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灵活运用保险业务的代理制度

2020-04-17
保险业务新手必备知识

灵活运用保险业务的代理制度

对从来没有人寿保险销售经验的人而言,常有这样的疑问:保险公司的招聘而言:①所经营的商品是保险公司的信用。②如同美国人寿保险业务创始人理特曼先生所说的一样“销售从拒绝的那一刻开始”。③“动力、冲劲、恒心”,尤其是恒心可以说是最为重要,保险公司经营的是无形商品,并且上门销售。以上便是保险公司应聘者必须具备的素质。 具体表现为:

1.拜访毫无规律性,要接触很多顾客,销售保险的过程一切应以信用为本,丧失信用销

售成功是无从谈起的。赢得顾客的信任不是一朝一夕所能达到的。因此不惜一切代价首先赢得顾客信任(也不可能得不到),必须要用长时间树立信用.没有一诺千金的信用在保险领域根本开展不了业务(这一点对其他销售来说也相同或相似),认识到投入必要性的人往往是很稀少,虽然没有保险业务是难以想像的,但实际生活上几乎没有人都会在推销员的劝诱下勉强加入。

2.屡屡遭谢绝时,可以把谢绝之辞当作寒暄语哐鼓励话,必须锲而不舍上门直到销售成功,这些事虽然说起来容易但做起来却很难。

目前为止,经过长时间的锻炼,并具有上述条件的推销员很少,在还没有更好的办法能保证销售成轼的情况下,很多人经过一段痛苦时期,最终很不情愿地勉强辞去工作。而目前在人寿保险销售领域大展身手,能尽情发挥自己才干的一部分人,是靠自己努力不懈的精神而成功的。

暂时转换一下话题,与民间人寿保险不同行业的邮政简易寿险,把上述的信用与恒心看作是业绩达到有成效的因素。

他们注意培养所属领域里必需的信用,人际关系、义气等发挥的淋漓尽致。并把两者结合充分应用,不为困难击倒,埋头苦干。 还有就是简易寿险的职员并不是比民间人寿的推销员更为能干。有99%的保险是碍于情面而加入的,情面是想断也断不掉的人际关系,熟人之间应该进一步加强这种关系。在这种不断加深的交际过程中可以争到顾客。保险推销员的能说善道,对顾客了解保险有必要性并有帮助,遗憾的是,这种口若悬河的技巧,无法使顾客改变初衷加入寿险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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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否存在风险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简单的讲就是通过银行出售部分保险业务。银行可获得一定的手续费,增加收入,成为中间业务,丰富产品体系。

自银行业涉足保险业务以来,出现了诸如问题,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不规范经营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为进一步整治这一现象,重庆银监局发布消息称,将在银行窗口禁止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销售保险产品;严禁任何形式的私下销售行为,严禁误导购买和不实宣传等。

据了解,目前在银行误买保险产品的人很多,主要以中老年人为主,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保费一般都在万元以上。

针对此种情况,重庆银监局将在银行窗口禁止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销售保险产品;如果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银行网点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销售人员必须具有保险销售资格,严禁任何形式的私下销售行为,严禁误导购买和不实宣传等。

同时,开展现场检查,不定期暗访银行基层网点,对发现的违规营销宣传行为,约见违规银行机构高管人员,责成进行经济处罚或行政问责。

加强银行代理保险机构资格管理

(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三)每个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

银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带来的收益自不待言,然而与高收益对应的是高风险,他们是一个硬币的两面。

开展此项业务主要可能包括的风险

第一,宣传广告的风险。在具体实践中,县级部分金融机构的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广告词往往存在被扭曲、被夸大的风险。尤其是所谓的“联合推出”、“银保理财业务”等,引发了购买人对保险产品的误解,也使金融机构陷入购买人与保险人之间越来越多的矛盾和纠纷。

第二,银保合作的风险。银行与保险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如果相关合作协议规定得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特别是对代理人的职责、风险的承受、代理产品的合规合法等问题把握不准,银行就容易陷入与保险公司、投保人间的纠纷。

