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今年8月起,合肥市将启动大病保险工作

2020-09-18
保险大病相关知识

今年8月起,全市将启动大病保险工作。记者从市卫生局了解到,大病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运作,所需资金不需要个人再付费用,而是从新农合资金中切块。

据卫生局负责人介绍,大病保险的报销政策为:按照年度每参合人口15元的标准从统筹地区新农合基金累计结余中列支,参保人在参合年度内,已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或者特殊慢性病补偿后,个人自付的费用超过起付线的合规费用,可享大病保险补偿。

记者了解到,合肥市个人自付费用起付线为2万元,在个人自付费用超2万元后,患者享受大病保险再补偿。当前,合肥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从2万元到15万元以上分为5个梯次,报销比例分段提高,范围为35%~80%。在不同费用阶段,省内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要比省外的高出5个百分点,例如,当可赔偿费用处于2万~5万元阶段时,省内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50%,而省外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45%。

大病保险工作在全市启动后,巢湖市参加全省试点,其他县比照相同方案,由新农合经管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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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定西市被确定为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试点市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降低大病群众医疗负担,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今年,我市全面启动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试点,只要自付费用超过起付线的患者都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平均实际报销比例能够达到50%以上。

根据规定,大病保险严格执行起付线和分段报销比例的规定。全市参保(合)的城乡居民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5000元的纳入大病保险,以个人自负超过5000元的部分为补偿基数,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55%,2—5万(含5万)报销60%,5万元以上报销65%。同时,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对在市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市、县级在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分别提高5%和10%比例进行补偿,报销额度上不封顶。大病保险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全新尝试,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

据了解,本次大病保险试点有两大特点:一是实行按费用报销的大病保险。与此前一些地区开展的按病种报销的大病保险不同,本次大病保险试点群众不分患病病种,只要自付费用超过起付线都可以享受大病保险,杜绝了“漏保”问题,扩大了群众受益面,更好体现了政策的公平性。二是引进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发挥专业化优势。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规范大额医疗费用的报销程序,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大病保险,蒙古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取得成效,且三个盟市完成招投标工作


今年上半年,内蒙古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截至目前,包头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完成全市(盟)范围的新农合大病保险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参保人员达164.44万人。

今年1月,内蒙古保监局等6厅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下发后,内蒙古保险业积极参与自治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截至目前,全区已有包头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完成全市(盟)范围的新农合大病保险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参保人员达164.44万人,政府投入大病保险基金2992.85万元;呼伦贝尔市与两家保险公司完成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合同续签,参保人员合计51.45万人,政府投入大病保险基金771.74万元;乌兰察布市决定与中国人保财险和中国人寿两家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其余7个盟市也将在年内启动大病保险相关工作。

截至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群已经覆盖全区14个盟市(包括满洲里、二连浩特两个计划单列市)94个旗县的1095万人。保部门、保险公司与定点医院实现资源共享。开办大病保险项目的盟市地区为加强医疗管控,都建立了医保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合署办公机制。商业保险公司派驻服务人员与医保部门合署办公,双方共享基本医保信息平台,实现医保信息与就诊信息在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之间的流转。联合开展住院巡诊、保险结算、医疗审核、服务评价工作,实施对参保人员就医情况的监控。

大病保险,7月1日起 城镇居民大病医保实现“全覆盖”


居民患大病后产生的高额医疗费,很容易造成这些家庭“因病返贫”、“因病致贫”。从7月1日开始,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可以通过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最大程度避免“因病返贫”现象。

从7月1日起,在石家庄市所有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市级统筹的基础上,不仅市内6区实现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正定、平山、行唐等13个县(市)也正式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为18万元,加上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12万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将达到30万元,和此前石家庄市实施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相比有了很大进步。

市医保中心李国伟:以前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能报销15万元,加上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12万元,一共27万,现在实施的30万元比原来多报销了3万元。

实施大病保险后,不仅报销最高限额变高了,赔付比例也不一样了。参保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个人负担医疗费超过2.3万元以后,可以享受“大病保险”,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在起付标准及以下的,大病保险基金不予赔付。

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自付医疗费用额度分段确定赔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0元部分赔付50%,30000元以上至60000元部分赔付53%,60000元以上至90000元部分赔付56%,90000元以上至120000元部分赔付60%,120000元以上至最高赔付限额赔付65%。

市医保中心李国伟:根据新老政策衔接过度和计算机网络情况,大病保险分3个方面:正定、栾城、藁城参保居民从今年1月1日起可享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新乐、鹿泉、赞皇、矿区待商业大病保险协议到期后,于明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可享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其余平山、井陉等10个县市参保居民从市级统筹实现联网后可享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按照规定,大病保险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个人不多交钱。

