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烟台市银邮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2020-09-21
保险业务新手必备知识

基本情况

(一)机构人员情况

截至9月底,烟台市共有地市级银行邮政类机构18家,全部办理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其中4家银行机构已申请了许可证,但尚未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其余14家机构共有各类基层网点836个,其中682个网点已开办了保险代理业务,开办率达81.6%。共有从业人员2.1万人,其中专职或兼职从事保险管理或销售工作的有2931人,占比为14%。

(二)业务开展情况

1月至9月,烟台银行保险渠道实现人身险保费收入20.27亿元,同比增长30.52%,占人身险总保费的37.71%,已经成为烟台市保费收入的重要增长点和支柱。从代理渠道角度看,银保业务呈现出以下特点:

1.市场集中度较高。目前,烟台银保保费主要来源于邮政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等五家机构。这五家机构实现的保费收入占银保总保费收入的92%,其中邮政、农行渠道更为突出,分别占总代理保费32.31%和28.12%。邮政和农行渠道占比较高的原因有三:一是二者开办代理保险业务时间较早,重视程度较高;二是二者在县域和乡镇网点覆盖面广,具有贴近乡镇居民的特殊优势;三是烟台县域经济和农村经济较为发达,县域保险市场容量大。

2.中小股份制银行发展迅速,潜力较大。中小股份制银行目前主要集中在烟台市区,其网点资源无法同上述五大渠道相比。但是凭借其富有特色的理财服务方面的优势,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迅速。中小银行代理保费增速均超过100%。长期来看,中小股份制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潜力较大:一方面,中小股份制银行对代理保险业务的重视程度较以前大为提高,开始将其纳入整体业务发展规划;另一方面,中小股份制银行具有较高的理财服务水平和效率。

3.寿险期缴推动力度加大。由于各家保险公司在银行保险渠道均积极开展产品转型,纷纷推出各自的期缴产品,银行机构也都加大了期缴业务的推动力度,部分银行已开始考核期缴业务。从全市总体看,银邮代理渠道结构调整效果显著,烟台市前三季度银邮代理新单期缴率为17.70%,较2009年同期提升了4.5个百分点。

(三)代理保险业务的模式

1.合作模式。调查显示,除中信银行根据总行要求实行独家合作外,其余地市级银行均选择“N+N”的合作模式,同时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均在4家以上,合作保险公司数量最多的是农行,达24家。但在基层网点层面,为防止恶性竞争及维护正常营业秩序,各家银行均对网点合作保险公司的数量进行限制,一般不超过3家。甚至有些银行要求基层网点对保险公司实行“轮班制”,即在一定的时间内只销售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实际运作中通常以“天”或“周”为单位进行轮换。

2.考核模式。14家已开办保险代理业务的银行中,有9家银行对所属网点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单独考核,占比为64%;有4家银行把代理保险收入纳入到中间业务收入中进行总量考核,占比为28%。在对保险业务单独考核的银行中,仅有1家机构考核手续费收入,另外8家机构则是保费规模考核和手续费收入考核并重。

3.销售模式。调查显示,目前烟台银行保险的销售模式有保险公司专管员驻点销售、银行工作人员自主销售和两者混合销售三种,其中以银保专管员驻点销售为主,在14家代理机构中有8家为银保专管员驻点销售,占比57.14%,而完全自主销售的机构仅邮政局和邮储银行2家,其余4家为两者混合销售。

(四)银邮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动因分析

对该问题的调查采用顺序选择法,调查结果的隶属度分析表明:有11家银邮机构把“为客户提供更广泛的服务,提高客户忠诚度”作为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首要动因,其隶属度为0.611;有5家银邮机构把“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作为首要动因,其隶属度为0.278;另各有1家银邮机构把“上级行有考核要求”和“提高销售网络的使用效率”作为首要动因,隶属度各为0.055。

该调查结果表明,当前银邮机构开办代理保险业务具有较强的内在动因。调查中各银行反映,当银行能够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时,客户离开银行的概率会更低,也更有利于银行对客户资源的充分利用。而代理保险业务,则使银行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服务。这使得银行提供保险服务具有内在的主动性,而且这种主动性不会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而改变。同时,随着国家对银行资产充足率监管力度加大及存贷差的不稳定性,银行更加重视低成本、低风险、高收益的中间业务收入,而保险业务潜在的巨大需求引起了银行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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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保险第三领域放开经营者受益几何

 商业保险通常可分为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常称为第一领域; 财产保险常称为第二领域; 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则常称为第三领域。我国随着保险业务的飞速发展, 尤其是意外伤害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的扩大, 发现第三领域与财产保险业务具有许多的相同之处, 尤其是我国已经入世, 国际上绝大部分国家或地区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上, 按照业务性质( 或经营技术的不同) 分为寿险和非寿险, 非寿险分为财产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即第三领域) , 实际上第三领域属于短期险, 因此, 一般除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业务严格分营以外, 对第三领域允许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均可经营的范围。因此我国应逐步与国际保险立法惯例相适应, 将意外伤害保险和疾病保险( 常称第三领域) 列入寿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均可经营的业务范围。