第三,市场准入的风险。根据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代理保险业务属于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须要经过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批准。同时,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也对代理保险业务提出了一些具体条件。但笔者发现,县域金融机构在代理保险的实践过程中,尚存在一些保险代理业务没有获得有关监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这也使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面临风险。

第四,角色混同的风险。“银保”角色混同主要是基于“银保”产品的雷同。大部分寿险产品套用银行存款本金、存期、利息等概念。这种套用使寿险产品与金融机构存款产品极其雷同,容易使客户混淆保险产品与金融产品的区别。由于产品雷同、客户认知不高及银行人员宣传模糊,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后,并不明白自己就变成了保险公司客户,而认为自己还是金融机构的客户。

第五,不当承诺的风险。一些银行工作人员在向客户介绍和宣传保险产品时,过于强调保险的分红增值功能,疏忽对保单条款的介绍,甚至可能出现不实的口头承诺,这使得一些客户误认为买的是银行的保险产品,出现问题可以找银行,这些都为银行发生保险代理业务纠纷埋下了隐患。

当前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中确实存在不少的风险,而存在这些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其中既有内部管理失范,也有外部监管不力,当然还包括制度层面的问题,以上几位专家也提出了很有建设性的防范风险的对策。防范各种风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这项业务更好更快的发展,如何更好地达到以上目的,还需要业内人士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保险业务,技能训练::保险业务训练(一)


 案例保险第三领域放开经营者受益几何

 商业保险通常可分为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常称为第一领域; 财产保险常称为第二领域; 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则常称为第三领域。我国随着保险业务的飞速发展, 尤其是意外伤害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的扩大, 发现第三领域与财产保险业务具有许多的相同之处, 尤其是我国已经入世, 国际上绝大部分国家或地区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上, 按照业务性质( 或经营技术的不同) 分为寿险和非寿险, 非寿险分为财产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即第三领域) , 实际上第三领域属于短期险, 因此, 一般除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业务严格分营以外, 对第三领域允许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均可经营的范围。因此我国应逐步与国际保险立法惯例相适应, 将意外伤害保险和疾病保险( 常称第三领域) 列入寿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均可经营的业务范围。

 我国刚修订通过的《保险法》对原有法条中的“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改为: “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定, 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这在法律上赋予了财产保险公司兼营第三领域的权利。财产保险公司之所以可以兼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从理论上说, 这不仅是因为业务性质的相同具有可能, 而且是因为客户需求、市场竞争、完善监管的必要。

 从可能性来看, 二者业务性质相同, 都属于短期保险业务, 并且计算费率的依据均以损失概率为依据, 财产保险公司兼营第三领域, 既不会降低第三领域的偿付能力, 也不会影响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从必要性来看, 第一, 允许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均可经营第三领域, 便于投保人投保,也便于保险人降低展业成本, 如投保人在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时, 可顺便投保司机或车主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 从而降低了投保人的投保成本; 第二, 有利于降低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的展业和承保费用, 也为降低保险费率创造条件, 在保险费率既定的情况下, 便可提高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 从而反过来又提高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既然我国的保险监管将从市场行为监管为主转向偿付能力监管为主, 允许第三领域的兼营也就具有必要; 第三, 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 从而促进保险公司开发新险种、改善保险服务, 为投保人选择价廉物美的保险商品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既然保险监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那么, 允许对第三领域的兼营, 正好与该目的一致。

 允许第三领域的兼营, 对提高保险保障、促进经营、完善保险监管, 从而促进整个保险业的发展, 均有重要意义, 可谓对投保人、保险人和监管者均有利的“ 三盈” 策略。

 (资料来源: 中证网, 2002 年11 月4 日, 作者: 王绪瑾)根据上述资料, 结合前面所学内容, 请思考下列问题:

 1. 如何理解保险第三领域的概念?