市民潘先生:这项政策肯定非常好,这样大病以后政府给报销的就多了,家庭的压力就更小了,从一个方面来说,也是提高了老百姓的生活质量。

救助保险,绥化市启动两低人群医疗救助保险工作


绥化日报绥化6月19日电6月16日,记者从全市低保对象和低收入人群医疗救助保险工作会议上获悉,从6月份开始,我市全面启动城市低保对象和低收入人群医疗救助保险工作,这标志着我市在解决民生问题上又进行了一项新探索。

试行办法规定,医疗救助保险参保对象患一般疾病,在指定的医疗就诊住院发生的费用,由当地人寿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救助保险金额范围内,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比例进行给付,每人每年最高累计限额为1万元;对已参加当地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额度较大的城市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人员,参加医疗救助保险后,其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至封顶线之间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后需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当地人寿保险公司按照55%的比例进行保险赔付,每人每年累计最高给付限额为2万元。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部分按照比例进行保险赔付,每人每年最高给付限额5万元;对未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人员,参加医疗救助保险后,其医疗费用超过一般疾病住院医疗救助保险最高限额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比例进行赔付,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7万元;对于需特门诊治疗(如尿毒症门诊透析、癌症放化疗、肾移植抗排异反应患者)的参加医疗救助保险人员,每半年或一年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照40%比例进行给付,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2万元。

市委常委、副市长夏永智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市民政局代表市政府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签订了城市医疗救助保险协议,各县(市)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县(市)区人寿保险支公司向中国人寿保险绥化分公司领导递交了责任状。

市政府秘书长康长桥主持会议。

大病保险,在无锡市区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方式全面开展大病保险工作


昨从无锡市财政局获悉,《关于无锡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发布。《意见》明确9月1日起,在无锡市区全面开展大病保险工作,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方式,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协同互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覆盖市区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的大病保险制度,降低群众大病费用负担,有效缓解大病患者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据介绍,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我市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保障范围是对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0%(1.7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保障。上述合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无锡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全自费除外)。保障水平确定为在保障范围内的医疗费用:1.7万元(不含本数)至5万元(含本数)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50%;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由资金支付60%;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资金支付80%。

市财政局相关人士表示,在筹资机制方面,大病保险资金分别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划拨,不足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弥补。同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精细测算,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合肥市劳动保障局各部分职责


合肥市劳动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的有关制度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的相关政策。

(七)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相关改革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相关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完善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办法。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有关制度办法和劳动关系相关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实施企业职工工时、工休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争议仲裁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合肥市劳动保障局办事指南:

政策法规处

1.受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2.受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3.受理企业改革过程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等有关政策的咨询。

综合计划与基金监督处

1.工效挂钩。2.职工增资(升级)备案。3.企业军转干部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

办理非标准工时制审批。

劳动争议仲裁处

1.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处理;2.续签劳动合同的审查鉴证,有附加条款和用人单位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鉴证;3.集体合同审查。

就业处

1.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办公地址:户口所在地社居委、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2.单位(除劳务型公司外)申请享受社保补贴、培训补贴、职介补贴、岗位补贴、各类企业认定证明、减免合同鉴证费。

办公地址:合肥市金寨路360号市劳动保障局二楼“再就业优惠政策办理窗口”。

3.下岗失业人员申办小额担保贷款。

办公地址:户籍所在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区劳动保障局、区担保机构。

4.申领“职业介绍许可证”。

5.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就业延期”。

6.办理“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7.单位办理劳务派遣中介机构输送或派遣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补助资金。

8.下岗失业人员合伙创办或合伙经营企业、腾岗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申请补助资金。

9.办理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补助资金、再就业园区(街)补助资金。

10.职工子女顶替。

11.外地工人调入、我市工人调出。

合肥市劳动保障局信访接待服务指南

一、法规依据

1、国务院《信访条例》;

2、《安徽省信访条例》。

二、服务内容

负责本级职能范围内信访事项的受理、拟办、交办、归档。

三、受理要求

(一)信访人应到指定的接待场所(即局五楼信访接待室或局各中心咨询窗口)提出;

(二)履行有关登记手续;

(三)集体反映问题时,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提出事项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五)信访人应自觉遵守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

四、接待人员

见合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五、办公地址

合肥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信访接待室

六、咨询电话

约访0551-6356397,

来信0551-63536420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58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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