保险知识汇总,浅析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伴随我国第一代打工者逐渐步入退休年龄,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已经开始突兀地显现出来。

来自湖南衡阳的易承芳今年54岁,1987年她来到广州打工,1998年按规定开始参加广州市的养老保险。本来应当明年退休的她,却因为没有达到《广东省社会保险条例》规定的个人缴费须满15年的年限而无法领取养老金。在现行的养老制度下,户籍湖南的易承芳只有两个选择,一是选择退保,领回个人账户内缴纳的资金和利息,11年的养老保险变成了银行的活期存款。二是把养老保险关系转回衡阳老家,但只能转个人账户的资金,单位缴纳的资金,由于是统筹账户不能互转,易承芳必须补缴过去11年企业缴纳的统筹资金。这两种选择,都意味着养老保险制度保障作用的基本失效。

易承芳的养老问题讲起来有些复杂,但这不是个别人的问题,是整整一代务工者面临的养老困境。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是在1997年后才开始启动,而且由于地区之间无法互转,这就意味着千千万万个易承芳将成为晚来且依然割裂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牺牲品。

即便我们再乐观一点,把眼光投向比他们年轻一点的人,15年的参保年限没问题,但“无法互转”却依然坚挺,在他们哪里有工作就去哪里的流动面前,非要用“没有长远眼光”来说明大规模退保潮出现的原因,多少有一点强词夺理的味道。

从解放人的角度来说,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经济为主要驱动力的人口流动总是最先发生作用的。1978年,自允许农民“自带口粮进城”的政策开始,巨大的人口流动潮就成为市场经济推行过程中最波澜壮阔的景象。30多年来,从被束缚的土地上向城市流动的人们,脱离了“盲流”的称谓,成为市场要素自由流动的明证,成为“人口红利”的突出体现,成为经济奇迹和“世界工厂”荣耀的创造者和支撑者,他们仍然不属于他们工作的城市,他们在主动流动,也在被迫流动。城市化对农村劳动力高度依赖,但城市却从不主动打开城门迎接劳动人口,甚至对农村劳动力的迁移表现出相当大的不情愿和限制,这一点,我们从不乏例证。

易承芳们的问题,其实是劳动力在实现了流动和解放后社会政策未能及时跟进后果的集中显现。它现实地证明,在全国范围内的合法人口流动浪潮已经开始30多年,它所对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还被钉在行政区域的条块分割中,钉在户籍制度上,画地为牢,无法随人口的流动而自由转续。

这种巨大反差的本质,就是人为的把城乡居民直接划分为在权利、机会和风险方面存在极大差别的社会集团。两个集团各自封闭,独自运转。从进城务工者来说,他们的人生直接断裂为两个切面,工作在城市、纳税在城市,而结婚、生儿育女、孝敬老人和养老安居却要退回所来之地,以另外一种样态存在。

没有自由流动就没有人的解放,这是多年来已成的共识。但人的自由流动,不等于让人永远漂泊在路上,永远被抛在半空中,无所依托,风险自担。说到底,自由流动是解放人,不是像用零件一样,报废了,扔掉,再换一批。

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要义: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对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论述的深化和凝炼,突出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要义,阐明了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可靠的社会保障与保障制度的内在关系;确定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模式和检验标准。

一般说来,较为成熟定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具有强制性、统一性、公平性、适度性、可及性和可持续性等基本属性,而且遵循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和社会、个人(家庭)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待遇与责任)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充分发挥“大数法则”的作用等基本原则。但就其最本质、最重要的环节而言,公平与可持续则是核心要义。核心要义虽不是医保制度的全部内涵和充分条件,但它是起决定性作用的“纲”,纲举才能目张。

《决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正是基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现实状况,借鉴国际的经验教训而提出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切不可等闲视之,掉以轻心。完善医保制度必须紧紧围绕公平与可持续进行,扭住了这两个中心环节,就是抓住了深化改革、完善制度的“总开关”“牛鼻子”。否则就是不得要领,就是没有找到“窍”,要嘛事倍功半,要嘛“一步向前一步错,几分用力几分差”。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广大农民的迫切愿望。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滞后,存在诸多问题。分析其发展滞后的原因,探讨改革措施,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石。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范围窄、层次低、社会化程度低

占总人口近70%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仅仅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11%,而占总人口近30%的城镇居民却占了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9%。大部分农村的社会保障停留在救济的层面上,即使农村以养老、医疗为重点的社会保障也只是在小范围内实施,并没有普遍推行。医疗保障是社区化不是社会化,而且大部分国有企业、私有企业以及三资企业对农村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基本是一片空白。这种情况损害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也影响了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混乱,缺乏法律保障,基金难以保值增值