 我国刚修订通过的《保险法》对原有法条中的“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改为: “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定, 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这在法律上赋予了财产保险公司兼营第三领域的权利。财产保险公司之所以可以兼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从理论上说, 这不仅是因为业务性质的相同具有可能, 而且是因为客户需求、市场竞争、完善监管的必要。

 从可能性来看, 二者业务性质相同, 都属于短期保险业务, 并且计算费率的依据均以损失概率为依据, 财产保险公司兼营第三领域, 既不会降低第三领域的偿付能力, 也不会影响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从必要性来看, 第一, 允许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均可经营第三领域, 便于投保人投保,也便于保险人降低展业成本, 如投保人在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时, 可顺便投保司机或车主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 从而降低了投保人的投保成本; 第二, 有利于降低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的展业和承保费用, 也为降低保险费率创造条件, 在保险费率既定的情况下, 便可提高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 从而反过来又提高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既然我国的保险监管将从市场行为监管为主转向偿付能力监管为主, 允许第三领域的兼营也就具有必要; 第三, 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 从而促进保险公司开发新险种、改善保险服务, 为投保人选择价廉物美的保险商品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既然保险监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那么, 允许对第三领域的兼营, 正好与该目的一致。

 允许第三领域的兼营, 对提高保险保障、促进经营、完善保险监管, 从而促进整个保险业的发展, 均有重要意义, 可谓对投保人、保险人和监管者均有利的“ 三盈” 策略。

 (资料来源: 中证网, 2002 年11 月4 日, 作者: 王绪瑾)根据上述资料, 结合前面所学内容, 请思考下列问题:

 1. 如何理解保险第三领域的概念?

 2. 我国《保险法》为何允许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第三领域业务?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实施资格管理


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网点代理保险业务实施资格管理。

(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获得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授权。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三)商业银行网点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四)商业银行网点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统一制式的投保提示。

第十二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实施资格管理。

(一)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商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中,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还应至少有1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接受过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不良记录。

(三)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每年应接受不少于36小时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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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保险业务许可证的颁发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保险公司的全部申请文件之后, 经审查认为符合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以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作出批准设立保险公司的决定, 同时应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是保险主管机关颁发的允许经营保险业务的证件, 它是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的基础, 是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证,也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之必备文件之一。保险公司只能在保险业务许可证能核定的保险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 保险许可证是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保险许可证分为《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是保险公司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证明文件,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是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证明文件。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 由中国保监会颁发《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由中国保监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持批准文件及许可证,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保险机构经批准办理有关变更事项, 须持有关批文和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到中国保监会更换其许可证。中国保监会依法统一设计、印制、颁发、扣缴、注销或吊销保险许可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计、印制、发放、收缴、扣押保险许可证。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将保险许可证正本放置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并妥善保管许可证副本, 以备查验。保险许可证每3 年更换一次。如有丢失, 应于发现之日起15 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 并书面说明情况, 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保险机构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借、转让、出卖保险许可证。

定点医疗机构,烟台市生育保险报销政策、报销流程


妊娠期糖尿病等合并疾病也可报销

明年起,女职工因妊娠产生的疾病如妊娠期糖尿病等都可以得到报销。

今后,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除外)、因生育引起疾病和合并其他疾病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职工据实结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费用,实行按住院人次付费的方式结算。因妊娠期高血压综合症、产后出血和羊水栓塞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除按住院人次付费外,发生的统筹内支付额超过1.8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实际超出额支付。

统筹范围内医疗费可实时报销

参保职工生育,需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参保职工出院后,持身份证、结婚证、一孩生育登记本(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原始票据、生育引起疾病和生育合并其他疾病的出院医学诊断等材料,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与此同时,参保职工异地生育,须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3500元的限额标准以内的据实结算,超过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结算。参保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3500元的限额标准的50%支付生育补助金。本地医院分娩可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进行妊娠诊断、检查、分娩、流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办公室进行生育登记,并按以下规定办理门诊或住院手续:

1、本地住院分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时,分娩发生的医疗费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2、异地住院分娩。异地分娩的参保人员,应持单位出具的外地诊疗或生育申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生育登记,并选择当地一家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生育的定点医院。参保人员分娩后,由所在用人单位持参保人员的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明、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病历、医疗费用票据、医疗费用明细等材料,于分娩的次月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急诊就医。

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须在5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男职工配偶生育时就医。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由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持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明、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职工配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无工作证明、病历、医疗费用票据、医疗费用明细等材料,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待遇。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6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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