 2. 我国《保险法》为何允许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第三领域业务?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实施资格管理


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网点代理保险业务实施资格管理。

(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获得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授权。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三)商业银行网点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四)商业银行网点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统一制式的投保提示。

第十二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实施资格管理。

(一)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商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中,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还应至少有1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接受过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不良记录。

(三)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每年应接受不少于36小时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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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烟台市银邮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基本情况

(一)机构人员情况

截至9月底,烟台市共有地市级银行邮政类机构18家,全部办理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其中4家银行机构已申请了许可证,但尚未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其余14家机构共有各类基层网点836个,其中682个网点已开办了保险代理业务,开办率达81.6%。共有从业人员2.1万人,其中专职或兼职从事保险管理或销售工作的有2931人,占比为14%。

(二)业务开展情况

1月至9月,烟台银行保险渠道实现人身险保费收入20.27亿元,同比增长30.52%,占人身险总保费的37.71%,已经成为烟台市保费收入的重要增长点和支柱。从代理渠道角度看,银保业务呈现出以下特点:

1.市场集中度较高。目前,烟台银保保费主要来源于邮政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等五家机构。这五家机构实现的保费收入占银保总保费收入的92%,其中邮政、农行渠道更为突出,分别占总代理保费32.31%和28.12%。邮政和农行渠道占比较高的原因有三:一是二者开办代理保险业务时间较早,重视程度较高;二是二者在县域和乡镇网点覆盖面广,具有贴近乡镇居民的特殊优势;三是烟台县域经济和农村经济较为发达,县域保险市场容量大。

2.中小股份制银行发展迅速,潜力较大。中小股份制银行目前主要集中在烟台市区,其网点资源无法同上述五大渠道相比。但是凭借其富有特色的理财服务方面的优势,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迅速。中小银行代理保费增速均超过100%。长期来看,中小股份制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潜力较大:一方面,中小股份制银行对代理保险业务的重视程度较以前大为提高,开始将其纳入整体业务发展规划;另一方面,中小股份制银行具有较高的理财服务水平和效率。

3.寿险期缴推动力度加大。由于各家保险公司在银行保险渠道均积极开展产品转型,纷纷推出各自的期缴产品,银行机构也都加大了期缴业务的推动力度,部分银行已开始考核期缴业务。从全市总体看,银邮代理渠道结构调整效果显著,烟台市前三季度银邮代理新单期缴率为17.70%,较2009年同期提升了4.5个百分点。

(三)代理保险业务的模式

1.合作模式。调查显示,除中信银行根据总行要求实行独家合作外,其余地市级银行均选择“N+N”的合作模式,同时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均在4家以上,合作保险公司数量最多的是农行,达24家。但在基层网点层面,为防止恶性竞争及维护正常营业秩序,各家银行均对网点合作保险公司的数量进行限制,一般不超过3家。甚至有些银行要求基层网点对保险公司实行“轮班制”,即在一定的时间内只销售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实际运作中通常以“天”或“周”为单位进行轮换。

2.考核模式。14家已开办保险代理业务的银行中,有9家银行对所属网点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单独考核,占比为64%;有4家银行把代理保险收入纳入到中间业务收入中进行总量考核,占比为28%。在对保险业务单独考核的银行中,仅有1家机构考核手续费收入,另外8家机构则是保费规模考核和手续费收入考核并重。

3.销售模式。调查显示,目前烟台银行保险的销售模式有保险公司专管员驻点销售、银行工作人员自主销售和两者混合销售三种,其中以银保专管员驻点销售为主,在14家代理机构中有8家为银保专管员驻点销售,占比57.14%,而完全自主销售的机构仅邮政局和邮储银行2家,其余4家为两者混合销售。

(四)银邮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动因分析

对该问题的调查采用顺序选择法,调查结果的隶属度分析表明:有11家银邮机构把“为客户提供更广泛的服务,提高客户忠诚度”作为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首要动因,其隶属度为0.611;有5家银邮机构把“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作为首要动因,其隶属度为0.278;另各有1家银邮机构把“上级行有考核要求”和“提高销售网络的使用效率”作为首要动因,隶属度各为0.055。