城市社会保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农村养老保障和社会救济由民政部门管理,农村医疗由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共同管理,一些地方商业保险公司也参加了农村保障,从而形成了城乡分割、政事不分、多头管理的格局。

土地的保障功能日益下降

产业结构转换使得农村人均耕地减少,土地对农村老人的生活保障功能逐渐下降, 其主要的原因有:一是因为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1 013.84 m2,全国有600多个县的人均耕地在国际警戒线533.6m2以下,而且平均每年耕地递减20.01~26.68万 hm;二是随着城市化和非农产业的发展,已经有大量的,而且还将有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三是农产品投入大、产值较低,我国农民不仅享受不到政府补贴,而且还自己承受各种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加剧了农民的生活风险;四是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农民不能变卖土地来养老。

家庭养老面临挑战

农村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使家庭养老功能大大减弱,大批年轻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加重了家庭养老的困难。据2000年人口普查的数据,我国农村60岁以上的老人已经超过农村总人口的10.92%,高出城市1.24%,进入了典型的老年社会。

解决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的对策

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必须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大体适应。

在深刻认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重大意义并加快推进这项工作的同时,也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切实体现“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确保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及经济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社会保障政策效应延续时间很长,会影响到整整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经济增长的波动性与福利刚性之间又存在明显矛盾,福利水平上去容易下来难。而且,国民经济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与部分社保项目支出需求的增长匹配之间也有矛盾,以老龄化冲击为例,据北京大学曾毅教授研究,80 岁以上高龄老人日常照料与医疗开支,是65~79岁老人的14 倍。如果脱离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结构的现实约束,过高提高保障标准,过多增加保障项目,会加重社会成本和农民负担,影响农民劳动就业的积极性,影响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

因此,在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同时,也要科学把握好政策出台的多少、节奏、力度、时机,确保可持续性。总之,既要尽力而为,也要量力而行。

必须加大在一次分配环节增加农民收入的力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核心是要处理好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的关系。增加农民收入首先要解决好一次分配问题,增加农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样做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是因为,社会保障制度与收入分配格局之间是一种互相影响、互为因果的关系,但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结构和收入分配格局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反向制约作用更加显著。在一次分配不公的情况下,过多地寄希望于通过社会保障等制度的二次分配来实现比较理想的收入分配格局,是很难的。

保险知识汇总,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理智选择


每个保障对象享受的社会保障资金最高限度不能超过国家参照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的补贴目标,实际享受的补贴应该是家庭支付能力和社会补贴标准之间的差额。我们把这种社会保障金的分配原则称为目标补贴。与定额补贴不同,目标补贴是差额补贴,需要补贴多少就补贴多少。这就同商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在分配制度上划清了界限。目标补贴实际上是在按要素分配基础上的一种特殊的按需分配方式,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规定性。

目前,我国正在构建的社会保障体制是一个理论含混,操作复杂、成本高昂,长期不能到位,家庭保障、商业保险多头占用资金,潜伏着巨大的现值和未来值矛盾的混乱体系。我们应该建立纳入财政预算、全覆盖率、高保障度,目标补贴、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设计,应该理论彻底,操作简便,一步到位。

财政预算

在直接生产过程,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阶段和社会主义阶段都实行按要素分配原则,所以这两个阶段都必须经过社会再分配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来维持劳资矛盾的同一性即和谐性。市场经济之所以能够从私人资本主义阶段转变为社会主义阶段,形成性质根本不同的两种生产方式、两种社会制度,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基本矛盾即私人占有和生产社会化矛盾的主次矛盾方面的地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生产社会化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而,作为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再分配对象也随之发生了根本变化,从来源于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V的转化形态劳动力价格的扣除或工资税,转变为来源于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M的转化形态所得税和遗产税。市场经济的保障制度从市场化的商业保险转化为公共品,转化为真正的社会保障。保障资金的来源不同,不是操作的技术路线的差异,而是两种生产方式、两种社会制度的差异。因而两种保障制度的选择,两种资金来源的选择,实际上是两种社会制度的选择。对此,我们不能掉以轻心。

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区别不在直接生产过程,而在社会生产总过程,不在于生产剩余价值,而在于剩余价值归谁所有。资本主义是剩余价值大部分归资本家所有的主义,社会主义是剩余价值的大部分归社会占有的主义。由于在社会总资本中国有资本和大企业资本占了大多数,我国剩余价值大部分归社会占有的条件已经成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再分配的对象就不应该是一般收入,而是资本收入毛利润M,纳税人应该是利润的获得者,而不是工资收入者。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是资本收入M意义上的所得税,而不是劳动收入V意义上的所得税。我国目前80%的个人所得税来源于工薪阶层的劳动收入,这种反方向调节,带有明显的“杀贫济富”性质,必须迅速纠正。

我们应该明确,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是全社会当年必须耗费的市场经济运行的公共成本,是政府应该提供的一种特殊公共品,是全社会劳动力商品的维护费用。所以,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预算,作为当年中央政府财政必须保障的第一预算开支,这个费用不足,其他一切免谈。既不要个人账户,也不要社会账户,更没有必要设立基金,现收现付,当年的钱养当年的人,不必担心现值和未来值的矛盾。从理论上说,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

应该是资产税,是社会总资本收入的一部分。既然纳入财政预算,不设专项基金,也就没有必要设立专项的社会保障税,从资产税、所得税和遗产税的总财政收入中划拨当年需要的额度,需要多少划拨多少。鉴于目前改革之前的社会保障资金都混入国有资产的总盘子中。

失业保险,建立健全我国就业和失业保障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建立实施以来,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健全劳动力服务市场体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还存在覆盖面过窄、基金规模小、统筹水平和统筹层次较低、缺乏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机制、管理体制不健全以及部分条款执行困难等问题亟待解决。

实际上,我国的就业和失业保障制度从建设之初就主要是针对城镇人口设计实施的,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的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全国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总量规模将逐步加大,而这部分农民工却没有被制度所覆盖。此外,由于失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失业保险覆盖面窄的现象,导致收缴的失业保险数额有限,基金承受能力相对较弱,远低于国际上失业救济金的平均水平,致使其难以应付越来越严峻的失业保障形势,失业保险的受益率和替代率较低,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偿的总体水平不高。而且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大部分地区实际上是地级市层次的失业保险统筹。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基金的整体承受能力较弱,从而造成了一些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严重不足,而另一些地区则存在大量结余。我国现阶段只有部分地区建立了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社会互济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发挥。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失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则没有可靠的法律依据进行解决,而且关于失业保险制度监管机构的描述也比较笼统,致使监管部门不能完全发挥其有效的监督作用,使失业保险工作在征缴、使用、监管方面面临严重困难。与此同时,当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资格审核不够严格,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一部分人在就业的过程还领取着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按规定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救济金,但其重新就业后却没有办理相应的就业手续,也未缴纳劳动保险,使管理部门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举例来说,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然而正是这样的规定对于在不同统筹地区重新就业的人员而言,办理保险事务的操作难度极大。

针对失业保险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从业人员结构和层次的不断发生变化,相对于正规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应针对具体特点,合理确定标准和操作办法,要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拓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将这些人员尽快纳入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确保灵活就业人员能够顺利参保失业保险,使这部分人的失业保险得以保障。其次,要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比例。以失业救济和保障基本生活为主,紧密结合再就业,实行有效管理。一是将基金用于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金、生活困难补助和失业女职工生育补助金等方面进行合理分配;二是运用一定的基金积极帮助失业职工再就业,包括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职业介绍等,同时,通过发放一定的救济金作为启动资金,鼓励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三是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对于那些一毕业就失业的大学生,可考虑从社会责任和社会效益的角度,逐步将他们纳入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失业保险基金应该出一部分钱,通过发放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帮助这些大学生尽快就业。再次,要实行失业待遇领取与个人缴费挂钩。针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高低不一,领取待遇却无差别这一现象,建议实行保险待遇标准与缴费相挂钩。在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遵循“多缴多领,少缴少领”的原则,计算失业保险待遇,充分调动企业及员工参保的积极性,在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结合的同时,充分实现权力与义务的对应,维护制度的公平性。

由市县级统筹扩大到省级统筹,甚至达到全国统筹,统一基金管理,规范基金收支标准,避免出现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之间出现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失衡问题,提高失业保险机制的抵御风险能力。同时,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和配套措施,劳动保险管理部门应督促指导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制定相应培训方案,增强对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提高他们抵御失业风险的能力,并且研究制定加快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配套措施,将全国的劳动就业需求信息集中到劳动就业服务网络中,为失业者提供比较全面的就业信息服务。

好了,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对我国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出台的就业和失业保障制度都有了更加全面深刻的了解,我国不仅要提高失业保险社会统筹层次,还应该在立法上对失业保险的统筹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想要了解更多保险资讯,获取更多保险优惠,请及时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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