该调查结果表明,当前银邮机构开办代理保险业务具有较强的内在动因。调查中各银行反映,当银行能够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时,客户离开银行的概率会更低,也更有利于银行对客户资源的充分利用。而代理保险业务,则使银行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服务。这使得银行提供保险服务具有内在的主动性,而且这种主动性不会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而改变。同时,随着国家对银行资产充足率监管力度加大及存贷差的不稳定性,银行更加重视低成本、低风险、高收益的中间业务收入,而保险业务潜在的巨大需求引起了银行的高度重视。

保险业务,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 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保险公司取得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后, 应当及时办理工商登记。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 防止保险公司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后, 迟迟不办理工商登记的现象发生, 本条规定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的制度。

 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 个月内, 没有正当理由而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可见,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前的有效期为6 个月, 逾期6 个月有效期而不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再有效。所谓正当理由, 是指天灾、人祸之类的不可预测、无法避免的事由, 也就是就并非申请人主观上过失或者故意而在客观上又不能避免或阻止的事由。

 本条规定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因逾法定期限没有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而自动失效, 但是又附加了一项限制性的条件: 没有正当理由而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若申请人逾法定期间没有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而提出有正当理由的, 如何对待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效力?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解释上应当认为,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效力源于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申请人因为逾法定期间而没有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 若有正当理由, 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请求延长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 在取得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延期许可后, 申请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公司登记。

 保险公司没有正当理由逾法定期间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后, 申请人希望继续设立保险公司的, 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 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另为审批。

被保险人,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11.4 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1.5;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1.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8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11.9。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红利事项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信泰恒泰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目录

收益,灵活运用商业养老险 可填补社保领取空白


近日,清华大学专家团队公布了养老体制改革方案,其中“提高领取养老金年龄”和“延迟到65岁退休”引来热议。“一旦推迟领取养老金,不仅退休后的生活品质得不到保证,而且不断上涨的医疗费用也迫使自己要准备一笔医疗基金”。多位保险界人士建议,鉴于目前改革方案中提前退休与养老金之间存在空档,这使得商业养老险迎来新机遇,通过灵活运用商业养老保险可填补社保领取空白。

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怎么交?在纷繁复杂的养老保险产品中,选择合适的产品不仅需要根据自身财力,还需要关注产品的收益和期限结构。保险机构人士建议,投保人应该在购买基本的保障型产品之外,更突出自身的特点,在收益和期限上做出理性选择。商业养老保险金所具备的持续性、稳健性、增长性和不可挪用性使它成为养老规划中的绝佳选择和有力补充。普通民众在选择养老保险产品时,在关注其收益的同时,更应注重期限的结构,目前市场的养老金产品,虽然在收益上有着一定的差异,但是仔细观察这些产品便可发现,其内部的期限结构,即付息和兑付的时间要求是不同的,比如有的产品收益率可能达8%,但是期限可能是15年;有的可能是6%,但是期限为10年,这样比较的话,未必时间长的是好的选择。对于不同产品的付息时间要求,有的要求30岁,有的要求45岁以后,并且在这些年限的背后,还有相关的疾病或其它条款的要求。投保人在选择和比较这类产品时需仔细权衡,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养老保障全面才科学养老是个很宽泛的问题,它包含了老年将面临的各种意外风险、医药费用、必要生活开支等。因此大家在做养老规划时,应同时要兼顾意外、重疾、养老的理性搭配,退休时才会底气十足,不惧风险。保险产品最基本的功能在于保障,能为客户提供诸如医疗、意外、养老这样的风险保障,其次它还具备资产保值、投资增值的理财功能,也是一种简便快捷和自由灵活的理财手段,客户完全可通过购买保险产品进行退休理财。

邮政储蓄保险业务的发展简介


邮政储蓄保险业务是指邮政部门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利用邮政储蓄遍布城乡的网点,为保险公司代办保险,收取保险金的中间业务。代理销售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多家保险公司的人身险、财产险、健康险及意外伤害等保险产品。

邮政储蓄保险业务作为一种保险销售渠道,其发展特点是值得探究的。下面就邮政储蓄保险业务发展这一问题,我们来深入探讨一下。

邮政代销保险

眼下,除保险意识不强外,渠道匮乏也是制约保险消费的瓶颈之一,有保险需求的客户往往不清楚自己可以在哪里购买相关产品,这在一定程度上又造成了“投保无门”的问题。

以银行为主的保险代理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尤其为网点和人员不多的新保险公司所看重。但是,由于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通过邮政储蓄保险业务,使得“邮政储蓄保险业务”在保险公司的收入中占到了相当大的比重,个别保险公司甚至已经完全依赖银行保险销售渠道作为自己开拓市场的“法宝”,这不但限制了销售渠道的扩展,也使保险公司在获得市场的同时,另外支付给了银行高额的佣金。

尽管在佣金方面,邮政网点收取的数目要远少于银行,但邮政网点代销险种主要以分红型的综合类险和意外保险为主,而对于这类产品,保险公司只有通过“薄利多销”才可获得盈利;另外,现在去邮政储蓄保险业务或其他业务的顾客中,中低收入者占比较大的比重,这使得保险公司也只能选择在邮政局出售一些设计比较简单、比较容易解释且单件利润比较低的产品。

保监会在通知中强调,销售误导是影响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综合治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应尽快依法严肃处理。对查实存在销售误导和账外支付手续费等违规问题的寿险公司,可以停止其部分业务,同时要追究上级机构的管理责任;对业务存在销售误导的银行邮政网点,可以视具体情节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吊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在积极开拓邮政储蓄保险业务,相信在不断的发展下,邮政储蓄保险业务这一渠道将会逐渐拓宽。

邮保合作过于单一

邮政与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仅停留在“追求保费收入,增加手续费”的合作层面上。为了争夺销售渠道,快速提高市场占有率,邮政采取的“一对多”的协议合作方式。该种方式较为随意,与各家保险公司间合作不够深入,缺乏长期利益共享。二者无法通过优势互补,亦无法实现双方利益均衡,达到共赢得预期目标。

产品没有吸引力

各保险公司虽有积极开发邮政储蓄保险业务产品,但都是分红型的两全保险,保险责任雷同、保险费及保险金额相近,缴费方式大多以五年期趸交为主。未能实现与储蓄产品互补,满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由于产品基本雷同,不能满足客户多层次的需求,大大限制了银保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同时,大量的趸交形式,易导致客户资源的过渡开采,业务容易大起大落,不利于市场的合理开发和培育。

营销机制不成熟一、前台营销

由于储蓄前台的营销员缺乏系统的保险知识培训,邮政储蓄保险业务拓展方式不得当,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将保险与储蓄相比,盲目套用储蓄中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或是夸大了预期收益,模糊客户对邮保产品的认知,误导消费者购买产品。长此下去,必将降低了邮政储蓄的信用,过高的分红要求也给保险公司带来压力。

二、后台服务

邮政储蓄保险业务系统虽已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运行,但售后服务网络系统尚未健全,目前的保单保全、理赔等售后事宜,要么由客户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要么经由储蓄前台通过银管员进行交接,客户感觉很不方便。

在客户维护方面,管理部门的服务机制未完善,对于原有客源的巩固和及新增客源的维护制度都不够完善,无法建立系统的代理保险管理模式。

邮政储蓄保险业务的发展大起大落,目前,形势比较严峻,但在相关部门的努力下相信会有所改善。

保险业务,保险经营规则(二)


 三、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 第94 条至第99 条、第105 条)

( 一) 提存保险准备金

 本法第94 条规定, 保险公司除人寿保险外, 经营其他保险业务, 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对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准备金提取之后, 应当分别留存, 不得用作投资, 也不得相互挪用。

 ( 二)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1. 除了前述保险准备金外, 保险公司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是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前按比例留在公司用于弥补亏损和公司发展的准备资金, 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

 2. 保险保障基金。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支持保险公司的稳健发展,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央银行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此资金应当集中管理, 统筹使用。

 3. 增加资本金。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最低数额的, 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4.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 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 倍, 以应付可能发生的财产损失赔偿。

 5. 再保险。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 即对每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 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 , 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将保险责任分担出去。

 除人寿保险业务外, 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强制分散保险责任, 以保障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第九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 一) 财产保险业务, 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 二) 人身保险业务, 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但是,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 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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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保险业务投资动态


为了更好地适应在国际保险市场逐渐增强的地位,美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决定对它的业务结构进行重组。

2011年11月27日,总部位于纽约的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宣布,公司将把原有的两个业务部门(其中,一个只负责美国本土市场的业务,另一个集中于全部的国际保险业务)拆分为三个新的区域性业务分部,每个部门负责迥然不同的区域。根据该公司发表的声明,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三个新的区域性业务分部分别为:美国业务部、EMEA业务部(业务覆盖欧洲、中东和非洲)以及亚洲业务部。这一变化将使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能够更好地与类似于美国国际集团(AIG)和法国安盛集团(AXA)这样的国际竞争对手相匹敌。

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还列出了随业务结构重组而产生的一系列高层人事变动名单。该公司将为每个新的区域性分部委派它自己的部门总裁和经理团队,因此,整个公司内部发生大的变动在所难免。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已任命自2003年以来一直担任公司首席财务官的威廉•J•惠勒为新组建的美国业务部总裁,而在找到新的继任者之前,将由执行副总裁埃里克•斯泰格尔沃尔特临时担任首席财务官。与此同时,擢升原中东、非洲和南亚区域总经理米歇尔•卡拉夫为新的EMEA业务部总裁。该公司新的亚洲业务部总裁一职目前仍虚位以待,而该职位直接听命于美国大都会人寿CEO坎达里安。坎达里安在公司发表的声明中表示:“为充分发挥潜力,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组织机构来平衡美国大都会人寿和美国人寿保险公司(Alico)的关系。这一机构将为一家全球性公司的崛起打下基础。我们每个新的业务区域都有成熟和发展中的市场,都对创造股东价值至关重要。与此同时,他们将能够发挥出各自所在区域的优势,从而推动合作和提高效率。”

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启动投资管理部门

于养老基金和其他大型投资者热衷高收益率投资回报,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周二宣布启动投资管理业务部门,该部门重点将放在房地产和私人债务配售。

大都会人寿启动投资管理业务将吸引更多追求高于平均回报率的机构投资者,分析师预期目前的低利率水平将持续数年。

事实上大都会人寿已经拥有了大规模的投资。该人寿保险公司目前管理着500亿美元的私人配售债务,430亿美元规模的房地产贷款组合,以及100亿美元的直接房地产投资。

大都会人寿的房地产部门在美国、伦敦、墨西哥城、东京和圣地亚哥拥有八处物业,其私人债务配售部门在32个国家已经展开了业务。

该保险公司启动的新业务部门命名为大都会投资管理(MetLife Investment Management,),大都会人寿将通过建立该投资部门在2016年把股权回报率至少提高到12%。

大都会人寿签订保险业务新合作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1月26日宣布与橡果国际签订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大都会人寿和橡果国际将共同在中国指定的省份,向橡果国际的客户推广和销售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据介绍,凭借在中国超过8年的业务经营经验,大都会人寿一直通过顾问行销、银行保险、直效行销和团险渠道在中国超过20个城市提供专业保险产品。

大都会人寿中国首席执行官贝克俊表示,该公司的电话行销业务在中国的外资和合资保险公司中处于领先地位,将向橡果国际的现有及潜在客户提供精心准备的保险解决方案和增值服务。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3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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